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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多少米排放污水

發布時間:2022-04-13 01:56:46

A. 人民防空的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1、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突出重點,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2、蓋樓房要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國家規定:一類重點防護城市(省會城市),新建10層以上或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築面積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民小區、開發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民用建築,按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 面積的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提高城市防空抗毀能力,保存戰爭潛力和有生力量的需要。防空地下室的基本 功能,是防禦敵人的突然空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防空地下室能利用上層建築物的防護能力,對航彈的直接命中和早期核輻射、核沉降都有較好的防護效 果。防空地下室還可以為堅守城市的部隊、民兵機動和前運後送,打地道戰、街壘戰、巷戰提供工程依託,成為城市防衛作戰工程保障的重要補充。修建防空地下 室,對奪取城市防空襲斗爭和城市防衛作戰的勝利,都將起到重要作用。另外,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是增強樓房穩定性、提高地面建築防災抗毀能力以 及增加樓房使用面積、節省地皮的需要。
3、人防工程不同於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為穩定地上建築物或實現某種用途而建的,沒有 防護等級要求。防空地下室是根據人防工程防護要求專門設計的。其區別有:
(1)人防地下室頂板、側牆、地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厚實、堅固,除承重外還有一定 抗沖擊波和常規炸彈爆轟波的能力。
(2)人防地下室結構密閉,有濾毒通風設備,有防化學、生物戰劑的設備和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沒有。
(3)人防地下室有室外安全進出口,普通地下室沒有。
(4)人防地下室的防震能力要比普通地下室好。戰時對普通地下室進行必要的加固、改造,也可使其具有一定的防護效能。
4、居民應愛護人防工程、保護人防設施。《人民防空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侵佔人民防空設施」和「不得進行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護能力的作業」。居民應了解人防工程、設施 在防空防災中的重要作用,並關心人防工程設施的完好維護情況,做到:
(1)不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
(2)不在人防工程中生產、儲存易 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3)不堵塞工程出入口、通風口,不私自拆除使用、搬遷人防警報設備。平時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要承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平戰轉換的任務。不佔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頻率和防空警報信號,不濫用人防標志。
(4)發現有損壞人防設施的行為,要立即制止並報告人防等部門。
5、現代空襲條件下城市相對安全的地方。由於現代空襲主要是精確打擊重要軍事、政治、經濟目標,所以相對安全的地方可能是:
(1)純粹的寺廟、教堂、醫院、幼兒園、學校、農場、公園、普通平房居民區等。
(2)重要目標100-200米以外的地方;郊區、鄉村、山區;次生災害有能危及到的上風、上水方向;煤氣站、貯油罐及危險品倉庫1000米以 外的地方。
(3)人防工程內及疏散地域。
6、人民防空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大型建設項目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中、小型建設項目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零星項目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7、應建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建設、消防等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確因地質條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由人民防空主 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人防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除國 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准減免易地建設費。

B. 人防工程面積和建築面積的規定

建築人防的建設要求,及人防建築面積:

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6%—8%;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5%—6%;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縣城為3%。

(三)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3%—4%;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2%—3%;縣城為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和減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

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築建設規模的實物量指標。

對於人防工程的面積有以下規定:

一.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計算方法:

1. 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准面積指標計算;

2. 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 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4. 單建工程(地上建築投影范圍之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如一棟建築既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築進行豎向分割後,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標。

二. 為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市政站點等可不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項目與其它建築合並設置,應將其面積指標扣除。

三.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車站、地下指揮部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頂蓋的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照其上口外牆(部包括採光井、防潮層以及保護牆)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超過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全部面積;層高不足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1/2面積。

四. 應建人防面積=高層建築的基層面積,按100%計算(不管有、無地下室)+ 樓層為1層—3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15%計算;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樓層為4-6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35%計算; 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

拓展資料: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是堅持城鎮戰斗,長期支持反侵略戰爭直至勝利的工程保障。

人防工程按構築形式可分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積式工程和掘開式工程:

1.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低於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於平地。

2.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高於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於山地或丘陵地。

3. 堆積式工程,堆積式工程是大部分結構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蓋的工程。

掘開式工程,掘開式工程是採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結構處於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單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單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沒有直接相聯的建築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堅固的樓房,亦稱防空地下室。早期人防工程多為地道工程。

