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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5 10:21:12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污水处理的目的就是对污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种方法分离出来,或者将其分解转化为无害稳定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一般要达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传染;避免有异嗅和恶感的可见物,以满足不同用途的要求。污物处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或几种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污水中的有害质,按照水质状况及处理后出水的去向确定其处理程度,污水处理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污水处理基本方法:
1、一级处理采用物理处理方法,即用格栅、筛网、沉沙池、沉淀池、隔油池等构筑物,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悬浮物、浮油,初步调整pH值,减轻污水的腐化程度。污水经一级处理后,一般达不到排放标准(BOD去除率仅25-40%)。故通常为预处理阶段,以减轻后续处理工序的负荷和提高处理效果。污水处理基本方法:
2、二级处理是采用生物处理方法及某些化学方法来去除污水中的可降解有机物和部分胶体污染物。经过二级处理后,污水中BOD的去除率可达80-90%,即BOD合量可低于30mg/L。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水,一般可达到农灌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故二级处理是污水处理的主体。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污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污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污水处理相当复杂,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根据污水的水质和数量,排放到的接纳水体或水的用途来考虑。同时还要考虑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残渣的处理利用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以及絮凝剂的回收利用等。
二、常用的污水处理基本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物理法:污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污水中污染物的性质、组成、状态及对水质的要求。一般污水的处理方法大致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及生物法三大类。利用物理作用处理、分离和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淀法除去水中相对密度大于1的悬浮颗粒的同时回收这些颗粒物;浮选法(或气浮法)可除去乳状油滴或相对密度近于1的悬浮物;过滤法可除去水中的悬浮颗粒;蒸发法用于浓缩污水中不挥发性的可溶性物质等。污水处理基本方法:
2、化学法:利用化学反应或物理化学作用回收可溶性污物或胶体物质,例如,中和法用于中和酸性或碱性污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污物在两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类、重金属等;氧化还原法用来除去污水中还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杀灭天然水体中的病原菌等。污水处理基本方法:
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处理污水中的有机物。例如,生物过滤法和活性污泥法用来处理生活污水或有机生产污水,使有机物转化降解成无机盐而得到净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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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污水处理费如何征税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内处理费由城镇容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拓展资料: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税〔2014〕151号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8条,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网络-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Ⅲ 交水费为什么还要交污水费

民用污水处理费收取按照自来水的使用量来收取。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规定: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类型和垃圾处置费的定义

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这国现行税收政策,三种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Ⅳ 污水处理费怎么收取的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简纤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清颂(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答咐郑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Ⅳ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污水处理厂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财税〔2013〕23号档案同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释出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装置的,该专用装置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装置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针对污水处理厂,地方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相关优惠政策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稽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浙地税发[2008]1号: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专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专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专案设计、施工和执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专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专案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专案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企业怎么应对污水处理?有哪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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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处理程度的不同, 污水处理 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三级处理);
1.1一级处理只除去废水中的悬浮物,以物理方法为主,处理后的废水一般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二级处理系统而言,一级处理是预处理
1.2二级处理最常用的是生物处理法,它能大幅度地除去废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使废水符合排放标准。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1.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污水处理企业发生的污水处理劳务是否有税

污水处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专案,但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案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哪位财务前辈知道在云南污水处理企业在税务方面有哪些优惠的?

免征增值税

企业需缴纳哪些税,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要交的税是业务涉及到税法规定应纳的税。
目前,我国在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菸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具体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检视为最准确、最新规定。

Ⅵ 污水处理费是什么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简哗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咐悉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衡咐乎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Ⅶ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水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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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类污水第一阶梯为1.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1.5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户1.1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污水为1.5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认定。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特种行业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二)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保持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三)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包括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四)为确保取消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顺利实施,在市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补贴措施前,暂继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即从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本通知价格。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及减免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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