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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含三个镇覆盖

发布时间:2023-09-17 23:59:01

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

《给排水手册》第五册中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距离居民区300米以上。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

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

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

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污水处理厂址的选定是城市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厂址的选择同城市和工业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处理后污水出路密切相关,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后续建设发展的可能性。

㈡ 污水管网如何做到污水接收全覆盖

开阳县为例子,如下: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组建项目建设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确保项目推动有力。

二是强化统筹调度。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督查检查和指导,现场办公解决工程推进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项目建设。

三是分片分批有序推进。按照《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于2018年初强力推进未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在启动花梨镇、冯三镇2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自加压力,同步将南江乡、毛云乡、南龙乡、高寨乡、米坪乡、宅吉乡和龙水乡非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超前谋划,启动建设。

为进一步补齐短板,启动龙岗镇城北污水处理厂、龙岗镇城南二期污水处理厂及县城第四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同时,投资1742.54万元,采用PPP模式实施了王车、水头寨、安官寨等14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四是多措并举筹措资金。由贵阳水务集团开阳水务公司作为项目投融资主体,拓宽融资渠道,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向国家争取发行地方专项债,积极申请中央资金和地方补助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城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目前,共投资3.33亿元建设城镇(乡)污水处理设施18个,其中:建成投入运行11个,主体工程完工7个,预计7月30日前全部建成投入运行。

㈢ 马鞍山市城东、城南污水处理厂简介

马鞍山东部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正式开工,这项总投资概算1.2亿元,版惠及人口14万人的工程,将于权年底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东部污水处理厂是马鞍山慈湖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一项重点内容。近年来,马鞍山加快推进“东扩南进”步伐,东部地区的发展框架基本拉开,新城东区建设初具规模。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解决马鞍山东部新区的污水处理问题。

东部污水处理厂是马鞍山今年重点基础建设项目,位于湖南东路以南、霍里山大道以西,一期工程占地73亩,计划建设工期为280天。工程建成后,该污水处理厂的绿化率将达52%,出水水质执行国家一级A标准,服务范围覆盖了大学城、花山旅游园和向山镇,服务面积近365公顷,日处理生活污水5.5万吨。

㈣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6月28日,东莞市正式对外印发《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并明确将于8月起正式实施。按照新规,今后,污水处理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且相关台账资料必须至少保存5年时间。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

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以来,东莞市累计投入100多亿元进行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目前,已建成二级污水处理厂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资运营外,其余34家以建设-经营-转让(BOT)或移交一经营一移交(TOT)模式建设运营,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乡全覆盖。截污主干管网规划投资规模约74亿元,管网总长860多公里,设计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约210万吨/日,远期约569万吨/日。

这意味着,每天都会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个污水处理厂中产生并面临无害化处理,否则将给周边环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根据新规,这些污泥的处置都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具体来说,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同时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污泥处置单位还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污泥运输禁设中转储存点

新规明确,为防止污泥处置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等,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均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一是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丢失污泥的;三是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四是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规还指出,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污泥处置单位还要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联单一式五联,并交由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存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取得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处置单位的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污泥处置费的具体支付程序按《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污泥处置检测工作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等情况,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核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污泥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严控废物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每年3月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㈤ 中山市有多少个污水处理厂 (包括镇区的)

每个镇区各建一个生活污水处理厂,部份镇区(如小榄等)会加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加起来超过25个。

㈥ 建污水处理厂,如何科学规划

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一建了之。
如何将近期需要与远期发展兼顾,考验人们的智慧。

弹性规划,才能避免“过剩”
地点:秭归县归州镇

秭归县归州镇污水处理厂紧邻长江,有两条生产线,设计处理能力是每天3000吨。
记者看到,两条生产线中,只有一条在运转。“2016年前10个月,处理污水44万多吨,平均每天处理1482吨。”归州镇建设环保中心主任朱道清说,该厂2007年正式运行,至今已近10年,一直没有满负荷运行过。归根结底,是镇上人口减少。
最初设计时,该厂按1.2万人的规模设计,然而移民政策发生变化,原计划进镇安置的移民大部分外迁,镇区人口少于预期。目前,全镇区7632人。
秭归县12个乡镇,已有7个乡镇建成污水处理厂,2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正在试运行,还有3个乡镇待建,预计今年可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全覆盖。那些新近建设的厂,由于吸取了以往经验,处理规模和技术路径更切合实际。“乡镇污水处理厂前期规划很重要,处理能力要为未来发展变化留出余地。”秭归县住建局村镇科负责人谭子松说,当地每个污水处理厂每年需要20多万元财政经费补贴,如不精打细算,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柳暗花明,“兼并”破解尴尬
地点:江陵县熊河镇

