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专项检查工作报告5篇
【 #报告# 导语】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以下是 无 整理的污水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欢迎阅读!1.污水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xxx县污水处理站位于县城南xxx镇xxx村北,占地面积28亩。首期项目于20xx年11月正式开工建设,于20xx年7月进水试运行,20xx年1月正式运行。一期项目总投资2823.37万元(分为站外管网建设和站区建设,其中站外管网建设投资1478万元,站区建设包括办公楼、配电室、预处理池、压滤车间、污泥池、生化池及站区绿化等,总投资1345.37万元),采用A/A/O处理工艺,日处理工业及生活废水6000吨,远期处理污水12000吨,年可消减COD623吨、消减BOD349吨、消减TP6.8吨,消减NH3-N24吨。20xx年7月11日正式成立xxx县污水处理站机构,现有职工21人,隶属xxx县水利局管理。
二、升级改造
为进一步配合xxx市加强对xxx流域三年水污染治理目标,20xx年11月开工了除磷脱氮升级改造工程,改造工程于20xx年6月30日完工,工程建成后,有效的提升了磷、氮的消减率,外排水质由GB18918-20xx《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提升为GB18918-20xx《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三、二期扩建项目
由于近年来县城供水量急剧增加,高峰期县城污水排水量几乎接近原有的水处理能力,为了满足近期(20xx年)污水处理的能力,20xx年3月县政府决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本次扩建规模1.0万m3/天,建成总体规模1.6万m3/天,处理工艺A2/O,出水水质执行一级A标准。扩建后工程规模满足近期(20xx年)县城居民及工业发展污水处理需求。工程于20xx年3月10正式开工,3月份主要是施工准备阶段,完成了项目部组建,工程图纸会审,技术、安全组织方案审批,施工场地平整,完成了施工用水、临时道路、通信等工作。4月8日临时用电正式接通,工程正式全面展开。目前已完成生化池、二沉池、混凝沉淀池土建主体工程,安装工程也已全面开始。
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xx年共计处理污水156.9万吨,运行负荷率为77.98%。COD消减726.7吨,氨氮消减48.4吨。含固量5%污泥处理量6295.28m3,含固量20%污泥处理量1573.82m,20xx年全陵皮氏年进水水质分析各项正常,年平均进水COD浓度为593.31mg/l,年平均出水浓度为34.9mg/l。年平均进水浓度为39.7mg/l,年平均出水浓度2.7mg/l。污水处理率达到86%。
五、污水处理费征收及污泥处置
我站20xx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参照xxx县人民政府文件《xxx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管理办法》通知,生活污水0.20元/m3工业污水、经营性、特种行业用水为0.60元/m3。由县自来水公司自收自支。我站污泥无害化处理方式为,经脱水后的污泥用本站专用污泥运输车运往xxx县垃圾填埋中心,由县垃圾填埋中心集中填埋。
2.污水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1)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的短缺
我国虽然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00多座,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表现在某一个城市本身的处理率不高,也就是污水处理的量不够,还表现在大城市已开始着手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划和建设计划工作。但在中小城市,特别是在西北部中小城市还没有将污尺散水处理的规划建设握塌纳入城市发展的议程。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专门建设资金,有的地区的水污染日趋严重,若等待有资金投入时再兴建污水处理厂,就会使环境趋于恶化,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对人民身心健康带来危害,所以促使我们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水环境污染的治理,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
(2)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不能到位
全国目前已经建成投产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共计100多座,能够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不到1/3。没有满负荷运行的原因:大多数均是由于运行经费不能到位而造成的,有的省市没有收取污水处理费,有的是只收工厂、企业的,不收居民的,有的是工厂、企业、居民的都收了,但收费标准定得很低,远远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的最低费用,使一些污水处理厂出现了能得到多少经费就处理多少吨污水的实际问题。这样长此下去既发挥不了建设污水处理厂应有的效益,也会使仪表、设备受损,同时也无法发挥污水处理厂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
(3)进口设备的维修及设备备件的开发
由于大批的进口设备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经过几年的运转后,设备陆续会出现大小不等的损坏,特别是索赔期后的维修和正常的大修。这就需要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来进行,若请国外的专家来维修,维修成本将会大幅度增高实在难以接受,若使进口设备能够维持正常运转,必须培养对进口设备维修保养的国内专业人员,使其掌握维修技能达到进口设备的维修标准。有了维修的专业人才还得有充足的备品配件,特别是一些将要淘汰的设备被引进中国,备品配件国外也不会再生产了,就需要国内自行测绘、加工制造,只有这样才能使进口设备发挥出它的作用,否则设备的损坏,配件的缺乏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4)污水处理工艺选择有一阵风的现象
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热门工艺选择热门工艺是在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出现的单纯追求工艺新,追求时髦工艺,不考虑本地区的进水水质、处理水量以及出水用途的问题,在我国已建成的一些污水处理厂中,本来进水水质都比较低,还要选择ab法,结果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设施设备的闲置。有的地区经处理的再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还过分强调除磷脱氮,采取a/a/o法,增大了建设投资也提高了日常运转成本,还有一些个别地区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看当时风刮什么工艺就采取什么工艺。
(5)污水处理后的再生水得不到充分的利用
巨大的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后的再生水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甚至有的地区还将处理后的再生水与未经处理的污水混在一起同流合污,有的地区没有将再生水回用却排入大海造成淡水资源的浪费。目前世界的淡水资源极为匮乏,中国淡水资源的占有量在世界上排第121位,人均淡水占有量仅为20xxm。
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趋势
(1)经济发展与污水处理事业协调发展
经济发展与水环境污染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经济发展的速度越快,相应带来的水环境污染就越严重。人民生活离不开水,工农业生产发展更离不开水,排出来的无论是生活污水还是工业废水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污染。经济的发展是需要资金投入的`,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同样也需要钱,当资金有限的时候,就需要将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这两项硬指标进行有机的协调,不能造成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的局面。若顾经济发展失环境保护,就会产生环境严重受到污染,再投入相当的资金也不会治理到原来的清洁环境。
(2)多方筹资加速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以最短的时间控制、治理已造成污染的水环境目前有世行贷款、亚行贷款、日元贷款,还有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贷款及商务贷款等。要根据我国某个地区的特点和对某种贷款的需要,选择好贷款渠道,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的财力,搞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贷款是找人家借钱,要还本付息,这样我们虽然会给子孙后代们留下一些债务,但总比给他们留下一个恶劣的生活环境好得多。
(3)挖掘地方财力,走自筹资金的自力更生之路
自筹资金建设污水治理工程是的办法之一,它不仅将被污染的环境得到治理且没给子孙留下债务,但难度很大,由一个部门出资是不可能的,只能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多方进行筹措。从城市建设资金,污水处理费,超标罚款,财政收入等方面共同努力集资,这种方法在中小城市更为适宜。
(4)发挥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实行三家抬的形式来筹措资金
对污染严重、其污染源涉及面广、危害较大,又不是一个城市自己能解决的污染项目,要由所在省有关部门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立项,争取一定额度的建设资金,再由省有关部门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剩下的由所在市自己投入一定额度的资金,把集中在一起的财力用到治理项目中来,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
(5)调动社会财力,发放建设专项债券
建设污水处理厂,消除水污染也是为人民造福的一项事业,政府一时又拿不出巨大的资金投入到治理项目的建设中去。为了使污染快速得到控制,向公民投放建设专项债券,给公民一定的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待遇,使公民的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作用,也能为政府解除一些资金筹措的忧虑,又体现了全民的环保意识。
总体来讲,我国应建立比较完善的污水处理法规,健全监管体系来扶持国内环保业得快速发展。推动污水处理行业想产业化、市场化迈进。
3.污水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通过上网查资料,现有的论文资料,去太原等地考察的方式来进行初步的探索,由于现在的生活污水种类多,污染物多,现阶段只对洗脸水进行净化再利用。
