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是什么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发布:2015-04-24实施:2015-04-24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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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 河流廊道对于农田面源污染的生态效应生态作用是什么从植物吸收作用,阻隔作用论述(树冠地表草本植被等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
近20年来, 国外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实践中,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研究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内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 对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进行了集成及创新, 尤其针对我国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 开展了技术研究与工程实践, 取得了较好进展。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是一种研究较为广泛的污水处理系统。它是在自然湿地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污水处理生态工程技术, 利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来实现对污水的净化[5−6]。澳大利亚科学和工业研究组织(CSIRO)研制的“FILTER”污水处理系统则是一种“过滤、土地处理与暗管排水相结合的污水再利用系统”。其特点是过滤后的污水都汇集到地下暗管排水系统中, 并设有水泵, 可以控制排水暗管以上的地下水位以及处理后污水的排出量[7]。“FILTER”系统对生活污水的处理效果好, 其运行费用低, 特别适用于土地资源丰富、可以轮作休耕的地区, 或是以种植牧草为主的地区。毛细管渗滤沟污水处理, 是一种基于土地的地下污水渗滤处理系统, 它利用了自然净化能力, 是一种简单、高效的小规模污水处理工艺, 特别适用于污水管网不完备的地区, 是一项处理分散排放的污水的实用技术。
蚯蚓生态滤池处理系统是近年在法国和智利发展起来的一项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技术, 该工艺仅通过向土壤处理系统中接种蚯蚓, 改善生态滤池的处理环境, 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适宜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8]。李军状等[9]采用塔式蚯蚓生态滤池处理系统对集中型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该系统对COD、NH4+-N、TN和TP的平均去除率分别为86.7%、91.3%、72.4%和96.2%。不过, 如何长期保持蚯蚓良好的活性, 是该技术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 对蚯蚓生态滤池处理系统的长期运行效果, 尚需检验。
稳定塘处理系统是由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Oswald提出的, 是一种利用天然净化能力的生物处理构筑物的总称, 主要利用菌藻的共同作用处理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10]。Babu等[11]的研究证明, 其建造的藻类稳定塘的主要除N机理是硝化−反硝化、藻类对N的利用以及矿化作用。赵学敏等[12]对滇池流域大清河生物稳定塘系统中的水质净化效果进行了分析, 结果表明, 生物稳定塘系统对TN、TP、NH4+-N、BOD5和COD的去除率分别达29.29%、48.68%、33.68%、68.14%和71.25%。
生物膜处理技术是近几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的污水处理方法。生物膜法就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功能, 采取人工措施来创造更有利于微生物生长和繁殖的环境, 使微生物大量繁殖, 以提高对污水中有机物的氧化降解效率。吴迪等[13]对改进后的“一体化生物膜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进行了实际应用, 监测结果表明, 其对COD、BOD、NH4+-N、TN、TP和SS平均去除率分别为75.6%、85.9%、86.7%、63.9%、69.3%和85.5%。吴永红等[14]系统研究了自然生物膜对于N、P等营养元素的去除效果和机理。其N、P去除机理首先是生物膜利用沉积于膜上的有机物为营养物质, 将一部分物质转化为细胞物质, 进行生长繁殖, 成为生物膜中新的活性物质; 其次由于生物膜的蓬松的絮状结构, 微孔多, 表面积大, 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
2.2 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处理技术
