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泔水处理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3-05-09 22:00:12

① 食堂废物成分及处理方案

你好找到咯~~

食堂餐饮垃圾如何处理最划算?
食堂、餐饮的垃圾也称潲水,成本低廉、营养丰富,是养猪的好饲料。但潲水是不能直接用来喂猪的,是需要经过处理加工后才能饲喂。传统潲水的处理方法是煮,不仅辛苦、浪费燃料,而且很容易变质,不能保存。利用微生物可以将泔水发酵成安全饲料,金宝贝潲水饲料发酵剂是最理想的选择,确实很划算。
1、发酵方法。将40—50%的潲水用金宝贝泔水饲料发酵剂发酵处理,其配方为:麦麸、米糠、潲水按30%:30%:40%的比例混合,含水较多时要沥干为好,金宝贝潲水饲料发酵剂按千分之二添加,搅拌均匀,使含水量控制在65%。含水量合适与否的判断办法是:用手紧抓混合的物料,能成团,见水不滴水,落地即散。然后,装入发酵池(上小下大,有水槽,能容一两吨物料)密封发酵,3-5天即可发酵完成。每次取用后,再盖好盖,可保半年以上不坏。喂猪时,视猪的大小情况,加用20-60%与未经发酵的潲水(一定要经煮沸消毒)混合后饲喂,每月驱虫一次(可用金宝贝去虫粉)。
2、用金宝贝发酵潲水的好处。
(1)免却了传统的蒸煮的麻烦:一般用潲水喂猪,都先要烧煤炭进行蒸煮熬制,非常麻烦,费时、费工、费钱,又要购置设备等。而且没发酵的潲水只能是喂100斤以上的大猪才可以。
(2)潲水理化性质的改变,使喂猪更加方便:发酵后的潲水,经戴先生的试验,可以喂养50斤的小猪,不会造成拉稀腹泻,相反,没有经过发酵的潲水,即使是煮过的,也不能喂100斤以下的小猪。结果是养猪的成本大幅度地降低了。
(3)发酵后的潲水可以代替全价饲料中80%的麦麸、玉米粉等来使用。
(4)可以有目的地对潲水进行存储,时间在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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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4很开心能为你回答喔 :)

② 关于餐厨垃圾处理政府有哪些政策和措施

政策和措施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由省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开展居民家庭厨房厨余垃圾粉碎处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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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猪瘟/餐厨垃圾处理问题的高度重视》 的通知

关于猪瘟,餐厨垃圾处理问题,国家各部门高度重视,禁止一切泔水收运工作,从源头狠抓“泔水猪”问题,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餐厨垃圾处理一直是各地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垃圾资源化处置可有效杜绝地沟油、泔水猪等问题。

3.《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2017 年8月,国家机关事务局、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于餐厨垃圾。明确提出“大力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建设。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2019年6月住建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5.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厨余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的意见》的发文说明

意见表明推广范围确定为每日0.3吨以上的党政机关食堂、1吨以上的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餐饮单位,3吨以上的农贸市场,并为此提供配套扶持政策,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市财政按照设施购置费的40%给予补助,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给予适当的运行奖励补助,同时将奖补政策纳入财政预算,并提出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以及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

6.《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及农贸市场湿垃圾管理条例》有关湿垃圾部分条款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湿垃圾预处理后,用于家庭园艺/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湿垃圾日产量达到10桶/日(以240升垃圾桶计)及以上,应当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7.《关于南京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鼓励厨余垃圾2吨/日的农贸市场配置厨余垃圾处理机,餐厨垃圾200KG/日以上单位配置餐厨垃圾处理机,各区结合中转站建设小型餐厨垃圾处理站。通过资金补助、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政策等方式,鼓励垃圾生产企业自建设施,鼓励企业参与协同处理农贸垃圾。

8.《关于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的通知》

新建等集贸市场、超市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备,确保餐厨/厨余/果蔬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采用制成有机肥处理技术,处理产物应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的要求。

