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染廢水的最新排放標準是 GB4278-2012嗎
摘要 印染廢水的最新排放標准不是 GB4278-2012
2. 工業印染廢水國家排放標准 要詳細的 最好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87-92
GB 4287-84及代替GB 8978-88紡織印染工業部分
(1992年5月18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1992年7月1日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紡織染整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准。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題內容
本標准按照紡織染整企業的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放量。
1.2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紡織染整工業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本標准不適用於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原料蒸煮等工序所產生的廢水。
2引用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6920 水質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7467 水質 六價格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4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8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7479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7481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1903水質 色度的測定法
GB11914水質 化纖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術語
3.1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對紡織材料(纖維、紗、線和織物)進行以化學處理為主的工藝過程。染整包括預處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稱印染。
3.2紡織品TEXTILE
紡織工業產品,包括各類機織物、無紡織布、各種縫紉包裝用線、綉花線、絨線以及繩類、帶類等。
4技術內容
4.1標准分級
本標准分三級:
4.1.1排入GB3838中III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GB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排入GB3838中IV、V類水域,GB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GB3838中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的水體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標准值
本標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最高允許排水量。
4.2.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1執行。
表1
分級
最高允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L
許排水量m3/100米布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學需氧量(CODcr)
色度(稀釋倍數)
pH值
懸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價鉻
銅
苯胺類
Ⅰ級
60
180
80
6~9
100
25
1.0
0.5
0.5
2.0
Ⅱ級
2.5
80
240
160
6~9
150
40
2.0
0.5
1.0
3.0
Ⅲ級
300
500
—
6~9
400
—
2.0
0.5
2.0
5.0
4.2.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間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2執行。
表2
分級
最高允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L
許排水量m3/100米布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學需氧量(CODcr)
色度(稀釋倍數)
pH值
懸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價鉻
銅
苯胺類
Ⅰ級
30
100
50
6~9
70
15
1.0
0.5
0.5
1.0
Ⅱ級
2.5
60
180
100
6~9
150
25
1.0
0.5
1.0
2.0
Ⅲ級
300
500
—
6~9
400
—
2.0
0.5
2.0
5.0
4.2.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3執行。
表3
分級
最高允許排水量m3/100米布1)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L
缺水區
豐水區2)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學需氧量(CODcr)
色度(稀釋倍數)
pH值
懸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價鉻
銅
苯胺類
二氧化氯
Ⅰ級
—
—
25
100
40
6~9
70
15
1.0
0.5
0.5
1.0
0.5
Ⅱ級
2.2
2.5
40
180
80
6~9
100
25
1.0
0.5
1.0
2.0
0.5
Ⅲ級
—
—
300
500
—
6~9
400
—
2.0
0.5
2.0
5.0
0.5
注: 1)100米布排水量的布幅以914mm計; 寬幅布按比例折算。
2)水源取自長江、黃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為豐水區; 取用水庫、地下水
及國家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缺水區的地區為缺水區。
5監測
5.1采樣點
采樣點應在企業廢水排放口(六價鉻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采樣),排放口應設置廢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永久性標志。
