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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垢裝置執行標准

發布時間:2022-12-09 09:35:42

1. 除垢儀的區別

與化學水處理方法相比較,安蒂克除垢裝置的優勢:—— 受處理水的恆定的化學成分。因此,他們也可以被用在那些由於衛生和/或者加工原因而不允許有任何化學成分改變的應用案例中。例如,飲用水,用於食品行業,制葯行業,釀酒廠等不同應用中的發酵罐的工藝水。—— 他們可以用來處理製糖廠的氫氧化鈣,在管道輸送和形成水垢之前的紙漿罐中的亞硝酸鈣。他們可以被使用於水果汁加工的保護技術中,牛奶行業的廢水處理等各種不同的應用領域。—— 更低的投資成本,運作成本,維護成本,尤其是對於大量的處理水來說,1000立方米/小時。例如,粉煤灰管道,冶金行業中的高爐冷迴路等各種不同的應用領域。
與永磁體水處理方法相比較,安蒂克除垢裝置的優勢:—— 簡單快速的安裝,不會影響到任一水管。—— 能夠處理管徑厚度為200-1000mm的管道。—— 完美的衛生性能,和對侵略性媒介的抵抗性能—— 設備不會與處理水或者其他任何媒介產生直接的接觸。—— 對於處理水的化學成分和流量的簡單的信號調節。—— 在一個給定的操作原理下,他們能夠對很低的甚至是零速率的處理水發揮功效。也就是說,他們沒有像永磁體裝置那樣,完全地依賴於洛倫茨力(F ~ Q x B x v)。—— 他們不會在管道安裝點增加任何的水阻,也不會吸引任何磁性活躍顆粒。
與插入電壓水處理方法相比較,安蒂克除垢裝置的優勢:(離子清潔效果)—— 簡單快速的安裝,不會影響到任一水管。—— 能夠處理管徑厚度為200-1000mm的管道。—— 完美的衛生性能,和對侵略性媒介的抵抗性能—— 設備不會與處理水或者其他任何媒介產生直接的接觸。—— 設備不會導致水分子分解。相反的,有著離子清潔效果的設備能夠使H2O分解成H+和OH-離子,這一過程就導致H+離子與陰離子(SO4)2-和Cl-發生反應,轉化成硫酸H2SO4和氯化氫HCL,OH-離子與陽離子Ca2+發生反應,產生Ca (OH)2. 所以此類處理過的水的分子結構是不穩定的。酸和氫氧化物之後會中和,水會馬上失去所獲得的特性,恢復保持到處理之前的狀態。

2. 設備運作情況下除垢

一種除垢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待除垢設備的初始振動頻率;
根據所述初始振動頻率和污垢的共振頻率范圍,得到振動調節頻率,根據所述振動調節頻率生成振動信號,將所述振動信號施加至所述待除垢設備,直至滿足除垢結束條件。
一種除垢裝置,所述裝置包括:
頻率獲取模塊,用於獲取待除垢設備的初始振動頻率;
共振模塊,用於根據所述初始振動頻率和污垢的共振頻率范圍,得到振動調節頻率,根據所述振動調節頻率生成振動信號,將所述振動信號施加至所述待除垢設備,直至滿足除垢結束條件。
一種控制器,包括存儲器和處理器,所述存儲器存儲有計算機程序,所述處理器執行所述計算機程序時實現以下步驟:
獲取待除垢設備的初始振動頻率;
根據所述初始振動頻率和污垢的共振頻率范圍,得到振動調節頻率,根據所述振動調節頻率生成振動信號,將所述振動信號施加至所述待除垢設備,直至滿足除垢結束條件。
一種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其上存儲有計算機程序,所述計算機程序被處理器執行時實現以下步驟:
獲取待除垢設備的初始振動頻率;
根據所述初始振動頻率和污垢的共振頻率范圍,得到振動調節頻率,根據所述振動調節頻率生成振動信號,將所述振動信號施加至所述待除垢設備,直至滿足除垢結束條件。
一種除垢系統,所述系統包括:控制器以及設置於待除垢設備上的振動器,所述振動器與所述控制器連接;
所述控制器用於獲取待除垢設備的初始振動頻率,根據所述初始振動頻率和污垢的共振頻率范圍,得到振動調節頻率,根據所述振動調節頻率生成振動信號,將所述振動信號發送至所述振動器,直至滿足除垢結束條件;
所述振動器用於接收所述振動信號,根據所述振動信號產生振動。