80年代以來人防建設實行了指導思想的戰略轉變,強調平戰結合,為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新建的人防工程多為掘開式工程,位置較好,質量較高。同時,為了吸引人們到地下來,為人們提供比較舒適的環境,一些人防工程裝修的檔次普遍高於地面建築。

C.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有什麼規定嗎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是指在樓房建設過程中,應根據建築面積的大小,按規定建築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佔用的建築面積為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對於人防工程的面積有以下規定: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計算方法:

1、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准面積指標計算;

2、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4、單建工程(地上建築投影范圍之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如一棟建築既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築進行豎向分割後,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標。

(3)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多少米排放污水擴展閱讀:

工程設計

防空地下室專業隊工程、人員掩蔽工程設計時,應以掩蔽面積按「規范」表3.2.1-2的「面積標准」確定掩蔽人員或裝備數量,不允許隨意提高「面積標准」,致使掩蔽人員或裝備數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寬度、防護設備及風水電專業設計參數偏小,滿足不了戰時實際需要。

人防物資庫工程宜按儲存食品、物資為主,物資出入口門洞最小寬度為1.5m,對於建築面積大於2000m防護單元的物資庫主要出入口宜考慮進叉車,設計圖紙上應明確車行通道,車行通道寬度應滿足通行的要求。

主體設計時應按物資分類敞開式堆放設計,每個堆放段長度不宜大於15m,兩個堆放區間距不宜小於800mm,物資與牆距離不宜小於700mm,與梁底距離不宜小於300mm。

設計圖紙上應明確堆放區尺寸、堆放區堆放食品、物資種類(食品種類、比重可按《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 5009-2001)中附錄A,表A.1<常用材料和構件的自重表>第9項「食品」採用)。

柴油發電站的有效面積宜按如下標准確定:<200kw的電站按1.18~1.68m/kw;200~1000kw的電站按1.26~1.50m/kw;>1000kw的電站按0.67~1.26m/kw。

醫療救護工程的規模根據「規范」表3.2.1-1按有效面積確定,救護站一般按1個防護單元設計,急救中心宜按2-3個防護單元設計,中心醫院宜按4-6個防護單元設計。

面積計算

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人防有效面積、掩蔽面積的計算。

這里所稱的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沖擊波動荷載作用的構件所圍成封閉空間的面積,即由防空地下室外牆、臨空牆、防護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門框牆、封堵牆、防護隔牆等形成的封閉空間面積。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豎井、樓梯、風道等均不能計入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人防有效面積是指滿足人員、設備使用的面積,數值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與結構面積之差。人防掩蔽面積是指供掩蔽人員、物資、車輛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積。

其數值為人防有效面積減去下列各部分面積後的使用面積:

1、口部房間、防毒通道、密閉通道面積;

2、通風、給排水、供電、防化、通信等專業設備房間面積;

3、廁所、盥洗室、開水間等面積。

安全性能

在安全方面,可以說是顧慮周全,50公分厚的鋼筋混泥土和全封閉的通道設計,整套的通風管道,無論是發洪水還是戰爭,人民防空地下室基本上是萬無一失的。

D.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性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性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A.對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和常規武器的防護
B.對核武器的早期核輻射、光輻射和地面沖擊波的防護

E. 對人民防空工程應注意哪些特別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F.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什麼起施行

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採取防護措施,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

第九條 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佔人民防空設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防護重點

第十一條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

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習。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五條 為戰時儲備糧食、醫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資的工程,應當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隱蔽地點。

第十六條 對重要的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

前款所稱重要的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 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

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第四章 通信和警報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以迅速准確地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指揮人民防空。

第三十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通信實施保障。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國家用於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佔用、混同。

第三十三條 通信、廣播、電視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第三十四條 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報空中情報,協助訓練有關專業人員。

第三十五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並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

第三十六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平時應當為搶險救災服務。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七條 人民防空疏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

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

預定的疏散地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跨越本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資儲運、供應的准備工作。

第四十條農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章 群眾防空組織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

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滅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平時應當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第四十二條 群眾防空組織由下列部門負責組建:

(一)城建、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

(二)衛生、醫葯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

(四)衛生、化工、環保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

(五)郵電部門組建通信隊;

