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五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试运行申请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拟验收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等制度。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及水质、水量和污泥等监测档案,并按月、季、年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属国控污染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对相关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运送至有资质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管网有效运行。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线应当按雨污分流进行建设,未实行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管网应当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第十五条市、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❷ 县环保局如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本年度污水处理厂检查安排,在全回县范围开展大规模污水答处理厂专项执法检查。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每天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监察,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重点检查前期存在出水不稳定达标、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的污水处理厂,对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厂一律从严处罚,同时跟踪督查直至整改到位。
二是提升科技监管水平。进一步发挥在线监测平台作用,对污水厂出水变化情况分析预警,并结合“过程监控”、“污泥电子监控”等工作,提升环保监管的科技水平,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污水排放及污泥处置等过程实施全过程监控。
三是加强违法行为通报曝光力度。邀请公众参与污水处理厂监管,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通报。对故意偷排或多次超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还将报送县政府,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
❸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第九条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第十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第十六条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污水处理厂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或者停运期间,废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应当向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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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市场准入监管。准人监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一环,是维护污水处理市场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政府要在明确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准人条件的情况下,把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综合考虑污水处理产业的成本、价格、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特殊情况的紧急措施等因素,严格审查要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的资金、技术及管理能力,择优选择中标者。对新建、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对已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对其运营资质进行审查,政府部门和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②建设过程和运营的监管。建设过程监管。必须坚持建设和采购的招标投标制。作为监管部门。必须对承包主体的采购、施工等过程实行监督。使建设过程体现竞争性和择优性。同时,加强对政府及企业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完善投资建设监管体系运营监管。运营过程的监管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质量和服务监管。主要从进水水质、进水水量和排水水质上把关,制定相关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并对企业提供的质量与服务实施定点、定时监测。二是成本与价格监管。污水处理价格应根据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货膨胀,原材料涨价等因素而变化。为此。必须要有成本监管,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奠定基础。三是安全运行监管。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要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③形成公众和舆论监督。应扩大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污水处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完善社会监管。政府应加快制定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扶持企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确的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为实现社会监管到位,政府还应加快对信息公开、审计查账、违规处罚、管网建设的问责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进行污水处理BOT等市场化相关办法的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制定有关BOT 的法律或法规,为了解决立法现状与实践需要的真空现象,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一部详尽的污水处理BOT 专项法律,以消除法律冲突,促进我国BOT 模式的发展,以规范城镇污水BOT项目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 城镇污水BOT 项目的衔接,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❻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市、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削减或者暂停拨付。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控。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六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第七条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政府公开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审批其所在地市或者县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超出建设期限3个月不交付使用的;