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固体废弃物, 实现农村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是当前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生活垃圾来源和成分复杂, 目前的主要处理方式以“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为主, 大部分被集中填埋或焚烧, 少部分与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进行堆肥化处理。高温堆肥过程中如何减少N的损失是高温堆肥要解决的关键技术。
农作物秸秆是农村主要的固体废弃物, 目前其资源化率还比较低, 部分地区农作物秸秆的焚烧已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尤其在我国的东部地区。目前, 农作物秸秆的处理以还田为主, 包括部分还田或全量还田。随着作物收获机械的改进, 秸秆全量还田已成为主要还田方式。此外, 秸秆打捆收获后用作能源、建筑材料、花卉盆钵等新型资源化方式也已形成一定的规模。
畜禽粪便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已经成为经济发达地区或水环境敏感地区优先控制的污染源。在中国的传统农业中, 畜禽粪便是优质的农家肥, 不仅能提供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 也能改善土壤物理化性质, 是中国农业数千年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畜禽粪便资源化的主要途径是农肥化, 固体部分经发酵后生产优质有机肥, 再进行还田以实现循环利用。液体部分目前主要处理方式包括厌氧发酵生产沼气, 或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工程进行净化, 或与农村的固体废弃物如秸秆、生活垃圾等进行联合发酵。其中沼液的安全处置是当前急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2.3 农业化学品减量化技术 2.3.1 化肥减量化技术
我国是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多的国家, 肥料的平均利用率只有30%左右, 大多数养分随径流、渗漏和挥发等途径损失掉了, 不仅浪费了资源, 而且
加剧了水体富营养化。因此,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减量施肥技术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主要的化肥减量技术有以下几种:
氮肥运筹优化技术: 在施氮量相等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基追肥的分配比例, 如太湖流域的稻田土壤, 基于目前常规施肥量, 将基肥施用量削减20%, 可有效地协调当地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15]。Qiao等[16]的研究证实, 在太湖地区水稻产区通过两年连续试验, 消减50%的施氮量(相对于常规施氮量)并未显著影响水稻产量。何传龙等[17]在巢湖地区根据蔬菜地养分供应能力和甘蓝的营养特性, 运用减量平衡施肥技术, 使肥料施用量减少30%, N、P、K肥利用率分别提高27.3%、23.4%和23.5%, N、P淋失量分别减少90.0%、78.4%。但是此类研究一般局限于较短时间, 对于长期减量施肥对作物产量有何影响, 尚需进一步探明。
种植制度优化技术: 比如稻麦轮作制中引入豆科绿肥, 既可降低旱季的施氮量, 又可补充稻季的氮素。在太湖地区进行的水稻−紫云英轮作试验结果表明, 冬季将小麦改为紫云英, 稻季不施用化学氮肥, 水稻产量可达到农户常规产量的95%左右, 如果补充农户施氮量的30%, 则可获得与农户正常产量相当的产量, 或略有增产[16]。王静等[18]在滇池流域蔬菜产地的调查表明, 合理的轮作模式可减少蔬菜地N、P的盈余量。
缓控释等新型肥料技术: 缓控释肥料中养分的释放与作物养分需求比较吻合, 养分的释放供应量前期不过多, 后期不缺乏, 具有“削峰填谷”的效果, 可以大大降低向环境排放的风险。田琳琳等[19]在太湖流域大田蔬菜地的试验结果表明, 在蔬菜生产中, “低量控释肥+低量化肥”是兼具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施肥模式。但是目前缓控释肥费用相对普通化肥较高, 限制了其广泛使用。
施加土壤改良剂控制N、P流失: 生物质炭(biochar)由于其良好的吸附性能、低廉的成本以及良好的生物亲和性, 将其运用于农田营养盐释放控制, 受到研究人员的关注[20]。Ding等[21]在农田表层20 cm的土壤施加0.5%的生物质炭, 可以减少15.2%的NH4+-N损失量。姬红利等[22]以滇池设施农业土壤和坡耕地土壤为研究对象, 采用外源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亚铁、硫酸铝和聚丙烯酰胺)和土壤消毒剂(五氯硝基苯)的办法, 研究了土壤改良剂对土壤解吸过滤液中TP和TDP浓度变化的影响。野外田间试验表明: 施加改良剂后, 径流雨水中TP和TDP值明显降低, 上述土壤改良剂的施用对降低P流失具有明显效果。但是其经济性与环境风险如何尚待进一步研究。 2.3.2 农药减量化与残留控制技术
