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處理費的條例
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的正常運行。
②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版的原則核定。污權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③ 關於污水處理費減免問題
你好。
首先,如果你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批准和發布了地區回性排放標準的,應當答執行地區性排放標准。
其次恭喜你公司已經建成污水處理站並投入使用,因為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定,如果沒有處理設施或者有設施不運行導致污染物超標的,會加倍徵收排污費。排污單位所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中,同一排污日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應當按收費最高的一種計算。
如果貴公司經過治理和加強管理,已經達到排放標准,或者顯著降低排污數量和濃度,可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經監測屬實,應當停止或減少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按照實際情況,作其他增收或減收的規定。減收是不分生活和生產污水的。
④ 關於要求徵收污水處理費的請示怎麼寫
主要內容應該包括:
【】報告名稱:要求徵收污水處理費的請示
【】內請示報告名稱:
【】環保局容職能部門:
【】徵收污水處理費的法律依據:
【】污水處理的主要因子及濃度;
【】污水流量的總量
【】污水處理費的數目
【】徵收污水處理費的時間安排
⑤ 污水處理費 是怎樣收取的
我們南寧市是加到水價裡面一同收取的,用1噸自來水,就收1噸污水處理費,用5噸自來水,專就收5噸污水處理費,屬如此類推。
污水處理費各地收費標准不一,南寧市每立方米污水處理費是0.8元。對低收入群體實行減免,對「五保戶」按0.25元收費標准執行;對低保對象減半收取。
⑥ 撫價發(2010)27號文件內容,想知道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對象
撫價發 2010 27號只有徵收標准,沒有徵收對象。
根據《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二條,污水費徵收對象為: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撫價發[2010]27號
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各區物價局、財政局、城建局,市直有關部門:
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關於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指導意見通知》(遼政辦發[2008]92號)文件和省政府要求,省物價局、財政廳批准調整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用水量計算,居民由每立方米0.5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0.60元;非居民由每立方米0.7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0.80元;特種行業仍執行每立方米1.00元。
二、繼續實行對低收入家庭的優惠政策,對城市低保戶,不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三、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足額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結繳工作。對居民仍實行自來水費和城市污水處理費一票收費辦法。
四、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調整後,徵收部門要強化管理,嚴格按《遼寧省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235號)文件規定的徵收范圍和對象,依法收費,並制定具體措施,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五、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要及時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接受物價部門的年審和社會監督。
六、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執行。撫順市物價局、撫順市財政局、撫順市城建局《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撫價發[2004]56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⑦ 環境部廢止排污收費相關文件是為什麼
生態環境部廢止排污收費相關文件 實施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退出歷史舞台
生態環境部日前正式發布部令第2號《關於廢止有關排污收費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有關排污收費的1件規章和27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生態環境部強調,隨著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明顯加快,生態環保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及時修改和廢止與上位法沖突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生態環境部的法定職責,對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積極作用。
生態環境部要求,根據「誰制定、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適時認真做好與上位法沖突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廢止工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⑧ 重慶自來水收污水處理費有文件嘛
有政府文件。《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自來水公司(廠、站)受主管部門委託代徵收集中公共供水區域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但單位排放污水已獨立處理、經排水監測部門測量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除外。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費辦公室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自來水水表標示量核定;沒有裝水表的,按實測排水量核定。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自來水公司(廠、站)受主管部門委託代徵收集中公共供水區域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轄區內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
第七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運行管理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區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繳市排水收費辦公室後上繳市財政,集中用於主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和管理;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上繳同級財政,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集中後全額上繳市財政,其中20%由市集中統一使用,其餘80%由區縣(自治縣、市)編制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予以返還,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組織予以行政處罰:
(一)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除按規定補繳應征費額外,處應繳費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拒報、謊報排水量的,除按規定補繳拒報、謊報排水量應繳費額外,處應繳費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征費單位和征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⑨ 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
水處理費的管理方法要根據污水處理的具體實施的方案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