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共廣東省委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有沒有公布麻煩知道的幫我找一下。
廣東省委召開常委擴大會議,傳達學習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保障改善民生汪洋主持會議並作重要講話
10月19日下午,中共廣東省委召開常委擴大會議,傳達學習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研究我省貫徹落實意見。省委書記汪洋主持會議並作重要講話,強調要把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深入貫徹全會精神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省長黃華華傳達了全會精神。
會議認為,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是在我國即將邁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會議。《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是指導我國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我們完全擁護胡錦濤總書記所作的工作報告和在全會結束時的重要講話,完全贊成全會審議通過的「十二五」規劃《建議》。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要認真傳達學習這次全會精神,結合實際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會議指出,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做好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要按照中央《建議》的要求,圍繞國家「十二五」規劃的主題和主線,制定《中共廣東省委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編制《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及各專項規劃,努力使我省「十二五」規劃建議既符合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又符合廣東實際,既體現省委的工作職能,又反映全省人民的意願,使之成為一個高水平高質量有特色的規劃建議。一方面,做好省委《建議》制定工作,要注意突出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突出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深化改革開放,突出區域協調發展,突出全方位提升軟實力,突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重點在促進集約發展、內生發展、高端發展、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改革發展、和諧發展上下功夫,努力使廣東在「十二五」時期走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的新路子。另一方面,要堅持解放思想、求真務實,加強學習,加強調查研究,加強溝通銜接,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我省《規劃綱要》編制工作。
會議強調,要再接再厲,切實做好當前和今年後兩個月的工作。一是努力完成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爭取全面超額完成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目標任務,為我省「十一五」時期發展畫上完美句號。二是做好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舉辦工作和深圳大運會籌備工作。三是全力做好信訪維穩工作。四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要結合廣東實際,深入分析新形勢下我省群眾工作存在的問題,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對策,為省委十屆八次全會部署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做好准備。特別是要注重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群眾工作,建立和完善群眾工作制度,多辦順民意、解民憂、惠民生的實事、好事。五是全力做好災區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切實安排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幫助受災群眾重建家園,促進災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六是做好省委十屆八次全會的各項准備工作。
B. 污水管網現狀
污水管網建設現狀問題01管網管理力度不夠在城市污水管網的運營管理中
C. 污水管網建設對社會意義有哪些
市政污水管網工程,是城市地下隱蔽性工程,更被稱為城市建設的「良心工程」,是一項不容忽視的民生工程。完備的城市污水管網不僅有利於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更有利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升群眾生活幸福指數,滿足群眾美好生活的需要。
重要性:
在市政與環境工程建設中,城市污水管網所佔總投資的比例很大,城市污水管網是重要的城市基礎工程設施之一,擔負著收集城市生活和工業生產等污水、及時排除降落在城市市區內和流經市區的雨水的任務。排水工程設施設計與建設的質量和科學性,直接決定著城市的發展水平,影響著城市景觀和衛生環境,影響著城市的投資環境,甚至關繫到城市的安全。
(3)廣東省十二五污水管網建設規劃擴展閱讀:
污水管渠系統控制點:
在污水排水區域內,對管道系統的埋深起控製作用的地點稱為控制點。如各條管道的起點大都是這條管道的控制點。這些控制點中離出水口最遠的一點,通常就是整個系統的控制點。具有相當深度的工廠排出口或某些低窪地區的管道起點,也可能成為整個管道系統的控制點。這些控制點的管道埋深,影響整個污水管道系統的埋深。
確定控制點的標高,一方面應根據城市的豎向規劃,保證排水區域內各點的污水都能夠排出,並考慮發展,在埋深上適當留有餘地。另一方面不能因照顧個別控制點而增加整個管道系統的埋深。為此,通常採取諸如加強管材強度,填土提高地面高程以保證最小覆土厚度,設置泵站提高管位等措施,以減小控制點管道的埋深,從而減小整個管道系統的埋深,降低工程造價。
D. 如何建設管理城市污水管網
水利站歸水務局管。水務局屬於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局就是現在的水版務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搞水利權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給排水,工程建設,河湖治理保護等。
職能
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主持活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水利、水電等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有關規 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E. 如何加強排水管網管理 政協提案
加強城市排水管網建設,著力完善雨污分流系統,實現污水深度處理與中水回用,保障城市安全運行。結合我縣現有的排水體系,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強化分工與協作,明確主體責任,將城區排水管網建設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把此項工作作為一項民生工程抓實抓好。在進行縣城基礎設施建設時,應充分重視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建立專門的排澇設施管理機構。要超前謀劃高標准建設城區排水管網系統,確保城市安全運行。
(二)科學規劃,分步實施。要依據《城鄉規劃法》盡快系統制定縣城排水工程專項規劃,加大城區排水管網建設。一要對排污干管滲漏情況進行排查和處理,清理干管淤泥,排查滲漏點採取修補措施。二要採取有效措施將直排的污水導排至污水管網,將老居民區的直排污水引入污水支管,從而真正發揮新建污水管網的作用,擴大污水收集范圍。三要切實搞好分期治理。對縣城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嚴格以縣城排水規劃為指導,分不同區域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建設和改造。對老城區排水管網應以棚戶區改造及道路改造為契機,盡可能實現雨污分流。對縣城新建區域要以高標准、高起點為原則,實現規劃和建設一步到位,形成較為科學和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統。
(三)理順機制,加強管理。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嚴格按照規劃實施,定期檢查驗收,實行目標管理。要及時制定相關辦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借鑒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結合我縣實際,及時制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加強排水監管。要進一步理順排水管理體制,設立排水專職管理機構,由縣規劃建設部門牽頭,環保、水務、城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從排水排污的產業政策到規劃、運營,以及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都要進行嚴格監管。