(二)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三)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第九条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3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❼ 采取什么措施或监管手段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一、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措施有:(一)制定设备运行管理制度1、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选择相匹配的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率。2、在选择设备提供商时一定要注重对生产厂商的技术、服务及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需求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成熟、能耗低的设备,尽可能在最短的回收期内收到最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3、应考虑到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以及维护保养周期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耐用性的设备,注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出现人员及财产的损伤。4、要求针对设备复杂程度高、维修难度大(如进口水泵、曝气设备、脱水机等)、备件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做好备用设备和备件的采购及存储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的持续性。5、制定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1)要明确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其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和备品配件等的购置计划,并通过编制完善的设备管理及维修方案,对设备的选购、调拨以及报废等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负责制定设备更新以及改造技术方案,积极参与设备的调试、检查,及时对设备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2)应明确运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岗位责任制,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并认真遵守交接班以及巡查等制度,同时还要求运行工作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设备调度规程等;(3)做好设备维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对污水处理厂的关键设备要安排设备厂家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特别是日常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和要点及基本故障的判断和排除;(4)做好污水厂设备日常基本保养和维护,对于设备严重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专业售后人员及时到场解决。6、做好设备档案管理工作。(1)应将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调试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存放保管。如有国外资料应先将其翻译成中文,按照用途及类别整理成册。(2)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好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和记录工作,具体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开机时间、运行状况以及存在故障等,同时要将故障排除方法、维修方法、处理时间以及更换设备的具体情况全部记录归档,保证设备档案的完整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二)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备在经过长时间的运行使用后难免会出现局部零部件磨损及变形等问题,降低了设备的工作效率及安全性能,导致各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因此设备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规定具体的维护内容,定期检查和调整设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1、由于减速箱会普遍应用于污水处理厂的生产中,因此设备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减速箱的特性,按照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油脂。再加上受到工作环境的影响,导致经常处于污水以及泥垢中的设备部件锈蚀问题严重,这就要求设备维修人员严格按照日常防腐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例如可以对一些设备中的钢丝绳进行定期涂油,及时清除钢丝绳表面的污泥,尽可能地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2、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一些部位的振动幅度较大,很容易出现螺栓松动、脱落等问题,甚至会发生设备基础部位的拉翻现象,因此维修人员有必要定期检查重要连接部位例如法兰、桥式设备的钢轨以及连轴器等部件的螺栓紧固情况,并利用扳手及时将其上紧。3、污水处理厂设备上有一些零配件可以对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起到保护作用,例如紧急停止开关、空气开关、超载报警装置以及漏电保护器等都具有保护功能,而这些零部件一旦发生故障,将会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在发现故障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必要时则可以进行停机处理。(三)加强备品配件的计划管理1、在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时,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备品配件的清点和采购,防止由于配件缺乏的原因影响到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2、对于采购难度较大的国外配件,若可以用国内配件进行替代则尽量用国内配件,如果无法替代可以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绘、制作,必要时应向生产厂家定制。3、还需要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运行的基础上,实行备件计划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备件储量,尽可能地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库存的合理性,确保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工作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的需求。二、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重要性1、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存。污水处理设备是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的物质基础,污水处理设备的品质性能、系统结构和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直接决定着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发挥污水处理的功能,能否抓住污水处理的市场,从而能否保障正常的生产效益,关系到污水处理厂的生存问题,因此,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对于污水处理厂本身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成本。做好污水处理厂各种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可以有效的延长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检修周期,节省维修费用以及减少停工损失,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利润水平和污水处理的质量水平,更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的生存和发展。3、决定着污水处理厂工人的健康与安全。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决定着污水处理设备是否能够实现良好运行,倘若出现设备故障或者由于人员操作不当等现象,就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从而对污水处理厂工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并坚持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降低各种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污水处理厂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
