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处理厂药剂采购要怎样招标
给你一条复法律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制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你只要表明你们是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做吧。
如果你们厂长必须要叫你弄招标 ,建议网上下载个药剂公开招标模板,更改下参数时间等就可以了。
2. 油田水处理药剂
油田水复处理药剂包括缓蚀剂制,杀菌剂,破乳剂,反向破乳剂,锶钡阻垢剂,减阻剂,脱色絮凝剂等等,总之好多。我是专门做水处理的,如果什么问题可以发邮件给我,我们可以互相探讨.我的EMAIL是[email protected].
3. 水处理药剂市场前景怎么样
应该还可以。现在国家对于环境污染要求严格,对每家新建工厂都会要求上水处理设备。都会需要水处理药剂。
4. 代理污水处理药剂设备该怎么找客源
一定要找一个很不错的水处理药剂,最好是能用于深度处理的,效果很不错的,而且价格很有专优势的,你必须属现做市场调查,看看这个药剂值得你推销不。
找客源就可以亲自带着药剂去各个排污大户工厂里面做推销,给他们现场试用,在工业区里面这种很多,目前山东江苏这些污染大省管得很严格。偏僻的地方,省界的地方很多污染企业地方政府查的不严格就没什么市场,一定要有价格优势,很多厂都存在深度处理需求,或者是买了很贵的药剂,有更换廉价药剂的需要。
还有就是找老工厂,老厂一般都是有扩容需求,但是苦于污水处理站能力不能轻易扩容增产,而且污水处理站老化需要升级,而加药升级是最省事的,他们自然喜欢。
你可以在网上搜搜工业区看看工厂信息,凡是发酵、印染、制药、焦化、造纸都是目前污水处理大户,而且达标很难的。特别是制药行业。
5. 污水处理需要那些药剂
1、 絮凝复剂:可以有效的将制顽固物质从液体中分离出来,常常用在初沉池、二沉池、三级处理或深度处理等工艺环节中,主要使用的是聚丙烯酰胺。
2、 助凝剂:辅助絮凝剂发挥作用,加强混凝效果。
3、 调理剂:对脱水前剩余污泥进行调理。
4、 破乳剂:主要是应用在含油废水预处理中。
5、 消泡剂:主要是用于消除曝气或搅拌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气泡。
6、 PH调整剂:用于调节污水的酸碱性。
7、 氧化还原剂:主要应用于含有氧化物质或还原物质的废水处理。
8、 消毒剂:应用于废水排放或回用前的消毒处理中。希望可以帮到你
6. 自来水公司招标水处理设备需要哪些资质
水处理设抄备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认证资袭质证书
申报的好处以及服务:
1、证书和牌匾一套,有效期二年(时间长)
2、争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4、吸引经销商代理商的加盟
5、把牌匾复制给代理商挂在店面展示墙上吸引消费者取得他们的信赖
6、巩固代理商对公司的信心
7、增强品牌效应
8、增加投资者信心
9、激励公司员工
10,在公司参与竞标和招标活动中会得额外加分
11、参展企业必备,吸引客户,可印在画册上面
7.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解成若干标段进行招标"和“平行发包”是否矛盾
不矛盾,前面是禁止转包,是限制乙方的,平行发包是甲方的工程发包形式没有冲突。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规则
传统的承发包模式主要有四种:1、总分包模式、2、平行承(发)包模式;3、联合体承包模式;4、合作体承包模式。其中平行承(发)包模式的含义及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平行承(发)包模式是指业主将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任务分别发包给多家设计单位、施工和材料供应商,并分别与各家单位签订合同,这时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
特点
1、有利于业主择优选择承包商,并且合同内容单一、合同价值小,风险小,由于资质相对单一的承包都有机会参与项目,扩大了业主的选择范围。
2、有利于项目的质量控制,因为承包商之间在交接会产生相互制约。
3、有利于缩短工期,因为工作之间会有搭接,如设计和施工。
4、会给业主增加管理和协调的难度,因为合同多、单位多,各个工作的结合协调的内容就多。
5、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
注意:平行发包模式是相对于总分包模式去理解的,而这里的总包是指项目总承包,内容包括设计、施工等,而不是常规意义上的施工总承包。
标段划分是决定招标结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标段划分是实现招标结果质优价廉的有效方法,错误失当的标段划分必然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而一个违法违规的标段划分则会给招标项目和招标人带来灾难性、颠覆性的后果。
标段划分涉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专业,划分规则也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合法性是标段划分的第一规则,是所有其他规则的基础。如果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其他方面考虑得再周全也会功亏一篑。
一、关于标段划分的法律规定
对于标段应当如何划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两个应当、两个不得”,即划分标段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概括式规定,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要真正落实好这四句话绝非易事。下面,笔者就逐条分析一下“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具体要求。
二、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至于何谓合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标段划分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设定为两点—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划分标段合理”。
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表现在,划分标段虽然是人为决策过程,但必须有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和支持,必须经得起检验。举例来说,某石化公司需要采购水处理药剂做性能对比试验,以找出适合各分厂使用的产品,为下一步统一全公司水处理药剂做准备。这种情况下,水处理药剂采购项目必须划分为几个标段,且各标段中标人必须为不同的供应商,否则就无法进行对比试验。就这一个招标项目而言,划分标段是必然要求,划分标段的理由无疑是符合客观性要求的。