(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

紅十字會組織依法進行救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 群眾防空組織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組建單位提供。

第四十四條 群眾防空組織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進行專業訓練。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條 國家開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六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規定教育內容。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鄉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的;

(五)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2]

G. 人防工程檢查標准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准

一、維護管理制度
(一)優良
1、維護管理崗位責任制和定期檢查、維護等制度完善齊全,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制度落實;
2、有專(兼)職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維護管理工作,已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3、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火災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戰功能轉換實施方案完善,並定期演練。
(二)合格
1、維護管理崗位責任制和定期檢查、維護等制度健全,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制度基本落實;
2、有專(兼)職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維護管理工作,並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3、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火災應急預案,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戰功能轉換實施方案完善。
(三)不合格
維護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工作不落實。
二、工程主體維護
(一)優良
1、結構完好;
2、內部環境整潔、無滲漏水,空氣和飲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
3、工程內外排水暢通,地面無積水,無倒灌。
(二)合格
1、結構完好;
2、內部環境整潔,基本無滲漏水,空氣和飲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
3、工程內外排水基本暢通,地面無積水。
(三)不合格
1、主體結構損壞;
2、內部環境差,滲漏水嚴重,空氣和飲用水達不到國家有關衛生標准;
3、工程內外排水不暢通,地面積水嚴重。
三、防護設施維護
(一)優良
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爆波活門等完好無缺,膠條完好,密閉性能好,油漆層完好,金屬件無銹蝕,啟閉靈活輕便,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保持清潔。擴散(活門)室無雜物。
(二)合格
各種門扇基本完好無缺,膠條完好、密閉性能好,油漆層基本完好、金屬件無嚴重銹蝕,啟閉輕便。
(三)不合格
防護設施年久失修,膠條脫落,金屬件嚴重銹蝕,啟閉不便。
四、工程設備維護
(一)給排水
1、優良
(1)管道暢通,沖洗閥、消防栓等各種閥門啟閉靈活,無銹蝕;
(2)消防栓給水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處於完好狀態;
(3)衛生設備清潔,無破損;
(4)排水構築物(污水集水池、防爆化糞池、排水防爆波井)管道暢通、無滲漏,沉積物定期清掏;
(5)水泵及其動力設備能按照規程要求進行保養維修,清潔乾燥無銹蝕,其性能保持良好狀態。
2、合格
(1)管道暢通,沖洗閥、消防栓等各種閥門啟閉靈活;
(2)消防栓給水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工作正常;
(3)水泵及其動力設備能按照規程要求進行保養維修,其性能基本保持良好狀態。
3、不合格
(1)管道漏水嚴重,沖洗閥、消防栓等各種閥門啟閉不靈活;
(2)消防栓給水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工作;
(3)水泵及其動力設備保養維修不及時,不能正常工作。
(二)通風空調
1、優良
(1)設備保持整潔、乾燥,外殼及各種配件漆面良好、無銹蝕,各種橡膠件無老化。密閉閥、自動排起閥等各種閥門無銹蝕,開啟靈活,關閉嚴密;
(2)風機啟動靈敏,工作正常,機身及部件清潔乾燥;
(3)除濕設備工作正常,效果良好;
(4)進、排(煙)風口保持乾燥清潔,無雜物;
(5)能按規程操作和維護保養。
2、合格
(l)設備保持整潔,漆面良好,金屬部件無銹蝕,橡膠件基本無老化;
(2)各種閥門無銹蝕,開啟靈活,關閉嚴密:
(3)通風、除濕等設備工作正常;
(4)基本能按規程操作和維護保養。
3、不合格
(1)設備長年失修,金屬部件嚴重銹蝕,橡膠件老化;
(2)閥門開啟不靈活,關閉不嚴密;
(3)未按規程操作和維護保養。
(三)供電及照明
1、優良
(l)設備工作正常,性能良好;
(2)照明設備固定牢固無松動、清潔,工程內無任意接線用電,應急照明設備數量充足,性能良好;
(3)火災報警系統處於完好狀態;
(4)能按規程操作和維護。
2、合格
(l)能做到安全用電,按規程操作;
(2)工程內無任意接線用電,應急照明設備數量充足,性能良好;
(3)火災報警系統工作正常。
3、不合格
(1)用電混亂,任意接線安裝設備;
(2)應急照明設備配備數量不足;
(3)火災報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