在网上现在有一款名为“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的专门对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再利用的一套设备,是由北京海杨生产的。它无需人员操作,出水指标高于二级排放标准,它利用的是膜生物反应器,它可以高效地进行固氮分离,得到直接使用的稳定中水,它所采用的工艺流程为原水到格栅到调节池再通过MBR生物反应器最后出水,它综合利用的化学和生物的处理方法,可以对一般生活污水进行高效处理。
一开始我们小组持有的观点是用化学方法进行去污处理,通过用化学物质来净化污水中的污染物,但此种方法会造成水的二次污染,故现在改变方案,先对洗脸水进行初步研究,使之能适用于冲马桶,浇花等用途。
以下为我们设想的处理流程:
洗脸水通过管道,管道可以和储水池或者马桶等物体直接相连,再管道中先让水通过过滤网,先对水进行过滤,管道中所使用的过滤网是可拆除的,以便于以后可以卸下来进行清洗,通过过滤网后再经过化学物质,化学物质必须使用廉价,安全且比较高效的物质,且对水的再次污染尽可能小以至于没有,再除却了个别污染物后即可进行使用。对于马桶用水,它可以含有一些污染物,但是是在不污染桶内零件的基础上才可以,且使用过滤后的水久了不能发生产生异味的情况的发生。对于浇花用水,由于洗脸水中含有个别对花草有用的物质,故可对其进行保留,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化学药品,而且操作也简化了。
以上为初期的设想,且经过查阅等方式认为此种做法有实现的可能性。故再下期的实验中,要开展实验,通过实验来验证此种做法是否真具有可行性,并通过实验来发现实验装置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经费支出情况:上期经费共600元,主要用于去外地考察,上网查资料,买相关书籍等,还剩点。对于中期经费1xx0元,我们计划拿出大部分的钱来进行实验,这要视情况而定,现在无法确定其数目的大小,剩余的钱会用在其它有用的地方上。
通过上期的研究,发现现有的关于此种微型处理器的资料很少,现有的资料大部分都是关于大型,中小型污水处理厂有关的书籍,不过从中可以提取出一些值得借鉴的方法和理论,现阶段主要问题是可参考资料少,做实验不好做,且现在的课余时间也很少,这些是现在主要存在的问题。
4.污水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一、污水排污分析
由水平衡可知,西易煤矿矿井排放的废水有三种,一种是井下排水,其主要污染物为;第二种为生活废水,包括浴室、食堂、办公设施等产生的生活废水,其主要污染物为cod、bod5、nh3-n等;另外还有锅炉排水,主要污染物为无机盐类等。
二、污水治理措施
1、井下排水:矿井水日生产量为360m3/d,矿井废水原水为607㎎/l;硬度为1230ppm;ph值为7.49;水温为12℃。煤矿地下已建有总容积600m3的沉淀水池,另外还有消毒装置,地面清水池,处理能力80t/h。采用调节--沉淀--消毒处理工艺,cod处理效率85%,bod处理效率85%,处理效率90%。处理后的井下排水水质指标为cod<20mg/l,bod<4mg/l,<20mg/l,总大肠杆菌群、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经处理后的矿井水部分用于井下洒水和黄泥灌浆等,其余通过管道输送至西易洗煤厂作为洗煤补充水,不外排。
2、生活废水:我矿每日生活污水生产量为2m3,污水水质为:cod约为300mg/l,bod为150mg/l,约为150mg/l,氨氮为3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5mg/l;采取同样方法同矿井水一起经过处理,cod处理效率约80%,bod处理效率约85%,处理效率约85%,nh3-n处理效率30%;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全部用于绿化、道路洒水和黄泥灌浆。
3、锅炉排水:在工业场地的南侧地势最低处,建有一个不小于200m3的积水收集池,收集后的锅炉水经沉淀后,可以用于绿化及降尘洒水。
污水处理本身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项目,但作为一个煤矿企业,也有“三废”排放,虽数量较小,也应充分重视;确保我矿无污染,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5.污水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一、工程简介
xx市第三污水处理厂位于xx市xx区xxx镇xxx村xxx屯,一期占地面积12亩,总投资4850万元,建设规模为日处理6000立方米,xxx镇中心镇区内铺设DN400-600截污管网总长10720m,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水管道DN60013000m。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双膜式膜生物反应器(双膜式MBR)工艺,出水水质达到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一级A标准,主要针对xx市城区水源保护区上游的xxx镇城镇1.5万居民的生活污水,兼顾xxx临江产业园入园企业产生的生活生产污水。
二、项目完成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485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2500万元,地方配套2350万元,目前,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截至20xx年9月28日,本项目已经完成投资1550万元,其中:可研编写、设计、勘探、环评、水保、征地等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投资600万元,厂区工程施工完成投资950万元。
目前,本项目已经完成了厂区土地平整及施工围墙的建设工作,完成了厂区工艺池池体石方开挖工作,完成了各工艺池的垫层基础施工。
本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委托xx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对可研编写服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于20xx年10月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于20xx年12月对项目的勘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于20xx年7月对项目的监理服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和项目的厂区工程及管网工程施工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厂区及尾水排放管工程),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按项目建设进度也即将开始。
本项目预算价依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法令、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等编制,造价定额采用20xx版xxxxxx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由xx同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工程造价预算,由xx市xx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xx工建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预算评审,评审造价为21963644.73元(厂区工程及尾水排放管工程)。本项目已经于20xx年8月1日正式开工,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推进,我区专门成立了项目工作组,挑选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的同志作为业主代表派驻施工现场,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督促,并对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的管理控制,各专业施工进场前必须根据项目部进度计划编制专业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工作组,并把每天存在的问题,需协调的问题当天解决。会同监理单位严格各工序施工质量,确保一次验收合格,杜绝返工,以一次成优过程精品的良好施工质量获取工期的缩短。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分解量化任务,确保工程进度。进一步量化分解工程任务,细化要点,明确节点,倒排时间,挂图作战。工程项目责任人要根据工程进度有计划的帮助其合理安排工期,科学组织实施,强化跟踪服务,深入施工一线,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障碍,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严格施工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排专人会同监理公司负责质量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用料选择、操作规程等要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和消除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劳民伤财的“豆腐渣”工程和“半拉子”工程。
(三)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⑵ 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施工的每个细节都是保障施工效率以及质量,有效的管理方式才是最关键的。中达咨询就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和大家介绍一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对水环境保护的及水污染的治理已刻不容缓,因而全国各地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投入建设,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对工程按时保质地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总承包管理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运用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强项目的整体管理,缩短工期,降低总体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施工总承包管理在时间上涵盖了从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服务的全过程,在范围上涵盖了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各方及一切有关的管理活动,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既是高质高效完成施工项目的有效手段,也是涉及人、财、物等多种生产要素及服务对象的复杂的管理活动。
一、工程总承包管理概述
在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有些项目的施工与安装专业工种较多,往往不是一个施工安装单位所能承包的。而甲方承包的施工单位往往需要将一部分非本单位所能完成的工作再委托其他有关施工安装单位完成。由甲方承包的施工单位称总包,由总包再承包其中一部分施工安装工作的制定单位称分包。一般来说,一个工程只有一个总包单位,但可以有很多分包单位。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委托关系可采用行政办法指定或聘请,也可采取招标、投标方法聘任[1]。
