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投标需要什么资质
市政资质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Ⅱ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需要公开招投标吗 案例
需要。(本问题由中国房采网回复1)
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为 以企业自筹为主,由获取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中标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禁止转让。招标人为
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襄樊金丽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分公司受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投标人。中标人将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随县人民政府。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共为1个标段。
2.2招标项目的名称: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
2.3工程地址:随县星炬社区
2.4总投资额:6439.04万元;
2.5投资方式及投资额: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采用BOT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额概算为
6439.04万元;
2.6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与项目移交(BOT)之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1年建设期)。
2.7招标规模:2012年为2万吨/日,2020年4万吨/日。
2.8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由获取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中标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禁止转让。
2.9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行业标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投标申请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能满足本项目建设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
3.3投标人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污水运营资质;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不低于1万吨/日(含)的工程业绩;
3.4专业运行能力:具有污水处理业务所需的运营管理能力、水质检测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3.5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3.6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提交的投标申请;
3.7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8各申请人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就上述招标项目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申请人于2011 年 6 月29日至 2011年 7 月5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8:30 至 11:30 ,下午14:30 至17:00
(北京时间,下同),持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在随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代理室(随县大同街姚家巷257号,随县社会福利院院内)报名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在此时间、地点以外的报名将被拒绝。
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3本资格预审文件不允许邮购。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7月8日(上午)10
时0分,地点为:随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一楼开标大厅(随县大同街姚家巷257号,随县社会福利院院内)。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襄樊金丽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分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Ⅲ 总投资8.86亿,大理经开区的这个重大项目启动新一轮招标!
4月29日,大理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天井片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及财务审计服务招标公告。根据公告,该项目的工程总投资为84977.82万元,其中工程费约68621.46万元。
Ⅳ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1:工程技术方案的合理性重于报价
招标内容: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时间:2001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工程
工程规模:40000m3/d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简要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见右表),氮、磷比常规城市污水的指标高出近一倍,针对这种进水水质数据,在对现场考察时,了解到水质监测点位于一个化肥厂厂附近,水质监测是随机进行的,不是连续监测的,不具有代表性。根据了解化肥厂的污水排放量和浓度,核算城市污水水质浓度,在招标答疑中提出,但当时招标单位与项目业主没有明确答复,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以此作为编制依据,否则会导致废标。
在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响应招标文件,必须采用原进水水质数据,确定工程方案,并对工程建设投资、运行后的费用提出详细的数据。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对水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潜在的问题,对不同水质条件下工程投资、运行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在评标过程中得到全体专家的一致认可,最终以高于最低报价70%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在后续的水质监测结果验证了原水质的氮、磷指标存在偏高的问题,在工程设计中进行相应调整,为工程节省了投资,降低了运行费用。
该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真正起到保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及作用。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
污染物名称 进水水质 出水水质
COD 500mg/L 60mg/L
BOD 5250mg/L 15mg/L
SS 240mg/L 15mg/L
TN 95mg/L 15mg/L
TP 8mg/L 0.5mg/L
NH3-N 55mg/L 5mg/L
PH 8.25 6-9
案例2:过于偏重设备报价影响工程质量
招枯唯标内容:污水处理厂设备
招标时间:2002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规模:40000m3/d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简要分析:由于招标文件对于设备分包的不合理,没有进行资格预审,以及评标程序不够科学,招标的最终结果导致部分设备质量较低。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设备分多,缺少资格预指运审程序。
该项目设备分多,共分了8个机械设备包,由于没有进行资格预审,导致30多个投标商投标,投标商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业绩等参差不齐,在规定的评标时间内,影响专家评标的工作质量。
(2)评标程序不够科学。
在评标过程中采用了最低投标价法,但没有考虑技术合理是前提。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首先设备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才考虑商务合理报价最低者。
实际评标时首先选取商务报价最低的3家入围,然后评比3家的技术文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3家投标人中均存在不同程度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从中确定的中标者,部分设备质量无法保证。在后续的设备采购中也确实出现一些问题,有些供货商根本不具备所要求的能力。
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是合理最低投标价唯败梁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部分设备的报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过程必须运用合理。
案例3:对招标文件实质响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过程必须运用合理。
Ⅳ 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施工的每个细节都是保障施工效率以及质量,有效的管理方式才是最关键的。中达咨询就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和大家介绍一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对水环境保护的及水污染的治理已刻不容缓,因而全国各地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投入建设,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对工程按时保质地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总承包管理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运用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强项目的整体管理,缩短工期,降低总体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施工总承包管理在时间上涵盖了从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服务的全过程,在范围上涵盖了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各方及一切有关的管理活动,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既是高质高效完成施工项目的有效手段,也是涉及人、财、物等多种生产要素及服务对象的复杂的管理活动。