5.2采樣頻率
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採集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4H採集一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5.3排水量
排水量不包括冷卻水及生產區非生產用水,其最高允許排水量按月均值計算。
5.4統計
企業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准。
6測定
本標准採用的測定方法,見表4。
表 4
序 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方法標准號
1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 7488
2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鹽法
GB 11914
3
色度
稀釋倍數法
GB 11903
4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 6920
5
氮氨(NH3__N)
蒸餾__中和滴定法
GB 7478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 7479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1
6
硫化物
碘量法(高濃度)1)
對氨基二甲基苯胺
比色法(低濃度)
7
六價鉻
二苯碳銑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8
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二乙基二硫化氨基
GB 7474
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9
苯胺類
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10
二氧化氯
連續滴定碘量法2)
注: 1) 見《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三版)。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2) 廢水中二氧化氯測定方法見附錄A(參考件)。
1)、2)兩項分析方法暫時採用, 待國家方法標准發布後, 執行國家標准。
7標准實施監督
本標准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 廢水中二氧化氯監測分析方法連續滴定碘量法(參考件)
A1適用范圍
本法適用於亞漂設備及含有大量亞氯酸鹽的廢水。
A2原理
二氧化氯和亞氯酸根均是氧化劑,它們都能氧化碘離子而析出碘,繼而用硫代硫酸鈉滴定-碘量法,但在不同的PH值條件下,氧化數變化不同。
在pH=7,ClO2+I-→ClO2-+1/2I2
氧化數由4→3
在pH=1~3,
ClO2+5HI→H++Cl-+ H2O+5/2I2,
氧化數由4→-1
HClO2+4HI→2I2+HCl+2H2O,氧化數由3→1
因此,可一次采樣,控制不同PH值連續滴定來測定二氧化氯和亞氯酸根。
A3 試劑
A3.1硫代硫酸鈉標准液:c(Na2S2O3)=0.1mol/L。溶解25G硫代硫酸鈉(Na2S2O3 ·H2O) 於1L新煮沸的蒸餾水中,至少存放二周之後,用碘酸鉀或重格酸鉀標定。最初必須存放一段時間,是為了是所含的亞硫酸氫鹽離子氧化。使用煮沸的蒸餾水,並加入幾毫升三氯甲烷,以使細菌分解作用減小到最低程度,以下述兩種方法中任選一種來標定。
A3.2 碘酸驗溶液:溶解3.249G無水碘酸氫鉀(一級試劑)或3.567G碘酸鉀(在103+-2C溫度下乾燥1H)於蒸餾水中,轉入1L容量瓶稀至標線,即為C=0.100 00MOL/L溶液,貯存於具玻璃塞瓶內。
於80ML蒸餾水中,邊攪拌邊加入1ML濃硫酸,10.00ML C=0.100 00MOL/L的碘酸氫鉀和1G碘化鉀,立即用c(Na2S2O3)=0.1mol/L溶液滴至淡黃色,加入澱粉指示劑,繼續滴到藍色消失為止。
A3.3重鉻酸鹽溶液:溶解4.904K無水重鉻酸鉀(一級試劑)於蒸餾水中,轉入1L容量瓶並稀至標線,即為c(1/6K2Cr2O7)=0.1000mol/L的溶液,貯存於具玻璃塞瓶內,用10.00ML重鉻酸鉀標准溶液代替碘酸鹽標准溶液,在暗處放置6MIN後用溶液滴定,方法同前。
硫代硫酸鈉的濃度(MOL/L)=1/所消耗硫代硫酸鈉毫升數
A3.4硫代硫酸鈉標准滴定液:用新煮沸過的蒸餾水將上述硫代硫酸鈉標准液稀釋至0.0100或0.0500 MOL/L。
A3.50.5K/100ML澱粉指示劑:於0.5K澱粉中,加入少許冷水調成糊狀,傾入100ML沸騰的蒸餾水中攪拌,然後沉澱過夜。應用上層清液,加入0.125G水楊酸,0.4G氯化鋅防腐。
A3.6碘化鉀晶體。
A3.7 氫氧化鈉溶液:溶解4G氫氧化鈉於1L蒸餾水中。
A3.8(1+1)硫酸。
A3.9緩沖溶液(PH=7):稱取34.0G磷酸二氫鉀和35.5G磷酸氫二鈉於燒杯中,加水溶解後稀釋至1L。
A4測定步驟
取量0.5ML(或適量)水樣,用0.1MOL/L氫氧化鈉調至近中性,加緩沖液5ML和1G碘化鉀,用0.0100MOL/L硫代硫酸鈉溶液滴至淡黃色,加1ML0.5G/100ML澱粉指示劑,繼續滴至藍色消失,記下讀數A,加3ML(1+1)硫酸(PH調至1~3),溶液又呈藍色,繼續滴至無色,消耗硫代硫酸鈉標液為B毫升,若亞氯酸鹽含量很高,可改用0.0500MOL/L或適當濃度硫代硫酸鈉標液滴定。
A5計算公式
二氧化氯(ClO2,mg/L)=a*c/v*67450
亞氯酸根(ClO2-,mg/L)=(b-4a)*c*67450/4v
式中:V--水樣體積,mL; c--硫代硫酸鈉標准滴定液濃度
a--第一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鈉標准滴定液體積,ML:
b--第二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鈉標准滴定液體積,ML;
3. 印染廢水處理工藝
印染廢水處理中,常用的物化處理工藝主要是混凝沉澱法與混凝氣浮法。此外,電解法、生物活性炭法和化學氧化法等有時也用於印染廢水處理中:
1.混凝法
混凝法是印染廢水處理中採用最多的方法,有混凝沉澱法和混凝氣浮法兩種。常用的混凝劑有鹼式氯化鋁、聚合硫酸鐵等。混凝法對去除COD和色度都有較好的效果。
混凝法設置在生物處理前時,混凝劑投加量較大,污泥量大,易使處理成本提高,並增大污泥處理與最終處理的難度。混凝法的COD去除率一般為30%~60%,BOD5去除率一般為20%~50%。
作為廢水的深度處理,混凝法設置在生物處理構築物之後,具有操作運行靈活的優點。當進水濃度較低,生化運行效果好時,可以不加混凝劑,以節約成本;當採用生物接觸氧化法時,可以考慮不設二次沉澱池,讓生物處理構築物的出水直接進入混凝處理設施。在印染廢水處理中,多數是將混凝法設置在生物處理之後。其COD去除率一般為15%~40%。
當原廢水污染物濃度低,僅用混凝法已能達到排放標准時,可考慮只設置混凝法處理設施。
2.化學氧化法
