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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小区污水处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3-05-19 00:31:42

❶ 养殖污水怎么处理

。。减少污水产出

养殖场污水处理成本昂贵,处理的污水越多投入资金就越多,这让很多养殖场疲于应对。其实很多养殖场在处理污水的时候忽视一个问题,减少污水的产出。很多养殖场出于成本控制、管理疏忽或养殖习惯,导致大量本该可以遏制的污水产生。

1.改善维护饮水设备:有些养殖场饮水设备老旧、年久失修,饮水设备存在跑水、漏水、冒水、滴水等情况,饮水设备漏水问题是造成鸡场污水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污水问题老养殖场饮水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是要走的程序。平时要做好饮水设备的巡查、维护,如有发现漏水、跑水情况,应及时修护。

2.改变冲洗鸡舍习惯:有些养殖场清扫鸡舍内粪污时会用清水冲洗,虽说这样清洗的很干净,却产生了大量污水。尽量减少用水冲洗鸡舍的频次,鸡场预算不足时,可在鸡舍地面铺上垫料(含有发酵菌种),这样既能减少清洗鸡舍的麻烦,减少污水产生,也能使鸡粪便发酵,便于后续的处理。如果鸡场资金预算充足的话,可安装自动清粪设备—刮粪机,同样可以减少污水的产生。

3.改善排水系统:鸡场要做好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和排污管道要分开建设,互不影响,可有效减少污水的产生。

二、解决养殖场污水处理问题第二步:多管齐下,层层净化

养殖场污水需要净化处理到国家制定的标准才能排放到外部环境,需要处理的物质包含有机质、含氮化合物、重金属离子、药残等,处理以上物质不是一道两道工序就能完成的,需要多种处理工艺层层净化,才能解决污水处理问题。

1.物理处理法:利用格栅、滤网或化粪池进行前期的物理处理,去除悬浮物和沉淀,这到工序可有效过滤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体物质。

2.化学处理法:利用化学反应原理,通过加入一些制剂,例如三氯化铁、硫酸铝、硫酸亚铁等混凝剂使污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物质沉淀而达到处理污水的目的。

3.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细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时往污水中加入空气,活性泥通过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来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也可使用生物膜法来处理污水,由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池及生物流化床等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过一层表面充满生物膜的滤料,通过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来处理污水。

❷ 养殖场环保标准离河道多少米,污水处理方法

养殖场环保标准离河道应是不得少于1000米,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主要分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等。

一、养殖场环保标准离河道多少米

1、根据环评里畜禽养殖的选址与河道的距离是不得少于1000米。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污水处理方法

1、物理处理:主要对于小面积养殖户,通过粪池以及过滤网等能够用于过滤或沉淀污水并将污水中的悬浮物过滤出来的一种处理方法,它的缺陷就是还有残留下很多的污染物,需要后期进一步作出处理,否则是不达标的。

2、化学处理:成本高,处理较彻底,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的成分研究出来的一种用于溶解物质或凝固污染物的化学药品。最常见的是利用氯化物进行水质消毒,比如说将氯化铁倒入污水中凝结杂质,达到进行净化水质目的。

3、生物处理:是最环保、最彻底并且成本最高的一种方式,净化的时间比较长,利用微生物对污水中污染物的分解来达到净化水质的作用。

❸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

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3)养殖小区污水处理方案扩展阅读

对污染源的控制,通过有效控制和预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减到最小量。

(1)
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资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进的生产工艺。清洁生产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有:改革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

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废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废水浓度降低等。清洁生产提倡对产品进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强调末端处理。

(2) 对生活污染源,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3) 对农业污染源,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须从“防”做起。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

❹ 如何加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一、我国养殖业褰污污染概况
1.畜禽养殖场粪污特点。数量大,臭味重,

全国畜禽粪便年排放量已超过40亿吨。含氮量髙,水分适中,含有较多的腐殖质。水分含量和C/N取决于是否使用垫料,垫料的类型和数量、管理方式以及气候等。

2.养殖场粪污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病死动物尸体随意丢弃。

3.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总体布局方面。受制于地形、地势、交通以及习惯、经验甚至形象等,场区布局不尽合理,各功能分区不能按照风向和地形布置。场区内设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考虑不周,净污分区不明确。一些重点部位,或因操作或管理不便,设计时往往会降低防疫要求,比如:隔离舍、出入口消毒通道及设施、病死畜禽处理设施等配置不完善或形同虚设。