❽ 污水处理厂是什么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编辑本段试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工程的试运行,不同于一般建筑给排水工程或市政给排水工程的试运行,前者包括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过程的启动和调试,过程缓慢,耗费时间长,受环境条件和水质水量的影响较强,而后者仅仅需要系统通水和设备正常运转便可以。 污水处理工程的试运行与工程的验收一样是污水治理项目最重要的环节。通过试运行可以进一步检验土建工程、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是保证正常运行过程能够高效节能的基础,进一步达到污水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不但要检验工程质量,更重要的是要检验工程运行是否能够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无数处理工程试运行的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几点。 (1)通过试运行检验土建、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建立相关设备的档案材料,对相关机械、设备及仪表的设计合理性、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2)对某些通用或专用设备进行带负荷运转,并测试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与扬程、鼓风机的出风风量、压力、温度、噪音与振动等,曝气设备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机械的运行稳定性、保护装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3)单项处理构筑物的试运行,要求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尤其是采用生物处理法的工程,要培养(驯化)出微生物污泥,并在达到处理效果的基础上,找出最佳运行工艺参数。 (4)在单项设施试运行的基础上,进行整个工程的联合运行和验收。确保污水处处理能够达标排放。
编辑本段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同其他行业的运行管理一样,是赌气医生场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工作的总称,是企业各种管理活动(例如: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三产”管理)的一部分,是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指从接纳原污水至净化处理排出“达标”污水的全过程的管理。 1.3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污水处理厂
(1)按需生产 首先应满足城市与水环境对污水厂运行的基本要求,保证干处理量使处理后污水达标。 (2)经济生产 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污水,使其“达标”。 (3)文明生产 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产运行。 水质管理 污水处理厂(站)水质管理工作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证“达标”的重要因素。水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级水质管理机构责任制度,“三级”(指环保监测部门、总公司和污水站)检验制度,谁知排放标准与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控制与清洁生产制度等。
编辑本段运行人员的职责与管理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操作管理人员的任务是,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法的优点,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科学的管理,在水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充分利用各种工艺的弹性进行适当的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问题,使处理系统高效低耗地完成净化处理作用,以达到理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 污水与污泥的处理是依靠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原理来完成的,要利用大型的构筑物、机械、设备与自控装置,还涉及各种测试手段,这就要求所有运行管理人员除了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外,在物理、化学及微生物学方面的知识应具有更高的要求,也包括机械及电方面的知识。 (二) 遵守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的运行,除了操作管理人员应具备业务知识和能力外,还应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共同遵守。除了岗位责任制以外,还包括:设施巡视制、设备保养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制等。
编辑本段污水处理行业发展
污水处理厂
地球虽然有70.8%的面积为水所覆盖,但淡水资源却极其有限,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是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中的一部分,仅占地球总水量的0.26%,而且分布不均。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全球人口急剧增长,工业发展迅速。全球水资源状况迅速恶化,“水危机”日趋严重。一方面,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以惊人的速度扩大;另一方面,日益严重的水污染蚕食大量可供消费的水资源。 全世界每天约有200吨垃圾倒进河流、湖泊和小溪,每升废水会污染8升淡水;所有流经亚洲城市的河流均被污染;美国40%的水资源流域被加工食品废料、金属、肥料和杀虫剂污染;欧洲55条河流中仅有5条水质差强人意。20世纪,世界人口增加了两倍,而人类用水增加了5倍。世界上许多国家正面临水资源危机:12亿人用水短缺,30亿人缺乏用水卫生设施。 中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少,空间分布不平衡。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加速,水资源的需求缺口也日益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污水处理行业成为新兴产业,目前与自来水生产、供水、排水、中水回用行业处于同等重要地位。 虽然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污水处理行业正在快速增长,污水处理总量逐年增加,城镇污水处理率不断提高。但目前中国污水处理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污水处理能力尚跟不上用水规模的迅速扩张,管网、污泥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另一方面,中国的污水处理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且处理设施的负荷率低。 因此中国应完善污水处理的政策法规,建立监管体制,创建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扶植国内环保产业发展,推进污水处理行业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污水处理行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中国将在“十一五”期间投资3000亿元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利用,中国污水处理行业由此迎来高速发展期。
编辑本段性质
在我国,早期的污水处理厂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市政部门管辖,其建设、运营等由城管部门负责,环保部门仅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合格性检验。但最近十多年来,我国的污水处理领域市场化取得了很大的进步,BOT、TOT等国际先进模式引入我国,对于加速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改善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原有的污水处理厂也大多进行了企业改制,从而导致目前状况下,我国的污水处理厂性质复杂,有属于事业单位的,有属于国营企业的,也有属于外资、私企的。
编辑本段厂址选择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址的选定是城市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厂址的选择同城市和工业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处理后污水出路密切相关,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有发展的可能性。