紡織印染廢水的特徵之一是帶有較深的顏色。主要由殘留在廢水中的染料所造成。此外,有些懸浮物、漿料和助劑也能產生顏色。廢水脫色就是去除廢水中上述顯色有機物。印染廢水經生物法或混凝法處理後,隨BOD和部分懸浮物的去除,色度也有一定的降低。一般情況下,生物法的脫色率較低,僅為40%~50%。混凝法的脫色率稍高,但因染料品種和混凝劑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別,脫色率在50%~90%之間。因此,採用上述方法處理後,出水仍有較深的顏色,對排放和回用都很不利。為此,必須進一步進行脫色處理。常用的脫色處理法有氧化法和吸附法兩種。氧化脫色法有氯氧化法、臭氧氧化法和光氧化法三種。
化學氧化法一般作為深度處理設施,設置在工藝流程的最後一級。主要的目的是去除色度,同時也降低部分COD。經化學氧化法處理後,色度可降到50倍以下,COD去除率較低,一般僅5%~15%。
3.電解法
藉助於外加電流的作用產生化學反應,把電能轉化成化學能的過程稱電解。利用電解的化學反應,使廢水的有害雜質轉化而被去除的方法稱為廢水電解處理法,簡稱電解法。
電解法以往多用於處理含氰、含鉻電鍍廢水,近年來才開始用於處理紡織印染廢水的治理,但尚缺乏成熟的經驗。研究表明,電解法的脫色效果顯著,對某些活性染料、直接染料、媒染染料、硫化染料和分散染料印染廢水,脫色率可達90%以上,對酸性染料廢水脫色率達70%以上。電解法對於處理小水量的印染廢水,具有設備簡單、管理方便和效果較好的特點。固定床電解法在工程上也有應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其缺點是耗電較大、電極消耗較多,不適宜在水量較大時採用。電解法一般作為深度處理,設置在生物處理之後。其COD去除率為20%~50%,色度可以降到50倍以下。
當原廢水濃度低,僅用電解法已能達到排放標准時,可考慮只設置電解法處理設施。僅用電解法處理時,COD去除率為40%~75%。
4.活性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技術在國內用於醫葯、化工和食品等工業的精製和脫色已有多年歷史。70年代開始用於工業廢水處理。生產實踐表明,活性炭對水中微量有機污染物具有卓越的吸附性,它對紡織印染、染料化工、食品加工和有機化工等工業廢水都有良好的吸附效果。一般情況下,對廢水中以BOD、COD等綜合指標表示的有機物,如合成染料、表面性劑、酚類、苯類、有機氯、農葯和石油化工產品等,都有獨特的去除能力。所以,活性炭吸附法已逐步成為工業廢水二級或三級處理的主要方法之一。
吸附是一種物質附著在另一種物質表面上的過程。吸附是一種界面現象,其與表面張力、表面能的變化有關。引起吸附的推動能力有兩種,一種是溶劑水對疏水物質的排斥力,另一種是固體對溶質的親和吸引力。廢水處理中的吸附,多數是這兩種力綜合作用的結果。活性炭的比表面積和孔隙結構直接影響其吸附能力,在選擇活性炭時,應根據廢水的水質通過試驗確定。對印染廢水宜選擇過渡孔發達的炭種。此外,灰分也有影響,灰分愈小,吸附性能愈好;吸附質分子的大小與炭孔隙直徑愈接近,愈容易被吸附;吸附質濃度對活性炭吸附量也有影響。在一定濃度范圍內,吸附量是隨吸附質濃度的增大而增加的。另外,水溫和pH值也有影響。吸附量隨水溫的升高而減少,隨pH值的降低而增大。故低水溫、低pH值有利於活性炭的吸附。
4. 印染廢水的排放標准
印染廢水的排放標准為《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287-1992)。
第一類: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列表5-4。
第二類:其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的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列表5-5。
表5-4 序號 有害物質名稱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毫克/升) 1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0.05(按Hg計) 2 鎘及其無機化合物 0.1(按Cd計) 3 六價鉻化合物 0.5(按Cr6+計) 4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 0.5(按As計) 5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 1.0(按Pb計) 表5-5 序號 有害物質或項目名稱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PH 6-9 2 懸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等) 500毫克/升 3 生物需氧量(5天20℃ 毫克/升 4 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鉀法) 100毫克/升 5 硫化物 1毫克/升 6 揮發性酚 0.5毫克/升 7 氰化物(以CN-計) 0.5毫克/升 8 有機磷 0.5毫克/升 9 石油類 10毫克/升 10 銅及其化合物 1毫克/升(按Cu計) 11 鋅及其化合物 5毫克/升(按ZN計) 12 氟的無機化合物 10毫克/升(按F計) 13 硝基苯類 5毫克/升 14 苯胺類 3毫/升
5. 2008年4月出版的印染廢水排放標准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87 1992 ) 是現行的標准。對排放廢水有嚴格的指標限定,如果需要請提供一個郵箱。
國家發改委組織於2008年2月4日發布了「印染行業准入條件」(發改委2008年第14號公告)已經於2008年3月1日起實施。在2010年已對該准入條件進行了修訂。
《印染行業准入條件》2008年2月4日
為了規范印染行業建設,促進結構調整、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實現印染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產業政策,制定印染行業准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科學規劃印染行業發展,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范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印染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要嚴格控制印染項目建設。水源相對充足地區建設印染項目,地方政府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建設,實行集中供熱和污染物的集中處理。