4.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运动场粪污收集与渗漏;清粪工艺与后续粪污处理工艺不匹配;粪污处理工艺选择不合理;作业环境差,设备故障率髙;缺乏科学的规划,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没有要求;养种结合不够,缺少粪污髙效利用的途径。

二、国外畜禽场褰污处理方式解析

1.丹麦。全国设有22个集中沼气发酵站,每个发酵站负责5km以内的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农户免费向沼气站内提供畜禽粪污,免费获得相当量的有机肥料。沼气站由公司经营,通过沼气发电、供热来获取利润。

2.美国。(1)浅集粪池系统。在美国东南部使用最广泛,各个生产阶段均可使用,每隔5〜7天清粪1次。集粪池深0.6m。分娩舍内在粪池端头一侧设有排粪口。集粪池底部设一定坡度以便排粪。每次清粪完成后需向粪池中添加几公分深的水。(2)深粪坑系统。美国中西部使用广泛, 各个生产阶段都可使用,集粪坑深一般为2.5m,抽粪时,通过风机洞口将粪污吸走。集粪池的大小一般以贮存一年的粪污为准。

3.荷兰。传送带干清粪工艺:舍内实现粪尿彻底分离,粪便:富含P元素和有机物一堆肥;尿液:富含N元素一沼气或反渗透处理。

三、畜禽场褰污处理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粪污处理应包含的环节:粪污收集、粪污输送、粪污堆放与贮存、粪污处理与利用。

1.粪污的收集问题一减量化措施。清粪方式的影响:舍内粪污的区域范围、冲粪用水量、舍内粪污是否能及时清出、清粪用工和劳动强度、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结合。

2.场区粪污输送一暗管/沟。场区粪污输送渠道应位于挤奶/转群/污道通道下方,宽度依据流量而定,深度冻层以下。

3.场区的粪污贮存。要用集粪池+搅拌汞,更有利于粪污的发酵。

4.粪污处理与利用方式。物理、化学处理方法有:固液分离、絮凝、过滤;好氧、厌氧处理及生物处理:堆肥、沼气、氧化塘、人工湿地、 膜处理。

固体粪污抛洒到田间作为肥料,处理后的污水和沼水也可以喷灌农田,还可以作为无土栽培的营养液。

四、畜禽场褰污治理技术模式

1.种养结合模式。采用干清粪或水泡粪方式收集粪污。干清粪时,固体粪便经堆肥或其它无害化方式处理,污水与部分固体粪便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等处理,在养分管理的基础上,将有机肥、沼渣沼液或肥水应用与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茶园、林木等;采用水泡粪方式,粪污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处理,还田应用于农业。

2.循环利用模式。采用干清粪、控制生产用水、减少养殖过程用水量;场内实施污水暗道输送、雨污分流和固液分离,减少污水处理压力;处理后的污水主要用于场内冲洗粪沟或圈栏等,固体粪便通过堆肥、基质生产、牛床垫料、燃料等方式处理利用。关键要素:工艺设计和工程技术的配套。

3.达标排放模式。采用干清粪方式,养殖场污水通过厌氧、好氧等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固体粪便通过堆肥等处理利用。关键要素:成本问题。

4.集中处理模式。在养殖密集区,依托一个规模养殖场或独立的粪污处理企业,对周边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粪便或污水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理。可以是固体粪便处理、养殖污水集中处理、或粪便和污水集中处理。

5.多种模式并举(多元化)治理。多种模式相结合利用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五、新形势下畜牧业面临的坏保挑战

近几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部专门针对养殖业的环保法律);2013年10月15日,农业部颁布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并开始实施;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订之中,对养殖场的大气污染也要监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正式出台,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

4月15日,张桃林副部长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态,农业已超过固液成为我国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

1.条例分析了养殖业污柒问题主要原因。中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几个主要原因:产业增长迅速,粗放、管理水平低,规模化水平不够;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布局不合理,过度集中;与种植业脱节,化肥的优惠政策,农村劳动力的减少等等,致使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没有建立完善的动物尸体收集处理体系。

2.条例的基本特点。抓大放小;全过程管理;加强监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利用为主、治理为辅;扶持鼓励引导为主,奖惩并举。