来源: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③ 北京的环境卫生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局扮山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缺隐标识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桐中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履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九条 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条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第四十四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五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十六条 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装载的货物应当包扎、覆盖,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应当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六十五条 本市四环路以内地区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本市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公共厕所。

第六十六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

第六十七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七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

④ 餐厨垃圾做饲料现在允许吗

法律分析:饲料安全和食品安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已明令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骨肉粉、动物内脏、血粉等动物性蛋白质饲料,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饲料安全工程确保动物及动物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泔水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泔水的统一处理是大势所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大事。各级政府有必要协调制定一项政策,禁止直接用泔水饲喂畜禽,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用泔水加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取缔收购各类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的泔水,严格控制各类公共饮食餐饮行业未处理的泔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⑤ 给猪吃的为什么要叫泔水

家庭在吃完饭后把剩下的饭菜之类倒在一起(比如说桶里)混合,那些剩饭菜就叫做泔水,也叫潲水又称馊水。

城市泔水是指人们在饭店、餐厅、学校、单位食堂等处废弃的剩饭剩菜,不包括做菜前废弃的蔬菜、鱼肉等下脚料和人们在家里废弃的剩饭剩菜与水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猪本身的习性除了吃素以外,也吃腐肉,甚至还会食粪。泔水对于猪来说,只是一种普通的食物。而且,只要泔水不是太特别,通常来说都是能满足猪的日常营养需求的。

(5)泔水处理的政策扩展阅读:

用泔水喂猪的养猪户通常都是居住在城镇周边的散养户,绝大多数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泔水中含有的病源微生物一旦侵入,即可引起发病;这些病猪再通过不法猪贩的收购、出售,很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

当然,杜绝“泔水猪”,并不是简单地将泔水统统扔到下水道冲走了事,那样做也会造成污染,而且浪费。正确的方法是对泔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给餐厨垃圾找个好出路。

餐厨垃圾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既可成为优质有机肥,也可作为饲料而利用,这不仅能够解决“泔水猪”问题,而且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但就全国而言,餐厨垃圾的处理率还很低。因此在这方面仍需要做大量的教育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

⑥ 酒店餐厨垃圾处理有什么好方法吗

1. 物理分选处理
主.要是采用一系列方式,实现垃圾中的各成分的分离,之后统一回收。这种方法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做到了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和把垃圾所可能造成的污染降到了最低限度。但是,由于其所需成本较高,除了少数发达国家使用外,大多数国家多不用此法。

2. 粉碎直排法
美国早在上世纪40年代已经成功地研制出个人家庭食物垃圾处理机,具体其原理为:利用高速运转的刀片将装在内胆中的食物垃圾打碎后,将搅拌物冲至下水道,从而解决居民丢弃和存放餐厨垃圾的烦恼。同时日本也很早研究出了餐厨垃圾处理机,甚至有的还配置有臭氧除臭器,以用来除去餐厨垃圾垃圾所产生的多种气味。

3. 填埋法
餐厨垃圾的填埋法处理,是一种厌氧消化处理方法,可将其中的有机物分解生成CH4,且可以将垃圾完全的处理掉。这种技术方便,不会留下残余物的处理问题,但这种方法虽可以较好的处理餐厨垃圾,但却是以消除垃圾为目的,并不能实现餐厨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4. 厌氧处理
由于餐厨垃圾中含有各种动物肉类,如去做饲料,同类相食极易引发口蹄疫和各种疾病,从而传播给人类而造成危害;去填埋由于其含水量高容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液而污染地下水;做肥料,生产过程中臭味四溢,影响周围环境;而厌氧处理可产生大量沼气,沼气是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可用于发电和做燃料,且由于系统全封闭而无异味。