(四)增加投入,強化保障。一要強化政府在排水管網工程建設中的主導作用。要進一步加大對排水管網工程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開展,發揮效益。二要加大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城市排水溝(管)清理專項資金投入。在向上爭取資金時應加大對污水管網方面的爭取力度。三要積極創新投融資體制。可組建排水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投融資主體,採取市場化運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排水管網建設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
(五)引進「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海綿城市是指城市能夠像海綿一樣,在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彈性」,下雨時吸水、蓄水、滲水、凈水,需要時將蓄存的水「釋放」並加以利用。以城市建築、小區、道路、綠地與廣場等建設為載體,道路、廣場可以採用新型建材進行透水鋪裝,優先利用植草溝、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等「綠色」措施來組織排水,以「慢排緩釋」和「源頭分散」控制雨水的直排量,減輕排水系統壓力。
F. 污水管網的規劃設計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地點、設計圖
G.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H.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規標准。
研究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適時修訂《城市排水監測管理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規定,建立健全運行監管和績效評估體系,規范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明確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門責任,保障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有序進行。加快出台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准,加強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的管理,提高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在污水處理、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設計規范、技術指南、建設規程和運行維護規范。加強標准規范實施情況的後續評估,形成動態修編、先進適用的技術標准體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質許可、成本監審、招投標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運營管理情況,及時制定和完善省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二)完善激勵政策。
1.加大資金投入。落實政府責任,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穩定資金渠道,加強中央財力在地區間的統籌。
2.完善價格機制。進一步研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保障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噸水平均收費標准。研究將污泥處理成本逐步納入污水處理成本並納入繳費范圍,加強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經費保證。
3.加強政策扶持。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補償運行成本時,地方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財政補貼水平。逐步理順再生水價格、水資源費、排污費等費價關系。
4.確保設施建設用地。市、縣城市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需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禁止以城市開發或其他理由侵佔污水處理設施規劃用地,禁止更改已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性質。
(三)加強科技支撐。
積極推動污水收集、處理及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重大技術的研發、示範和推廣,篩選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環境友好的工藝流程和處理路線,加強技術指導。加大膜處理、新型生物脫氮等新技術研發力度,利用已有技術和研究成果進行集成創新,提高處理效果,降低處理成本。組織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協同焚燒處置等技術示範。開展管網檢漏、原位修復技術、在線控制技術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積及處理。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的重大關鍵技術、運營與監管支撐技術等納入國家相關科技計劃。在重點城市逐步建設排水管網綜合管理平台。加強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強化設施運行人員的培訓。
(四)強化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從設計、選址、施工、安裝、調試、驗收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建設項目規劃合理、選址適宜、施工嚴密、調試到位,加大項目招投標和資金使用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標統計和監測體系,建立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運營成本、污水進出水水質、污泥處理處置情況、配套管網漏損等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加強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監控平台建設,強化污染物削減評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污水處理費撥付的參考依據之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收費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正當理由拒不運行的地區,暫緩該城市項目環評審批,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
I.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主要任務
(一)加大城鎮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力度。
1.建設任務。綜合考慮已建及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能力和運行負荷率要求,科學確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網規模,優先解決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不足的問題,抓緊補建配套管網,重點是中西部地區設市城市以及東部發達地區的縣城和建制鎮。對在建處理設施,嚴格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對擬建處理設施,應對配套管網進行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加快建設;對現有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網進行改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建設污水管網15.9萬公里,約三分之一為補充已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網。其中,設市城市7.3萬公里,縣城5.3萬公里,建制鎮3.3萬公里;東部地區6.1萬公里,中部地區4.9萬公里,西部地區4.9萬公里。全部建成後,全國城鎮污水管網總長度達到32.7萬公里,每萬噸污水日處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網達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
2.技術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區,新建管網要採取雨污分流。對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統,要結合當地條件,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實施分流制改造的,要採取截流、調蓄和處理措施。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合流制管網系統應合理確定截流倍數,將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處理廠處理,或在污水處理廠內及附近設置貯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處理能力。