二、工藝與裝備要求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採用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設備參數應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制,禁止採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制採用使用年限超過5年的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新建或改擴建印染生產線總體水平應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應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優先選用高效、節能、低耗的連續式處理設備和工藝;連續式水洗裝置要求密封性好,並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應能滿足1:8以下(絲、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藝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設備要具有溫度、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在線測控裝置,具有廢氣凈化和余熱回收裝置,箱體外層具有很好的保溫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業應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棉、麻、化纖、絲綢機織物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0萬米/年;毛機織物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萬米/年;針織或紗線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0噸/年。
三、質量與管理
(一)印染企業應開發生產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紡織產品,要建立良好的產品質量保障體系,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要求,產品綜合成品率達到95%以上。
(二)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並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四、資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按照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應達到表1規定。
表1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
分類綜合能耗新鮮水取水量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38公斤標煤/百米≦2噸水/百米絲綢機織物≦30公斤標煤/百米≦2噸水/百米針織物及紗線≦1.2噸標煤/噸≦120噸水/噸
注1:機織物百米基準值為布幅寬度106cm、布重12.00kg/100m 的合格產品,當機織產品布幅寬度或布重不同時,可按相關標准進行換算(以下同)。
2:毛織物能耗、取水定額另行制定(以下同)。
(二)現有印染企業應加快技術改造,印染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應達到表2規定要求。
表2 現有印染企業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
分類綜合能耗新鮮水取水量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54公斤標煤/百米≦3噸水/百米絲綢機織物 ≦35公斤標煤/百米 ≦2.6噸水/百米針織物及紗線≦1.6噸標煤/噸≦150噸水/噸
五、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環保設計規范》(GB50425-2007)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所在地區有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或允許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企業,需配置適當的處理設施或預留足夠的處理場地,排放污染物指標達到集中處理廠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規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體的印染企業,必須配置完善的處理設施,對污水及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治理,污水處理及運行應實行自動化控制和在線監測。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達到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規定的排放標准。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按照環境友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選擇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漿料的坯布;使用生態環保型、高吸盡率染化料和助劑;建設冷卻水、冷凝水及廢水回收裝置;以棉型產品為主有絲光工藝的項目,應配置鹼回收裝置。做到廢水清濁分流、分質回用,廢水回用率要求達到30%以上。
(三)印染企業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能源審計,改進生產技術和裝備,從生產的源頭控制污染物產生量,降低生產和末端治理成本。
六、安全生產與社會責任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設計標准》的要求,建設安全生產設施,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
(二)印染企業應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會責任。鼓勵企業進行環境質量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監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在省級及以上投資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准入條件。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印染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備案;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開工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許可;融資部門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投資、建設、土地、環保、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和行業專家組成聯合核查組按照準入條件及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經檢查未達到准入條件的項目,投資管理部門應責令企業限期完善有關建設內容。達到准入條件並符合項目建設要求後,企業應按照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或《城市排水許可證》等相關許可後,方可進行生產銷售。
