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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一百万吨核废水要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5-07-23 19:30:40

❶ 中国核电站的废水怎么处理

田湾核电站的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是电站重要的配套设施,负责处理核岛和常规岛区域排放的含油废水。该系统主要设备位于BOP南区污水处理站的含油废水处理厂房内,厂房为砖混结构,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约为40万元,其中设备造价约为30万元。该系统设计了两套处理设备,每套处理能力为15立方米每小时,单套系统可独立运行,互为备用。含油废水经过处理后直接达到排放标准,废油收集到废油箱,定期清理。
1. 含油废水的来源及特点
1.1 含油废水的来源
本项目含油废水的来源包括:
(1) 汽轮机、发电机及补水泵的油系统,以及汽轮机厂房内的凝汽器泵房油系统;
(2) 柴油发电机组、燃料及润滑油系统;
(3) 可能发生油喷溅和泄漏的房间地面排水;
(4) 应急排油以及室外变压器雨水坑的雨水;
(5) 电缆房间以及阻燃电缆的电缆通道等灭火后的排水。
1.2 含油废水的特点
(1) 油种类多:包括润滑油、各类机油、绝缘油(如变压器油、电缆油)等;
(2) 水质水量变化大:电站运行时油质量浓度不高,即油≤100mg/L;悬浮物为SS≤200mg/L;大修时,油质量浓度较高,达1000mg/L以上,悬浮物浓度也较高。
2. 工艺流程及出水排放标准
2.1 工艺流程
含油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如下:
废水首先进入格栅以去除漂浮物,然后汇入调节池,调节水量和均化水质,再由潜污泵提升至同向流隔油池,去除废水中的分散油,接着通过加压泵提升至高效油水分离器,深度除油,分离出的油进入废油箱,出水则达到标准排放。
2.2 出水排放标准
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SS≤30mg/L,油类≤5mg/L。
3. 主要设备及构筑物
3.1 调节池
调节池主要用于调节水量和均化水质,为钢混结构,有效容积为160立方米,设计水力停留时间为24小时,池内置提升泵及回流设施,单套系统设提升泵2台(1用1备,Q=17m3/h,H=8.0m,N=1.6KW)。
3.2 同向流隔油池
同向流隔油池主要用于去除废水中的分散油。其原理为油水在斜板中向上流的过程中,由于油水密度差,油浮在水面上,靠斜板底面,水在下面,这样通过一系列的集水设备,使下面的水流出设备外,油浮于设备上方。油通过集油管,流至浓缩池中,浓缩后排出,从而达到油水分离的目的。该套设备由江苏鹏鹞团体有限公司提供,型号GYT—15(共2台),规格尺寸1.7m×1.05m×1.6m,Q235钢制。特点:处理效率较高(对含油废水含油浓度较高时,即含油质量浓度≥1000mg/L时处理效果较好)、处理量大、无能耗、无运行费用、自动运行、维护简单、占地面积小等。
3.3 高效油水分离器
废水经螺杆泵加压进入油水分离器,首先经前级过滤装置过滤,降低废水悬浮物后进入粗粒化处理和吸附聚结处理。该处理装置将强化重力分离、粗粒化、吸附聚结处理工艺过程有机地组合在一钢质圆筒形整体结构中,与输液泵、过滤器组合成处理装置。含油废水经亲油性滤芯过滤,油粒在滤芯上吸附聚集成大油滴上浮至集油腔,定期排出,出水则排放。该套设备由江苏鹏鹞团体有限公司提供,型号GJSZ—15B(共2台)。配套4台螺杆泵(型号为1G58—1—Ⅱ,功率为7.5kW),2台进水泵,2台反冲洗泵,以及功率为6.0kW的电加热装置。特点:该套设备具有结构紧凑、占地少、安装调试简单、全自动运行、维护管理简单、分离效率高、能耗低等优点;同时,由于其处理工艺充分利用了重力分离特性因素,因此,对各种处理难度较高的含油废水工况具有较广泛的适应能力,完全适用于不含表面活性剂的各类机油、绝缘油、润滑油、动植物油及部分重油等油品的含油废水处理。
3.4 运行控制
该套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控制采用PLC作为中心控制器,主要控制提升泵、高效油水分离器进水泵、反冲洗泵以及高效油水分离器等装置的自动运行。提升泵自动相互切换,在12小时内交替运行。
4. 运行中出现的题目探讨
4.1 节能方案改进
实际运行表明,由于含油废水的原水含油量较低,同向流隔油池处理效果不明显,且含油废水经过泵两次加压提升至油水分离器中,增加电耗,不经济。因此,决定在调节池与加压泵间增加一套真空引水器的辅助管路系统,该系统的进水管引自调节池出水管,则接人到加压泵进水管上,即该套系统不经过同向流隔油池,是原工艺的一种旁路补充,对原工艺无影响,其工艺流程变更见图2。当含油废水的含油量较低时,可采用该辅助管路系统,即直接用加压泵把含油废水通过该系统送至前级过滤器,减少一级泵提升,达到了运行节能的目的;当含油废水含油质量浓度>1000mg/L时,则可采用原设计工艺。
4.2 螺杆泵运行噪音及震动偏大
设备运行时,高效油水分离器螺杆泵运行噪音及震动偏大,严重影响设备运行及周围工作环境。
(1) 分析原因:水泵安装存在一些缺陷,如水泵基础不是独立的,且未加减震垫,水泵进出口管路为硬性连接等,势必造成水泵运行噪音及震动偏大。对上述缺陷进行相应技术改造后,水泵运行噪音及震动有一定改善。但是,运行一段时间后,水泵噪音及震动又偏大,因此,水泵本身必存在质量问题。
(2) 采取措施:厂家现场检查启动该水泵后,决定更换水泵。水泵更换完毕后,再启动水泵,噪音及震动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噪音及震动仍正常。
5. 结语
(1) 本系统采用了物化方法(“隔油+粗粒化分离工艺”)来处理核电站含油废水,即选用高效油水分离器作为油的终极处理手段,其中,隔油采用同向流隔油池装置,粗粒化分离则采用高效油水分离器装置。实际运行表明,其完全满足出水排放标准(油类<5mg/L)的要求,同时,该系统具有工艺简单、全自动运行、占地面积小、投资省和运行维护费用低等优点。
(2) 经济分析。本套系统运行费用较低,主要费用为电耗,分析设备用电消耗如表1所示。注:加压泵及提升泵停运时,反冲洗泵启动,反之则相反;电加热平时基本不开启,故不考虑。以上按1套设备24小时连续运行考虑,则处理水量为360立方米,每立方米废水处理耗电量0.61千瓦时,按0.52元/(千瓦时)计,耗电费0.32元/立方米。采用节能改造后的方案运行(提升泵及隔油池不运行),则每立方米废水处理耗电量0.51千瓦时,按0.52元/(千瓦时)计,耗电费为0.27元立方米。
(3) 该系统自2003年8月投入运行以来,经过必要的技术改造后,各设备运行工况较好,日平均处理含油废水量达100立方米,废水中油类及悬浮物均在油水分离器中被有效去除掉(去除率稳定在85%-95%),系统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