总承包管理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运用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强项目的整体管理,缩短工期,降低总体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施工总承包管理在时间上涵盖了从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服务的全过程,在范围上涵盖了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各方及一切有关的管理活动,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既是高质高效完成施工项目的有效手段,也是涉及人、财、物等多种生产要素及服务对象的复杂的管理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提出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2]。
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施工管理
加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施工管理,必须协调好总包与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施工中相互配合并强化管理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能达到设计要求。
(一)成本控制
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的成功与否,利润率是一个重要指标。收入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竞标以后是相对固定的,而成本在施工中则可以通过组织管理进行控制。因此成本控制是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工作。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应注意成本最低化、全面成本控制、动态控制、目标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进度控制
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期关键控制点,结合工程施工经验,编制工程施工总控制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总工期,对各专业给出阶段性的工期控制点,把所有专业包含在其中,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1、管理对象、组织和流程
工期管理的对象是指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所有项目,包括业主指定分包的项目及影响交工或使用的所有分项。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工期管理组织体系。其中应包含业主指定分包但由总包方负责管理的分包项目负责人。
2、对分包的管理要求
总承包单位有义务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交分包工程的各类进度计划,统筹审核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总进度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对各分包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分包工程能按经审定的进度计划执行,通过组织协调有效解决不同分包工程、不同工序交叉作业的配合施工问题。同时对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主体工程与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能协调推进。
3、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
主要控制形象进度、施工产值、工程质量、工料消耗等内容。计划的编制是依据图纸和合同工期的要求,结合现场的情况等多方因素编制,在计划的落实控制中,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计划管理员,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用统计分析方法,找出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控制的差异,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强生产调度,及时调整计划,在动态中求平衡。
(三)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的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质量保证体系能否顺利运转。
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领导,项目总工负责,以质量管理部为主体,工程部、技术部、物资部参加的质量责任落实的质量管理体系,整个体系协调运作,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形成项目经理为首,项目总工和项目副经理监控,职能部门执行监督,专业分包严格实施的网络化质量体系。
2、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结合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自行施工的单项施工方案,编写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检验计划,编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明确质量职责,制定相应的质量制度。
(1)对各分包的质量控制
将各专业分包工程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划分,对各阶段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和流程图,在各阶段对分解目标按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四个过程进行循环操作(PDCA循环)[3]。分包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质量记录的原始记录,应用数理统计方法,分析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对各工序施工质量作持续改进,通过工序施工质量控制整体质量。
(2)对自行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在做好对各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同时,总承包单位也必须做好对自行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制定合理可行的质量管理组织措施、施工准备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单位工程完成后,由项目资料员整理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并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对工程的观感进行评定,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签字盖章后,送当地质监站、监理单位、业主进行核定。
三、结论
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其有严格的工作范围、时间进度、成本预算、质量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单纯依靠个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借助团队合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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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普查试点: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4.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5.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⑷ 2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中控室的要求是什么
2009年2月底前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安装完成中控系统,回实施监答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依据。
⑸ 2005年1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国家新修订和制定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保护事件。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国家核应急预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颁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颁布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颁布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26日颁布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4日颁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2日颁布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04月11日颁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5日颁布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8月2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06日颁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颁布
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90.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颁布
91.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2月3日颁布
92.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2005年1月15日颁布
93.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颁布
94.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05年3月31日颁布
95.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颁布
96.关于开展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5年6月17日颁布