3. 請問飛利浦蒸汽電熨斗GC1710、GC1720、GC1730買哪個好點

1720

1710功能太差,如果沒有噴水功能,對衣服的損傷就會加大,很可能把衣服燙壞。而1730的雙效除垢,其實在使用中,並沒有太大的實用價值。也可以用得很少。

希望對你有幫助。

4. 太陽能好還是空氣源好

看你家裡太陽能方便不方便,價格的話目前總體來說還是空氣源的高一點
如果你家裡安裝太陽能方便的話,那麼從費用上面來說還是太陽能的更節省一點,太是太陽能的劣點也是明顯的,就是冬天制熱效果較差,陰雨天氣的話沒有熱水產生
空氣源的話,冬天同樣制熱效果會有衰減,帶來的後果就是加熱速度變的更慢,但是它對比太陽能的一個好處就是陰雨天氣一樣可以產生熱水,不受天氣的影響

5. 太陽能的水能不能喝喝了對身體有害嗎

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哪種品牌的太陽能熱水器,放出來的水是不能直接喝的,必須經過燒開後,才可以,所以只要是質量上為比較好的太陽能熱水器,放出來的水經過燒開後都可以喝。 目前對太陽能熱水器儲水的安全性還沒作過檢測,但考慮到熱水器的材質和水管生銹等因素,為慎重起見,最好不要拿來當作飲用水。 太陽能熱水器里的水不是天天更換,可能帶來二次污染。太陽能熱水器屬於金屬物,若長時間不清洗,亦可能產生污染。建議市民不要飲用太陽能熱水器里的水,飲用對人體健康不利。你好! 如果有自來水還是別喝太陽能熱水器的水,因為太陽能熱水器的水在有太陽時它已經開了,晚上沒有太陽水溫會自然變低,第二天太陽出來水又會開了,它屬於開了又開了水,中央電視十台《健康之路》欄目,有關專家曾講:「開了又開的水會生成氬酸硝鹼,經常飲用有害身體健康」。 有時停水了,偶爾喝一次也無妨,一般情況下太陽能熱水器的水用於洗漱或洗菜