5. 微生物处理
即通过微生物的代谢生长活动对餐厨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和利用的过程。发酵方式主要包括固态发酵和液态发酵。由于固态发酵具有能耗低、周期短、产率高等特点,现在多采用固态发酵。固态发酵分为单一菌种固态发酵和混合菌种固体发酵,现在多采用混合菌种固态发酵技术:即利用两种及以上的细菌发酵餐厨垃圾,利用多菌种间的协同作用,在产生大量的纤维素酶类降解纤维的同时,充分利用碳源氮源等营养物质合成单细胞菌体蛋白,提高蛋白饲料的营养价值。固态发酵具有适口性好,蛋白消化吸收率高等优点,也避免了传统工艺餐厨垃圾营养物质利用不彻底等问题,是再利用餐厨垃圾生存生物蛋白质饲料资源的一种重要方法。因此,餐厨垃圾微生物处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6. 堆肥法
餐厨垃圾中的有机质较多、营养元素含量较高,碳氮比比较合理,适合微生物的生长代谢,是一种较好的生产原料。餐厨垃圾堆肥的基本技术可分为厌氧发酵堆肥和好氧发酵消化两类。其中高温好氧堆肥是目前一种较普遍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在较短的周期内完成物料堆肥的熟化过程。而在堆肥过程中产生的高温,能明显的抑制有害菌。
7.餐厨垃圾处理设备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降解菌产生多种酶,对分类后的有机垃圾(如果蔬、菜叶、菜根、食品残渣、鸡鸭鱼肉废弃物、虾蟹壳、蛋壳、骨头和脚等)进行可快速分解,即使是较难处理的顽固性垃圾亦有很好的分解效果。设置好运行参数后,即可24小时自动运行,90%的有机垃圾在12-24小时内代谢成水蒸汽、生物热能达标排放,10%的固体排放物还可作为有机肥进行果蔬栽培,整个处理过程无公害,不存在二次污染。符合国家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就地处理的原则。餐厨垃圾处理设备适用于酒店、宾馆、餐厅、住宅小区、菜市场、食品加工厂、机场与船舶等产生有机垃圾的源头场所。

⑦ 20年前农村家家都用泔水喂猪,可为什么现在的泔水猪不能吃了

我1999年开始卖猪肉,恰是20年前,初入道,猪肉知识几近为零,只得拜师求艺。 师傅年轻时即与猪结缘,先是劁猪、治猪病,继而在公社肉食站收猪、杀猪族弊卜、卖猪肉,人送外号“架子客”,年届不惑时忽然失了业,无奈受雇于我,做了我的师傅。 一次,我们无意中进购了泔水猪,外表无异, 剔开后,却吓了师傅一大跳:“把他家的,这肉怎么不收尸(在低温环境下逐渐变硬)?”肥膘色泽发浑,取一小块煮熟品尝,口感亦有异味。当时不明所以,后来研究猪肉,确认其为泔水猪肉。

从以上故事可以看出,我师傅与猪打了大半辈子交道,不知道、不认识泔水猪,可见,以前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泔水猪的。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食物短缺,几乎没有剩饭剩菜喂猪,所谓的泔水,无非是刷锅水之类,而且数量很少、没有油水,构不成猪的主要食物。改革开放后,解决温饱奔小康,餐厅、酒店大量兴起,国人好面子,请客必须有“硬菜”、分量足,造成铺张浪费,于是有了剩饭剩菜洗锅刷碗水喂猪,废物再利用。

餐厅、酒店的剩饭剩菜品种、来源复杂,含油量很大;混有含洗洁精、钢丝球、消毒剂的刷锅洗碗水,可能混有烟头、餐巾纸、牙签等杂质;而且因为城市管理,不可能随时拉走消纳,放置时间过长,夏秋季容易腐烂变质;还可能混有肝炎、病毒性感冒、寄生虫等人畜共患疾病的病菌,即使加热杀菌,一些病菌也不能完全杀灭,影响猪只 健康 ,继而成为病毒携带者,再传染给人。

