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做好"去极端化"教育宣传工作
一
一、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式去解决,加强全村干部群众的宣传
教育,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一是强化党员干部的培训,提高“认知”水平。阔纳色纳甫村“两委”与住村工作组配合,利用每周一的“宣讲日”、每周三的“学习日”,对全村党员、村级干部、治安中心户长、返乡大学生、村民代表分层分批进行了14次专题学习培训。利用每周一“升国旗、向国旗宣誓”全村群众聚集的机会,向广大群众进行宣讲,讲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同时,针对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四不承诺”活动,采取“自己查、组织点、群众帮”的方式,让全村党员干部认真践行“四不承诺”并进行自查自评发言,走出“三个认识误区”,划清“三个界限”,统一了思想认识。
二是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思想。阔纳色纳甫村以乌恰乡逐村大宣讲工作为契机,在全村深入开展大宣讲工作,分别对5个村民小组共1023人进行了宣讲,覆盖率100%。宣讲由村干部和住村工作组的5名干部组成,一天一个小组进行培训,做到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宣讲围绕“认清宗教极端思想的邪恶本质和严重危害”“做合格母亲”“觉醒吧!维吾尔族儿女”和“维吾尔族同胞,我们要走向何方?”“美丽家园不容破坏”“法治喀什”、严打期间本县市乡镇被判人员案例等主题,采取与文艺表演、群众提问等相结合的方式,受到了全村群众的热烈欢迎。为配合宣讲工作,村里还将英吉沙县组织编印的《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及英吉沙县35年的巨大变化》《英吉沙县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宣传手册》《英吉沙县民族宗教政策法制基础知识读本》等学习宣传材料,分别发放到了全村“十户长”手中,每周三由“十户长”组织周围群众学习讨论,对宗教极端思想的本质和危害进行大揭批,全面提升了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思想觉悟。
二、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大力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淡化宗教氛围
大力实施文化兴村战略。县乡两级积极筹措资金450余万元,新建街景长廊250米,打造出5万平方米的木雕特色街区,增加了村民收入,把广大群众注意力集中到增收致富、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上来,使村民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能力不断增强。
为进一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村民生活“幸福指数”,阔纳色纳甫村投入2万元建造了群众大舞台,积极组建了一支由80后、90后青年队员参加的文艺队,自编、自导、自演反映民族团结、歌唱伟大祖国、揭露宗教极端思想等一批充满乡土气息的“去极端化”节目。同时,每周组织群众开展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2014年,阔纳色纳甫村共开展大型麦西热甫活动5次,开展篮球、拔河等各类文体活动50余场次,开展文艺演出20余场次,参加人数为4000人次。
依托木雕村的资源优势,还举办了木雕技能大赛、泥瓦匠砌墙大赛、刺绣大赛、果树修剪大赛、妇女靓丽工程形象展示。2014年,村里评选出“好媳妇好婆婆”40名、“十星级文明户”153户,树立了群众身边的能人巧手典型、好人好事典型,弘扬了现代文化,形成了积极向上、热爱生活的风貌。
三、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在全村大力实施“暖民心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使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一是贯彻落实英吉沙县“暖民心”工程实施方案。2014年,阔纳色纳甫村共落实“暖民心”工程项目金额17200元,积极引导村民在便民活动中心举办婚礼、葬礼12场,并由村党支部为其送上形式多样的文艺祝福活动,解决了婚礼不许笑、葬礼不许哭的问题。同时,严格落实英吉沙县政府的规定,所有涉农收费由乡干部收取,村党支部只负责向群众发钱(各项惠农补助资金),使村干部从以前的收钱、得罪群众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有时间和精力谋划村里更多的工作,切实将“好事让基层党组织去办、好人让基层干部去当”的决策落到实处,更多地争取到了民心。
二是大力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阔纳色纳甫村建成“好庭院”30户、“好居民点”3处183户,修建“好道路”1860米、好林带3800米、好渠道1400米。“美丽乡村”工程的实施,使全村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四、宗教的问题用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一是强化宗教人士的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宗教素养。阔纳色纳甫村定期举办宗教人士培训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揭批”活动。以规范解经讲经入手,“居满”清真寺严格按县统战部下发的《新编卧尔兹选编》进行讲经解经,切实将伊斯兰教中和平、团结、宽容、向善思想传播给广大信教群众,戳穿“六功”“圣战殉教进天堂”荒唐谬论。
二是加强宗教人士的管理。由村党支部书记任居玛寺寺管会主任,由治保主任任晨礼寺寺管会主任,村组织每月对宗教人士进行一次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达到“双五好”的宗教(含场所)人士每月增加补贴50%,由村党支部实施宗教人士生活补贴差别化发放。
三是以“两项制度”为抓手,加强宗教活动的管理。按照“七查、三禁、四个一”工作要求,细化了联系干部六项职责、“十五必报”和与宗教人士“五必谈”的内容,对宗教人士提出了“十必报”要求,明确了瞒报、迟报、漏报责任追究,确保了阔纳色纳甫村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五、暴恐的问题用法治和严打的方式去解决,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一是认真开展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暨治理婚姻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二是认真采取以科技、法律、养殖、种植等书籍换非法宗教书籍的形式,宣传引导群众主动上交非法宗教书籍150余本。
三是抓依法打击,对涉嫌轻度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婚姻违法行为人员,按照村规民约处理,教育了群众,使全村宗教氛围逐步淡化,社会风气逐渐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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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在去极端化的工作中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具体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第三十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
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2)去极端化反渗透反分裂扩展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
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Ⅳ 反分裂反渗透征文1000字
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不能一劳永逸,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认识,增强免疫力。反分裂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反分裂斗争形势,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坚定的阵地意识、强烈的责任意识、牢固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当前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敌对势力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激烈斗争。我们每一位公民,特别是我们做为共产党员,做为对学生作思想工作的教师,都应从国际、大局、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反分裂斗争的重任。纵观当前形势,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面向新世纪,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十五”计划、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需求,是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需要。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将党的基本理论学深,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树立起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
