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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城区排涝与污水处理管理所

发布时间:2023-09-02 03:24:02

Ⅰ 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城镇内涝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和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城区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利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排水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组织市本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运行和维护,并承担小区内部局部管网修补、错接漏接整治等管理性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新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城区合流制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及相关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现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开展降水动态监测,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雨水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内涝防治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范围和期限;

(二)排水与污水处理标准、现状和目标;

(三)排水量与排水体制、模式;

(四)污水系统规划;

(五)污泥处置规划;

(六)内涝防治规划;

(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投资估算、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八)其他需要纳入的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城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将污水管网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前款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提出意见。

Ⅱ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Ⅲ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Ⅳ 五水共治责任书五篇

巩固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全市地表水水质稳中有升,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五水共治责任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五水共治责任书一

丽水市五水共治工作责任书

一、治污水

一工业污染治理。完成1家领跑示范企业建立,完成1个小散企业集聚工程,计划搬迁入园5家。

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污水管网90公里;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一级A1座;开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一级A6座。

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成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生态治理扫尾工作;完成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下和水禽1500只以上养殖场的扩面整治;完成9个县畜牧业县、乡镇、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线下网格化巡查机制和禁限养区调整划定工作。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主要粮食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7%。氮肥使用量比20XX年减少2%,农药使用量比上年减少1.5%。

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完成水产养殖塘生态化改造385亩;稻鱼轮作共生减排34340亩;禁养限养区划定和整治16900亩。建设1个市级渔业环境监测资讯平台,整合1个县级终端和1个自动监测控制终端。

五河湖库塘清污淤。完成河湖库塘清污淤年度工作任务。

六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河道综合整治195公里。

七饮用水源保护。完成20XX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完成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水源保护区,以及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配则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八落后产能淘汰及节能降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量下降5%以上。清洁生产稽核企业25家。

九湖泊生态保护。实施云和县紧水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实施遂昌县钱塘江流域湖山湖乌溪江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专案。

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村数413个,新增受益农户数55380户。

二、防洪水

一丽水盆地易涝区治理工程。实施好溪堰水系河道建设2公里,完成投资0.7亿元。实施丽阳坑水系河道建设3公里,完成投资1.3亿元。

二六江固堤工程。实施瓯江大溪治理工程6公里,完成投资7066万元;实施龙泉溪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开工建设5.5公里,完成投资6000万元。实施云和县龙泉溪治理工程,完成投资1300万元。

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莲都区高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投资1500万元。全市计划实施水库除险加固10座,完工8座;山塘整治开工28座,完工25座。

三、排涝水

一综合整治城市河道5条。

二新开城市河道1条。

三改造易涝积水点2处。

四建设雨水管网60公里。

五提标改造管网40公里。

六雨污分流改造管网34公里。

七清淤排水管网1000公里。

八增加应急装置0.1万m3/小时。

九落实暴雨预警工程。

四、保供水

一完成庆元县兰溪桥扩建工程可研批覆,完成遂昌县清水源水库可研批覆;完成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可研审查、完成丽水市滩坑引水工程可研审查、完成龙泉市瑞垟引水工程可研审查。

二加快推进缙云县潜明水库、青田县好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新开工建设松阳县黄南水库。

三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3.14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2.26万亩。巩固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改善11.54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条件。

五、抓节水

一建设屋顶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统300处。

二改造节水器具2500套。

三改造一户一表20XX户。

四继续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全面实施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和差别化水价政策。

五水共治责任书二

湖州市五水共治责任书

一、治污水

一清淤泥治污泥

完成河湖清淤900公里1800万立方米以上;完成重点航道疏浚30公里54万立方米,京杭神毕运河湖州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培瞎棚开工建设。建成一批淤污泥资源化利用、规范化处置的试点专案。

二工业污染治理

建立1家以上领跑示范企业;完成危重企业消减工程3个,计划完成整治企业132家;完成小散企业集聚工程1个,计划搬迁入园80家。

三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污水管网185公里以上,新增污水处理2万吨/日;按照省建设厅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率、负荷率、达标率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运等年度任务;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厂第三方执行,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执行考核管理。

四农业污染治理

组织开展关停养殖场废弃沼气池安全清理。完成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下和水禽1500只以上养殖场的扩面整治,其中生猪户均存栏5头以上的2个县市、区需制定一县一策整治方案和验收办法。完成5个畜牧业县、乡镇、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线下网格化巡查机制和2个生猪重点县线上智慧化防控网路建设;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以及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环保农药替代等整合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77%,主要农作物小麦、水稻、玉米肥料利用率达到37%。氮肥使用量比20XX年减少1.3%,农药使用量比上年减1.5%;