3.条例主要内容一综合利用和治理。支持综合利用;支持种养结合,推动就近地利用;还田利用,要考虑土地笑纳能力,消毒以防止疫病传播;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要采用措施防止污物外泄;排污要达标达总量,未经处理不得排放;产排污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告;尸体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防止疫情传播,防止环境污染。尸体处理享受政府补贴;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应由县级政府组织治理措施,包括配套建设设施,布局调整和搬迁、转产等;养殖户因规划调整、禁养区划定等整治等,受到损失可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正度予以补偿。

4.条例主要内容一激励措施。环保等资金支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利用畜禽粪便制造有机肥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用电优惠、优先运力安排、购买和使用享受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发电上网和自用;自愿进一步减排的可按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申请奖励,优先获取相关政策支持。

5.关于新环保法。将保护环境列为基本国策;集中解决环境法律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了政府的环境责任(环境质量、环境改善的财政投入、宣传与普及、突发事件处置、监管等);企业环境义务(清洁生产,按照要求排污一量、质,排污费,安装监测设备,制定突发预案,公开排污信息,建立环保责任制度);环保部门监管执法(停建罚款,查封扣押,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针对违法成本低,加大了处罚力度。

6.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思考。(1)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收集环节工艺研究与设备研发:不同规模的粪污差异化处理模式与经济节能处理技术(能源环保型、环保型、经济型)。小型场采用分散收集、统一处理,大型厂采用机械清粪一管道输送一集中贮存一髙效处理与利用;轻筒型、智能化粪污收集、施用机械设备研发;粪污生物安全髙效循环利用技术包括污水回用、垫料、养藻;雨污分流;养殖工艺和生产方式转变。(2)政策层面:突出粪污处理的公益性性质;采用多元化政策扶持方式(农机购机补贴、处理运行费用补贴、以奖替补);建立粪污处理与施用规范;综合考虑养殖业布局、规模,研究制定我国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策略;加强监管。

❺ 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水治理文件

目前有两个文件影响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水治理:

1、江苏农业环保:关于专进一步加强农属业源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2012年发布
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固体废物及废水贮存设施,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建设沼气工程,沼液通过密闭管道还田或废水经生化处理达标排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参考文献:www.gepresearch.com/105/view-364257-1.html

❻ 农村小型养殖场如何进行整改达到环保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让罩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族滑蔽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兆州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总之养殖场的污染需要提前预防,根据养殖规模综合利用与治理才是长期发展的硬道理。

❼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对策】
1.采取紧急而切实的行动,对已经受到严重污染的渭河和黄河干流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黄河干流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还在走只顾发展,不顾环境,或者是“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这条道路急功近利,破坏性利用资源,污染环境,不仅危害子孙后代,而且已经危害到了当代人类,因此是十分错误的。
克服这一危机的根本途径是改变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体来说,为了救活渭河,保护黄河,需要采取综合的措施,严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从末段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第一步是要调整产业结构,对于新上的开发项目,必须加强对发展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坚决不上资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项目,并要坚决淘汰已有的污染严重项目,要坚决杜绝东部地区淘汰的污染企业西迁。
2.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防止水污染处于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显污染的地区的水污染态势加重如果从工业化的起步时就开始注意把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西北地区就能健康发展。
具体地说,新疆的乌鲁木齐市、甘肃的白银市以及陕西的铜川市等城市和地区,应在对原有污染源尽快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的同时,严格把住新建项目关,做到在还清老账的同时确保不欠新账,使大多数属于Ⅵ类水质的河流得到改善。对于人烟稀少、河流水质保持在Ⅱ和Ⅲ类的城市和地区,则应一步到位,跨越传统发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实现发展经济的目标。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争取实现工业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的零增长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业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我国西北地区的发展中应提出实现废水排放量零增长的要求。国内外的实践包括西北地区一些先进企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可能性。
在黄河流域除了发现有机污染和氨氮外,还发现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户是化工行业、造纸行业和冶炼行业,石油类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矿山开采、化工行业和冶炼行业,汞则主要排自冶炼行业和矿山开采。这些行业必须迅速革新工艺,改进管理,彻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4.加大城市废水处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为西北地区开发提供稳定可靠的水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废水经过妥善处理后完全可以回收利用于工业、农业、市政等,应该在严重缺水的西北地区加快城市废水处理的速度,使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尽快摆脱污染的局面,尽快提高处理后废水的利用率。
城市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必须与城市废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同步进行,以免重复东部地区很多城市犯过的错误,即由于管网系统建设的滞后而使废水处理厂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城市废水处理工艺技术的选择十分重要,不应照抄、照搬东部地区甚至国外的所谓先进工艺技术,而应特别注重采用适合于西部地区自然条件的废水天然净化系统,西北地区地广人稀例如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系统和氧化塘系统。
5.加强面源污染控制,规范农药、化肥使用西北地区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89.3%。农牧业带来的污染不容忽视。国家应出台政策规范和限制农牧业农药、化肥的使用种类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态农业。这不仅关系到西北地区水污染的控制,也关系到西北农产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❽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如何处理