97.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005年6月10日颁布
98.关于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5年6月30日颁布
99.关于增加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内容、条件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颁布
100.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05年6月36日颁布
101.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28日颁布
102.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9月30日颁布
10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颁布
104.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颁布
105.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颁布
106.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10月7日颁布
107.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2005年10月11日颁布
108.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 2005年8月31日颁布
109.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12月30日颁布
110.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2月16日颁布
111.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3日颁布
112.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颁布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颁布
114.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月11日颁布
1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颁布
1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1月5日颁布
11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06年2月10日颁布
118.关于发布《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2006年2月21日颁布
119.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2006年3月9日颁布
12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2006年1月23日颁布
121.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3月3日颁布
122.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颁布
123.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颁布
124.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颁布
125.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7日颁布
126.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颁布
12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颁布
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2006年2月11日颁布
12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颁布
130.“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2006年2月6日颁布
131.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2月22日颁布
132.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颁布
13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3月31日颁布
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4月4日颁布
135.《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6年6月5日颁布
13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6年3月23日颁布
137.《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2006年4月29日颁布
138.《“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2006年7月4日颁布
13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4月25日颁布
140.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2006年5月23日颁布
141.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2006年6月13日颁布
14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2006年6月28日颁布
143.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2006年5月22日颁布
144.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2006年6月27日颁布
145.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颁布
146.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2006年6月1日颁布
147.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颁布
148.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 2006年7月6日颁布
149.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2006年7月8日颁布
150.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2006年7月8日颁布
151.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 2006年7月8日颁布
152.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9日颁布
15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154.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27日颁布
155.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56.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11月12日颁布
157.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年8月15日颁布
158.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年10月09日颁布
159.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02月01日颁布
环保事件:
2005
北江镉污染事故
重庆綦河水污染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6
松花江支流遭污染
白洋淀死鱼事件
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高原建起一条环保铁路
剧组破坏环境事件
甘肃徽县铅污染、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我国北方屡遭沙尘暴肆虐
虐猫事件
狩猎权拍卖事件
我国发布第一份绿色GDP核算研究报告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始实施
各大城市相继出台电动自行车禁令
http://mn.cug.e.cn/case/200704/992.html
2007
北京上海标志性景观熄灯半小时
喜马拉雅冰川消融
首份长江保护发展报告发布
太湖水污染事件
江苏沭阳水污染
2008
“限塑令”全国展开
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
参考资料:环保法规检索
⑹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青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 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6吨标准煤下降到0.75吨标准煤,下降22%左右;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取水由2005年的38.36立方米下降到30.69立方米,下降20%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27吨标准煤下降到0.99吨标准煤;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由2005年的25.62立方米下降到17.93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5年削减26.32%,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大于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七区达到85%,五市达到80%;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
(二)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能审核制度。设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项目审批问责制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即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