泔水猪多为城郊小型养殖场混合能量饲料如玉米等加热所养,养殖时间略长,猪肉肥膘、猪油呈浑白色、不亮净,肉纤维略长、粗,在低温环境下(1~10℃)不能收尸变硬,有异味,有可能携带病菌,为垃圾食品。

因泔水养猪属废物利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并不禁止,只是要求饲喂时必须高温杀菌。自去年非洲猪瘟肆虐后,发现20%强的疫情发生点与泔水饲喂有关,为保护我国的生猪产业,减少传染性疾病发生,各地陆续出台政策、法规,禁止泔水养猪,违反者予以重罚,举报者予以奖励。

看到这个问题,想起了我回答的上一个问题,也是有关泔水猪的问题。上一遍中我解释了什么是“泔水猪”及其与饲料喂养的猪有卜贺什么不同。我想你所提问之前可能不了解,什么才叫“泔水猪”。泔水猪是指用饭店、酒店、宾馆、餐厅的剩菜剩饭垃圾等,未经无公害化处理喂养的生猪,才称得上是泔水猪!

你所提到的20年前(也就是98年,99年)那时家家都用泔水喂猪,这是不存在的。记得那时我家及周围邻居都有很多户喂有生猪,那时农村还没大规出去打工。喂猪就是一项农副业的收入,也有许多农户是用来当年猪杀了过年的。

至于你理解的那时用泔水喂猪,可能时平日里我们每户家中有吃不完的剩菜饭,会拿去给猪吃。其实,这种情况也有的,不过极少。因为当时我们农村人的生活经济水平很低,无论做饭还是炒菜都是极少浪费的。

而那时农户家喂猪,还是主要以五谷杂粮、麸皮、时令蔬菜等喂养的。小贤记得,在我们豫东这边多数喂猪的农户,都会种植大量的玉米,红薯来喂猪。农户家这样喂出来的猪,生长周期会较长,不比现在养猪厂的猪三四个月就能出栏。但农户家的猪在肉质和口感上是不一样的。

现在泔水猪由于长期食用,泔水为饲料。体质多病易死之,身上会有携带很多种病菌细菌,且有可能会传染给人类。所以,现在国家不允许用未经无公害化处理的泔水喂猪。也建议大家不要胸买一些非正规渠道宰杀的超低价猪肉,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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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猪肉消费最多。华夏五千年,猪吃泔水,羊吃草。专门吃饲料,仅仅才几年。历来,家家户户,做饭剩下的面汤,刷锅水。菜梆梆,粮杂杂,粗糠糠,人不能吃的,都喂了猪。能利用,不浪费,无垃圾,无污染,自然循环。十二生肖,猪在最后最底层,猪属水,好水,山泉水。猪会游泳淴水,鼻子伸在泔水里,从不强鼻子强咀。这都是上天的安排。如今,不吃泔水吃饲料,改变了猪的习性,上帝的安排。南方发洪水,淹死很多猪。饲料猪,根本不如泔水猪。五千年文化,科学根本弄不清。现今,三高多,疾病多,医院人满为患。病从口入,与肉食也有一定关系。总之,几千年来吃的都是泔水猪肉。

20年前的农村家家用泔水喂猪,而现在的泔水不让猪吃了。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个人认为还是泔水的本质发生了变化,只是都叫泔水而已。

20年前农村家家用来喂猪的兆穗泔水是自己家里面炒菜的洗锅水,然后掺入到煮熟后的草食当中,混合后给猪吃。草料含有的植物纤维高,脂肪含量少,少量添加油水对猪的生长是有利。每到秋天红薯收获的时节,为了给猪长膘,都会煮红薯给猪吃,并在红薯泔水里面加上盐等。