1、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物理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对污水的物理处理其实并不是一个特殊的理想,但对于小范围的繁殖伙伴来说却是非常值得参考的。它主要是一种处理方法,可以通过化粪池过滤或沉淀污水,过滤出污水中的悬浮物质。它的缺点是仍有大量污染物残留,以后还需要进一步处理。

2、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化学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化学处理方法主要是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的组成来溶解物质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见的是利用氯化物进行水消毒,如将氯化铁倒入污水中浓缩杂质,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3、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生物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污水的生物处理是最环保、最彻底、最昂贵的方式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以达到净化水的作用,虽然污水中已有微生物。但由于它们的活动在污染后大部分已经消失,我们需要引入微生物。它唯一的缺点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净化,所以你需要购买能促进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质和营养液,从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其他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农场污水的处理方法很多,如活性污泥处理,生物过滤,生物分层,普通过滤,普通冷凝和沟壑。在许多情况下也使用这些治疗。可以用。我在这里举个例子,谈谈一般的过滤处理方法,一般是在农场附近挖一个水池,然后在污水的口中放一层滤膜,这样当污水是排出后,杂质将从水体中分离出来,从而可以达到一定的废水净化处理。

❾ 处理后的废水作为水肥资源回用农业模式有哪些

(1)大中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以沼气为纽带的能源环境工程模式

该模式是以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并进行综合利用为内容,实行固液分离,以厌氧发酵为主要环节,并与好氧处理相结合,将能源(沼气)生产,养殖业污染物处理、有机肥料生产和处理后废水的利用等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工程模式。

(2)养殖小区推行集中治污、分散利用模式

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水经一级处理(沼气池或酸化池)后,通过污水管进入集中处理系统,以厌氧发酵为主体工艺,结合氧化塘、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系统,出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可达标排放,同时利用部分沼液作为周边果园的肥料,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的多层次利用,较好地解决养殖小区的污染问题。

(3)农村小规模化养殖场建生态型沼气工程模式

通过沼气发酵技术利用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和沼气肥生产,合理循环地利用物质和能量,解决燃料、肥料、饲料矛盾,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良性循环。

(4)发展能源生态模式

畜禽养殖户集中的专业村,因地制宜,推广“畜禽沼果(茶)”、“畜禽沼菜”等能源生态模式。通过户用沼气池建设,开展综合利用,处理畜禽粪便污水,在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同时,可拉动养殖业,调整种植业结构,促进农户基本生产、生活内部的生态良性循环,实现养殖粪污的无害化排放,资源化利用,生态化处理,推行“畜禽-沼-果”模式,发展庭院经济。

❿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如何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开展水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接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
第二章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第十三条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口),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提供取样、监测等便利条件。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发现被检测水质未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业对工业废水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章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十八条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应当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预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第二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应当纳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
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处理处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按照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布局,强化农业的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分区域建设集中或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水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收集贮存设施。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沿岸划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加强对生产、运输、销售、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禁止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设备,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稳定、持续的发挥水体净化功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入黄河排水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沟综合治理,减少入黄河排水沟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入黄河排水沟沿线散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应当纳入排水沟综合治理范围。
第三十九条利用地下热水资源进行取暖、洗浴、水上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对尾水进行降温或者降低有害成分等处理,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实现对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在河流、沟道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处设置地表水水质和水量监测断面,实时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河流、沟道上游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第四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第四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监测记录和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水环境修复责任,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水环境损害发生后,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造成水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条鼓励水污染防治、市政建设等专业企业,通过委托管理、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经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五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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