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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用标准地表水三类

发布时间:2023-11-21 10:51:47

1. 地表水水质标准是什么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境、鱼虾产卵场、仔鱼幼鱼饵料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渔业水域、鱼虾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二级保护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和人体不直接接触的休闲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和有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


(1)回用标准地表水三类扩展阅读:

地表水水质标准的化学指标:

1、非专一性指标:电导率、pH值、硬度、碱度、无机酸度等。

2、无机物指标:有毒金属、有毒准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等。

3、非专一性有机物指标:总耗氧量、化学耗氧量、生化耗氧量、总有机碳、高锰酸钾指数、酚类等。

4、溶解性气体:氧气、二氧化碳等。

2. 三类水标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类2类3类水质标准是:

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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