在化学农药减量施用方面, 当前主要发展趋势是由化学农药防治逐渐转向非化学防治技术或低污染的化学防治技术。近年来, 江苏省多家单位联合开展水稻化学农药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针对水稻螟虫、灰飞虱、条纹叶枯病与纹枯病等重大病虫害, 研究开发了多项无公害关键技术, 在水稻核心示范区减少了30%农药用量。卢仲良等[23]选用高效低毒的三唑磷、丙溴磷、井冈霉素、噻嗪酮、毒死蜱等药剂进行施药, 增产6.97%。在农药残留生物降解方面, 国内外做了很多研究工作, 包括细菌、真菌、放线菌等各种降解农药的微生物菌株相继被分离和鉴定, 用以降解有机磷、有机氯和三嗪类除草剂、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多种农药。近年来伴随着基因工程和分子生物学的发展, 构建高效工程菌是当前研究的热点, 将高效降解农药酶的基因构建到载体上, 经转化获得工程菌, 以期提高具降解作用的特定蛋白或酶的表达水平, 从而提高降解活性。但是目前的研究仍然存在不足, 大多数研究以实验室研究为主, 降解机理研究不够深入, 中间产物难以检测, 技术零散、集成度低、配套性差和展示度低等仍然是目前我国集约化农田农药减量化与残留控制需求中的突出问题。
2.4 污染物质的生态拦截技术
农业面源污染物质大部分随降雨径流进入水体, 在其进入水体前, 通过建立生物(生态)拦截系统, 有效阻断径流水中的N、P等污染物进入水环境, 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物的重要技术手段。国外主要是设置宽广的生物隔离带来控制N、P的径流迁移, 如加拿大一种“草地−树木过滤带系统”, 可以显著降低径流的污染物含量[25]。杨林章等[26]结合太湖地区实际情况提出了生态拦截型沟渠系统, 它主要由工程部分和植物部分组成, 能减缓流速, 促进流水携带颗粒物质的沉淀, 有利于构建植物对沟壁、水体和沟底中逸出养分的立体式吸收和拦截, 从而实现对农田排出养分的控制。沟渠系统对农田径流中TN、TP的去除效果分别达到48.1%和40.2%。但是, 在生态沟渠的农田规划和设计标准、两侧及岸边植物品种筛选及空间配置技术、水生经济植物的品种筛选及空间配置技术、浮床植物的肥药管理技术、浮床植物残体的再利用技术以及植物的高效N、P利用机制等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3. 污水处理厂是不是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没错,确实是的。
4. 芦苇在污水处理中的优势
无棣县生态湿地循环经济示范园位于无棣县柳堡乡、马山子镇境内,由无棣县人民政府和滨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开发建设,规划总面积10万亩,是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下,以大面积芦苇湿地资源为依托,按照自然系统的循环模式,遵循减量化(Rese)、资源化(Reuse)、无害化(Recycle)原则,通过特定工业园区特定工业项目的建设,使物质能量得到封闭流动的循环经济园区。具有低开采、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特征,非常适宜制浆造纸、淀粉、酿造、肉类加工、酵母及食品加工等特定工业项目落户,且具有其他地域无可比拟的低投入、低成本运营优势。
示范园由“特定项目工业园”、“芦苇湿地”和“王山水库”三部分组成:(1)特定项目工业园占地23000亩,由特定工业项目区、高新技术项目区、商业服务、居住区组成;(2)芦苇湿地占地72000亩,由特定项目工业园污水集中处理厂、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和其他芦苇湿地组成;(3)王山水库占地5000亩,库容3000万方,年可调蓄黄河水4—5次,年供水达1.2亿方。
建设背景
无棣县属黄泛冲积平原,地处黄河三角洲腹地。黄河三角洲芦苇型湿地原是我国最大的三角洲湿地之一,由于自然环境的变迁、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对黄河水资源的开采利用等因素,加之河道径流减少,河堤禁锢河水,湿地的水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有湿地由于缺水遭受干旱而萎缩;新生湿地得不到淡水资源补给,在干旱和蒸发作用下,湿地向盐碱、沙化演替,已经或者正在退变成盐碱荒洲。
2003年11月,滨州市委、市政府为改善滨州北部生态环境,发展滨北经济,实施了“北带”开发战略,制定了《黄河三角洲滨州沿海(盐碱型)生态产业开发带建设总体规划》,把建设滨北130万亩潮上带芦苇湿地恢复示范带,作为“北带”开发的重点。无棣县委、县政府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统筹考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把芦苇湿地生态恢复及建设与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生态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提出“以实施特定工业项目园区建设带动芦苇湿地生态恢复与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占地10万亩的生态湿地循环经济示范园一处,使闲置资源得到循环使用和再生增值的同时,20万亩滨海荒碱湿洼地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
芦苇湿地——天然污水处理厂