现在的农村喂猪的人家少,猪的吃食在农村仍然是煮熟的草料。只要还在养猪的人家,洗锅水仍然保留来喂猪。我们吃这种猪的肉仍然能吃到以前的味道。

养殖场喂猪除了喂饲料,为了降低成本也会收集餐馆里面的厨余垃圾以及剩饭剩菜汤。这些食物统一混合装在一个塑料桶内,各种调料、油水、纸巾、消费者的口水等也混在内。有些一两天才收集一次,特别在热天很容易变质。这就变成了一个细菌病毒滋生的场所,猪吃了这样的泔水后,就算没有生病也会成为病毒的携带者,最终流向我们消费者口中。

农村家里的泔水来源单一,都是自己家里的食物。只是怕变质浪费才给猪吃。而养殖场收集的泔水是多个餐馆,多种东西混合,且特别容易变质。看到过收集餐馆厨余垃圾的应该有一种看到那个桶就不想进去吃饭的感觉。

在儒生个人看来,现在农村自己家里喂猪的泔水还是可以的。但从餐馆收集而来的泔水就算要使用也必须经过高温灭菌才能让猪食用,否则就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

总是偷换概念真的没有意思,有关部门是禁止泔水养猪,但这些泔水是指酒店、饭馆、工厂食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20年前,你见过几户农家用这样的泔水喂猪?以前生活水平差,农家哪有多少剩饭剩菜,只是偶尔会用剩菜剩饭饲喂猪。

1、农家剩饭剩菜和主管部门所说的泔水是两个物种。

2、农家剩菜剩饭喂猪是合法的,没有任何人限制。需要提醒的是以前的农家剩饭剩菜基本没有肉,相对安全。但现在不一样,油水也变多了,除非你不怕猪传染非洲猪瘟,否则建议还是别用。

3、城市郊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养猪人用泔水养猪,虽然前些年管理的不严,但也处罚了不少。这些人之所以冒着风险用泔水养猪,利益驱动罢了,泔水成本低,能够多赚钱。

4、为什么禁止泔水喂猪?一是有生物安全风险。非洲猪瘟大家都知道,98年 历史 了,有37个国家发生过,其中泔水传播的病例超过30%。二是肉的品质差。泔水喂大的猪,肉质不好,口感也差,一般情况下食品企业拒收。有些人说泔水猪肉品质上佳好吃,纯属扯淡,忽悠不懂行的消费者。

总之,20年前农村用自己家里的剩饭剩菜养猪没有人管,现在也一样没有人管,但如果你用酒店、饭馆、学校和工厂食堂等场所的泔水喂猪,就有人管了。现在发生非洲猪瘟的省市有20多个,为了自己好,也为了你周边的养猪人好,建议不要冒险用泔水喂猪。

20年前农村家家都用泔水喂猪,可为什么现在的泔水猪不能吃了?其实道理很简单那就是现在的泔水猪同以前农民养的泔水猪有显著的差别。

1、品种

以前农村养的泔水猪,品种都是我们本土的土猪,土猪在常年的家庭驯养条件下已经逐渐了适应了泔水的饲养方式。

而现在养的泔水猪都是从国外引入的洋猪,洋猪进入国内时间短并未适应泔水的饲养方式。

2、泔水

以前的泔水是咱自己的剩饭剩菜,一般当天剩了当天就给猪喂了,即使有变质等也是少量的。而现在泔水猪的泔水都是从饭店、食堂、餐馆等地方的剩饭菜,泔水可能是两天甚至三天才会来拉一次,时间长了尤其是夏天很容易就变质了。

另外以前养的泔水猪泔水只是辅助,而现在泔水猪的饲料成了辅助,这也是以前和现在泔水猪的一个重要差别。

3、非洲猪瘟

据对发生非洲猪瘟猪场感染渠道分析发现,国内有接近20%的非洲猪瘟疫情是因为饲喂泔水而导致的,因此泔水猪饲养也成为了我国非洲猪瘟的一个重要的传播途径。

目前禁止饲养泔水猪不仅是出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考虑,也是出于国内养猪行业发展的考虑。为了禁止泔水猪饲养各地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有的地区现在发现饲养泔水猪可以举报,若是举报查证属实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

