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船舶经油水分离器处理的污水多少海里可以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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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最近陆地4到12海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不大于多少mg
Marppol公约附则四来 第11.1.1条:船舶在距最源近陆地3 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条所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由此可见,只要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处理过的生活污水都是可以排放的,没有量的要求,除非港口国另外有规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上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主为,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等机舱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向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60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 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100毫克/ 升。
(三)150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1/30000。
④ 渤海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渤海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有四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52-2018》中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船舶进入渤海后,这几种水污染物是不能直排入水的。
1,船舶垃圾
2,含油污水
3,生活污水
4,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
⑤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法律分析:一是污染物控制范围偏小。GB 3552-83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于GB 3552-83中缺少对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无法适应散装化学品运量的持续增长、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显著增加且在不断变化的形势。二是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加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在此期间,该公约已进行多次修改,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现行MARPOL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已严于GB 3552-83,对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要求也不同于GB 3552-83。同时,国内船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制定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性文件,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经滞后于国内、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并造成了船舶在内河排放控制要求宽于沿海的“河海倒挂”问题。三是控制体系不够精细。GB 3552-83按内河和沿海两类水域,分别规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龄长短等因素都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GB 3552-83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体现这些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⑥ 船舶经油水分离器处理的污水多少海里可以排
参见MARPOL公约附则I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
第15.2、15.3、15.4条如下:
A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
2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B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
3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4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以上条款均没有指明排放离岸的距离。因此,油污水的排放要求与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要求不同,不对排岸距离作出要求,除非港口或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外。
⑦ 2022年船舶排放标准
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等。
具体排放标准如下:
生化需氧量:
内河:不大于50、沿海:不大于50。
悬浮物:
内河:不大于150,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不大于150,距最近陆地4~12海里: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飘浮物:
内河:禁止投入水域,沿海: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内河:禁止投入水域,沿海: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⑧ 海事规定船舶1人每天产生多少污水
不同的船只大小,内海外海近海远海内流河外流河都有不同的规定,具体你可以看参照当地的海事部门通告。
如:以下部分通告内容给你做参考。
根据《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适用范围: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
1. 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应随意向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应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
2. 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避开取水源,并不应在停靠码头时排放。
⑨ 船舶污水处理 海洋排污标准
去看看MARPOL 公约吧,里面有各类排放物的排放标准,摘录一段生活污水的给你:
1,船舶在回距最近陆4 海里以外,使答用主管机关按照第3(1)(a)条所批准的设
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
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
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节 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
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2,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
合本附则,3(1)(a)(i)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
(!) 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或
3, 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的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⑩ 船舶污染的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1 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内河 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内河 沿海 塑料制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