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考虑哪些环境因素,需要办哪些环保手续吗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考虑哪些环境因素:
一、是否符合环境规划
二、厂址必须专位于集中给谁水源属下游,并应设在城镇、工厂厂区及生活区的下游和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三、厂址不宜设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洼地。
四、为保证卫生要求,厂址与城镇、工厂厂区及生活区及农村居民点保持约300m以上的距离
五、地表水、地下水、臭气等,因城市污水处理厂造成的影响。
环保手续:
1、选址
2、建厂
3、环评
4、环保工程
5、试生产
6、三废监测
7、项目验收
8、排污许可证
9、正式投产
『贰』 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污水厂的设计和其他工程设计一样,应符合适用的要求,首先必须确保污水厂处理后达到排放要求。考虑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如施工条件)。在可能的基础上,选择的处理工艺流程、构(建)筑物形式、主要设备设计标准和数据等。
(2)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各项设计参数必须可靠。设计时必须充分掌握和认真研究各项自然条件,如水质水量资料、同类工程资料。按照工程的处理要求,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选择好各项设计数据,在设计中一定要遵守现行的设计规范,保证必要的安全系数。对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采用积极慎重的态度。
(3)污水处理厂(站)设计必须符合经济的要求。污水处理工程方案设计完成后,总体布置、单体设计及药剂选用等尽可能采用合理措施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费用,
(4)污水厂设计应当力求技术合理。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必须根据需要,尽可能采用先进的工艺、机械和自控技术,但要确保安全可靠。
(5)污水厂设计必须注意近远期的结合,不宜分期建设的部分,如配水井、泵房及加药间等,其土建部分应一次建成;在无远期规划的情况下,设计时应为今后发展留有挖潜和扩建的条件。
(6)污水厂设计必须考虑安全运行的条件,如适当设置分流设施、超越管线、甲烷气的安全储存等。
(7)污水厂的设计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场内布局、构(建)筑物外观、环境及卫生等可以适当注意美观和绿化。
『叁』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一级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2、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1)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3、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虽然对于污水处理厂这一企业关于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一说国家有明文规定,但是毕竟只是按个人企业营业税所得按其比例15%上缴,仍有一定价值,其中隶属于国家直属可免缴。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肆』 探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
探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每个细节的处理都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探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新时期可持续发展观成为了社会的指导思想,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实现经济持续运作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水资源污染的加重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生存。 近年国家意识到保护环境是实施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并将防治水污染作为全国性重点。所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已是刻不容缓的事。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质量的指标
污水处理厂是解决水污染的关键设施,处理厂内配备了专用的处理设备及配套设施,使污水资源在短时间内得到净化处理,满足了城市污水、废水净化后循环利用的要求。新时期科学发展观对城市环保工程提出了先进的指导,环境改造项目作业流程有了更多的指导方向。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处理的主要设施,其在建设期间也要注重工程质量的控制。笔者认为,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应包括:
1、功能指标。衡量污水处理厂建设质量的高低,主要体现于厂内设施运行后的功能价值,功能指标是建设期间应当重点控制的标准。当前,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需考察这一过程污水处理厂除污功能的好坏。如: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需考察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的功能特性。
2、工艺指标。施工工艺方案是指导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总指导,通过检查污水处理厂工艺标准也可反映项目的建造质量。行业标准规定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2]。为了更好地发挥出污水处理工艺标准,工艺指标要求处理厂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等指标,以判断厂内设施的应用价值。
3、处理指标。城市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后,应按照不同级别要求对污水实施净化处理,实际建设环节要考虑厂内处理指标的控制,从局部上把握处理厂的作业质量。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要求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结合城市地区污水现状的特点执行标准规定,保障水资污水资源的有效处理。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
4、建筑指标。污水处理厂建造对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等,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改造,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3]。建筑指标要求污水处理厂固有设施能满足实际除污操作的要求,该标准的具体内容:设计方案切实可行,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
二。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
只有在项目启动前期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才能把控污水厂的规模、投资成本,选定优秀的设计工艺、合适的机电设备,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质量。
1.立项前要做充分调研。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恰当地选择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进行合理的规划,关系到城市排水系统的总投资,关系到城市环境保护、水源保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整个排水系统的经营维护和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需要对城市排水管网现状、厂址选择、结合投资能力、投资效益、近期实现的可能性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盘考虑。
2.重视环境评价报告。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现在的环评企业良莠不齐。为了节省监测成本,往往一个地区一份多年前的监测数据被该地区数十个项目环评报告引用,甚至为了迎合立项需求而凭空捏造数据等情况比比皆是。如广东某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的环评报告中,为了迎合其生态工业园的定位,把工业污水设定为一般生活污水标准,其后果是设计出来的工程项目不符合实际,污水处理厂实际满足不了现实的负荷,严重影响运营。为了真实反映当地环境质量现状,为了项目设计提供真实依据,也为了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正常,保证环境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非常必要。
3设备订货与初步设计。城市污水处理厂其设备投资约占投资的25%~45%,由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自控设备投资及安装工程费组成。污水处理设备的质量是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据有关报告指出:“近20年来,国家仅对石油、化工、冶金、造纸、机械、染料等几个待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就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建立处理装置5000多套。根据调查结果表明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率不到3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市政工程往往一旦立项,急于建成,设备尚未落实,土建就先开工,以应付上级要求,这样情况为数不少。实际程序是,主要设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订货,以要求施工图设计按所订设备进行设计,避免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所订购的主要设备与设计不符,造成土建设计(尤其是预留、预埋设计)、设备安装设计乃至电气与自控设计的大量返工。此类变更设计极易影响设计质量,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避免。