水产养殖塘生态化改造2.6万亩,稻鱼轮作共生减排9000亩,禁养限养区划定和整治5000亩,淡水增殖放流8500万尾。

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完成治理村数110个,受益农户数24963户。

六河道综合整治完成

实施中小河流及县乡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完成河道综合整治270公里。

七湖泊生态保护

实施老虎潭水库、对河口水库、合溪水库和赋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完成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八落后产能淘汰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量下降5%以上;清洁生产稽核企业50家。

九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和防渗

完成22个加油站90个地下油罐更新任务。

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市环境监察支队标准化建设;实施1个应急监控中心改建专案;新增2项水环境指标监测能力;完成1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能力提升工作。

二、防洪水

一扩排工程

苕溪清水入湖工程:完成疏浚29.2公里,计划投资13.2亿元;扩大杭嘉湖南排工程:完成疏浚20公里,投资1.7亿元;太嘉河工程:完成拓浚6.9公里,计划投资2.85亿元;环湖河道整治工程:基本完工,计划投资0.5亿元。

二千塘加固工程

实施4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安吉赋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体开工建设;完成城西水闸、七里亭排涝站的除险加固;万方以上病危屋顶山塘标准化整治30座;圩区标准化整治13万亩。

三、排涝水

一综合整治城市河道1条;二改造易淹易涝片区6处;三建设雨水管网60公里,提标改造管网3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管网29公里,清淤排水管网1000公里;四新增应急排水装置0.3万立方米/小时。五开展海绵城市试点不少于1.5平方公里。

四、保供水

一太湖水厂投入使用,新增供水能力20万吨;二新增供水管网50公里,改造管网45公里;三完成农村饮水条件提升7.32万人;四新增改善灌溉面积4万亩,德清县湘溪灌区改造工程完工,老石坎水库灌区完成改善灌溉面积1.2万亩。

五、抓节水

一建设屋顶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统500处;二改造节水器具0.3万套;三改造一户一表0.2万户;四开展2个县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五新增高效节水面积1.45万亩。

五水共治责任书三

杭州市五水共治责任书

一、治污水

巩固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全市地表水水质稳中有升,省控劣Ⅴ类断面水质持续改善,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劣Ⅴ类断面消除年度任务。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巩固提升重点行业和地方特色行业整治成果。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全面实施农村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加强溪、沟、渠、池水环境治理及水面长效保洁管理,完成河道综合整治210公里。完成小水电生态示范区建设8座。完成河湖清淤污1000万立方以上。新增污水收集管网180公里;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完成7座,污水处理厂扩建投运4座,开工扩建污水处理厂4座,开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1座;20XX年市本级污水处理率比20XX年提高3.65个百分点;完成省下达的污水处理率、执行负荷率、COD、氨氮等污染物减排计划。完成全市余下的16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新增受益户数38450户。年存栏生猪10万头以上县落实规模养殖场线上监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25万亩、配方肥3万吨、商品有机肥17万吨、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5万亩次、农药减量技术应用面积135万亩次,实现化肥减量2700吨、农药减量105吨。完成水产养殖塘生态化改造和生态养殖模式技术推广面积13600亩,推广稻鱼共生轮作面积7330亩,实施增殖放流10630万尾。

二、防洪水

实施强库工程,全市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15座,万方以上山塘除险加固92座。实施固堤工程,全市完成海塘河堤加固20公里以上,继续实施萧围东线二十至外十八工段标准塘建设工程、富阳区富春江治理工程、建德市新安江兰江治理一期工程、萧山区浦阳江治理工程。实施扩排工程,全市新增强排能力50立方米/秒,完成七堡排涝泵站扩建工程、西湖四五排灌站改建工程,继续建设滨江浦沿排灌站、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富阳区皇天畈区域鹿山闸、青云桥闸、受降闸除险加固工程。

三、排涝水

推进城市防汛排涝工作,完成管网清疏20XX公里;增加应急装置0.4万立方米/小时;综合整治城市河道18条;改造易涝积水点20处;新建雨水管网90公里;提标改造管网7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26公里。

四、保供水

新建供水管网60公里,改造供水管网35公里,完成祥符水厂改造25万吨/日。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完成农村饮水安全提升7.22万人;全市新增改善灌溉面积2.51万亩,新增高效节水面积1.92万亩。

五、抓节水

完成建设屋顶集雨收集系统450处,完成节水器具改造0.25万套,一户一表改造0.36万户。进一步贯彻落实省 ***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启动淳安、桐庐等2个县的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

