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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发票什么时候取消

发布时间:2022-08-14 08:48:35

① 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根据国版务院《关于加强城权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作出了明文规定。如《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1]37号)规定,“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污水处理厂增值税留抵税如何处理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情形一 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情形二 一般纳税人拖欠增值税税款且有留抵税额时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 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 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情形三 发生资产重组时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例如,甲公司与A公司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两家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A公司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甲公司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15万元。那么,甲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A公司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


情形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留抵税额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1. 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


情形五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时的处理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③ 污水处理费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收取,国家规定免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 企业可以开具污水处理费发票吗

污水处理费发票和水费发票是一起开的,在缴纳自来水水费时就已经缴纳了,发票也同时来出来了。如果再单独去开污水处理费发票,估计是开不了的。

⑤ 污水处理费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吗

污水处理收入,如果是BOT协议或PPP协议的污水处理收入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收据即可。

⑥ 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如何征税和开具发票的求解答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版(财税[2001]97号)规定:自来水公权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前提条件是按规定办理征前减免手续(所需的减免资料为财务报表、省级以上证明文件、征前减免审批表),未办理征前减免手续的要按规定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只能用普通发票收取污水处理费(在发票单独列明,在申报表中要将污水处理费列为免税收入单独填写)。

⑦ 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新建县长棱镇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城市供水量计算,每立方米征收0.1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第五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征收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第六条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表或者流量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计标示量核定;未安装水表或者流量计的,按照实测用水量核定。
使用流量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用水情况,不得拒报、谎报。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征收水费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建设施供水(含自备水厂供水和地下井取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八条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设帐,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外专户,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用款单位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计划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款单位应当在年终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报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实施污水处理的,可以根据处理后水质情况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欠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谎报用水情况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应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接受其委托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⑧ 污水处理费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污水处理费是免征增值税的,而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⑨ 我单位是做污水处理的增值税全免,是否有相关规定全免增值税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需开票就要纳税

所述污水处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⑩ 污水处理费是否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
为了切实容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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