6. 請問申辦產品執行標准(企業標准)的流程/程序是怎樣的

一、企業標准備案程序
(一)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XX省標准化管理辦法》
(二)受理范圍
凡在本區域內從事生產並用於銷售的產品在尚無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準的情況下,應由企業制定相應的企業標准,作為企業組織生產和判定產品質量的依據。企業標准須報當地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企業標准備案手續
1.企業標准應在標准批准發布後30日內,按企業隸屬關繫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市屬和開發區企業到XX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標准化科備案。委託加工企業,由委託方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備案手續。
2.企業標准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標准文本;(2)編制說明;(3)備案表;(4)審定紀要;(5)審定人員名單;(6)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及電子副本。
上述材料1-5項一式兩份。
3.提交材料的要求
(1)標准文本
企業標准文本格式應符合GB/T1.1-2000和GB/T1.2-2002規定要求。標准文本格式包括:標准封面、前言、
首頁、中間頁和末頁。其中封面右上角Q/**中的**為各縣市區局、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代號。
企業標准編號按下述規定執行。
Q/ ** *** *** - ****
① ② ③ ④ ⑤
各編號對應代號說明如下:
① 企業標准代號;
② 企業隸屬行政區域代號(二位);
③ 企業代號(三位);
④ 順序號(三位);
⑤ 年代號(四位)。
各編號注釋如下:
1)企業標准代號Q/代表企業制定、批准、發布的企業標准。
2)企業隸屬行政區域代號是用縣(市)、區名稱或工業局、總公司名稱的二位漢語拼音字頭表示。
3)企業代號由企業定,一般用企業名稱的漢語拼音字頭或英文縮寫的三個字母表示。如金吉利制衣有限公司代號是JJL。
4)順序號是企業自己制定的企業標准號,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如:001。
5)年代號為標准發布的年代,用四位數表示。如2005。
(2)編制說明
企業標准編制說明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任務來源,制訂該標準的目的和意義,工作簡要過程。其中包括:調研、試驗、驗證、起草過程等。
2)採用和借鑒國內外標准資料的情況,包括國內外標准水平分析。
3)標准主要內容的解釋,修訂標准時應有新舊內容的對比,同時還要寫出修訂的理由。
4)貫徹該標準的措施、要求、建議。
5)技術經濟效果分析及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3)備案表
企業標准備案前,企業須填寫《XX縣市企業標准備案表》,《XX縣市企業標准備案表》由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企業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加蓋企業公章。
(4)審定紀要
企業標准審定紀要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標准審定會時間、地點、參會人員、主持人等。
2)討論中重大問題的一致修改意見,一般問題的原則修改意見。
3)對標准起草單位的要求,如修改進度、修改方法以及修改後是否需要再進行審定。
4)審定結論性意見,即完全通過,還是基本通過,還是沒通過。
(5)審定人員名單
企業標准審定會由企業組織,審定人員要求大專以上學歷,有一定專業知識。審定人員可以是本單位的技術人員,也可外聘專家,總人數不得少於5人。審定人員應在審定人員名單上簽字。
4.受理機關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復核,符合《XX市企業標准備案規定》的企業標准即予以備案,並在《XX市企業標准備案表》和企業標准文本封面上加蓋備案專用章。不符合《XX省企業標准備案規定》的,退還企業並一次性書面告之理由。[Page]
(四)企業標準的修改和復審
1.經備案的企業標准如有修改或補充的,應由企業填寫《企業標准修改通知單》一式三份,到原備案機關辦理修改或補充手續。備案部門應在原備案的標准文本上註明修改日期。已採用國際標準的,修改時不得降低其標准水平。
2.企業標准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得超三年。當新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發布時,企業標准必須及時復審。企業標准復審時,應由企業填寫《企業標准復審結果通知單》一式三份,到原備案機關辦理確認繼續有效或廢止手續。經復審,被確認有效的企業標准,備案機關應在原備案的標准文本上蓋章註明確認日期。確認後的企業標准,原標准編號繼續有效。經復審,被認為需要重新修訂的企業標准,應予以廢止。廢止的企業標准,由備案機關加蓋標准注銷印章。重新修訂的企業標准,應到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所有的資料都按要求完成以後,質量技術監督局會給你一個備案的回執,拿到回執以後4-7個工作日就可以拿到證書!

7. CMFG超聲波防/除垢裝置的工作原理是什麼

超聲波防垢除垢技術原理是利用超聲波在流體中輻射時,其聲強達到和超過定值時(臨界內聲強)所產生的容空化作用,在流體中形成無數微小的超高壓沖擊壓,它隨超聲波的輻射在流體中不斷交替產生,從而破壞了流體中各種成垢物質的自然積垢環境,有效地防止了鹽垢的正常生成,並可阻止藻類和細菌的茲生。由於空化沖擊的作用還可使已生成的垢質產生碎裂和軟化而脫落。
引用:http://www.18show.cn/knowledge/d377455.html
另外:空化作用:http://ke..com/view/1288859.htm#sub1288859

8.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標準是什麼

根據建設來部《關於印發「二〇自〇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4]67號),本規范由中國寰球工程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050-95進行修訂而成的。
修訂工作是在原規范的基礎上進行的。根據國家現行的方針政策,重點突出節水和保護環境。通過有針對性的調查和資料收集,召開多次行業專題研討會,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經審查會審查並修改後,完成了規范報批稿。
本次修訂對原規范做了較大改動,修訂和增加內容如下:
再生水處理、直冷循環冷卻水處理、間冷閉式循環冷卻水處理、術語、符號、間冷(開式和閉式)和直冷循環冷卻水水質指標、腐蝕速率、黏泥量、濃縮倍數、硫酸投加量計算、旁濾量、高鹼及高硬補充水處理、含磷超標排水處理、自動化監控、水質分析數據校核計算及標准等。

9. 國家強制規定裝修材料檢測有哪些

(一)。建築工程(11種):

1.鋼材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

A:結構用鋼材除檢查出廠合格證外,按規定取樣復試合格以後才准使用。

B:外地鋼筋需有進滬許可證。

C:鋼筋在加工過程中發生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機械性能顯著不正常時,應作化學成份檢驗。

