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處理廠員工考核制度
污水處理廠考核制度內容提要:
一、總則
1、根據集團有關精神,為了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體現獎懲分明,結合我廠自身特點,擬定本考核辦法。
2、考核對象:廠內所有生產運行人員。
3、考核原則:公平、公正、公開、規范。
4、考核依據:以崗位職責為主要考核依據,安全設備指標完成以消除安全隱患、設備完好狀況、設備的及時修復狀況為主要依據。每天檢查一次,平時不定期抽查。
5、考核方式:對於表現積極、工作突出、完成技術革新、對設備進改造、發現或解決重大生產隱患的員工進行通報表揚及物質獎勵;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分別給警告、罰款、待崗處罰。待崗期間待遇參照集體相關政策執行。 環保產業人才網
二、考核細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總公司及廠內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2、上班時要舉止文明,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愛護公共環境及辦公用品,嚴禁在上班時間睡崗、離崗、酒後上崗。若發現違規違紀行為或因違紀造成生產事故,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3、按時對廠區各設備各建築進行巡查,及時和按實記錄各儀表數據。每30分鍾觀察一次進水水質,並記錄進水口COD在線監測儀數據。每2小時對廠區進行一次巡查,觀察記錄提升泵、攪拌器、迴流泵、在線儀表、刮吸泥機等設備的運作情況,對運轉不正常的設備及時上報。
4、按照相關要求使用各生產設備並保證其運轉正常,如按要求對設備更換油脂、疏通刮吸泥機堵塞的吸泥管、在交接前對污泥脫水機進行清洗等。因錯誤操作或者疏忽致使設備損壞或者運轉不正常的情況,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第四條、保持所在值班室及車間整潔、衛生,要求地面無雜物、紙屑,牆角無蜘蛛網,各生產設備無灰塵及蜘蛛網,每天的白班值班人員上班後及時撈進水口垃圾及清運格柵垃圾,若發現衛生問題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5、值班人員應做好污水處理運行工作,確保安全生產,保證水質和水量達到月生產計劃的要求,若不能達到計劃要求,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㈡ 勞動合同期滿如何進行續訂考核有範本嗎如果有,可加分。
勞動合同快要到期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
1.通常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是不續簽勞動合同,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每服務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勞動者不續簽,合同期滿即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無需支付補償金。
2.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是需要重新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內容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若有人單位存在違規條款,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3.符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㈢ 污水廠設備維修工勞動合同期工作小結
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要求勞動者寫工作小結,那麼勞動者結合自己的工作來寫,而且寫學到什麼知識及技能技巧。
㈣ 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崗位考核表個人總結
當事人離職是否還能再回去,要看單位和本人情況。
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序,即求職、面試、審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序。
但是由於當事人是原來的員工,對於之前在單位的表現和情況,單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記錄,所以再次選擇原單位,單位通常會了解當事人原來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重新入職等等,通過認真的審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再次接納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如果要回原單位入職,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將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為自動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在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再次入職的成功率一般不大,這種情況,當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本人作為曾經負責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員,在與同行的交流中,通常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我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12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因此,作為勞動者,首先應該多了解該法律,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履行自己的應有義務。
相關參考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㈤ 合同期滿續簽考評
合同期滿續簽考評,通常用人單位會向勞動者出具一份《勞動合同續簽征詢表》,勞動者需要填寫工作總結,並表達是否續簽,然後交直屬領導,部門領導進行綜合評定,是否願意繼續續簽勞動合同,然後交由人事部門最終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會在上一份勞動合同到期日續簽勞動合同。
任何一方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即止,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㈥ 污水處理廠續簽合同申請書怎麼寫啊急急
這個應該是公司通知你,不需要你申請的!
按照新的勞動法,公司不跟你解除合回同,可以答當做是簽定不定期合同的!
公司領導:
到**月**日,我的勞動合同將到期,我想繼續在公司工作,請求續簽勞動合同,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