1.建設任務。從解決當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不平衡問題著手,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合理安排各地污水處理設施新增能力。建設重點由東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中小城市和縣城傾斜,優先支持目前尚無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設市城市和縣城加快建設。對發達地區、污染嚴重地區、環境容量較低地區以及環境影響較大的重點流域地區,可以提出高於本規劃確定的全國平均污水處理率目標要求,適當增加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模。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新增污水處理規模4569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608萬立方米/日,縣城1006萬立方米/日,建制鎮955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89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477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1194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均建有污水處理廠,縣縣具有污水處理能力,各省(區、市)污水處理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全面提升全國污水處理服務水平。
2.技術要求。重點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根據水質目標和排污總量控制要求,選擇具備除磷脫氮能力的工藝技術。污水處理應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在人口密度較低、水環境容量較大的地方,以及地處非環境敏感區的建制鎮,在滿足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條件採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處理工藝,鼓勵自然、生態的處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
對部分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進一步提高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脫氮功能欠缺、不具備生物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重點改造設市城市和發達地區、重點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污水處理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2611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38萬立方米/日,縣城52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46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794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318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499萬立方米/日。
(四)加強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
1.建設任務。按照「安全環保、節能省地、循環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加快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優先解決產生量大、污染隱患嚴重地區的污泥處理處置問題,率先啟動經濟發達、建設條件較好區域的設施建設。對非正規污泥堆放點和不達標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進行排查和環境風險評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計劃。既要通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當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從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積極探索污泥源頭減量。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城鎮污泥處理處置規模518萬噸/年。其中,設市城市383萬噸/年,縣城98萬噸/年,建制鎮37萬噸/年;東部地區288萬噸/年,中部地區124萬噸/年,西部地區106萬噸/年。全部建成後,各省(區、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的環境隱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術要求。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有關要求和泥質標准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採用多種技術處理處置污泥,盡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鼓勵將污泥經厭氧消化產沼氣或好氧發酵處理後嚴格按國家標准進行土壤改良、園林綠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後與水泥廠、燃煤電廠等協同處置或焚燒。作為近期的過渡處理處置方式,可將污泥深度脫水和石灰穩定後進行填埋處置。
(五)積極推動再生水利用。
1.建設任務。按照「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發展用戶、分質供水」和「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各地應因地制宜,根據再生水潛在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和輸配水方式,合理確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實際建設規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資源佔有量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高的地區要加快建設,促進節水減排。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規模2676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77萬立方米/日,縣城47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122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25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706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712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我國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總規模接近4000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超過3000萬立方米/日,有效緩解用水矛盾。
2.技術要求。污水集中處理達到基本水質要求後,應結合相關要求和當地實際,合理確定處理水質標准。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綜合成本低、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水途徑。工程設計之前,需進行污水再生利用試驗,或借鑒已建工程的運轉經驗,選擇合理的再生處理工藝。再生水要根據其用途,達到相應的衛生安全等級要求。
(六)強化設施運營監管能力。
進一步加強設施運營監管,提高設施運行負荷率。加強排水監測能力建設,完善國家、省、市三級監測體系,為有關部門監管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支撐。「十二五」期間,建設國家級排水監測站1座、省級監測站14座、市級監測站200座,達到各省(區、市)均建有省級排水監測站的目標。國家和省級排水監測站具備全指標監測能力和主要指標的流動檢測能力,市級監測站具備月檢項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具備排水與污水監測能力。進一步完善已有統計制度,強化對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的信息統計。提升污水處理廠水質檢測能力,滿足日常檢測和工藝運行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