❷ 核电站每年花在污水处理上的钱有多少啊哪位高手能够帮忙找一个权威的统计数字啊叩拜叩拜!!!

你说的污水是指什么?
我比较清楚的是核电站生产运行时所产生的废水,有三种:
1.工艺废水 2.化学废水 3.地面废水
处理这三类废水的费用——保密。
不少,快到百万到千万级别了/一个电站

❸ 废水蒸发器每吨水多少费用

1. 废水蒸发器的处理费用取决于是否采用零排放技术。如果不采用零排放,每吨水的处理费用大约为0.3欧元。
2. 废水蒸发器专门针对化工行业中高盐分、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处理。它基于蒸发、浓缩和结晶的原理,通过多效减压蒸发过程去除废水中的盐分。浓缩液可以通过集盐器回收盐分,而浓缩液本身则可以选择干燥回收或焚烧处理,从而实现废水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蒸发后的冷凝水通常会进入后续生化处理阶段,以满足废水排放标准。
3. 蒸发器的蒸发能力可以从每小时0.5吨至100吨不等。
4.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该系统主要消耗电力。蒸发每吨水所需的能耗大约在15至100千瓦时之间,其运行成本仅是多效蒸发成本的1/8至1/2。
5. 废水蒸发器是目前市场上节能效果显著的设备,它通常采用单效蒸发方式,具有较小的加热温差和短暂的停留时间,非常适合处理热敏性物料。
6. 设备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便于安装和维护。
7. 设备配备PLC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运行,能够长期连续稳定工作,降低人工成本。
8. 废水蒸发器采用机械式蒸发器,其核心是蒸汽压缩机。该压缩机通过机械压缩提升水蒸气的压力和温度,以实现高效的蒸发过程。
9. 根据不同的风量和压缩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蒸汽压缩机。压缩机的转速可以通过变频器进行调节,以适应不同的工况需求。
10. 蒸汽压缩机配备有温度监控探头和振动探头,实时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❹ 工业污水处理每吨价格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的。

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但实际真正运行成本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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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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