H.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與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和房屋建築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不得在計劃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
第九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和國防需要,以及國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財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目標、方針、政策、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工程建設目標、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本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期計劃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為年度計劃作好項目儲備。
第十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中期計劃的要求,於每年五月下達翌年年度計劃安排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原則要求和儲備項目,編制本級年度計劃草案,安排一年內的建設任務和具體項目,經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八月中旬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綜合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自籌資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附有上一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
年度計劃草案的編制應與年度預算的編制相一致。年度預算的執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
第十一條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統一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本級發展計劃主管部門下達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執行,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於當年三月底前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改變。嚴禁擅自變更建設項目或者無故不完成國家計劃。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確需調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於當年八月底前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經批准後下達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統計制度、報表和要求,准確、及時、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建設責任、程序與項目劃分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責任劃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經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措的經費解決。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其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工程初步設計,提出總概算;
(四)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工程建設計劃,進行施工圖設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審查批准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工程招標和施工准備,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八)工程竣工後,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上報備案,進行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下列標准劃分:
(一)大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二)中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6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三)小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含)以上,600萬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具體地點及征地拆遷情況,建設條件、環境保護,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作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選優,工程進度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戰備、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加固改造項目還應當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利用情況。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
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沒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總面圖、平面圖、主要剖面圖,主體結構形式。剖面和防護系統圖,風水電專業系統圖,主要設備、材料表,主要技術措施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各專業毆計計算書,工程設計概算。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結構、地基基礎、防護系統工程施工圖,通風空調、給排水、供電、通信工程施工圖,各種設備、材料表,基礎處理、結構及各專業設計計算書,工程施工圖預算。
笫二十二條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大型項目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小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三)零星項目可不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其項目建議書、施工圖設計文件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限上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提出開工報告,並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大、中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小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除零星項目外,未經批准開工報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準擅自開工。

第五章發包與承包

第二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編制招標文件等事宜。並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標的評標活動。
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標,必須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可以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等示範文本。
第二十七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三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國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十一條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及沒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在工程施工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參與隱蔽工程的驗收和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任務、投資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初步毆計、施工圖設計提出的意見,認真進行設計修改。建設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及設計修改進行監督。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人民防空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沒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資、質量、工期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工程設計文件,科學組織,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沒計,不得偷工減料,並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時間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准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造價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價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當事人委託,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項目審計和造價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施工進度,實施經費保障,審核竣工決算。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嚴格審查自籌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符合規定的,方可出具驗資證明。
第四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合理安排經費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八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於民用建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第四十九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條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准。
第五十一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應當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預)算定額。
第五十二條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
第五十三條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准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五十四條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十五條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築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准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修建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沒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五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驗收防空地下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技術資料依法歸檔保存,並將防空地下室納入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統計。
第五十九條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人防工程要求