通过学习,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联系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讲民族团结的话,做民族团结的事,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要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新优势,赢得新发展。
Ⅳ 去极端化的七步法
2、是把“去极端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与加强发展和改善民生、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谐等有机结合,在结合点上下工夫。同时我们标本兼治,既治标又治本,综合施策。
3、是做好群众工作。在各族群众广泛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对极端思想的辨别力,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4、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新疆2014年开展利用三年时间组织21万干部驻村驻社区开展“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增强基层组织的工作能力。
5、是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举办丰富多彩的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6、是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出版宗教类的读物,举办成年信教群众法治和宗教知识礼仪学习班,特别是去年我们创办了新疆穆斯林杂志和穆斯林网站,而且做好解经和讲经工作。通过这些工作,起到正确引导、正本清源的作用。
7、是坚持依法治疆和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各族群众的法制意识,依法惩处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6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并举行新闻发布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肖开提·依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宗教极端主义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敌人,各国都在反对和抵制。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也不是宗教的教派,而是打着宗教旗号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一股政治势力,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宗教,在新疆,暴力恐怖活动的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我们坚持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把“去极端化”作为突出紧迫的任务。宗教极端是对宗教的歪曲和亵渎。我们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是对正常宗教活动的保护,也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Ⅵ 如何提高反分裂,反渗透,去"极端化",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1)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既包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也包含内汉族及其居住地区容的繁荣发展;既包含少数民族族体的繁荣发展,也包含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既包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繁荣发展,也包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繁荣发展;既包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也包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既包含民族自身素质的提高,也包含民族自身特点和优点的充分发展观。总之,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统一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2)第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第二,只有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才能形成强大的综合国力,才能有效地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
(3)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加以举例,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正常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教育培训、改善民生、关爱帮扶、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实现相互促进。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法律、学习技能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实效。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Ⅷ 如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1、各地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施教、多方参与、综合施策的方针,灵活运用“五把钥匙”(即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暴恐的问题用法治和严打的方式去解决)。
2、坚持“正信挤压、文化对冲、法治约束、科学普及”四管齐下,清除境外“种子”、改良疆内“土壤”和封堵网上“平台”同步推进。
3、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去极端化”活动,并与自治区此前开展的“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4、以党员干部、专家学者、宗教人士为骨干,组建各类宣讲员队伍,深入开展多层次的大宣讲和大讨论活动。树立正信,挤压宗教极端思潮活动空间,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采取多种文化对冲方式,坚持现代文化为引领,让正能量占领精神文化阵地。
5、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极端分子,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对受极端思潮影响的人则按其责任轻重分期进行教育转化。
(8)去极端化反渗透反分裂扩展阅读:
"去极端化"的意义:
1、有利于遏制宗教极端思潮的渗透蔓延。集中力量深化专案侦查,逐步挖掉宗教极端势力的根子,减少暴力恐怖事件。
2、宗教极端氛围逐步淡化,社会环境得到净化,社会正气得到弘扬,爱国宗教人士敢于发声。各级干部对宗教极端思想和行为敢管、愿管的担当精神普遍具备,会管的能力明显提升。
3、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卫生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学生入学率、到校率、巩固率大幅提升。群众的思想和认识明显提高,大多数人都认识到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