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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多少米禁止排放废水

发布时间:2025-06-22 05:31:33

A.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内容

省政府令155号
2003.5.18根据2004年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
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
(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
(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核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修建公用人防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可视情给予专项补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超出应建面积的,可予奖励。专项补贴和奖励资金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 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不需要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时可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营业场所,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战时,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承担,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
修建人防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损坏。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六)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可以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除,进行报废作业:
(一)质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处理。处理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的;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某区域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明知建设单位无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而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批准施工的;
(四)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B.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保证其平时状态良好,战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防空地下室、建国前遗留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防办负责县(市)、区属公共人防工程(含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和代管的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各单位人防办(或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审查对所涉及的已建人防工程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应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应按照国家人防委员会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执行。
第五条: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
(三)各种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锁完好;
(四)工程内部整洁、干燥,无渗漏水,饮水符合卫生要求;风、水、电、暖系统工作正常;
(五)防火、防盗、防水淹设施性能良好;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防护设施完好。
第六条: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人防工程,其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应达到竣工工程的相应标准。对主体未完工且已停、缓建的人防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坍塌和损坏。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以下行为:
(一)向人防工程内及在人防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及倾倒垃圾、废渣、弃土等和便溺;
(二)毁损、堵塞已建或在建的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通气孔和口部进出通道;
(三)破坏人防工程的孔口伪装和防火、防盗、防水淹等设施;
(四)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
(五)阻挠、妨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废弃人防工程。确需改造或拆除的,须经人防办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要按规定补建或补偿;废弃人防工程,须报市人防委员会审批批准。新建、改造人防工程与公共人防工程联通,须报市人防办批准。
第九条:单位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线或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必须征得市人防办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确需存放的,须经人防办、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防办及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做好

C.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各种机动干、支线,平战结合工事以及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和其它各种专用工事等,均纳入人防统一管理范围。平时必须加强工事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第二条人防工程平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类专用工事和平战结合工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市区内的公用连通地道,由各街道负责维护管理;南北两山公用坑道,由市人防办公室工程施工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工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由市、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督促。第三条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包括担负公用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市、区(萧山县)人防办、公室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第四条凡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列入固定资产。人防工事平时要加以利用,使其为生产、生活、旅游服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五条人防工程必须切实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弃土、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人防管理部门(街道、区、萧山县)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事由,并附工程平面图),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若工事遭受损坏,建设单位要赔偿损失。
三、未经公安、人防部门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人防工程的改造利用,要注意保护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得随意在工程的顶部开天窗、钻气孔。
五、不准擅自占用、改造、损坏、破坏、封填和拆除人防工程。
六、通向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各种地面道路(包括车道、便道、梯步等)不准占用、堵塞和毁坏。
七、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的各种防护设施(包括战时的“三防”设施和平时的防水设施以及其中的安全设施等),不准随意拆除、移动和损坏。第六条已建各种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因基建或市政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经批准,并按拆除影响面积予以补建或赔偿。
一、凡拆除防护等级五级以上的人防工程和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拆除单位须事先向当地街道和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萧山县)人防办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拆除不足五十平方米(不包括市区连通地道)的简易人防工程,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由当地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拆除单位必须及时补建。补建的工事要求达到五级工事标准,面积不少于拆除的面积。因工事改造而增加的面积,由拆除单位负责。
四、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应将补建人防工程的经费、材料上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另行安排建造。其经费:等级工事每平方米五百元,简易工事每平方米二百元,材料按实计算,要先缴后拆。
五、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和破坏人防工事的单位,除按上条标准赔偿外,另加20%罚款。
六、赔款以及罚款的经费列支:凡为基建拆除的应在基建中列支,凡为市政建设拆除的应在城建费中列支。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和破坏人防工程的罚款,企业单位应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行政、事业费应在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第七条已建的各种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造,防止降低工事抗力。为了满足战时和平时使用的要求,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完善、增建口部设施时,按照管理范围,由各级人防部门审批,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人防工程改造时,涉及地面建筑、市政管道、绿化等,还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人防工程改造所需经费、材料,属于战时防空设施,由人防部门解决;属于平时使用设施,由使用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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