先不说题主所说20年前的泔水和现在的泔水有什么不同,就说为什么要禁止泔水养猪?本来利用厨房剩余和吃不完的剩菜饭养猪已经有些年头了,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泔水里很多肉类,比最早期的食堂油水可大了,又可以省去泔水处理问题。

原来我去过城市周边用泔水养猪的猪场,从经济上讲是实惠的,只要耐得住那股 恶臭味 ,还有那 苍蝇黑麻麻的一大片 。餐厅和这些猪场是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每天的泔水猪场老板必须负责拉走,不能一下要一下不要。

禁止泔水养猪最主要的原因是 泔水已经腐坏变质, 特别是天气热的夏天更是程度严重,虽然也经过煮热,但这是用腐坏剩余食物来喂猪,所以后来人们也认识到这一点,把用泔水喂的猪叫做 垃圾猪 。长期用泔水喂大的猪肉和背膘颜色和正常饲养的有所不同,特别的背膘明的偏黄。

再有一个主要得原因就是 泔水容易招引和滋生大量苍蝇,苍蝇是疾病传播的病菌携带者,对人的 健康 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大多这样的猪场也没有防控措施,所以禁止泔水喂猪的决定是对的。

那现在农村的泔水可不可以喂猪呢?最好禁止,道理是什么呢?按理说都是自家的剩菜饭,没有以上所说的变质什么的,也没人管。因为已经证实了 非洲猪瘟从厨房剩余和泔水喂猪而感染非瘟是很重要得渠道之一,比例占的不少。

现在农村生活比原来好很多了,每天的肉、菜大多依靠外面购买,特别是 肉食,不可能每天能自给自足 ,经过高温烹饪的肉食可能把非瘟病毒灭了,那 烹饪前的加工呢? 这就是关键点所在。

以前那个不能叫做泔水,那是老百姓家的剩菜剩饭,扔了浪费所以喂猪,喂鸡,很正常。再有自己家能有多少剩菜剩饭,养猪还是要喂食一些稻糠,玉米面之类的其他事物。那个年代物质匮乏。百家姓家基本上家家都会养殖点,家禽,家畜什么的。可以换钱花贴补家用也可以过年杀掉自己吃。相对应的病害也很少。是正中的溜达鸡,溜达猪,所以那点剩饭剩菜不能叫泔水。

现在是市场经济,工业化,规模化时代,百姓很少有时间和精力自己喂养一头两头猪了。因为买一头猪比自己养都便宜,自己还得耗费精力得不偿失。现在都是专业化,规模化养殖。这也是 社会 进步经济发展的结果。经济发展加速了 社会 分工。

所以就有了专业的养殖户,养殖场了。有些养殖场黑心老板为了节省成本喂猪泔水。所以就有了泔水猪。那什么是泔水。就是饭店,宾馆,食堂,酒店里的大量剩菜剩饭。其中什么材料都有,腐败变质情况严重。也因为收集于多个地方,是多人吃剩下的东西,难免会携带病毒,交叉感染。比如说人的手足口病,就是人畜共患病。传染给牛羊猪,就是口蹄疫。

这些泔水就是一个传染源头,即便泔水里没有携带病菌。那变质发霉的食品喂出来的猪能 健康 吗?肉质肯定不好。食品安全能保证吗?所以国家严谨泔水猪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事情很难得到根治,其中原因复杂我还是不细说了。

总之这次非洲猪瘟疫情与泔水猪脱离不了关系,虽然这次疫情为养猪行业带来了不小的打击。物极必反,否极泰来。我也希望借着这个契机国家能重新调整行业结构,严格管理养殖企业。把一些害群之马剔除。让养猪行业尽快走出困境。平稳,有序的发展。保证百姓的食品安全。