认定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有一定难度,根据招标行业公认的准则,工程项目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在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专业相同、考核业绩相同的项目,可以分为一个标段。而货物采购标段划分的原则为:技术指标及要求相同的、属一个经销商经营的货物,可以划分在同一个包;对一些金额较小的货物,可以适当合并标包。
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是指通过标段划分能够扩大竞争格局,而不是缩小竞争格局。为了做到扩大竞争格局,招标人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标段分析,不仅要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现场条件、投资、进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还应考虑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业绩、竞争能力,通过对标段的合理划分选择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要真正做到“载明”,必须认真落实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标段界面;二是评标标准。
许多招标文件对标段划分表述模糊,标段之间接口不全面、存在漏项或者歧义,各标段责任不清,更有甚者只写上标段名称,潜在投标人想看的内容看不到,空话、套话一大堆。如果标段界面“载”而不“明”,应认定标段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标段界面清晰尤为重要,施工项目涉及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诸多方面,若各标段承包商之间界面划分不清,在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投资责任、工期责任上必然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会给招标人带来重大的隐患。要做到标段界面清晰、责任明确,招标人需要调动资源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编制评标标准尤为困难。评标标准必须考虑评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所有特例,针对评标中的可变因素做出具体规定,逻辑严密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果评标标准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评选出唯一的中标人,则可认定该评标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划分为多个标段的招标项目而言,一家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标段的竞争是常态,而“多投多中”和“多投一中”是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评标标准。
四、关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后判断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较为简单,只需看其标段划分后的招标结果竞争格局是扩大了还是变小了就可以做出结论,在此不再赘述。如何在事前判断划分标段是否被利用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笔者梳理了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常见方式,列举如下,以便对照:
1.标段划分过大,相应的资质要求过高、资金要求严苛,使得有资质、有实力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变少。
2.标段划分过小,不利于吸引规模大、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客观上排斥大型企业参加投标。
3.标段划分过散,导致界面犬牙交错,互相交叉影响,协调工作量过大,超出大多数业内竞争者的承受能力。
4.标段划分不考虑专业性,甚至横跨数个不相关专业,导致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无法发挥专业特长,或者只能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5.标段划分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只有个别企业满足条件。
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策划标段划分方案时应当引以为戒。
五、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首先,规避招标的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愿招标的项目不在此列。
其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界定,既有项目性质标准,又有资金渠道标准和项目规模标准。划分标段无法改变项目性质和资金渠道,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针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大家依法招标的自觉性,使其“不想做”;另一方面,要建立管办分开的招标管理体制,设置专职招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使其“不能做”;最后,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警钟长鸣,使其“不敢做”。
划分标段不仅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决定着与招标人签约的合同相对人数量,对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模式、实施效果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标段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水平和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如何通过科学方法合法合理划分标段,使招标结果最优化,值得业内人员认真探讨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