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餐飲含油污水排放相關法規條例有哪些
一.法規要求
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北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5、餐飲項目:
(1) 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 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 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於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築;
(5) 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雜訊和熱污染的,應採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雜訊的須採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標准;
(6) 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西城區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加大,餐飲業數量逐年增多,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餐飲業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場化,杜絕地溝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線堵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日前,西城區市政管委與區環保局聯合向駐區單位發出《關於加強治理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駐區餐飲業和單位食堂:1、自覺遵守環保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2、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時進行整改。
區市政管委、環保局將按有關法規要求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記入西城區企業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統,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明確了餐飲業的環保要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委託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維護運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煙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和工作環境。
草案同時提出,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B. 杭州一海底撈垃圾被拒運,你身邊開始垃圾分類了嗎
垃圾分類,就是把垃圾按照一定的的標准進行存放、運輸,從而轉變成公共資源的一系列活動。分類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垃圾的回收率,充分發揮垃圾的資源價值和經濟價值,做到物盡其用。
可以說垃圾分類回收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情,垃圾分類可以變廢為寶、可以減少佔地、減少污染。我們應該嚴格按照標准進行垃圾分類,而且平常也要影響自己身邊的人,讓每一個人都能自覺的進行垃圾分類。
C. 餐飲類廢水允許排進污水管網的COD指標是多少
排入污水管網應該執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43-2010)
COD 500mg/l
D. 餐飲行業污水怎麼處理
餐飲廢水是指由餐飲業排放的未經處理的廢水,主要來源於食品的准備、餐具洗滌、食物殘余的滲瀝液等。餐飲廢水主要污染物為食物纖維、澱粉、脂肪、動植物油類,各種佐料、洗滌劑和蛋白質等有機物,同時由於就餐人員的復雜性,還存在病源菌污染的問題。這些物質大都以膠體狀態存在,只有少部分以懸浮物存在,其特點是量少源多,成分復雜,水質變化較大,CODcr一般為500-3500mg/L。由於餐飲廢水污染物成分復雜,濃度高,對城市環境污染嚴重,污水中油脂容易凝結在管道內壁,形成厚厚的油脂層,使管道過水能力減少,甚至堵死,必須經過處理,使之達到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是直接排人其他水體,否則將會對生態環境和人們日常生活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
E. 餐飲的環保排放要求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八十一條規定: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標准排放油煙的,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5)杭州餐飲污水城管規范擴展閱讀:
污水治理要求
餐飲場所應對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水集中收集,並對含油污水經隔油、隔渣等進行預處理。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排水許可手續。
1、餐飲場所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應當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餐飲場所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
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准並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其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的排放限值B級標准;
2、餐飲場所直接將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體的,其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級標准。
3、餐飲場所周邊建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在設施有處理餘量條件下,可將餐飲污水和生活污水接入設施處理,且接入前需經過隔油、隔渣等預處理,要求污染物濃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的水質控制項目限值C級規定。
F. 杭州市河道廢水排放標准,哪位知道
杭州河道廢水排放這個要去管理層去看看
G. 請問誰知道餐飲廢水,垃圾處理管理制度
餐飲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飯店、食堂、餐廳等服務網點的管理,更好的為人群服務,維護社會的利益而制定。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單位必須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2、安排專人負責本店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台賬管理工作;
3、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4、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5、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7、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8、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並定期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及環保部門報告;
9、發現餐飲服務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第一時間向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環保部門舉報;
10、企業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並對處置行為負責。
(7)杭州餐飲污水城管規范擴展閱讀:
國內對餐飲垃圾的處理歸結起來有三種方式。
1、垃圾高速發酵減量處理技術;該技術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種在自控處理機中,對城市餐飲垃圾進行高速發酵分解,最終變成有機肥料或飼料。微生物菌種一般是通過篩選、純化、改良而獲得的能夠高效分解餐飲垃圾的菌種。
2、濕式厭氧發酵處理工藝;該工藝主要採用濕式厭氧發酵、沼氣發電、系列有機肥生產的處理技術,作為餐飲垃圾的處理模式。總體處理工藝包括前處理系統、備料系統、厭氧消化處理系統、有機肥生產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及廢氣處理系統,最終形成的產品有沼氣和有機肥。
3、使用餐飲垃圾烘乾機將餐飲垃圾轉化高蛋白飼料成套處理技術;該工藝包括餐飲垃圾消毒、滅菌;壓榨脫脂;油、水分離;污水處理、乾燥、廢氣處理等工序。餐飲垃圾經處理後可得到高蛋白飼料添加劑和動植物混合油脂。
H. 浙江省或杭州市環境保護條例
m沒有找到《浙江省或杭州市環境保護條例》
只有找到《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號
《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孫忠煥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從事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行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業:
(一)賓館、旅館服務業;
(二)餐飲服務業;
(三)娛樂服務業;
(四)洗染、美容保健、體育健身、沐浴、攝影擴印等服務業;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
以上服務行業的具體經營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對單位食堂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衛生、貿易、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 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對實行環保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服務項目,環境保護部門應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服務項目經營者,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告知承諾制實施的具體范圍及方式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許可手續或者未執行告知承諾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新設產生油煙、惡臭、雜訊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樓;
(三)與居住樓相鄰接的樓層。
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將前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雜訊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
第七條 嚴格控制在距離居民住宅樓、醫院、學校、療養院、黨政機關等建築物集中區域15米范圍內新設產生油煙、惡臭、雜訊、振動的服務項目。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確需設立產生油煙、惡臭、雜訊、振動的服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時,應同時附上對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採納或不採納的說明。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