(四)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研究实施我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产品的具体工作意见,组织对全市钢铁、电力、建材等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市、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全市110户重点用能企业“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3.24万吨;2007年实现节能3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54万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区市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严格控制各级财力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市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五)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修订《青岛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各区市政府
(六) 加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重点抓好风力发电、秸杆发电、水源热泵等项目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和重点工程。通过培植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太阳能四个新能源产业,力争实施一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工程和示范项目,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装机总容量达到50万千瓦左右,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相应减少1.2万吨。启动利用海水源、污水源、地源热泵技术代替改造传统的燃煤供热工程,制订改造方案,对有条件改造的供热企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逐步进行热泵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经贸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区市政府
(七) 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以项目建设为切入点,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6〕22号),加快改造传统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积极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加快实施《青岛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青岛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
三、 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 加快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对全市近1万台在用的工业锅炉(窑炉)分步实施以提高热效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年底前争取彻底关停市区20吨以下工业锅炉,镇(街道)淘汰上世纪80年代前生产的工业窑炉,对在用20吨及以上工业锅炉的系统主辅机不匹配、自动化程度和系统效率低等状况实施改造。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30万千瓦。全面实施机关节能改造工程。在市政府办公大楼、府新大厦、黄海饭店和八大关宾馆等实施绿色照明和空调节电等技术改造,降低政府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及人均能耗,并逐步在全市机关中推广。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组织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1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到“十一五”末,实现政府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及人均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全市范围逐步禁用白炽灯,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编制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组织高炉煤气余压(TRT)发电、大型玻璃厂余热发电及化工、建材等行业回转窑、磨机、烘干机的专项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各区市政府
(九)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7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9.9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4.3万吨;2007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再生水日处理能力0.5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0.6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1.15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十) 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脱硫机组达到362.7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7.25万吨。2007年投运脱硫机组160.2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3.2万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十一)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力在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财力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同时安排财力专项资金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
四、 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城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试点。组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市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快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积极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
(十三) 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和重点节水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亿立方米左右,2007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000万立方米。根据城市污水回用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海泊河、麦岛、团岛、李村河污水处理配套截污管网工程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和配套供水管网,逐步取代周边企业生产工艺冷却、基建、绿化、景观和居民冲厕所用自来水。加快青岛华欧集团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和沿海各区市海水淡化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海水淡化能力20万立方米/日,2007年新增海水淡化能力2万立方米/日。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
(十四)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以及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再制造。推进新型墙体建材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十五)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
(十六)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材料,采用绿色工艺、技术和设备。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五、 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技术领域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八)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在钢铁、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纺织、建筑建材等重点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约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科技局
(十九) 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二十)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烟气脱硫、海水利用、海水淡化、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海洋保护、环境监测等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推进产业化进程,提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垃圾处理等环保技术水平,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大力发展节能灯具、双层玻璃及中空低辐射玻璃等制品,加快节水型工业设备、生活器具、滴灌设备、冷却设备的开发制造。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十一)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
六、 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环保局
(二十三)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能耗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二十四)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并严格实施。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备案制度和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验收擅自投远、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