江陵县熊河镇污水处理厂,自2009年建成后,闲置6年,厂内设备风吹日晒,已生锈。
2015年,镇上花几十万元,将处理厂彻底改造,换新工艺、新设备,终于可以正常运转。记者看到,厂内已整修一新,机器设备也在正常运转。
然而,改造又带来新问题,该处理厂原本设计处理能力是1500吨/日,但改造新工艺后,处理能力下降为500吨/日,刚刚能满足现有需要。
由于沿江工业园拆迁,一个还建小区很快要在镇上修建,污水处理量还将上升。但处理厂左边是农田,右边是校舍,没有地方扩建了。
更尴尬的是,这几年江陵县城不断扩大,熊河镇距离县城新区的主污水管网只有2公里左右了。江陵县住建局初步设想,以后把镇上管网和县城管网接通,污水交由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达到1.9万吨/日,熊河镇的污水对它完全不是问题。”该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真要到了那时,熊河镇的污水就有了去处。但耗巨资建设、翻修改造的处理厂,就面临着“下岗”。

因地制宜,实现全域覆盖
地点:鄂州市梁子湖区

在鄂州梁子湖区的一些村庄,可以看到一些小小的污水处理站。
如东沟镇茅圻村堑下钟湾,用的是“无动力快速沉淀厌氧一体化反应器+人工湿地”技术,每天可处理污水10吨,5万元就可建起来。
在沼山镇湖瓢村周胡谈湾,用的是“多层微生物滤池工艺”,每吨污水处理只需0.1元左右,出水指标达到一级A标准。
这些处理站由湖北联净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全域厂网一体建设、运营。梁子湖区政府授予该公司特许经营权30年,对排污管网服务采取逐年付费的方式购买。
都是污水处理站,为何采用的工艺各不相同?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每个污水处理站覆盖的村湾不一样,污水的主要成分也不相同,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
2014年开始,鄂州率先在全省提出并启动城乡一体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体系建设,目前全市已有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或试运行,农村已建成400多座污水处理设施。主城区、新区、集镇、村湾“四位一体”的全域覆盖的污水处理体系初具雏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乡镇乃至村湾的生活污水主要成分也发生了变化,不能一套设备打天下了。在农村地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因地制宜,既包括工艺手段,又包括维保方面的技术力量。”该负责人表示。
鄂州市住建局介绍,今年该市将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15座,农村自然湾污水处理装置1117个,确保农村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

㈦ 宝堰镇的污水处理

丹徒区宝堰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这也标志着该区污水处理工程的全面开工,工程包括两个污水处理厂和相关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建设,总投资达1.5亿元,预计到2009年年底该区太湖流域将实现污水处理全覆盖。另外,宝堰镇污水处理厂也是我市太湖流域25个建制镇中首家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宝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达3000多万元,远期规划年处理能力达2万吨。项目建成后可服务包括丹徒区宝堰、荣炳、上会及句容市白兔等集镇大部分地区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丹徒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也将随后开工建设,规划年处理污水能力达6万吨,与开发区内原有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整合互补,服务半径将大大拓展,除高资镇外,谷阳、上党等乡镇生活生产污水都将通过管网送至该厂进行处理。
丹徒区积极从全区范围谋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从2008年8月起就联合市给排水公司、市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展开前期调研工作,确定全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和总体规划,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并最终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除2家污水处理厂外,该区还将建设长达100余公里污水收集主干管网和6座泵站,各地管网规划设计、土地报批等各项手续都已经完成,即将全面开工建设。根据工期安排,整个工程将在200年年底投入运营,届时该区太湖流域所有集镇、工业园区及沿线村庄的生产、生活污水都将得到有效的收集处理,收集率可达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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