五水共治责任书四

舟山市“五水共治”责任书主要目标

一、治污水

巩固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全市地表水水质稳中有升,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和市控以上劣Ⅴ类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完成省下达地表水环境治理年度任务。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巩固提升重点行业和地方特色行业整治成果,完成危重企业消减工程1个,整治工业企业5家。完成河道综合治理37公里,完成河湖清污淤150万立方以上。进一步深化本岛污水处理一体化,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2座,开工一级A提标2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日,完成污水管网建设40公里,完成省下达的污水处理率、执行负荷率、COD、氨氮等污染物减排计划。在前两年完成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重点区域的深化提升和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管理。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及执法力度,防止养殖污染反弹。继续做好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水产养殖塘生态化改造2700亩,实施3个农渔业区渔业水质和底质常规监测,实施增殖放流4.2亿尾。

二、防洪水

实施“强库”工程,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8座,病险山塘加固8座。实施“固堤”工程,完成海塘堤防加固6.5公里以上,完成配套水闸加固5座,进一步提升海岛防洪抗台能力。

三、排涝水

结合城区排涝规划,加快推进城市防汛排涝工作,完成城区河道综合整治1条,完成易涝片区改造1处。推进排水管网建设,完成雨水管网建设20公里,提标改造10公里,雨污分流5公里,实施排水管网清疏300公里,全面提升新老城区的排涝能力。

四、保供水

重点推进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工程,开工建设大沙调蓄水库。进一步推进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新建供水管网15公里,改造供水管网30公里,新增供水能力6万吨/日,改造供水能力2万吨/日,完成3.19万农村人口饮水提升工作。通过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7580亩。

五、抓节水

全面巩固舟山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立成果,建设大型雨水利用示范工程1处,建设屋顶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统300处,改造节水器具10000套,“一户一表”改造1000户,同时进一步推广农业节水措施,实施滴灌、喷微灌等农业高效节水2000亩。

五水共治责任书五

温州市“五水共治”责任书主要目标

一、治污水

继续围绕“清三河、两覆盖、两转型”的目标要求,以提升水质为核心,突出抓好劣Ⅴ类断面削减、工业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河湖库塘清污疏浚。

完成河道综合整治130公里。全面消除黑臭河,消除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2个,清三河不反弹,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与上年相比保持稳定。

新增污水管网270公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一级A完成2座,开工16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7.8万吨/日。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地下水和近岸水域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二、防洪水

实施防洪减灾能力建设三年2016~2018年行动计划,以尽快补齐防洪排涝短板为主要任务,举全市之力,集中推进“三大江重大防洪工程”“沿海平原排涝骨干工程”等一批事关全域性、保障性强的重大防洪排涝专案,完成海塘干堤加固15公里,水库除险加固4座,山塘整治/新建48座。

三、排涝水

扎实推进城市内涝防治工作。基本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和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严重灾害现象,综合整治城市河道12条、新开6条,建设雨水管网90处,提标改造管网6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管网60公里。

四、保供水

加快推进重要主要城镇供水水源工程建设,解决供水水源突出问题。永嘉县南岸水库完成可研审查,并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全年农村饮水安全提升11.06万人,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3.5万亩,新增高效节水面积2.71万亩,新建供水管网60公里,改造供水管网65公里。

五、抓节水

从用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深入实施*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2个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建设屋顶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统600处,改造节水器具0.5万套,改造“一户一表”0.3万户。全面提高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水平,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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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以下称排水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称排水管理机构)。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称市政排水管网),维护与运行费用依法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六条鼓励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有关总体规划并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泥处理、污水再生利用、内涝防治等内容。

内涝防治应当综合考虑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及强排设施。第九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施工单位通知的,应当通知排水管理机构。第十四条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因地置宜设置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雨水积存、蓄渗、消纳能力。

建设雨水蓄渗、利用设施,应当综合考虑雨水径流削减、径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资源化利用。

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指哪个部门

建设部门,即建设局。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戚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因此,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执法主体是建设部门。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简称建设局,高改嫌县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建设局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歼扮而已,决定于当地 *** 编办的机构命名,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Ⅶ 排水管理所是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3种,没有“自负盈亏”的提法。
排水管理所一般属于城建或污水处理部门管辖,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排水管理所有收费的权限。有的地方自来水每吨1.5元,污水处理费每吨0.7元。自来水公司就按每吨2.2元的标准收取水费,然后按每吨0.7元的标准将污水处理费拨给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理所)。所以,排水管理所的工作很好干,到时候应收的钱就乖乖的来了。污水处理厂将收到的钱再用于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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