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治理企业排污
阳光、空气和水源是人类生存的依赖,任何破坏和污染的行为,都可能制造出环境噩梦。
继雾霾天气之后,企业排污引起的水资源污染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环保部在2012年2月下旬至3月,组织北京、天津、河北等六省(市)环保厅(局)排查华北平原的工业企业发现: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
《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下水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水质为优良—良好—较好级的监测点总计为1759个,占全部监测点的42.8%,2351个监测点的水质为较差—极差级,占全部监测点的57.2%。这种局势还在加剧。国土资源部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有40%的城市地下水水质在不断恶化。
水质在恶化的同时,企业的排污现状却没有停止,并且出现愈演愈烈之势。为什么企业敢如此胆大妄为?首先是我国的立法不够完善。我国规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动辄百万、千万的污水处理设备来说,轻重不言自明。法律之下,企业还敢向地下直接排放未处理的工业废水,根源在于现实中的法治不力,不能触及企业主的根本利益,他们铤而走险也就不难理解。
立法不完善与法治不力只是问题的表象,在执法的过程中,环保部门的孤军奋战更是让执法大打折扣。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内部多部门的协力,孱弱的环保部门紧靠一己之力难以解决全部问题。在政府内部,司法机关的介入则会补齐环保部门的“短板”。
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如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只能“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司法部门介入后,依照《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起诉,则可突破行政处罚的“百分之三十”门槛,按照实际定损对责任人处以罚金,最终紫金矿业被处以3000万元罚款。由此可见,司法部门的有效介入对于增强环保监管威慑力是有益的。
造成企业肆无忌惮排放污水,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维权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如果国内的公益诉讼较为完善,任何一名受到不良空气污染、水体侵害的公民个体,都可以直接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向相关企业要求维权、向法院起诉行政不作为者的话,相信也会对企业形成威慑。
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完善和成熟,然而中国目前却还没有真正落实这种制度,公益诉讼在目前的中国还只是一种理论,而且在中国,公益诉讼的实施限制条件极多,无论在法规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步履维艰,由公民或社会团体为原告提起并得到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例少之又少,暂时还很难起到填补环境监管漏洞的重任。
环境被无限制地透支下去,地下水更新和自净非常缓慢,一旦被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与生态破坏,往往长时间难以逆转,最终人们也会成为环境的牺牲品。
B. 发现有企业偷排污水怎么办
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拨打12369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当地环保局投诉举报
C. 法律问题 偷排污水
解答:
一:非法排染肯定违法。
二:员工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全由法人负责。
三:不需要副总写什么的。
四:偷排污水的责任由法人负责。
D. 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企业偷排污水怎么排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 长江附近水域雨天涌出“牛奶水”,有关部门对其采取了什么举措
长江附近水域雨天涌出“牛奶水”,有关部门对其采取了什么举措?
湖北省黄冈市有一个磷石膏库发生了渗漏事件,导致附近的水体受到了污染,当地的人民群众对这件事情苦不堪言,毕竟是事关大家身体健康的问题,所以人民群众都急切的想要让相关部门把这件事情给处理好,但是由于当地在处理这件事情的过程当中不及时不到位,所以沿长江两岸的磷化工企业给长江所带来的危害仍然没有得到根治,一到下雨天的时候,附近的长江水域就会出现牛奶水白色的水。看起来和牛奶的颜色差不多,这些水都是被磷石膏所污染过的,这给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F. 黑洗衣厂趁夜色偷排污水是怎么回事
3月16日,大兴区环保局接举报线索称,在某村庄内,有洗衣厂存在夜间开工生产、偷排污水行为。当日凌晨零点,大兴“环保警察”深夜开展行动,对该洗衣厂进行突击检查。
在生产车间内,大型洗衣机正在隆隆作响,民警询问现场工作工人后发现,这是一家专门为宾馆提供清洗服务无名洗衣厂,工艺包括挑选——清洗——甩干——压平——折叠,清洗、甩干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正在肆无忌惮地直接排入厂区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内。
3月20日,大兴区环保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3月21日,大兴警方对该洗衣厂经营者凌某予以行政拘留。
G. 有什么方法可以知道污水偷排位置
存在偷拍可能,一般污水厂为了节省成本,就会产生偷拍。一般来说,如果是个人的话,偷排找证据是比较困难。给你几种方法参考吧。1,一般污水厂进出水都有流量计,你可以通过进出水的流量对比,观察他是否有偷拍的可能。2,一般污水厂偷拍无非就是常年偷排和临时偷排两种,常年偷排就是有暗管道通到其他地方,绕开在线监测设备。这种一般没什么好办法,只能监控流量。临时偷排,就必然有阀门,可以时开时关,这个就需要你对污水厂的各项工艺了解了。有阀门必然有阀门井,看看每个阀门井的阀门配置是否合理,然后根据污水厂的工艺图就能分析出来了,未在图上标出或者不合理的设置都是偷排点。...
H. 企业偷排大量生产废水该怎么处罚
企业偷排大量生产废水要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企业偷排污水怎么排查扩展阅读: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I. 你对企业有偷排污染行为有什么建议
对企业有偷排污染行为:
第一,你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1哪些法律中有“暗管偷排”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这一法律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在该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时,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还需对相关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水污染防治法》(2017)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明确,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属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可以得出:第一,“暗管偷排”属于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一种类型;第二,如何定义“暗管偷排”对相关案件中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