D:進口鋼筋除機械性能復試外,還需作化學成份分析。

E:對於型鋼,一般有出廠證明,材質符合設計要求。

2.焊接試驗報告、焊條(劑)合格證

A:鋼筋閃光對焊、電阻點焊、電弧焊、電渣壓力焊、氣壓焊、埋弧壓力焊等,都必須合格的焊接試驗報告。

B:焊工必須有考試合格證。

C:焊條(劑)出廠合格證,需經烘焙才能使用的焊條(劑),都必須有烘焙記錄,並符合要求。

3.水泥出廠合格證和試驗報告

A:工程上使用的水泥都應有出廠合格證,證上應註明品種、標號、工廠名稱、出廠日期、氧化鎂、三氧化硫的含量、燒失量、細度、凝結時間、安定性、強度等指標。

B:水泥的強度試驗報告,除應有3天、7天齡期強度試驗報告外,還必須有28天強度試驗報告。

C:水泥到達工地後,需按規定進行檢驗,復試合格以後方能使用。

D: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日期超過3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為1個月)時,應進行復試檢驗,並按其復試結果使用。

E:外地水泥需有進滬許可證。

F:進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須取樣復試其安定性和強度,並按其復試結果使用。

G:水泥包裝標志中水泥品種、標號、工廠名稱和出廠編號不全的屬於不合格品。

4.磚出廠合格證或試驗報告

A:工程上用的磚,應有與設計規定的品種、標號一致的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應註明廠名、磚的等級、強度試驗依據。

B:應按規定取樣進行抗壓、抗折強度檢驗。

C:砼小型空心砌塊要有產品准用證和合格證。

5.防水材料合格證、試驗報告

A:使用的卷材應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應註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標號、品種及耐熱度、拉力、柔度、吸水性、不透水性的試驗數據,並按規定取樣復試合格後使用。

B:瀝青膠結材料應有出廠合格證,並有針入度、軟化度、延度的檢驗報告。

C:瑪蹄脂的配合比應有試驗室通過試驗確定,應有配比試驗報告,現場熬制和使用應有粘結力、柔韌性、耐熱度的取樣試驗報告。

D: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屋面其它防水材料,不僅要有合格證,還必須要有進場試驗報告,在產品使用說明中需有保證10年使用的承諾。

E:防水工程的施工操作人員,需持證上崗。

6.構件合格證

A:鋼筋砼、加氣砼、鋼結構構件及其它重要構配件均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各種構件的合格證其試驗內容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

B:鋼筋混凝土構件的合格證上應有砼齡期28天的強度數據。

C:外地構件要有進滬准用證。

7.砼試塊試驗報告

A:澆搗砼前,應有試驗室的砼配比報告。

B:砼試塊製作組數視不同情況按規定製作。有抗滲要求的砼,其抗滲試塊的留置數視結構的規模而定,但每單位工程不少於2組。

C:砼試塊和抗滲砼試塊的製作、養護和送檢要符合上海市「滬建(97)244號」文件的規定。

8.砂漿試塊試驗報告

A:砌築砂漿事前應有經實驗室確定的配比報告。

B:砂漿試塊的製作、養護和送檢要符合上海市「滬建(97)244號」文件的規定。

C:微沫劑砂漿、水泥砂漿、水泥混合砂漿在同標號相互代用時,應考慮砌體強度的降低;微沫劑砂漿代用混合砂漿時降低10%;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降低15%;水泥混合砂漿不得用於地下潮濕環境中。

9.土壤試驗、打(試)樁記錄

A:回填土、回填砂均應做分層土壤試驗,有分層取點平面圖及編號。

B:打樁有送樁前的中間驗收單,硫磺膠泥接樁應有硫磺膠泥抗壓、抗拉強度試驗報告,焊接接樁應有焊縫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樁位驗收竣工圖中應註明樁頂標高及樁軸線偏差的具體數據,對超過規定允許范圍的樁要有設計簽證處理意見。

10.地基驗槽記錄

基礎開挖完成後,應有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三方共同進行地基驗槽,如需加固處理者,應有處理記錄及平面圖,註明處理部位,深度及方法,並經復驗簽證。