4.管网与厂区建设
污水处理工程所需要的资金可分为2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厂的费用,这部分资金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政府的贷款、民间资本和采用bot等形式。二是污水收集系统,即污水管道与污水泵站的建设费用,这部分基本都在地下进行,工程面积达到城市的各个角落,而且有可能会破坏道路,干扰交通的正常进行,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企业的营运,而且地下管线较多还会起冲突,还会影响城市行道树绿化。大部分管线需要埋深,定会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大型建筑物的基础,沿河道的管线极有可能影响防洪设施的安全,给附近居民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管线不仅量大而广,工期持续很长,耗资巨大,工程完成后不仅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合理的形象,政绩也难以显现,而且不被重视。因此,污水管道工程往往比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要慢、要难。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最大的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所以,污水管网应与厂区建设同步进行,特别是各个城市的新区开发中。在实际工程的安排中,应当先地下后地上,与道路工程同步进行,尽量避免影响交通、环境的现象,减少不必要的额外投资。因此,在工程建设技术政策中提出“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环境,解决居民用水问题,创建美丽城市。
5.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解决部分居民的用水问题。因此,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不能只考虑建设资金的来源,同时要关注运行费用的来源。比如,建设一座处理量为10×104m3/d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投资大约为1.0亿元,而且每年的运行经费大约需要1500万元,所以要确保污水处理厂的财务承受能力,即便污水处理厂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但也必须保证有一定的利润,只有有利可图,污水处理工程才能进入市场化运作,才能使污水工程朝气蓬勃,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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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污水处理厂基本建设研究
污水处理厂基本建设研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现阶段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已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工程的主要核心内容之一。污水处理厂在建设期间的财务管理应按照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方式进行核算管理,执行时应在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建设的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工程项旅运目的建设资金进行合理的筹集、使用并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资金能够高效、合理使用,并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但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确存在着不少问题,应引以借鉴并加以改进,使得财务管理工作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污水处理厂基建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是建设污水处理厂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只有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才能计量其成本并相应地对最终形成资产进行正确合理的计价。现有较多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在财务管理上存在几个方面问题:第一,在设置账目时,没有严格遵照建设单位的会计规章制度要求及规定进行设置账目,难以分辨资金来源,不利于核算。第二,缺乏规范的会计科目。在科目设置时会与生产经营类或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科目相混淆,缺乏具体的核算内容。
(二)内部审计制度不到位在污水处理厂的基本建设上会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不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未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思想上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只重视工程建设施工,致使财务行为不规范、培卜手续不齐全。往往审计部门只关注前期的手续及工程预算审计,而忽视了对资金的来源及投资的审计工作,造成资金管理混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金来源与支出的管理不规范1有些污水处理厂在建立资金账户上没有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开设专门的专项资金账户,而是项目的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一并核算,或多头开立账户。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2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支付不合规。在施工期间,由于为了加紧完成施工任务,在工程施工期间,未严格按照工程计量支付制度,在施工单位进度不够时,而提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有违规现象发生。3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不规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有些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这项规定进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当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很难找到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或进行扣款来进行自修,没起到确保施工质量的作用。4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支出不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的开支。按照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应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其总额控制数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不能超出控制额度。可是有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超出列支规定额,挤占建设成本违反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使用规定。其次,在资金支出上没有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意把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或者用大额现金支付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工程款,发生项目资金使用违法、违规现象。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及内部控制的工作拨付污水建设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督及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及时地对项目单位进行各项审计、检查,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基建程序是否规范等,避免并控制了项目单位的违规行为发生。项目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建设资金监督及使用负责,按照职责严格落实建设资金的审批及监管工作;财务人员对基本建设项目应单独设置基建账进行核算,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程序方法,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及时准确地、主动地提供各项财务报告,严把资金拨付关,根据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拨付。
(二)大力支持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单位配镇穗的负责人不仅要重视项目的形象工程情况,更要重视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应让财务人员在项目的前期工作中进行参与,了解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使财务人员充分了解整个项目进程,为建设期、支付款项以及进行账务整理上能作出正确的决策依据,避免发生错记投资、虚增支出等问题。
(三)提高项目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对财务人员进行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基本建设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及综合能力,并要求财务人员要做到:对项目全过程了解、能对审计人员说清楚资金来源及投资明细、保证在会计核算上能够做到正确性和准确性。
