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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餾酒生產審查細則

發布時間:2023-02-05 02:00:53

A. 白酒審查細則2020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澱粉原料或糖質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糖質原料無須糖化劑),經固態、半固態或液態發酵、蒸餾、貯存、勾調而製成的產品。白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

法律依據:
《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第三條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糧谷為主要原料,以大麴、小曲或麩曲及酒母等為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陳釀、勾調而成的蒸餾酒,類別編號為1501-1。

B. 新白酒2022的國家標准

新白酒2022的國家標准如下:
1、國標規定,高度白酒,酒度在41度以上,多在55度以下,一般不超過65度;低度白酒,採用了降度工藝,酒度一般在38度,也有的20多度。
2、國標規定,60%vol蒸餾酒的鉛含量不得超過1毫克/L(以Pb計)。鉛超標會引起中毒、甲醇。
3、國標規定,以糧谷類為原料的白酒中甲醇含量不得超過0.6克/L,以其他原料生產的白酒中甲醇含量不得超過2.0克/L。
4、國標規定,衛生標准要求錳在酒含量中,不得超過2毫克/l(以Mn計)。錳是人體正常代謝必需的微量元素,但過量的錳進入機體可引起中毒。
白酒生產企業應加強基酒貯藏的管理,建立基酒入庫、封罐、標記、出庫及勾調組合等詳細的記錄檔案,做到貯存年份可追溯、勾調比例可查證。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全市白酒企業一律禁止無依據標注「年份酒」;確需標注「年份酒」的必須有備案有效的年份酒企業標准,且具有相應的溯源證據。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規范白酒企業生產行為。
白酒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准,嚴格按白酒生產許可條件要求配齊配好生產設備設施,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要求。
要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保持相應的記錄和文件完整可查,實現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各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延續、變更等必須在符合產業政策前提下進行。禁止超期提出復審、延期復審申請。嚴禁買賣、出租、出借白酒生產許可證,嚴禁租賃生產設備設施獲取生產許可證。新的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修訂工作已啟動,將從原輔料進場、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到產品出廠提出更嚴格的要求,企業應提前做好准備,應對更嚴格的生產許可審查。