11.結構吊裝、結構驗收記錄

1)。結構吊裝:吊裝前應有軸線、標高復核記錄,吊裝時應有吊裝記錄,註明吊裝型號、部位、擱置長度,固定方法等檢查記錄,分包吊裝工程應有結構吊裝驗收記錄。

2)、結構驗收記錄: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完畢,在回填土前,以及主體結構施工到頂,在裝飾工程施工前。按上海市「滬建建管(96)第035號」文件進行驗收簽證,並報主管質監站進行分部工程質量檢驗,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回填土,裝飾等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建築採暖衛生與煤氣工程(5種)

1.材料、設備出廠合格證

1)、給水、採暖、煤氣管道系統的閥門;採暖鍋爐、交換器、水泵、風機設備;煤氣系統的測壓裝置及附件等應有出廠合格證。

2)、採暖鍋爐和交換器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生產許可證。

3)、水泵及風機應附動平衡檢驗報告。

4)、消防設備及材料應有市消防局頒發的認可證書。

5)、РⅤС管道及配件和衛生潔具配件應有市建管辦頒發的准用證。

2.管道、設備強度、焊縫檢查和嚴密性試驗記錄

1)、強度試驗記錄:包括單項試壓和系統試壓,其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

2)、焊縫檢查記錄:按設計要求進行觀察檢查、滲透、透視或拍照檢查記錄。

3)、嚴密性試驗記錄:包括煤氣管道設備及附件、給水、採暖、熱水系統主幹管起切斷作用的閥門以及設計有要求的項目,除了嚴密性應符合要求外,尚應檢查其試驗程序、升壓、降壓情況等符合規范規定。

3.系統清洗記錄

管道、設備安裝前應清理除垢,設計要求或規范規定的管道系統,應有竣工後或交用前的沖洗除垢記錄。

4.排水管灌水、通水試驗記錄

1)、排水系統應有按系統或分段做灌水試滲漏試驗記錄,其試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或規范規定。

2)、通水試驗:包括室內給水系統同時開放最大數量配水點的額定流量,消火栓組數的最大消防能力;室內排水系統的排放效果等試驗記錄,其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5.鍋爐烘、煮爐、設備試運轉記錄

1)、烘爐記錄:包括鍋爐本體及熱力交換站的管道和設備、火焰烘爐溫度升、降溫記錄,烘烤時間和效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

2)、煮爐記錄:煮爐的葯量及成分,加葯程序、蒸氣壓力、升降溫控制、煮爐時間及煮完後的沖洗、除垢,均應有詳細記錄,操作者,施工負責人及質量檢查人員應共同簽證。

3)、設備試運轉記錄:包括鍋爐、水泵、風機和熱交換站煤氣調壓站等設備管道及附件的單機試運轉和有設計要求的聯合整體試運轉記錄,其運轉工作性能(熱工、機械性能、壓力及安全性能等)及水質、煙塵排放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專門規定。

(三)。建築電氣安裝工程(3種)

1.主要電氣設備、材料合格證

1)、主要的設備、材料(如高壓和配電設備中的櫃盤、絕緣子、套管、避雷器、隔離開關、油開關、變壓器、瓦斯繼電器、溫度計、電機等)應有合格證。

2)、其它材料如信材、管材、燈具、開關、絕緣油、插銷、低壓設備及附件等應有出廠合格證書。

2.電氣設備試驗、調整記錄

1)、主要設備使用前,必須開箱檢驗及試驗,各種閥、表的校驗;各種斷路器的外觀檢驗,調整及操作試驗;各類避雷器、電容器、變壓器及附件、互感器、各種電機、盤櫃、低壓電器的檢驗和調整試驗。

2)、有要求進行試運轉檢驗、調整的項目,應有過程記錄,設計有要求的工程應有系統或全負荷試驗。

3.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1)、絕緣電阻測試記錄:包括設備絕緣電阻測試,線路導線間、導線對地間的測試記錄。

2)、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包括設備、系統的保護接地裝置測試記錄,避雷系統及其他地極的測試記錄。

(四)、通風與空調工程(3種)