一、工程总承包管理概述
在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有些项目的施工与安装专业工种较多,往往不是一个施工安装单位所能承包的。而甲方承包的施工单位往往需要将一部分非本单位所能完成的工作再委托其他有关施工安装单位完成。由甲方承包的施工单位称总包,由总包再承包其中一部分施工安装工作的制定单位称分包。一般来说,一个工程只有一个总包单位,但可以有很多分包单位。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委托关系可采用行政办法指定或聘请,也可采取招标、投标方法聘任[1]。
总承包管理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运用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强项目的整体管理,缩短工期,降低总体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施工总承包管理在时间上涵盖了从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服务的全过程,在范围上涵盖了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各方及一切有关的管理活动,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既是高质高效完成施工项目的有效手段,也是涉及人、财、物等多种生产要素及服务对象的复杂的管理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提出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2]。
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施工管理
加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施工管理,必须协调好总包与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施工中相互配合并强化管理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能达到设计要求。
(一)成本控制
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的成功与否,利润率是一个重要指标。收入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竞标以后是相对固定的,而成本在施工中则可以通过组织管理进行控制。因此成本控制是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工作。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应注意成本最低化、全面成本控制、动态控制、目标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进度控制
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期关键控制点,结合工程施工经验,编制工程施工总控制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总工期,对各专业给出阶段性的工期控制点,把所有专业包含在其中,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1、管理对象、组织和流程
工期管理的对象是指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所有项目,包括业主指定分包的项目及影响交工或使用的所有分项。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工期管理组织体系。其中应包含业主指定分包但由总包方负责管理的分包项目负责人。
2、对分包的管理要求
总承包单位有义务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交分包工程的各类进度计划,统筹审核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总进度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对各分包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分包工程能按经审定的进度计划执行,通过组织协调有效解决不同分包工程、不同工序交叉作业的配合施工问题。同时对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主体工程与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能协调推进。
3、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
主要控制形象进度、施工产值、工程质量、工料消耗等内容。计划的编制是依据图纸和合同工期的要求,结合现场的情况等多方因素编制,在计划的落实控制中,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计划管理员,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用统计分析方法,找出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控制的差异,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强生产调度,及时调整计划,在动态中求平衡。
(三)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的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质量保证体系能否顺利运转。
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领导,项目总工负责,以质量管理部为主体,工程部、技术部、物资部参加的质量责任落实的质量管理体系,整个体系协调运作,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形成项目经理为首,项目总工和项目副经理监控,职能部门执行监督,专业分包严格实施的网络化质量体系。
2、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结合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自行施工的单项施工方案,编写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检验计划,编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明确质量职责,制定相应的质量制度。
(1)对各分包的质量控制
将各专业分包工程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划分,对各阶段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和流程图,在各阶段对分解目标按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四个过程进行循环操作(PDCA循环)[3]。分包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质量记录的原始记录,应用数理统计方法,分析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对各工序施工质量作持续改进,通过工序施工质量控制整体质量。
(2)对自行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在做好对各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同时,总承包单位也必须做好对自行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制定合理可行的质量管理组织措施、施工准备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单位工程完成后,由项目资料员整理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并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对工程的观感进行评定,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签字盖章后,送当地质监站、监理单位、业主进行核定。
三、结论
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其有严格的工作范围、时间进度、成本预算、质量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单纯依靠个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借助团队合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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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必须招标么
你好: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 BOT项目 的含义和相关运作方式。
什么是BOT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的运作方式和风险分担
1、BOT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银行或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2、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本文将这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加以分述。
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业主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项目中的风险
英文风险(risk)一词指的是未来情况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比预期的情况糟,但也有可能比预期的情况好。“风险”一词并非单指不利的一面,但稳健的投资者更重视避免不利的情况发生。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4、BOT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付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政府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政府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以上是对于BOT项目 的相关介绍。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因此,是必须招标的。
河南 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