以前人们吃什么?猪吃什么?现在我们吃过的剩菜剩饭,用洗涤剂洗碗、洗锅,然后将清洗后的泔水倒给猪去吃。当然,这些洗涤剂等有害物质全被猪猪吃了进入,人们在吃猪肉的时候,其实就能吃到这些物质。而过去,给猪喂野菜,人们吃饭后的泔水也不会使用那么多洗涤剂等。其实从生活条件的变化中,也给人们带来一些麻烦。所以我们能不吃泔水猪就不吃泔水猪。同时也提醒明村散养猪猪的农家,尽量不要将使用洗涤剂洗过锅碗的泔水倒给猪去吃。能分开还是可以并且没问题的。

⑧ 办一个泔水处理厂要什么手续 要办什么证

前提条件:新建水泥厂首先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先取得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意见;其次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需经过发改委行政许可同意,国家发改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为限制类项目,“普通挤砖机、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属淘汰类项目,上述项目将不得进行环保审批;第三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具体新建水泥厂应办理手续:
(一)
确定公司形式: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三万元,需要2个以上股东,如果股东只有一人,执照会注明“自然人独资”,其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如果名称不存在重名,则工商局核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名通知)"

(三)编写"公司章程","刻私章"。
(四)联系某一家正规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
(五)开立公司验资户:需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证函表格。
(六)带上询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与场地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七)注册公司:
1、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表格填写资料;
2、提交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与核名通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1寸照片一张,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者须提交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3、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从业人员证明(包含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外籍需提交暂住证、劳动合作、身份证)。
(八)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制定刻章社办理公章与财务章

(九)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此证可办理税务登记证与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

⑨ 泔水不能养猪,泔水养猪违法吗

泔水养猪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9)泔水处理的政策扩展阅读:

泔水喂猪可能引起人类慢性中毒

“泔水猪”是指利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饲喂的猪,常被人们称为“垃圾猪”。由于这些餐厨剩饭剩菜和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被人们收集喂猪,而成为传播疫病的重要隐患。

泔水猪发病率30%~50%

据调查,由于利用泔水喂猪能节省养殖成本,这种传统的饲养方式在农村和城镇周边许多地方依然有很大的市场。

用泔水喂猪户一般都是居住在城镇周边的散养户,笔者曾在泔水喂猪的养殖现场看到,养猪场外堆放着油乎乎的大桶,桶内的泔水流得到处都是,苍蝇蚊虫随处可见,给环境造成极大污染。

加之绝大多数散养户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经有关屠宰检疫检验得知,用泔水喂养的猪,其肉质明显不如用正规饲料饲养的猪好。

“泔水猪”肉质差,往往只能通过非法渠道流入管理不规范的市场和一些小饭店、小餐馆及工地食堂等。由于逃避了动物检疫监督,“泔水猪”大大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导致可能带有病原体的猪肉被人食用,影响健康。

另外,泔水中的餐饮垃圾富含有机质,极易为各种病原微生物及各种携带病原微生物的蝇虫提供适宜的生长繁殖环境,用未经处理的厨房泔水喂猪,病原微生物就有可能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体健康。

有关部门在对餐饮垃圾中的微生物进行分析检测时发现,存在有大量的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结核杆菌等菌落,这些细菌都是强感染性的致病菌,一旦在环境中扩散传播,将出现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有关资料显示,“泔水猪”发病率比正常饲养的猪高30%~50%。加上病原体寄生在猪的体内繁殖,还可造成多种人畜共患病发生,如大大增加食用者感染螺毛虫、钩虫病、绦虫病等。

泔水中还含有聚乙烯等不易分解吸收的化学物质,简单加热后用其喂猪,不仅容易造成猪食物中毒,还可能引起人类慢性中毒。由于泔水中脂肪含量高,猪长期食用后会造成脂肪肝,导致肉质肥腻,人食用后会产生连锁效应留下隐患。