(二十五)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告制度。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直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二十六)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订配套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青岛供电公司
(二十七)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推广供热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工作,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年节能8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
(二十八) 强化交通行业节能减排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客货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节能、大型、专业化运输车辆和绿色环保车辆。继续做好天然气汽车的推广工作。加快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进程,加大车船节能改造力度,加速老旧、高耗能车船的折旧和淘汰。推进交通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推广智能化数字交通管理技术,优化运输工具的实载率和运输服务环节。加强公路建设用地和港口岸线管理,研究开发工程新材料、新技术、积极推进疏浚土、旧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钢材等建材的再生循环利用,积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工业废料在交通建设中的应用。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以港口为核心,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体,以物流园区为依托,积极构建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平台、信息平台和政策平台。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二十九) 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
(三十)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执法机构建设。加快市、区(市)两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测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七、 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 加快节能法制建设和强化执法力度。抓紧完成《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修订、《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修订调研和《青岛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对2006年制定的节能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认定意见书,要抓好落实。组织对宾馆饭店、写字楼、大型超市等单位的耗能设备开展专项检查,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重点企业持续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三十二)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营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三)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市政公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区市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暂缓审批该区市项目环评。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三十四)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八、 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五) 积极稳妥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力谷峰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原水和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适当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十六)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
(三十七) 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九、 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
(三十九) 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各区市政府
(四十) 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人事局
十、 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一) 政府机关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统计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
(四十二) 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备和设施节能。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供热、制冷技术改造,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住宅区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期间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机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级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各区市政府
(四十三)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⑺ 城镇污水处理场的发展
随着城市污水排放量越来越大,城市污水处理程度及效果将严重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也得到了政府、社会及民众等多方面的关注。
一、城镇污水的定义及污水特征
(一)、定义
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可以分为各种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雨水)三部分。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是指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利用等的这些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二)、特征
1.物理指标。城镇污水厂的水质物理指标一般包括:水温 、气味、颜色、氧化还原电位、色度、电导率等。
2.化学指标。化学性指标可以分为四类:一般性水质指标,如pH值、硬度、碱度、余氯、各种阴阳离子等;有机物含量指标,如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总需氧量TOD、总有机碳TOC等;植物性营养物质指标,如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磷酸盐等;有毒物质指标,如石油类、重金属、氰化物、硫化物、多环芳烃、各种氯代有机物和各种农药等。一般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分析的化学指标有:pH值、碱度、CODc、BOD5 、氮磷、余氯等。
3.生物指标。废水的生物指标有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各种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等。污水处理厂一般不对进水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检测和控制,但对处理后的污水排放之前要进行消毒处理,以控制处理污水对收纳水体的污染。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发展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着力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当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约为173万m3,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比例占50%,另外还有石油、化工、造纸等的工业外排水。到了80年代,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我国第一座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竣工投产拉开了我国城市污水建设工作的大幕,各省市相继投入建设工作,如北京、上海、广东、河北、湖北、浙江、江苏等。 “八五”期间,我国的城市年处理污水量达到17.49亿m3,处理率为8.69%,排水管网普及率为64.8%(按服务面积计算)。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169座,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厂116座。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研究
(一)、城镇污水处理,政府重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得到了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都认识到不能走西方国家发展中“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才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认识到环境的改善,在地方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推行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到节能减排的国策,都从政策层面上把城镇污水建设工作作为一个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工作来开展。
