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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培训课件

发布时间:2023-02-17 03:14:55

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医用垃圾如何处理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㈢ 医疗污水处理制度和规定

医疗污水的处理需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污水处理制度要求医院,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并做好登记。
另外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 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法律分析: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有危险废物识别警示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置。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㈤ 医疗废物该如何正确处理与运送流程

医疗废物该如何正确处理与运送流程

医疗垃圾又称医疗废物,是指接触了病人血液,肉体等由医院生产出的污染性垃圾,如使用过的棉球、纱布、胶布、废水、一次性医疗器具、手术后的废弃品、过期的药品等等。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医疗废物该如何正确处理与运送的知识,欢迎阅读。

不同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放入黑色塑料袋内装 3/4 满 →物业人员扎紧送入暂时存放桶→物业专职运送人员用防渗漏车运 送至→医院垃圾站→由环卫部门专车运走处理。

可回收塑料类废物

可回收塑料类废物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放入棕色塑料袋内 装 3/4 满→由物业内勤人员送至病室暂时存放桶内→由物业专职人员送至医院暂时存放房内→由回收公司送走处理。

玻璃类废物

玻璃类废物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放入白色塑料袋桶内装 3/4 满→由物业内勤人员送至病室暂时存放桶内→由物业专职人员送至 医院暂时存放房内→交回收公司处理。

感染性垃圾

(1) 由生产科室分类收集放入防渗漏双层黄色塑料袋内 3/4 满→ 由物业内勤人员送至病房暂时存放防渗漏桶内→由物业专职人员送至医院,暂时存放房内→焚烧处理。

(2)检验科病源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分类收集→在科室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按其它感染垃圾处理。

(3)结核病人的痰液和检验科检查后痰液标本、污染废物,以及 各科室病人的引流液、胸、腹水等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用防渗漏的 专用桶盛装→由物业人员送至化痰室→经高温煮沸 30 分钟或 2000mg /L含氯消毒剂混合作用 30 分钟后,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残渣按生活垃圾处理。

放射性废物

(1)固体废物: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放入双层防渗漏、防扩散 的红色塑料袋中,用胶带密封后存放储存室经10个半衰期后,按感染性垃圾处理。

(2)液体废物:产生后由专用管道排入分隔的污水池,经过降解 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锐器

包括注射器、输液器针头、手术刀、剪、钳、体温表等,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装入防渗漏、防刺的专用收集桶内→由物 业专职人员送至暂时存放房内→由回收公司运走处理。

化学性废物

放射科显影液产生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定影液产生后用防渗漏的专用桶装,交回收公司处理。检验科、病理科的化学试剂、液体废物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病理性废弃物

产生科室分类收集→交外勤物业人员→交太平间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签名→浸泡消毒后→总务科定期派人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废水

医疗生活废水由医院排污系统进入污水处理站,先沉淀后加入 25%的亚氯酸钠、15%的盐酸、10%次氯酸钠并经过二氧化氯发生器作用后生成二氧化氯,对废水进行处理排出。

医疗废物的运送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收集的医疗废物运送到医疗废物处理处给予终末处置。

2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志、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处置处;盛装医疗废物的垃圾袋为黄色且有标识,装至3/4满时应扎紧袋口,更换新袋。

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六是、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运送医疗废物,每天运送完毕后,对运送车进行及时清洁和消毒。

5运送医疗废物时要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医疗废物伤及皮肤。

6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暂存处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7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总务科负责人及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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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医疗污水处理制度和规定怎么回事

医疗污水主要来自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室、手术室食堂、单身宿舍、乃至家属区排放的生活污水总称医疗污水。
医院污水处理的基本处理原则:
(1)全程控制原则
对医院污水的产生、处理和排放实行全程控制。
(2)减量原则
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污水、污物发生点严格控制和隔离,对医院生活污水、病区污水分别收集,即源头控制,清污分流。医院污水、污物不允许随意丢弃至下水道。
(3)现场处置原则
医院污水输送过程中,为了防止污染和危害,必须现场处置。
(4)分类法的指导原则
根据医院的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及地区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5)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意识,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包括工艺技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
(6)生态学原理
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减少消毒副产物在处理过程中产生,控制废水中余氯过高,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㈦ 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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