一、人防工程施工要求
1、建築專業方面
1)防護設備必須選用由國家人防辦定點企業生產的產品。廠家必須提供在省人防辦的備案資料或年檢證書,並符合設備設施生產製作圖集要求。供銷合同應按規定要求備案。
2)所有戰時使用的防護設施(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懸板活門、膠管活門、門式活門等)門框必須與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竣工之前必須將所有的防護設備(門扇、閥門等)安裝到位。
3)所有的戰時封堵門框必須與施工同步,預埋在混凝土牆體中,並按規定有效連接,封堵構件必須按規范或標準的大樣圖製作或購置到位,並編號存放於工程內部設計的專用房間內
2、結構專業方面
1)圖紙閱讀需注意設計說明和詳圖,加強閱讀深度。
2)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雙向板(底板、牆體、頂板)有「S」型拉結筋要求的,最大間距500mm,成梅花型配置,選用直徑不小於6mm的一級鋼。
3)採用梁板柱結構的工程,在底板施工時,板上皮鋼筋要從梁筋下方穿過。採用反梁結構的頂板施工時,板下皮鋼筋要從梁下皮鋼筋上方穿過。
4)在牆體施工時,模板的對拉鏍桿不得使用光圓鏍桿(套塑料管),必須參照外牆做法作,全部使用止水鏍桿。
5)門框牆、臨空牆和外牆施工時應注意,防護區外一側的鋼筋規格大於內側的鋼筋,且在門框牆、預埋套管的洞口四角加筋不要遺漏。
6)所有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門框及封堵預埋件應在砼澆注前綁扎固定到位後與門框牆同步澆注。
3、暖通專業方面
1)所有的風管穿防護牆處必須要用鋼制密閉穿牆管,且施工時要將密閉穿牆管按結構圖紙要求預埋在牆體中,並兩頭出牆50~100mm,規格按要求製作,標高、幾何尺寸等須符合要求,並保證門的正常開啟。
2)在各口部密閉通道及防毒通道隔的防護密閉門框牆、密閉門門框牆上設置有DN50的氣密測量管(熱鍍鋅管),必須預埋在牆體中,兩頭出牆50~100mm,一般距地1.5米(本圖紙2米),內絲銅質管帽封堵。
3)在防化值班室頂板處設置有DN15的超壓測壓管,一頭一般在防化值班室內,一頭在防護區外,兩頭離牆、板各100 mm,伸出牆(板)500mm,此管比較容易遺漏,在施工時必須按圖預埋到位。
4)所有戰時進排風口部內,所有的進排風管線和閥門必須施工到位,且在穿牆處要有鋼制密閉止水套管。進風系統中設置有粗濾器、預濾器和過濾吸收器的平時需購置安裝到位。
5)人防工程超壓排風設置的自動排氣活門、超壓排氣閥門必須與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
6)設有清潔式、濾毒式、隔絕式三種通風方式的人防工程,每個防護單元戰時人員主要出入口防護密閉門外側的音響信號箱及管線和三種通風方式的信號箱及管線應預埋施工到位。
7)戰時進排風系統的風機及相應管線,在防空專業隊、救護站和一等人員掩蔽工程應全部安裝到位;其他工程,戰時機房內相應的管線應安裝到位,戰時風機應購置到位並存放於工程內專用房間。
8)防化值班室及內部預埋管線應施工到位。
9)設有柴油電站的人防工程,其配套進排風系統和排煙系統應施工到位,涉及到穿牆的管線應預埋鋼制密閉穿牆管。
4、給排水、消防專業方面
1)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掃口、戰時給水引入管、排水出戶管及相應的止回閥和各種防護閥門必須和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
2)消防噴淋系統的管線在穿越人防圍護結構時,應在前期土建施工時預埋鋼制密閉止水套管,宜在穿越人防圍護結構的管線距牆200mm處安裝1.6MPa(16KG)銅芯閘閥。
3)口部染毒區供牆面及地面沖洗用的沖洗栓或沖洗龍頭及管線應安裝到位。
4)戰時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熱設備可不安裝,但所有管線和固定設備用的預埋件應施工到位。
5)純戰時使用而平時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壓設備在防空專業隊、救護站和一等人員掩蔽工程應全部安裝到位,其他類工程戰時水箱(池)可不安裝,但管線必須安裝到位。
6)設有柴油電站的人防工程,所有的供發電機使用的水管、油管、貯油箱及冷卻水箱應施工安裝到位。
5、電氣專業方面
1)應規范要求,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弱電管線、強電管線穿越防護牆、密閉牆、防護單元牆的防護密閉穿管、密閉穿管(鍍鋅鋼管,壁厚大於2.5 mm)不能使用PVC管,應按規范之要求設計並敷設。
2)防爆波電纜井與人防區域的隔牆上應預埋防護密閉穿管。
3)防爆呼喚按鈕及管線應安裝到位,此設備為暗裝,應預埋在混凝土牆體中。
4)在防毒通道及密閉通道的隔牆上(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上方)應設置4~8根DN50的電氣備用穿管(鍍鋅鋼管,壁厚大於2.5 mm)。
5)設有柴油電站的人防工程,發電機組可不安裝,但其他附屬電氣管線、設備應安裝到位。
6)平戰轉換內容應進行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專篇設計,有相應的平戰轉換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竣工驗收應完成平戰轉換預案的編制

J.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應納入( )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九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10)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多少米排放污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一條 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通信實施保障。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國家用於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佔用、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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