第八條 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前依照新開辦項目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無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
(二)污染物排放數量、類型、去向和排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九條 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的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進行試營業的,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自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應使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類等高污染燃料。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務項目,以煤炭、油類等為燃料的,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一條 產生油煙、惡臭的服務項目,其經營者必須配套設置油煙、惡臭的污染防治設施,油煙、惡臭經處理後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油煙排氣設施的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上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置永久采樣監測孔及相關設施;
(二)所在建築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煙排氣筒應高於建築物最高點並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點;所在建築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煙排氣筒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另行制定並公布。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產生油煙的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加裝或者改裝。
第十二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油煙排氣設施的正常使用,加強維護和保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不正常使用:
(一)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的;
(三)不能提供油煙凈化設施維護保養記錄或維護保養記錄不全的。
第十三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第十四條 服務項目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應當設置規范化的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污水管網納管標准。
在無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區域內興辦產生污水的服務項目,應當採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應妥善收集廢油及其他含油廢物(以下簡稱廢棄食用油脂),並交由取得營業執照的專業處置單位集中處理,不得擅自排放、傾倒。
禁止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處理廢棄食用油脂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服務項目產生的餐廚垃圾應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七條 攝影擴印等服務業產生的廢顯影、定影液等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不得隨意排放和傾倒。
第十八條 服務項目產生的邊界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服務項目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其經營活動對周圍環境的雜訊影響,不得在室外設置並使用產生高雜訊污染的音響設備。
第十九條 禁止在服務項目經營活動中使用下列產品:
(一)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飲具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不可自然降解塑料包裝袋;
(二)含磷洗滌劑。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在商業區人行道、市區主要街道和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
確需在街道兩旁直接朝向人行道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其安裝架底距地面的距離應當大於2米,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的,不得少於1.9米;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須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門窗等敏感點。
第二十一條 實行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方式,在經營活動中嚴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對服務項目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本市餐飲服務項目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使用效果進行抽檢,並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服務項目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興辦服務項目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已經投入營業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人、借用人將其物業用於興辦產生油煙、惡臭、雜訊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新開辦服務項目未建成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擅自投入營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並可處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或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營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並可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由環境保護部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許可權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要求設置、加裝、改裝污染防治設施的;
(二)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油煙的;
(三)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煙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正常使用油煙排氣設施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未經隔油、過濾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傾倒或交由非專業處置單位和個人收集、處理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空調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從事收集、處理廢棄食用油脂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室外設置並使用產生高雜訊污染音響設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行政處罰涉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的,按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服務項目產生油煙、惡臭、雜訊、振動等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准及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責令限期治理;期滿後仍未能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I. 飯店油煙還有亂排污水歸誰管
飯店油煙還有亂排污水歸當地的環境監察部門進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版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權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9)杭州餐飲污水城管規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J. 環保局對餐飲店下水道的要求是什麼請大家多給些意見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中有規定。
7 排水與隔油要求
7.1 排水設計
7.1.1 飲食業單位的排水設計應符合GB 50015的規定,含油污水應與其他排水分流設計。
7.1.2 當就餐人數不確定時,排水量可參照餐廳建築面積進行計算,每平方米餐廳建築面積
每天排水量可按0.040 ~0.120m3計算。
7.1.3 飲食業單位含油污水水質,可參照表1確定。
表1 飲食業單位含油污水水質 (mg/L)
污染物 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 動植物油 懸浮物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氨氮
(BOD5) (CODCr) (SS) (LAS) (NH3-N)
平均濃度 400~600 800~1200 100~200 300~500 0~10 0~20
7.2 隔油設施
7.2.1飲食業單位排放的含油污水應經隔油設施處理後排放。
7.2.2 隔油設施所需空間應根據隔油工藝、含油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綜合確定,存油部分應便
於清運和管理。
7.2.3 隔油設施不應設在廚房、飲食製作間及其他有衛生要求的空間內。
7.2.4 當選用隔油池時,隔油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a)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時間不宜小於0.5h;
b)池內水流流速不宜大於0.005m/s;
c) 池內分格宜取二檔三格;
d)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內存油部分容積不宜小於該池有效容積的25%;隔油池出水管管
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宜小於0.6m;
e) 與隔油池相連的管道均應防酸鹼、耐高溫。
7.2.5當選用隔油器時,隔油器的設計應符合CJ/T 29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