1、政府主导,引领建设
强化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政策导向,指导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中央的带头下,各省市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盲目照搬现成的经验,深入研究当地的情况,探索出符合地方特征的建设和经营模式。以污水的收费制度为例,各地从完善强化收费手段入手,对于征收的标准、征收率的调整都在进行市场调研后得出。在污水费的使用方面,细化了管理规范,加强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力度,逐步探寻另一条运营管理的路子,改变由政府财政投入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维持运作的资金来源的旧模式。
2、项目投资的方式的转变
政府借鉴先进国家的建设经验,引入BOT的运作模式。BOT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这一模式,在我国的城镇污水处理建设事业中是一座里程碑。
3、城镇污水处理规划设计的完善
如建设规模的确定,考虑指标主要有服务范围、所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情况、经济技术发展情况等。在城镇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未来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重要指标。在项目前提这些要素考虑得越周全、越深入,对于今后项目投产和运作后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4、科技化的渗入
城镇污水处理的信息管理向数字化转变,建立起共享的数字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了项目建成和运行的动态化的管理。一方面,为政府掌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覆盖率、处理率、设施利用率及污染物的削减排放率等指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新型的信息管理系统也为污水厂解决了提高厂区的管理能力的难题,加强了污水处理的效果、避免了操作的随意性,保证节能减排的切实实行。
四、城镇污水场运行中的存在问题
(一)、目前我国中东部的发达省市都基本建成了污水处理设施,大多数的中小城镇还没有建设相关的污水处理设施。解决这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将是“十二五”期间水污染治理的工作目标。
(二)、项目立项前的调研工作有待科学化、合理化。在一些地方的建设工作中,立项前的可研工作流于形式,对于项目的规模、服务范围、选用工艺等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出现工程投资费用高、处理负荷率低的情况,造成资源的浪费。中小城镇的污水处理有自身的特点,不应该照搬照套其他地区的模式,应该借鉴其有用的经验,走经济、高效、易行的模式。
(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落后。污泥不经脱水随意外运、乱弃的现象较建设初期已有很大改观,但目前仍存在污泥处理未经稳定化处理、脱水污泥的含水率达不到混合填埋的要求的情况。根源在于污泥处理未得到重视,在一些污水处理厂的投资比重低,已建成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也未正常运作。污泥处理设施的建成率和使用率,将是影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不高。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的污水厂主要采取监控软件收集各设备状态信号,汇总和输出的方式较为简单;操作人员的管理上,没有根据处理效率、运行成本进行相关的技术、绩效考核,运行成本偏高。此外,还应完善污水厂的化验分析设备和操作规范,加强水质的监控,提高系统的达标率。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发展趋势
从“十二五”规划纲要来看,在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的大力促进下,城镇污水建设事业将继续推进。在未来建设任务中,重点工作主要有:氮、磷营养物质的去除;工业废水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向集中处理模式转变;将提出更合理、更规范的水质控制指标;加快中小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工作等。如建立以各地政府部门为主要责任主体的制度;根据各地区特点,建立符合市场运营模式的污水收费制度,维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作;加大社会资金的引入力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我国的污水处理建设事业当中。
六、结语
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城市、城镇的公共卫生安全与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在国家“十五”规划纲要的指导下,我国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事业将展开另一个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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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的政务公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将《开封市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环保局、各环保分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本辖区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开封市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
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我市是国家确定的全国14个精细化工基地之一,化工行业是我市的重要产业,作为化工产业发展、提升的重要载体的化工园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全面推进化工园区高端发展、转型发展、绿色集约发展,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68号)要求,现制定我市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68号)要求,将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发展作为化工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全面提升我市化工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通过方案实施,规范入园项目管理要求,提高入园企业水平和档次;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园区必须配套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强化园区环境监管,健全监测、监控、应急、预警等保障体系建设,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化工园区长效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逐步使我市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水平处于全省领先水平,从而带动化工行业逐步实现“由大变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实施范围
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列入本次实施方案的园区特指经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产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
1、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布点。凡新设化工园区或园区增设主导产业为化工的,要事先征得省环保厅的同意。
2、强化化工园区规划环评。凡设立化工园区,均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审查同意园区规划环评作为入区化工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3、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加强化工园区布局规划,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隔离带,并适当设置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严格防治园区内项目环境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
2、实施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将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二是鼓励园区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综合整治等措施,推进园区污染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重点保障园区内项目建设。三是园区内现有排污企业要制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建立年度减排台帐,通过实施深度治理、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改造等措施,实现持续减排。四是对园区内建设项目要进行统筹协调,保障总量指标优先支持园区内科技含量高、能耗低、污染少的项目建设。五是化工园区内企业应按照《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
3、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监控和风险防范措施。入园项目必须同步建设环境自动监控基站,接入省、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新建项目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同时安装环境自动监控设施,已建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安装环境自动监控设施。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推行环境监理制度,构建环境监理体系,培育环境监理市场。
4、强化点源污染治理水平。园区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
5、加强园区大气污染治理。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园区智能化实时环境空气监控点,实现对园区的重点烟气污染源视频监控及园区无组织排放的有机类特征污染物分析。
