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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发布时间:2023-08-23 09:40:07

㈠ 凯里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在哪里

地点:凯里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原厂址内。建设内容和规模:扩建污水处理厂1座,日处理污水能力30000吨,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按一级A标准排放。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㈡ 污水处理厂是什么排放口类型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5.1规定:入河排污口分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实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镇,单纯的雨水排放口不作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应作为入河排污口。

㈢ 环境部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标准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 则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1、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 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一、企业排污口设置:
1、废气排放
项目新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应根据相关规定排气筒(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同时设置设置明显标志。
2、废水排放
项目无废水外排,厂区内设置的雨水排放口,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体废物存储场
项目须对固体废物仓库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渗、防漏设施。
4、标志牌设置
企业污染物排污口(源),应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警告式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
二、企业排污口管理规范:
1、公司生产过程中,公司应如实向环境管理部门申报排污口数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2、本项目的废水排放实现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设清下水排放口。
3、废气排气筒设置便于采样,附近设置环境保护标志。
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在醒目处设置标志牌。
根据环保管理要求,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规范化监测的要求;
(2) 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报的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标、排放口建档。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㈣ 一个污水处理厂设置两个水排污口合理吗

一个污水处理厂设置两个水排污口不合理。根据查询相关显示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

㈤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资料,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拟纳废污水域概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风险评价,影响补偿方案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结论等。

1、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工作。

2、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补充监测、设置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设置影响分析、事故风险评价以及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和结论建议等。

3、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引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1994)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2010)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35-2002>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1991)

其它污水排放标准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在对影响范围和敏感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

可能受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的主要水域、相关区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

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3、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

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

5、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水平年的确定尽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等有关规划水平年相协调。

现状水平年应选取最近具有代表性的年份,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料条件确定。规划水平年应主要考虑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以项目建成排污年作为近期规划水平年。对于需要扩建的项目,以规划确定的建成年作为远期规划水平年。

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等级由各分类指标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区水资源与水生态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类型、废污水排放量等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下表。

㈥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6)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㈦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怎么处罚!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专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 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必须连续24小时出水吗

不是必须,结合运行工艺和适用排放标准,只要符合法规、不超标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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