C. 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有2010版嗎 希望找到的能幫個忙,發有郵箱:[email protected] 在下感激不盡!!

親,2010版還未下發,只有06版的,
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澱粉原料或糖質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糖質原料無須糖化劑),經固態、半固態或液態發酵、蒸餾、貯存、勾調而製成的產品。白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註明獲證產品名稱:白酒、白酒(液態)、白酒(原酒)。白酒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編號為:1501。
二、基本生產流程與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處理→配料→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貯存→勾調→灌裝→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配料; 2. 發酵;3. 貯存;4. 勾調。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感官質量缺陷:如色澤、香氣、口味、風格等與產品標識不符;
2. 酒精度與包裝標識不符;
3. 固形物超標;
4. 衛生指標超標:如甲醇、雜醇油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 廠房總體布局要求
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制酒車間、酒庫、包裝車間和成品庫。原料庫應陰涼、通風、乾燥、潔凈,並有防蟲、防鼠、防雀設施。
(1)原料粉碎車間
原料粉碎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原料除雜(土雜物)、粉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架空構件和設備的安裝位置必須便於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積聚。
(2)制酒車間
白酒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白酒配料、糖化發酵、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操作場所應有排氣設施;場地堅硬、寬敞、平坦、排水良好。採用地鍋蒸酒的工廠,地鍋火門和貯煤場地必須設在車間外。發酵窖、池、缸、罐應按特定技術要求製作。
(3)酒庫
必須有防火、防爆、防塵設施,庫內應陰涼乾燥。
(4)包裝車間
包裝車間必須遠離鍋爐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貯曲等粉塵較多的場所,應能防塵、防蟲、防蚊蠅、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間應與洗瓶間、外包裝間分開。
(5)成品庫
成品庫的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庫內應陰涼、乾燥,並有防火設施。
2. 生產設備、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白酒的設備、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須用無鉛、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與白酒起化學反應的材料製作。表面應光滑,無凹坑、裂縫。蒸餾冷卻器必須用高純錫、鋁、不銹鋼材料製作。
(2)各生產車間、酒庫應根據工藝技術要求,配備溫度計、濕度計、糖度計、酒度計等。
(3)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應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並裝有安全防護罩。
3.酒糟存放設施
應在遠離生產車間的適當地點,設置便於銷售、清理、避免霉爛的酒糟存放銷售設施。
註:白酒(液態)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車間、制酒車間、酒糟存放設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裝車間和成品庫。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粉碎設備:粉碎機
(2)蒸餾設備:蒸酒機(甑、甑桶、甑鍋)
(3)發酵設備:窖、池、缸、罐等
(4)貯酒設備: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裝設備:洗瓶機、灌裝機
白酒(液態)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上述(4)(5)規定的設備。
白酒(原酒)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上述(1)(2)(3)(4)規定的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准
序號 標准編號 標准名稱
1 GB10344 飲料酒標簽標准(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2 GB2757-1981 蒸餾酒及配製酒衛生標准
3 GB18356-2001 茅台酒(貴州茅台酒)
4 GB19508-2004 原產地域產品西鳳酒
5 GB18624-2002 水井坊
6 GB19327-2003 原產地域產品古井酒
7 GB19328-2003 原產地域產品口子窖酒
8 GB19329-2003 原產地域產品道光廿五貢酒
9 GB17924-1999 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
10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濃香型白酒
12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 GB/T11859.1-1989 低度濃香型白酒
15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 GB/T14867-1994 鳳香型白酒
17 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 QB1498-1992 液態法白酒
19 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 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 QB/T2524-2001 濃醬兼香型白酒
22 QB2656-2004 老白乾香型白酒
23 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 DB15/T253-1997 新工藝白酒
25 DB13/T306-1997 新型白酒
26 DB22/T221-2000 吉林燒酒
27 DB50/T15-2001 小曲酒
28 DB53/T092-2001 雲南小曲白酒
29 DB23/T308-2002 清香型白酒
30 企業標准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白酒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企業標準的規定。
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企業購進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並且要加強自檢,確保不會誤把甲醇當食用酒精生產白酒。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分光光度計(或光電比色計);(三)氣相色譜儀(標准中不需檢測單體物質可不要此儀器);(四)恆溫乾燥箱;(五)恆溫水浴鍋;(六)比重瓶或酒精計;(七)比色管。
七、檢驗項目
白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白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酒精度 √ √ √
3 總酸 √ √ √
4 總酯 √ √ √
5 單體物質 √ √ √
6 固形物 √ √ √
7 甲醇 √ √ √
8 雜醇油 √ √ √
9 鉛 √ √ *
10 錳 √ √ *
11 氰化物 √ √ * 以木薯或代用品為原料者
12 凈含量 √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13 標簽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註:1. 產品標簽標注內容應符合GB10344的規定;
2. 白酒(原酒)的檢驗按有效的企業標准或合同要求進行判定。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或成品貯罐中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於200瓶(總量不少於100kg)。
(一)抽樣品種
根據企業申請的取證產品品種,選擇1個主導產品進行抽樣。
(二)抽樣數量
1.瓶裝酒:隨機抽取6件產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總量不少於3000ml。
2.從成品貯罐抽樣時,抽樣率為50%,但最多不超過3罐;從成品貯桶抽樣時,抽樣率為5%,最多不超過5桶。從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樣品,混合均勻,總量不少於3000ml,分別裝入6個樣品瓶中。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後,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它要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將白酒生產線列入了限制類目錄。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對屬於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准或備案,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D. 2018國家對白酒小作坊許可證有什麼新政策嗎

參考《黃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2018版)》政策解讀有:

編制目的:我國食品品種和種類繁多,其中一些食品類別和食品品種生產工藝要求較高,食品安全風險較大,但我市食品小作坊量多面廣,大多數生產條件簡單,質量控制能力較弱,違法成本相對較低,有必要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本地產業現狀、監管工作需要等,對小作坊生產加工這些高風險食品作出限制,從而有效降低我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

編制過程:《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發布後,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法律法規要求和小作坊食品生產現狀,充分考慮了依法行政要求和滿足人民群眾需要的實際,充分考慮了食品安全要求和傳承地方特色食品的關系,制定了《黃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第一批)(徵求意見稿)》並在市政府網站和市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反復研究會商,形成該《目錄》。

編制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和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的食品目錄,向社會公布,並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進行調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目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編制原則:

食品安全與方便群眾兼顧。堅持科學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在風險相對可控的情況下,盡可能不禁止,盡量不擴大禁止品種,從而保障食品供給和促進社會就業,方便群眾生活需求,實現安全與便民共贏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已明確禁止的全部列入。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禁止目錄的品種,但我市小作坊有生產的,根據風險評估情況確定是否禁止;如我市目前無此類食品小作坊,暫時一律不列入《目錄》,以後修訂時根據需要經評估後決定是否列入。

除考慮食品加工工藝要求、消費人群等風險因素外,鑒於食品小作坊摻雜使假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對於易出現使用劣質原料、摻雜使假的品種也應重點防控。

為避免歧義,食品品種類別、明細統一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執行。

拓展資料: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流程:

申請: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例行(型式)檢驗報告;環保、衛生證明等。

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後,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市局初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受理: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現場審查:

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後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

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樣品檢驗: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受到樣品後,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和要求進行檢驗,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准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准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准。

程序: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並告知企業。

後處理: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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