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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6:44

A.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置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2005〕1128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

2、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有明确。

3、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性方向。

(1)河北省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扩展阅读: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在我国,各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水平和方式有较大差异,大多数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处置刚刚起步,卫生填埋为多数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处置方法,部分城市还有简易的垃圾填埋场在运行。

1、填埋法

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埋入地下的垃圾处理方法,是最古老的处理垃圾方法。公元前3000--前1000年希腊克里特岛的首府康洪索斯即将垃圾分层覆土,埋入大坑中。因其投资成本低,世界各国从古至今广泛沿用这一方法。

目前,填埋技术已从无控制的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如采用沥滤循环填埋、压缩垃圾填埋和破碎垃圾填埋等新方法,目的在于避免二次污染、保证回填场地安全以及节省投资等。

2、堆肥法

堆肥是利用各种植物残体(作物秸秆、杂草、树叶、泥炭、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为主要原料,混合人畜粪尿经堆制腐解而成的有机肥料,主要用于处理有机垃圾。其原理是利用微生物对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代谢分解,在高温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产生有机肥料。

3、焚烧法

垃圾焚烧是一种传统的垃圾处理方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将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垃圾能减量化,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现代的垃圾焚烧炉皆配有良好的烟尘净化装置,能有效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B.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污水处理厂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财税〔2013〕23号档案同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释出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装置的,该专用装置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装置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针对污水处理厂,地方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相关优惠政策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稽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浙地税发[2008]1号: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专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专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专案设计、施工和执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专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专案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专案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企业怎么应对污水处理?有哪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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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处理程度的不同, 污水处理 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三级处理);
1.1一级处理只除去废水中的悬浮物,以物理方法为主,处理后的废水一般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二级处理系统而言,一级处理是预处理
1.2二级处理最常用的是生物处理法,它能大幅度地除去废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使废水符合排放标准。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1.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污水处理企业发生的污水处理劳务是否有税

污水处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专案,但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案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哪位财务前辈知道在云南污水处理企业在税务方面有哪些优惠的?

免征增值税

企业需缴纳哪些税,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要交的税是业务涉及到税法规定应纳的税。
目前,我国在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菸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具体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检视为最准确、最新规定。

C. 处理公共污水企业所得税优惠

法律分析:对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用于公益性污水处理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D. 在节能减排项目上国家有哪些优惠政策比如税收方面的等等河北省有什么政策文件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正局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御清耐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镇春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E. 污水处理费免税吗

法律主观:

某集团公司下设一家污水处理厂(一般纳税人),该污水处理厂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同时也处理周边的单位和居民排放的污水。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按照当地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用水量向该污水处理厂缴纳污水处理费。周边的单位和居民按照当地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用水量在缴纳水费时,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后,再由政府部门将污水处理费拨到污水处理厂。自2015年7月1日起,污水处理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部适用先缴增值税再退还70%的政策。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该污水处理厂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到底该如何计缴增值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此,我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二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该污粗做水处理厂取得污水处理费的方式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岩羡衡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派搜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因此,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虽然国发〔2000〕36号规定:“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但财税〔2001〕97号文是针对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价外费用,但按财税〔2001〕97号文规定可免缴增值税。该污水处理厂取得政府划拨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附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适用财税〔2001〕97号文免税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取得的由政府部门划拨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即政府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合同,该污水处理厂按规定标准进行污水处理,政府按污水处理量向污水处理厂支付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收到政府拨款,不适用上述政策的规定。其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和向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一样,原则上仍属于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该污水处理厂从事的污水处理劳务适用免缴增值税政策。但是自2015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企业从事污水处理劳务,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可享受增值税按照70%的比例退税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该污水处理厂从事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按照70%比例退税的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该污水处理厂取得的政府拨付的污水处理费以及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自2015年7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污水处理厂可向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政府部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取得该专用发票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F. 环保项目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如何的

节能环保,绿色出行,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时代的主题和要求,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我国提出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同时支持环保项目的开展,对于环保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国家的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免征优惠
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2)水力发电增值税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判仔(一)节能环境保护方面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扣
掘前汪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
悔庆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清洁基金收入减免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G. 环保税税收优惠政策

为助力顷凯缓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雀模税费优惠政策。今天带你了解: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孙春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财政部_税务总局_发展改革委_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H.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近年来,资源税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落地,现我将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阅了解。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原油天然气的税收优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如散辩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渣缺、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掘橘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煤炭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稀土、钨、钼的税收优惠

3无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矿石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水资源的税收优惠

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在河北试点征收,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关于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1.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2.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除上述所列应税品目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国务院法规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1.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2.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我提示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想要更大程度享受优惠,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需单独核算,否则不予减税。

2. 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的,纳税人需要按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3.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可选择享受较为优惠的一项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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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当前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类型

全文如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环境保护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具体包括: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
5.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促进节能环保
为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核顷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鼓励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具体包括: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服务)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10.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
1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1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15.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16.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18.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9.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
2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22.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3.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改丛陆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约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体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0.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1.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2.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3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34.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5.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6.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7.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
38.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9.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4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4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4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4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44.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
4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7.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具体包括: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4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51.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2.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54.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55.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56.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J.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10)河北省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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