芦苇湿地是介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类型,芦苇是一种半水生、半陆生的过渡生态系统植物。芦苇湿地生态条件变化幅度大,边缘效应显著,具有较强的吸附、过滤及离子交换能力,长期积水的厌氧环境为某些有机物的降解提供了可能。资料表明:污水通过芦苇湿地后,生化需氧量去除率可达90%,悬浮物去除率可达91%,氨氮去除率可达76%,总氮去除率可达84%,总磷去除率可达87%,氯苯去除率可达81%,氯酚去除率可达82%,农药类去除率可达89%,细菌总数、蠕虫卵、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噬菌体去除率可达99%以上,污水中的无机污染物(重金属)和有机物最大限度地被湿地芦苇吸附、吸收。芦苇湿地作为临海上游的“净化器”,对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湿地污水处理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湿地处理污水可追溯到1903年 ,建在英国约克郡 Earby的湿地被认作世界上第一处用于处理污水的人工湿地,连续运行直到1992年。上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Kichuth提出根区法(The Root-Zone-Method)理论之后,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在世界各地逐渐受到重视并被运用,发达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起广泛采用人工湿地来处理污水。目前美国有1万多座,丹麦有800多座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
我国国内正在积极推广和应用湿地处理技术,2004年11月云南省首块规模化人工湿地——大清河入湖河口复合人工湿地建成,深圳市洪湖公园人工湿地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12项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江苏省盐城市的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利用沿海滩涂,种植了3.4万亩芦苇,用造纸废水灌溉,昔日的荒碱地变成了如今的芦苇荡,吸引了丹顶鹤等大量鸟类前来栖息,成为生态一大景观。
目前,湿地污水处理技术广泛地用于城市、村镇、住宅小区、厂矿企业、旅游景点的污水处理,以及江河、湖泊、水系的治理,尽管它与污水处理厂相比占地面积较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工湿地在处理污水的同时造就了一片绿洲,造就了一个令人赏心悦目的生态景观和旅游景点,造就了一个工业原料基地。
园区工业废水得到资源化利用
黄河水→水库→特定工业项目→废水→预处理
园区污水汇集池→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芦苇湿地→回用(或排放)
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占地3000亩,以生化处理为主,分三级两区:第一区,包括厌氧和兼氧两个功能区域占地1000亩,废水停留100天左右,COD去除率可达65%;第二区以好氧为主,占地2000亩,COD平均去除率可达70%。经过处理COD平均浓度降至300毫克/升以下,达到农灌水标准后,排入芦苇湿地。特定工业废水得到进一步处理的同时,湿地也得到淡水供给,土壤有机质含量不断增加,芦苇产量上升,芦苇湿地生态得到修复。
投资优势
园区内具有大量未经深度开发的荒碱土地资源可供开发利用。
拥有库容3000万方的水库1座,水资源丰富,且配套设施齐全。
总装机400万千瓦的鲁北生态大电厂正在建设,其一期2×30万千瓦发电项目第一个机组年内建成发电;项目区附近有220千伏输变电站1处,10千伏电网覆盖园区。
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与正在开发的无棣富台油田毗邻,现已探明原油储量5000万吨,天然气储量4亿立方米。
省级干线公路新海路穿越园区,距滨州市、东营市、河北省沧州市不足1小时路程,距天津、济南、淄博、德州不足2.5小时路程,距北京、青岛只有4小时路程。
园区距黄骅港半小时路程。境内现有500—3000吨级泊位码头7个,年吞吐能力370万吨,通航路线可北抵塘沽、天津,东到大连、龙口、烟台、青岛,南达湛江等港口,水运便捷。
拥有丰富的芦苇、紫穗槐、棉花秸秆资源。大面积的沟、渠、路边坡非常适宜规模化紫穗槐种植;2004年全县植棉面积50万亩,仅棉花秸秆一项,就可满足20万吨规模造纸项目所需原料。
以一个年产10万吨的包装纸厂为例,可节省污水治理设施投资3000万元,年可节约污水处理费用1300万元。
5. 环境受到哪些污染,为了改善环境,人们做了哪些工作我们能为保护家乡的环境做点什么
这个问题非常令人纠结的,因为当前的环保理论是错误的!污水处理才是最大的污染源!
一、蓝藻浒苔雾霾都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在时间上正相关
从附图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滇池、太湖、巢湖的蓝藻灾害、青岛浒苔灾害、乃至北京雾霾,其爆发的时间、规模、地点都与污水处理厂建成的时间、规模、地点正相关;这种相关性我们没有看到有人给出合理地理论解释,只是用“蓝藻爆发世界难题”、“水质富营养化是主因”、“面源污染”等措辞含糊搪塞;而“菌藻关系理论”给出了更合理地解释:因为污水厂的生产过程主要是菌类反应过程,污水厂生产的中水是无机污水,而水体是以菌类反应过程—藻类反应过程的反复的循环过程来维持水体的生态平衡,由于菌类过程已在污水处理厂内发生,排出的中水会产生藻类污染从理论上说是必然的;由此看来蓝藻、浒苔灾害的主因是污水处理厂是基本正确的。
二、中国环境公报数据显示污水厂对改善湖体水质无效果、污水厂的规模与蓝藻面积成正比!