餐厨垃圾应无害化处理

杜绝“泔水猪”很有必要,不过并不是将泔水统统倒进下水道冲走了事,这样做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只有从源头上截住泔水,对泔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给餐厨垃圾找个好出路,“泔水猪”才会失去生存机会。

据了解,餐厨垃圾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既可成为优质有机肥,也可作为饲料利用,这不仅能够解决“泔水猪”问题,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不过,我国目前餐厨垃圾的处理率低,要迅速发展起来,首先需要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对饭店、宾馆、餐厅、酒店、食堂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教引导,实行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禁止泔水喂猪,切断利益链条;

其次,政府要尽快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降低养殖业生产成本,引导养殖户使用配合饲料。要加大投入力度,鼓励新上餐饮垃圾处理环保项目;最后,环保部门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创新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技术,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在我国香港,如果餐饮企业私自处理一桶泔水,被查处后会被罚款6000港币(约5310元)。

国外处理泔水的相关法规更严,在新加坡,餐饮企业一旦被发现私自倾倒或出售泔水,将面临高达3万~7万元新币(约14.54万元~39.93万元)的罚款。

无疑,在严刑峻法监管之下,强化产业政策引导,创新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机制,是禁绝“泔水猪”入市,确保人畜健康安全的长效之策。

⑩ 泔水养猪是否违法

因为非洲猪瘟肺炎疫情层出不穷,对在我国养猪业及其居民收入生猪肉都形成了危害。因此,全国各地包含我国都采用了各种各样方法来勤奋防治非洲猪瘟肺炎疫情。例如在新冠疫情产生的省区对活猪装运开展一系列的限定这些。
此外,也有一项要求也是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此项要求便是禁止用泔水喂猪。换句话说,之后养猪人再用泔水喂猪是违规的。泔水喂猪在一些小养猪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实际上,就算是有此项限定,仍然有一些养猪人死不悔改。
养猪人挑选用泔水喂猪的首要因素便是节约成本,那样养猪就能挣到一些或是少赔一些钱了。尤其是在生猪价格不景气的情况下,养猪人从客观上很有可能更想要那么做。但实际上,泔水喂猪的弊端十分多,牵涉到养猪人权益的便是散播病疫,危害猪只身心健康,这也就是为何防治非洲猪瘟要从严禁泔水喂猪下手。
泔水喂猪较大的弊端对养猪人很有可能危害并不大,但针对生猪肉的质量和身心健康,从而针对食品卫生安全是十分不好的。但很显而易见有一些养猪人对于此事并不关注。在目前这一权益社会发展,全员都是在念头想方设法没有标准的追求钱财,日常生活在相对性最底层的中小型养猪人信蔽那么做较多也只有算得上人云亦云吧。
除开上边2个弊端,如今泔水养猪又多了第三个弊端,那就是目前泔水喂猪是违规的了。山西太原乃至颁布了检举泔水养猪奖赏3000元的现行政策。因此,之后再应用泔水养猪,很有可能会被别人检举,一旦被投诉查证,不良影响可就明显了。
以往的猪涨势慢,自身也可以慢慢祛毒,常常奔波,一点点的中毒了自身就恢复了;如今全是大群养猪,猪的抵抗力很差,即使喝些浊水(里边大肠埃希菌)猪也非常容易拉肚子;因此如今养猪不能用泔水了;
泔水猪的伤害非常大,由于吃的食物品质没有确保,因此非常容易病发;包含如今的非洲猪瘟,也是泔水猪病发;不干净的东西里边全是病早绝菌或是病毒感染,有些人说煮沸了猪多了不实际;比照吃猪饲料的,毫无疑问泔水的猪非常容易生病,生病以后便是却感染,造成其它的猪只病发,因此伤害非常大;泔水猪的肉质地也不太好,泔水猪里边沉积的有害物会在人体内集聚,随后人吃的多了当然便会中毒了或是损害身心健康,因此现在是不许喂泔水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二条
在从事畜禽养殖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滑睁州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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