6、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园区内凡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环保水平
1、实现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废水集中处理率达100%。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并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现有园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2、加快集中供热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园区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中心,实现集中供热率达100%。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园区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转移。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3、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采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
1、加强园区日常运行监管。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特征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加强园区环境监管工作。市、县(区)环保部门要每月对园区企业和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并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2、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严格执行区域限批,暂停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以外的新入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
3、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考核机制,定期对园区内企业进行规范化考核;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发现存在违规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否决园区创建评选资格;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所有进出园区的车辆加强监管,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建立园区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实施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定期组织年度审查。对存在风险源、危险品的化工企业,应在园区建立具备夜视功能的独立风险源、危险品视频系统。
4、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工作力量,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化工区环保工作。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作队伍。加强环境监察、监控、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配备必需的执法和监测装备。强化区域和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试点实施化工区及化工企业环保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提升区域和企业自身环境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体系
1、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监测工作。园区管理机构要在环保部门指导下制定园区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定期评估园区及周边环境状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园区内所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含化学特征污染物)、园区内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应急预警监测,报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应适时建立园区环境监测机构,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园区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对园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认真做好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2、加快园区环境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化工园区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自动监控预警网络建设,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环境监控系统联网。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园区总排口要安装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控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工况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开展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示范建设,出台园区自动监控与风险预警系统建设规范。2013年底前,全面建成我市化工区空气自动监控基站。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3、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化工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演练等工作。各园区要制定大气污染事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增加大气污染事件专章。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通讯器材,积极保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间的联络通畅。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应该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动态统计,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充足。各园区应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逐步形成完善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面提升园区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4、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组织各地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对园区风险情况、敏感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和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开展针对性环境安全整改工作。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2013年底前,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应建立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园区信息公开
1、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化工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化工区环境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严格问责;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区内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各园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各项任务措施,省、市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13年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2、定期组织考核工作。省、市每年组织开展对园区管理和运行水平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在全省公布。考核结果优良的化工园区,作为全市乃至全省今后化工产业发展、产业转移的重点载体给予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化工园区,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园区,由市政府予以重组或撤消。
3、完善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园区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家、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园区,实施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化工区,约谈相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加强信息公开。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足额缴纳排污费。园内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或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园区上半年和年度环境管理情况报送市、县环保部门。各县、区环保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次年1月上旬将本辖区内化工园区上半年和年度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书面上报市环保局。
各县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应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本辖区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