昆明市在20多年的时间里投资数百亿建设污水处理厂使滇池流域的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00万吨/天,执行一级A标准,但滇池的水质依然保持劣V类,营养状态指数从2003年的72反而升至2011年的78,2004-2011年营养状态指数的平均值是73.5,较2003年上升1.5%.
为治理太湖无锡市的污水处理能力从2003年的15.7万吨/天增大至2009年的190万吨/天,执行一级A标准,到2010年太湖的总体水质依然是劣V类,营养状态指数2003年是57.8,以后数年反而升至62,2004-2011年8年的平均值是60.2,较2003年上升2.4%。
为治理巢湖合肥市的污水处理能力从2003年38万吨/天扩容至2012年的190万吨/天,增长5倍,执行一级A标准,但巢湖的总体水质只是在2006年的从劣V类升至V类,富营养状态指数2003年是62.7,2004-2011年的平均值是60,较2003年仅降低了2.7%。
综合以上数据国家为治理三大湖投资1000多亿元建设污水处理厂,但三大湖的总体水质却没有明显的改善,营养状态指数有升有降也没有明显的改善,更为严重的是三大湖都爆发了大面积的、亘古未有的、可怕的蓝藻灾难。
如为治理太湖,太湖周边城市大规模建设污水处理厂,仅无锡市的污水处理能力从2003年的15.7万吨/日提高到2006年105万吨/日[41],太湖蓝藻单日爆发的最大面积从2003年8月7日的186平方公里增加到2006年8月13日的1347平方公里[42],且蓝藻爆发的强度有逐年增强的趋势[43]
三、污水厂排除的中水是无机污水破坏了水体中有机物与无机盐的动态平衡造造成蓝藻灾害!
三大湖的污水处理厂都已经执行1A标准,污水厂去除了数万吨的氮源,但蓝藻灾害依然年年爆发,且爆发规模却与污水厂的建设规模正相关;由此看来有的学者所说的“爆发蓝藻浒苔灾害的主因是水质的富营养化”这一论断是片面的,菌藻关系理论指出:天然水体中的菌类与藻类、有机物与营养盐保持着脆弱的动态平衡,人类污水的排入就会打破这种平衡,排入生活污水等有机污水就会发生菌类污染,排入中水等无机污水就会发生藻类污染;因此,爆发蓝藻灾害的根本原因是富含无机氮磷等营养盐的中水打破了天然水体有机物与营养盐的动态平衡。因此,依靠建设污水处理厂这种非生态的方法来改善“三大湖”的水质、实践证明是片面的,它给我们带来了很难治愈的蓝藻灾难。
四、污水厂1A标准也是劣V类水,严重危害公众的食品安全!
由于我国采用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处理的模式,污水厂的处理模式决定了其对污水中离子态污染物的处理能力是很有限的,虽然污泥会吸纳一部分Cu Pt Zn等金属离子,但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对污水厂的考核指标只有:COD 、NH3-N 、TN 、TP等四项,这样中水里金属、非金属污染物是否超标只有天知道!
