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会被怎样处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回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答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污水在线监测设备不准确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网络
2. 导致在线监控设备数据无法真实反映标排口废水污染物浓度违反了环境法的什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工业聚集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集中措施,安装在线COD氨氮等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局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 国家环保法对厂家因污水处理装备安装错误致污水处理不达标有无处罚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相关部门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适用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进行处罚。
4. 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记录与设备记录不符怎么处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5
5. 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误差有什么法律处罚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不能造假,造假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处罚。
环境保护部通报的典型案例:一、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主营捣固焦、粗苯、焦油等产品,是邢台市重要化工企业之一。4月22日,邢台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环保支队混合编队,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高浓度焦化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用于熄焦,属典型的恶意偷排偷放。此外,该公司一期工程150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段二氧化硫值为35-90mg/;m3之间,烟尘为45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166-172 mg/;m3之间,烟尘为194 mg/;m3;二期工程75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烟尘值为66 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烟尘为163 mg/;m3,存在焦炉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烟尘超标排放等问题。邢台市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4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保证金100万元;因该公司肆意修改在线监控数据,其主管环保的经理张某某、仪表部经理胡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二、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调阅历史监控数据,发现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焦炉烟囱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长期稳定在20mg/;m3。4月17日组织赴现场人工监测发现数据为100mg/;m3-200mg/;m3,检查前后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经调查证实,该企业擅自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测量探头,使采样孔漏气,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降低测量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针对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信阳市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存在的超标排放、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处罚,追缴2015年第一季度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污费,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信阳市公安局对涉嫌违法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王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三、群众投诉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废气超标、污染环境,但环保局监控平台上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全部达标。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到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二号窑二氧化硫分析仪显示数据是210毫克/;立方米,超标5%,但传至环保局的数据只有23.27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分析仪数据是881毫克/;立方,但上传环保局的是300毫克/;立方米。检查人员打开监控设备发现,负责数据采样的分析仪和数据传输的工控机之间接入了几根导线,并连接该公司办公室,可随意篡改监测数据。近日,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这家企业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并要求其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同时,企业相关环保责任人杨某,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四、山东省环境监控中心近期多次通过数据审核发现,龙口矿业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夜间烟气温度为87℃(湿法脱硫),白天为58℃,怀疑该企业夜间停运脱硫设施。3月18日,山东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开展独立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排放口SO2浓度数据为1915mg/;m3,超标8.6倍,NOx浓度为301mg/;m3,超标0.5倍。然而,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显示SO2浓度为100mg/;m3,NOx为67mg/;m3,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初步判断存在数据造假问题。检查人员对采样管路、工控机参数等进行排查,发现监测站房隔壁的房间内有矿泉水桶和氮气钢瓶,分别用于吸收和稀释采样烟气中的SO2......<a class="a" href="/question/498350936?cm=0&lm=1&pn=0&rn=1&aid=2364873299&ppn=0&prn=5&plm=null&from=&ssid=&uid=&pu=&step=1">余下全文>></a>
6.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怎么处罚!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专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污水排放不达标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污水排放不达标的限期治理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8. 环保污水处罚标准
环保污水处罚标准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保污水检测标准是什么: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一级标准的B 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五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市、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削减或者暂停拨付。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控。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六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第七条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政府公开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审批其所在地市或者县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超出建设期限3个月不交付使用的;
(二)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三)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第九条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3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10.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