1.材料、設備出廠合格證

1)、材料出廠合格證:包括風管及部件製作或安裝所使用的各種板材、線材及附件;製冷管道系統的管材;防腐、保溫等材料,均應有出廠合格證。

2)、設備出廠合格證:包括空氣處理設備(消聲器、除塵器等)、通風設備(空調機組、熱交換器、風機盤管、誘導器、通風機等)、製冷設備(各種製冷機及其附件等)各系統中的專用設備等,都應有出廠合格證,

3)、通風、空調系統採用的保溫材料,同時還應附消防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4)、防火排煙系統採用的防火、排煙閥、消防風機均應有市消防部門頒發的認可證書。

2.空調試驗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各項設備的單機試運轉(風機、製冷機、水泵、空氣處理器、除塵過濾設備等),無生產負荷聯合試運轉的測定,其測定內容及過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對潔凈系統測定靜態室內空氣含塵濃度,室內正壓值等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

3.製冷管道試驗記錄

1)、強度、嚴密性試驗記錄:閥門、設備及系統應有強度、嚴密性試驗記錄,並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

2)、工作性能試驗記錄:管件閥門清洗、系統排污、單機試運轉、真空試驗、檢漏試驗及負荷運轉等程序符合設計和使用要求。

(五)、電梯安裝工程(3種)

1.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絕緣電阻測試(設備、線間、線地間、接頭及系統)和接地電阻測試(設備及系統保護接地)其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

2.空、滿、超負荷試運轉記錄

按不同負載情況分別記錄,內容應包括啟動、運行和停止時的振動、制動、摩擦及有升溫限值的升溫情況以及有關性能裝置的工作情況,多台程序控制電梯應有聯合試運行記錄。

3.調整、試驗報告

包括各部門、各系統(牽引、運行、安全保護裝置等)的調整、試驗報告和整機與試運行相結合進行的試運行記錄。

10. 為了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履行哪些職責

查一查當地的衛生標准

貼一個黑龍江的僅供參考

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單位及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及衛生監督檢驗監測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城鎮自來水廠、單位自備水、農村自來水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六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檢驗,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凈化處理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水凈化處理工藝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工藝的要求,凈化處理各工藝(車間)應當配備相應的檢測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應當保證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設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嚴禁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
(五)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檢驗合格。管網末稍盲端易污染處應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間應當通風良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露處罰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鋪設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有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在建築物正負零標高以上。貯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設施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供水設施周圍15米內不得有污水井、化糞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給水管線衛生要求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
(二)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短期內不能改造的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加大監督監測力度,並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應當設在單獨房間內,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相連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與排水管應當斷離相聯,不得直接相連。使用氣壓罐、上水泵等設施,補氣或氣壓罐在進氣孔處應當安裝自動空氣凈化裝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箱池壁,在建築物內的水箱,頂部距屋頂的距離應當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應當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應當大於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內壁塗料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並嚴格按審批通過的工藝、配方施工;
生活給水管管徑小於或等於150mm時,應採用鍍鋅鋼管;管徑大於150mm時,可採用給水鑄鐵管。
(六)二次供水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每年應當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後,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經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當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品。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經常檢查所屬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水質檢驗和檢驗結果定期上報;
(二)進行飲用水衛生宣傳,對供水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三)貫徹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規和標准,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從事直接供水人員應當經飲用水衛生業務知識和飲用水衛生法規培訓,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供水人員每年應當復訓一次。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供水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准從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凡患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調離崗位。

第十五條 生活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農墾、森工系統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城鎮除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有效期4年,每年復核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來水廠、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行署)所在地自來水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管單位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申辦衛生許可證需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後10日內對供水單位進行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的,在5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復審,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批准文件。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處理劑、除垢劑等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批准文件和批准文號,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測頻次是:城鎮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監測1--2次,出廠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監測1--2次,末梢水每月監測1次,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適當增加監督、監測頻次。國家及省另有要求時,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抽樣檢測一次。監測收費按省物價、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單位,進行生產飲用水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過監督監測,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應當收回有關證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供水和生產單位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規定進行采樣。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生活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二)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並責令進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組織生活飲用水專業預防部門及時發現並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被污染的水樣,並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飲用水污染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並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或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及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清退,並對供水單位處以20--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處以1000--3000元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對其產權單位處以500--2000元罰款。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未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供水使用的,對其產權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
(七)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八)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清洗消毒劑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1000--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或者銷售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建設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是指從事處理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應用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發布的《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政府 發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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