编辑本段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以及处理构筑物和设备型式的选定是污水处理厂设计的重要环节。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的主要依据是污水所需要达到的处理程度,而处理程度则取决于处理后出水的去向。处理后的出水如果排入水体,则污水的处理程度既要能够充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又要防止水体遭到污染。不考虑水体自净能力,而任意采用高级处理方法是不经济的,但也不宜将水体自净能力耗尽,要留有余地。处理后污水如用于灌溉农田,污水水质应达到所要求的标准。处理后的出水如果回用于工业企业或城市建设,要考虑两种情况:直接回用;作某些补充处理后再行回用。 污水处理厂一般是以去除 BOD(生化需氧量)物质作为主要目标。在大型污水处理厂中多采用以沉淀为中心的污水一级处理和以生物处理为中心的污水二级处理。有时为了去除氮、磷等物质,还在生物处理后,进行污水三级处理。 污水处理的产物——初级沉淀池产生的污泥,由污泥处理系统处理。污泥处理系统是污水处理厂的组成部分,污泥采用需氧消化和厌氧消化两种方法处理(见污泥消化)。需氧消化多用于服务人口在 5万以下的小型污水处理厂;而厌氧消化则普遍用于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程序是:污泥浓缩、污泥厌氧消化、污泥干化、焚烧。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确定较为复杂,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去除的主要对象,对处理出水水质的要求,废水的水量、水质的变化等。对各种污染物可以采用的处理单元如表:处理工艺流程的排列顺序,是先简单后复杂;从去除对象考虑,则先去除悬浮的污染物,然后去除胶体物质和溶解性物质。
编辑本段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厂 SPR污水处理系统首先采用化学方法使溶解状态的污染物从真溶液状态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胶粒或微小悬浮颗粒;选用高效而又经济的吸附剂将有机污染物、色度等从污水中分离出来;然后采用微观物理吸附法将污水中各种胶粒和悬浮颗粒凝聚成大块密实的絮体;再依靠旋流和过滤水力学等流体力学原理,在自行设计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器内使絮体与水快速分离;清水经过罐体内自我形成的致密的悬浮泥层过滤之后,达到三级处理的水准,出水实现回用;污泥则在浓缩室内高度浓缩,定期靠压力排出,由于污泥含水率低,且脱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机械脱水装置,经脱水之后的污泥饼亦可以用来制造人行道地砖,免除了二次污染。SPR污水处理系统与众不同的技术特点: 1、城市生活污水和处理药剂的混合主要是在泵前吸药管道、污水泵叶轮、蛇形反应管和瓷球反应罐的组合作用下完成的,依照紊流速度、混合时间、和水力学结构数据设计,得以十分充分的混合,为取得最佳混凝净化效果和最大限度地节省药剂创造了前提条件。这是过去常规的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之水工结构所做不到的。 2、SPR系统处理城市污水时,采用五种以上污水处理药剂及其最佳配方组合使用,靠化学反应使污水中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离子和有害的盐类从水中析出,成为有固相界面的微小颗粒(它包含有污水三级处理的作用)。其中还选用了一种吸附效果很好而价钱又很便宜的吸附剂,以吸附有机污染物和色度。靠消毒剂在30分钟的流程内杀灭细菌和大肠杆菌。靠混凝的物理化学吸附作用将悬浮物及各类杂质凝聚成大而且密实的絮团。这样发挥各药剂的单独作用和它们之间的交联作用的用药方式是与常规的物理化学法不相同的。而且SPR系统使用的组合药剂配方,只能在具有十分精细的水动力学参数设计的SPR污水净化器及其系统里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常规的水工系统里是无法使用的。
编辑本段处理技术
污水处理厂 在天然淡水资源已被充分开发、自然灾害日益频繁暴发的今天,缺水已经对世界各国众多城市的经济和市民生活构成了十分严重的威胁,缺水危机已经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重要途径应该是将城市污水变为城市供水水源。城市污水就近可得,来源稳定,容易收集,是可靠且稳定的供水水源。城市污水经净化后回用主要可作为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和工业用水。 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工程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净化处理技术及其系统、出水输配系统、回用水应用技术和监测系统。其中污水净化再生技术及其系统是关键,污水净化处理的流程要简单可靠,投资和运行费用要为该城市经济实力所能承受,处理后出水的水质要满足回用的要求。 沿用了许多年的传统的“一级处理”及“二级处理”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的高浊度和高浓度污水的净化处理要求,处理后出水更不能满足城市对水回用的水质要求。沿着传统的工艺技术路线只能进一步附加传统的“三级处理”设备系统,既回避不了庞大复杂的传统二级生化处理系统,也回避不了投资和运行费用都十分昂贵的传统三级过滤吸附处理系统。这些恰恰是实现污水回用的忌讳之处。所以,环保市场十分迫切需要净化效率更高、处理后出水能满足现有环保标准并且能回用于城市,投资和运行费用又要为现有城市的经济实力所能接受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和新设备。
编辑本段技术发明
污水处理厂 最新发明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系统”(美国发明专利)将污水的“一级处理”和“三级处理”程序合并设计在一个SPR污水净化器罐体内,在30分钟流程里快速完成。它容许直接吸入悬浮物(浊度)高达500毫克/升至5000毫克/升的高浊度污水,处理后出水的悬浮物(浊度)低于3毫克/升(度);它容许直接吸入CODcr为200毫克/升至800毫克/升的高浓度有机污水,处理后出水CODcr可降为40毫克/升以下。只需用相当于常规的一、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投资和低于常规二级处理的运行费用,就能够获得三级处理水平的效果,实现城市污水的再生和回用。 SPR污水处理系统首先采用化学方法使溶解状态的污染物从真溶液状态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胶粒或微小悬浮颗粒;选用高效而又经济的吸附剂将有机污染物、色度等从污水中分离出来;然后采用微观物理吸附法将污水中各种胶粒和悬浮颗粒凝聚成大块密实的絮体;再依靠旋流和过滤水力学等流体力学原理,在自行设计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器内使絮体与水快速分离;清水经过罐体内自我形成的致密的悬浮泥层过滤之后,达到三级处理的水准,出水实现回用;污泥则在浓缩室内高度浓缩,定期靠压力排出,由于污泥含水率低,且脱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机械脱水装置,经脱水之后的污泥饼亦可以用来制造人行道地砖,免除了二次污染。 最新发明的SPR污水净化技术以其流程简单可靠、投资和运行费用低、占地少、净化效果好的众多优势将为当今世界的城市污水的再利用开创一条新路。城市污水实现再利用之后,为城市提供了第二淡水水源,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❾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什么'部门监管
你好!
一是、做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工作。要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污版(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权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有关要求,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泥要进行危险属性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是、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等要求制定完善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三是、加强监察监测。各级住建(水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的现场检查,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加强对污泥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四是、严格环境执法。要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和转移污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涉污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当地的住建部和环保部门对污泥的处理处置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