(三)各級紡織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印染企業執行准入條件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盡早達到准入條件要求。
(四)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及各地紡織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准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印染企業,具有印染能力的毛紡織、麻紡織、絲稠、色織、針織等企業。
(二)本准入條件採用的標准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准入條件自2008年3 月 1日起實行,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6. 印染廢水排放標準的介紹
印染廢水排放標准,使用范圍:本標准按照紡織染整企業的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內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容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水量。本標准適用於紡織染整工業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本標准不適用於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原料蒸煮等工序所產生的廢水。
7. 關於印染廢水排放標准以及國標號是什麼
除了國家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外(GB 8978-1996),紡織印染行業也有紡織染整工版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權准(GB 4287-1992),該標准對各類紡織印染產品均採用同一標准。該標准由於制定時間較早,其各項指標不如污水綜合排放嚴格。而且標准中也沒有涉及產品的生產過程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和具體數量,更沒有涉及生產過程中採用傳統工藝還是清潔生產工藝,是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排放標准。從管理層面上看,不利於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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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排污情況統計表中,排放去向一列中H、B、F、C分別代表什麼含義
排放去向代碼表
代碼 污水排放去向說明
A 直接進入海域
B 直接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境版
C 進入城市權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
D 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E 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或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
F 直接污灌農田
G 進入地滲或蒸發地
H 進入其它單位
K 其它
9. 印染廢水的我國現狀
紡織工業發展主要阻礙之一是環保節能(低碳)問題,環保的主要問題是廢水,而約80%紡織廢水來自於印染行業。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紡織工業廢水排放量23億噸,居各工業行業第3位,佔全國工業廢水排放量的10.60%。紡織工業排放廢水中化學需氧量(CODCr)排放量31.4萬噸,居各工業行業第4位,佔全國工業廢水CODCr的7.76%。該數據是對規模以上企業的統計數據,實際數據可能要大很多。實際上印染行業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競爭性行業,中小企業比重佔99.6%,非公有制企業佔95%,大量小企業數據並未統計在內。若以纖維加工量的70%需進行印染加工計,則年排放廢水約在30億噸左右。
印染廠廢水處理的問題分析
印染廠廢水處理成功的實例較多,但是成效不佳的也不少,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印染廠未分析自身廢水特質(水質、水量),照搬他廠經驗,結果往往不理想。(2)將城市污水處理的設計規范,用於印染廢水處理,僅僅改變一些參數,造成很大的損失。特別是在早期,大型印染廠廢水集中處理,都由大型設計院負責,而其對印染廢水性質不夠深入了解,造成很大損失。(3)新技術、新工藝、新葯劑未經中試,直接用於工程,造成很多失敗。新技術多應經過小試、中試,才能用於工程,一般試規模是工程水量的3%~5%,即最多放大20倍左右。實驗室研究成果直接用於工程,難有成功案例。工程應該採用最成熟、最穩妥的技術。(4)生產工藝相近的廢水,可採用相似的處理工藝,但也要根據水質、水量適當調整技術參數,保證處理水平。(5)實際運行技術和管理技術不當,未根據廢水變化作適當調整,也是運行不穩定的原因。
模擬絲的興起和印染後整理技術的進步,使PVA漿料、人造絲鹼解物(主要是鄰苯二甲酸類物質)、新型助劑等難生化降解有機物大量進入印染廢水,其COD濃度也由原來的數百mg/L上升到2000~3000mg/L,從而使原有的生物處理系統COD去除率從70%下降到50%左右,甚至更低。傳統的生物處理工藝已受到嚴重挑戰;傳統的化學沉澱和氣浮法對這類印染廢水的COD去除率也僅為30%左右。因此開發經濟有效的印染廢水處理技術日益成為當今環保行業關注的課題。
10. 國外印染廢水處理情況及技術參考材料
一般情況下,印染廢水水質
pH
值為
6-10,COD(化學需氧量)為
400-1000毫克/升,BOD(生物需氧量)為
100-400
毫克/升,SS(懸浮物)為
100-200毫克/升,色度為
100-400
倍。從技術角度看,印染廢水是很復雜的一個大類廢水。其特點之一是污染物成分差異性很大,很難歸類求同。特點之二是主要污染指標
COD
高,BOD
和
COD的比值一般在
0.25
左右,可生化性較差。特點之三是色度高,混合水中顯色分子離子微粒大小重量各異性大,較難脫色。印染各工序排出廢水主要有八大類,其水質特點特性差異較大。此外還有水質水量波動大等特點。
傳統的印染廢水處理主要採取污水經格柵池、調節池後,能過泵提升、進入厭氧或水解酸化池,廢水經厭氧或水解酸化後,進入曝氣生化池,印染廢水經曝氣生化後,再經過豎流沉澱池豎沉後,最後進入混凝沉澱進行沉澱後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