(四)严把工程款项支付制度基建财务人员首先要熟悉污水处理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文件及各项施工合同。其次,基建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有权要求合同签订方开具设备发票及设备安装发票,并根据合同要求及货物的提供情况来支付设备进度款;对土建安装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在监理签字、各项审批手续合格及提供建安发票后扣除相应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后方可支付工程施工价款。
三、结语
总之,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增加,应积极认识污水处理厂基建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对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负责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也需要加大学习基本知识及相关制度,才能将污水处理厂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制度不断地深化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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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
《给排水手册》第五册中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距离居民区300米以上。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
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
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
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污水处理厂址的选定是城市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厂址的选择同城市和工业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处理后污水出路密切相关,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后续建设发展的可能性。
『柒』 2019年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
(三)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五)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排污许可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七条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者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确保完成总量控制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有偿转让。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八)有生产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和资质;
(九)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资质的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前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新建项目应当在试生产前三十日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章审核与发证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予以核定。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下列排污许可证:
(一)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
(二)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放废气、废水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排污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间无举报或者举报不实的,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指标;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放口的数量,各排放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
(三)有总量控制任务的,还应当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
(四)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
(五)污染物的处理方式;
(六)排污权交易情况;
(七)审验记录;
(八)现场执法检查记录;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污。
第十六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二)排污者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提出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延续申请后二十日内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且超过了淘汰期限的;
(二)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者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按期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者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通过监测监控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实施排污许可情况的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并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撤销、注销等情况汇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排污者办理和遵守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排污者有以下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而继续排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并监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捌』 建一个小型污水处理厂占地多少亩
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
日处理量为15000吨的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一般10000平方,其中建筑面积约7500-8000平方,绿化面积约占20%
求2万吨污水厂初步设计
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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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50000t/d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毕业设计方案
50000t/d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毕业设计
**章 设计内容和任务
1、设计题目
50000t/d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
2、设计目的
(1) 温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原理;
(2) 掌握一般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计算。
3、设计要求:
(1) 独立思考,独立完成;
(2) 完成主要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布置;
(3) 工艺选择、设备选型、技术参数、性能、详细说明;
污水处理厂面积一般多大?
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
不同工艺的污水厂,占地是不同的。
另外,还要看水是否做到回用标准,或预留。
一般处理排放的话,一吨水0.5-1平米就够了,回用的话,再加0.25平米每吨。
算下来,要22500-37500平,合34亩-56亩。
构筑物和池体的面积占有率,你可以查一下**的相关规范,即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
我去查了我们去年去参观的污水处理厂
一期:占地面积约2.5公顷,日处理2万吨
二期:占地面积约1.6公顷,日处理3万吨
『玖』 甘肃省黄河流域排放标准2020
甘肃省黄河流域排放标准2020有以下内容:
1、甘肃省经过多年的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基本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誉碰散要求。近年来,甘肃省持续推进水环境治理,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推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提高。
2、甘肃省针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对于重点工庆氏业企业和火电厂等高排放行业,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的排放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并加装污染治理设备。
3、甘肃省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推进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和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废弃物排放标准和规范的废弃吵滚物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