据2013年6月16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显著扩大 一成市售米镉超标》 http://peopleurl.cn/RbAGfu
以1A标准COD小于50mg/L,其中的COD是难分解的物质,主要是分解有机物产生的细微的颗粒碳,这些颗粒碳悬浮于水中,造成水中浑浊;大量死亡的蓝藻又增加了水质浑浊度。
污水厂由1B升至1A标准主要方式是添加聚合氯化铁、聚合氯化铝等化学物质,这又给水体增加了新的污染源。
污水治理事关我们每个的健康,现行的排污模式下,你吃的鱼或是污水中长大的鱼,你吃的粮食或是用污水灌溉的粮食。
污水厂排除的中水即使严格按照1a标准生产、按照地表水的标准也是劣V类水。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看来污水厂既不能改善总体水质也不能改善水体的富营养状态,并且严重危害公众的饮食安全,污水治理事关我们每个的健康,现行的排污模式下,你吃的鱼或是污水中长大的鱼,你吃的粮食或是用污水灌溉的粮食。
总之,污水处理厂是当今最大的污染源,有百害而无一利、应该关闭,茅坑水井并存数千年、育我中华儿女千千万,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保护水资源的优良传统,构建污水零排放的生态治污体系,才能真正恢复绿水青山。
北京市污水处理能力总汇
6. 中小型猪场的猪粪如何处理较好
方法一:好氧菌堆肥,直接归田
一般来说,我们中小型养猪户的猪圈普遍在距离村子相对较远的非禁养地带,而且交通相对不是很便利。如果你家的猪圈跟我家一样的话,周边都是自己的桑树园或者是果园,我建议你在猪圈的周围的地里挖小坑储存猪粪。小坑挖的深度大约在60公分~1米之间即可,直径大约在40公分即可。对于挖好的坑我们可以先使用农用地膜在坑的底部和周覆盖2层,然后再在上面放入一个大的塑料袋,这样子即可做好一个建议的猪粪储蓄罐。
由于新鲜的猪粪中含水量高,氨的含量也很大,而且容易挥发,所以适合在收获叶子的桑树地里挖坑。新鲜的猪粪在土壤里发酵很容造成烧苗,所以这里建议大家的塑料袋尽量不要弄出孔来,避免把桑树烧死。我们把猪粪放入后,加入好氧菌堆肥即可。一般来说经过10天的时间猪粪就基本被分解完毕,之后我们把坑中的猪粪挖出撒到桑地里面即可。一般来说每个坑营养5棵桑树,切记密度不要太大,避免造成烧苗。我在这里给大家画一个坑与地面的设计和构造,一般来说坑口要高于地面,避免夏季雨水灌入。
方法二:配料发酵,制作鱼饲料
在我们北方的很多地方,使用猪粪制作鱼饲料也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不过制作起来相对的要复杂一点,如果你们周边的邻居有养鱼的,可以两家一起合作来养鱼。在制作的时候也是需要通过细菌来发酵的。一般来说一亩地配300公斤猪粪即可。首先我们需要将猪粪放到简易大棚内晒干或者风干,晒干程度在用手碾一把猪粪能成沫的时候即可。把猪粪粉碎之后按照50%的猪粪配合15%的豆饼,25%的糠,5%的鱼粉,5%的食盐调制。之后加入适量水混合搅拌,密封一周。当猪粪呈现黄绿色无臭味而略带酒酸味时发酵就算完成了。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用这种饲料来喂养草鱼、鲤鱼、鲢鱼、鳙鱼等。至于为何生猪粪为何不能直接喂鱼,原因是它里面中含有各种寄生虫卵及一些有毒物质和病菌可能会引起鱼类感染和死亡,所以发酵有利于杀死病毒和细菌,这里晾晒猪粪的地方务必选择原理村落的地方。
7. 如何建设 生态文明
首先,树立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的理念。大自然
提供给人类可资利用的资源是相对有限的。就我国来说,我们的
家底并不厚,“老本”并不多。面对近二三十年内面临包括石油
和天然气在内的各种资源严重短缺状况,一些人大声疾呼:中国
“地大物博”的观念该改改了。必须把合理开发资源和保护环
境,作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树立地球是人类赖以生
存的唯一家园的理念,热爱大自然,珍借自然资源。
其次,树立人与自然协调与和谐的理念。目前我国面临的日
益严峻的生态状况告诉我们:必须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位置,
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万物是唇齿相依,息息相关
的。人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或“统治者”,而是大自然家庭
中的一员。
人是自然的产儿,自然是人类的家园,珍惜自然就是珍爱人
类自己,爱护地球就是爱护我们的生存空间。为了人类的生存和
发展,我们必须走出天人对立的误区,回归和谐。
第三,树立珍爱和善待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我们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仅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同样也不
能违背自然规律、生态规律。规律都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
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你对它承认与否、认识与否,违背了
规律都必然要受到规律的惩罚。一些人更一针见血的指
出:环境完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性在
于,经济危机往往是相对短暂的,影响一时的,而生态危机
则是长期的。一旦形成大范围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最终将
会导致人类与自然难以为继。
第四,树立生态效益是长远的经济利益,保护资源和环境就
是保护生产力,加强生态建设就是提高竞争力的理念。
资源和环境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作保
证。而日前我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已构成制约我国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在资源方面,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
少,且分布很不平衡,经济发展与资源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在
生态方面,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在环境方面,随着我
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三废”问题十分突出。现实向人们
提出:是该转变“资源无限,环境无价’的观念为“资源有限,
环境有价”的观念的时候了;是该摒弃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
来换取经济暂时繁荣的不文明、不科学、不合理的经济发展模式
的时候了。
8. 中国治理雾霾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1. 雾霾治理的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量
控制重点行业污染和扬尘治理。强化各类烟粉尘污染物治理,推进未淘汰设备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颗粒物排放达到新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快重点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
