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污水处理池离住宅多少米
惯例是300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污水处理厂环评文件中会提出安全防护距离的。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4.4.4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4.4.4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㈡ 污水处理厂卫生安全距离规定是多少
1、每天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50米
2、每天处理污水5万~10万立方米的卫内生防护距离容为200米
3、每天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设置卫生防护用地。
(2)污水处理各构筑物距离扩展阅读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
㈢ 污水井距离房屋标准
污水井与楼体的距离规定是不小于·2.5m。
当污水排水管道埋深小于基础深度时一般距离大于2.5米。当污水排水管道埋深大于基础深度时一般距离大于3米。污水井距离建筑物要有足够的距离,如果距离太近了就会影响建筑物的基础。因为污水井里常年积水,如果污水井出现渗透,那么如果距离建筑物太近了水就会渗透到建筑物基础。影响住用安全。
规范要求污水管(井)与建筑物水平净距,管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不宜小于2.5m·,管道理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3.0m·。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中有规定,给水管·管径≤200mm时,距离建筑物净距不小于·1.0m,·给水管·管径>200mm时,距离建筑物净距不小于·3.0m,排水管距离建筑物净距不小于·2.5m。
一层的排水管道距离地面至少保持1.5米以上(北方地区的要求),南方有1米以上即可。排水管道深度要求,主要是为了冬季防冻的需要。因为排水管道大多数都采用的是直埋式,所以设计深度都在冻土层以下。在北方如果在冻土层之内极易冻结。
污水井与楼体的距离规定是多少米您好亲,卫生间排污井规范要求距住宅楼50米·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管径小于等于150mm时,检查井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0m,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检查井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30m
3米。《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4.4.4·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4.4.4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注意事项:
污水池清理作业必须填写《污水池清理作业单》。由安全责任人指定现场安全人员。作业单必须由现场安全员对清污作业人员做技术和安全交底,交底双方应在《污水池清理作业单》上签字。
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危险气体超标报警时,采用鼓风机强制通风15分钟后再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危险气体未超标报警则按第5条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㈣ 建造污水化粪池距离老百姓房子的距离有什么规定
室外给水管道底管道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附录 A 给水管与其管线及建 ( 构 ) 筑物间水平净距内
附录 B 给水管与其管线垂直净距
埋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净距应于10m
7.5.4 饮用水清水池、调节水池、水塔应保证水流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通气等措施
饮用水清水池调节水池周围 10m 内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容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 2m 内污水管道污染物达述要求应采取防止污染措施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4.0.13 化粪池(贮粪池)四壁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特别能行车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宜设低洼处防雨水浸入化粪池(贮粪池)位置应设置经停留、处并应靠近道路便清洁车抽吸化粪池与水源、取水构筑物距离于30m化粪池壁与其建筑物距离于5m
㈤ 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与高程布置的一些原则
平面布置原则:
1、各处理单元构筑物的平面布置
处理构筑物是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建筑物,在做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各构筑物的功能要求和水力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确定它们在厂区内的平面位置。对此,应考虑:
(1)
贯通、连接各处构筑物之间的管、渠,使之便捷、直通,避免迂回曲折。
(2)
土方量做到基本平衡,并避开劣质土壤地段。
(3)
在处理构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敷设连接管、渠的要求,一般的间距可取值5~10m,某些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如污泥消化池、沼气贮罐等,其间距应按有关规定确定。
(4)
各处理构筑物在平面上布置,应考虑尽量紧凑。
(5)
污泥处理构筑物应考虑尽可能单独布置,以方便管理,应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管、渠的平面布置
(1)
在各处理构筑物之间,设有贯通、连接的管、渠。此外,还应设有能够使各处理构筑物能够独立运行的管、渠,当某一处构筑物因故停止工作时,其后接处理构筑物仍能够保持正常的运行。
(2)
应设超越全部处理构筑物,直接排放水体的超越管。
(3)
在厂区内还应设有空气管路、沼气管路、给水管路及输配电线路。这些管线有的敷设在地下,但大都在地上,对它们的安装既要便于施工和维护管理,又要紧凑,少占用地。
3、辅助建筑物的平面布置
污水厂内的辅助建筑物有中央控制室、配电间、机修间、仓库、食堂、宿舍、综合楼等。它们是污水处理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
辅助建筑物建筑面积的大小应按具体情况条件而定。辅助建筑物的设置应根据方便、安全等原则确定。
(2)
生活居住区、综合楼等建筑物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应位于厂区夏季主风向的上风向。
(3)
操作工人的值班室应尽量布置在使工人能够便于观察各处理构筑物和运行情况的位置。
4、厂区绿化
平面布置时应安排充分的绿化地带,改善卫生条件,为污水厂工作人员提供优美的环境。
5、
道路布置
在污水厂内应合理的修建道路,方便运输,要设置通向各处理构筑物和辅助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道路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4m,双车道为6~7m,并应有回车道。
(2)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3)
人行道的宽度为1.5~2.0m。
(4)
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º。
(5)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㈥ 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
《给排水手册》第五册中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距离居民区300米以上。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
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
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
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污水处理厂址的选定是城市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厂址的选择同城市和工业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处理后污水出路密切相关,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后续建设发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