发展绿色交通,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和城际间轨道交通系统,鼓励绿色出行,积极推广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大力发展电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汽车,鼓励燃油车辆加装压缩天然气,促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汽车动力燃料,为汽车安装净化装置,实现汽车尾气催化净化。
2. 雾霾治理的措施:制定相关国家法律
将雾霾的治理提升到国家意志层面上来,表现出国家对雾霾治理的决心以及体现出雾霾问题的严重性。加强和完善雾霾防治工作的立法、执法是治理雾霾问题的关键。继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细化法规,加强执法和监督,加大环保机构的立法、执法和处罚权力,赋予环保机构执法手段,环保机构有权进行立法、执法、处罚等,并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和监控、技术改进等方式开展工作。可参考美国模式,建立区域环境管理机制,对区域内的环境问题进行全盘整合式管理。同时,设立举报平台,通过民间组织和民众力量监督环境执法行为。
3. 雾霾治理的措施:积极发展生态公益
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坚决淘汰国家确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大力淘汰钢铁、建材和纺织等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节能环保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研发扶持力度,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成为新兴支柱产业。
政府要发挥主导地位,大力发展的清洁能源,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节约能源,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绿色建筑发展,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和地源热泵等技术。
4. 雾霾治理的措施: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
加大典型示范活动的建立,增强示范效应,是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明意识大大提高,倡导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建立政务微博新媒体沟通渠道,健全环境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和其他社会团体作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带动各行各业关注、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8)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污水处理设施扩展阅读:
雾霾是漂浮大气中的PM2.5等尺寸微粒、粉尘、气溶胶等粒子,在一定的湿度、温度等天气条件相对稳定状态下产生的天气现象。雾霾灾害,是大气长期污染造成的结果。
雾霾天气主要是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尽合理造成的,其根源还在化石能源,一个是烧煤,一个是燃油,另外发展方式比较粗放,排放了大量的污染物。
具体原因如下:
大气空气气压低,空气不流动是主要因素。由于空气的不流动,使空气中的微小颗粒聚集,漂浮在空气中。
2. 地面灰尘大,空气湿度低,地面的人和车流使灰尘搅动起来。
3. 汽车尾气是主要的污染物排放,近些年城市的汽车越来越多,排放的汽车尾气是雾霾的一个因素。
4. 工厂制造出的二次污染。
5. 冬季取暖排放污染物。
9. 人工湿地对城市生态起的作用
人工湿抄地能够充分发挥其对于袭氮、磷等富营养物的吸收和降解作用,逐步缓解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如能配合雨水收集系统和城市中水、污水处理系统和有针对性的植物配置,能够达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并对城市轻度污染的水体进行净化,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产生绿色经济效应,在我国当今倡导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尤其是在一些小城市不需要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少量污水治理,具有投资小易于管理的特点。
10. 雨污分流是属于基础设施还是生态环境
雨污分流,是一种排水体制,是指将雨水和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
雨水可以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水质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标准后再排到河道里,这样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由于初期雨水污染物浓度含量高,有条件的会设置收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我国以前由于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比较落后,没有对排水管道根据水的来源进行分设,采用的是雨水和污水合用一条排水管道的形式,即合流制的排水系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意识的增强,再加上水资源越来越珍贵,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各种水资源,开始实施雨水和污水各用一条排水管道的排水方式,就叫雨污分流。
由于雨水污染轻,经过分流后,可直接排入城市内河,经过自然沉淀,即可作为天然的景观用水,也可作为供给喷洒道路的城市市政用水,因此雨水经过净化、缓冲流入河流,可以提高地表水的使用效益。同时,让污水排入污水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实现污水再生回用。雨污分流后能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避免污水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明显改善城市水环境,还能降低污水处理成本,这也是雨污分流的一大益处。
雨污分流便于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水量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将会大大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