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谁能详细介绍一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
一、环境保护法制和体制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15部。1996年以来,国家制定或修订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水、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草原和畜牧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职权,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了规章和地方法规660余件。
中国已建立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截至2005年底,国家颁布了8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省(市)共制定了30余项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中国不断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近年来,国家连续对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中国刑法还对破坏环境资源罪有专门规定。国家颁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起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连续三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公民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7.5万多起环境违法案件,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1.6万家,对1万多个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国家还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多起违法行为。
中国实行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1998年中国政府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对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国家建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了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以加强部门和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政府设置了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目前,全国有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3226个,从事环境行政管理、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总人数达16.7万人;有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3854个,总人数达5万多人。各级政府综合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多数大中型企业也设有环保机构,负责本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目前从业人员达30多万。
二、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防治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过去相比,中国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目前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逐步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从浓度控制向总量和浓度控制相结合转变,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和区域综合治理转变,从简单的企业治理向调整产业结构、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转变。与1995年相比,2004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工业废水、工业化学需氧量、工业二氧化硫、工业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了58%、72%、42%、55%和39%。与1990年相比,2004年全国每万元人民币GDP能耗下降45%,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7亿吨标准煤;火电供电煤耗、吨钢可比能耗、水泥综合能耗分别降低11.2%、29.6%和21.9%。
——淘汰和关闭一批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企业。“九五”(1996—2000年)期间,国家关闭8.4万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企业。2001—2004年,连续三次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淘汰3万多家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并对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炼焦、皂素、铬盐等八个重污染行业进行集中整顿,停建、缓建项目1900多个。2005年,关停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水泥、铁合金、炼焦、造纸、纺织印染等企业2600多家,并对水泥、电力、钢铁、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技术改造,使这些行业在产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呈持续下降趋势。
——开展循环经济实践。一是实行清洁生产,在企业生产的源头和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使废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逐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产品生态设计。目前,化工、轻工、电力、煤炭、机械、建材等行业5000多家企业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全国已有12000多家企业获得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800多个企业、18000多种规格型号产品获得环境标志认证,年产值约600亿元人民币。二是在工业集中地区积极发展生态工业,使上游企业的废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延长生产链条,做到废物产生量最小,实现“零排放”,并建设生态工业区,实现区域或企业群的资源最有效利用。目前,中国已建立了17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工业园。三是统筹规划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实行可持续生产和消费。国家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有关省市选择82家单位开展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等24个城市开展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海南、吉林、黑龙江等9省积极开展生态省建设,全国150个县市开展了生态县(市)创建工作。
——积极防范突发环境事件。2005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信息发布等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制定和完善了涉及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大气环境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应急预案、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等九个相关环境应急预案,以及《黄河流域敏感河段水环境应急预案》、《处置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年来,中国对127个分布在全国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附近的重点化工石化类项目进行了环境风险排查;对近5万家重点企业进行了全面、拉网式检查。
——对工业危险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制度。2003年,国家开始实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强化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各项制度。2005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量由1998年的131万吨增至339万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实行严格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中国共有运行的核电厂5座(9台核电机组)、研究堆18座;在建的核电厂2座(4台核电机组)、研究堆1座,没有出现重大核安全问题,实现了“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遭受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的目标。中国严格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放射源安全与保安行为准则》,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放射源进出口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等有关手续。
三、重点地区污染治理
近年来,中国政府把“三河”(淮河、辽河、海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国家重点工程(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两控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作为全国污染防治的重点地区,取得明显成效。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三河”、“三湖”流域面积达81万平方公里,跨越全国14个省(市) ,居住人口3.6亿。国家制定并实施重点流域“九五”、“十五”(2001—2005年)水污染防治计划,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削减指标落实到排污单位,逐步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方式,并建设了一批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截至2005年底,列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2130个项目中,已完成1378项,占项目总数的65%。“三河”、“三湖”流域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达416个,日处理能力2093万吨;流域内的5000多家重点污染企业,已有80%以上实现了达标排放。目前,流域水污染物大幅度削减,水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控制,一些河段和湖体水质有明显的改善。国家投入181.67亿元人民币在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建设了一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清理了库底固体废物,确保库区水质安全。
——“两控区”污染防治。1998年中国政府批准划定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涉及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5个城市、地区,总面积约为109万平方公里。国家在“两控区”内进行能源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燃料和低硫煤,大中城市禁止民用炉灶燃用散煤。与1998年相比,2005年二氧化硫控制区内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标城市比例由32.8%增加到45.2%;2005年酸雨控制区内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三级标准的城市比例由15.7%下降到4.5%。
——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自1998年以来,北京市连续实施了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天然气、电采暖、地源热泵、建筑节能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和节能技术进一步推广,到2005年,北京市天然气用量达到32亿立方米,城市热网集中供热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严格机动车排放管理,对在用机动车实施了环保标志管理,对高排放黄标车采取限行措施,并淘汰老旧机动车30多万辆,发展天然气公交车2800辆,2005年提前实施了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三号标准);修订完善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加大建筑工地管理,加强对道路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区100多家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搬迁,全市水泥立窑生产线全部关停。经过积极治理,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从1998年的100天增加到2005年的234天,各种大气污染物浓度普遍下降,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渤海污染治理。2001年中国政府批复《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截至2005年底,已完成各类渤海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工程项目166个,在建项目70个,投资达175亿元人民币,其中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44个,形成污水日处理能力355.3万吨,新建城市垃圾处理场18个,形成垃圾日处理能力7000多吨,新建生态农业、生态养殖项目89个,新建船舶港口和溢油反应项目9项,初步遏制了渤海海域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
四、城市环境保护
中国城市化率已从1995年的29.04%提高到2004年的41.76%。针对城市化快速发展中的环境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使城市环境逐步改善,部分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与1996年相比,2005年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增加了31个百分点,空气质量劣于国家三级标准的城市比例下降了39个百分点。
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中国的许多城市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全面达标规划,测算大气和水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逐步优化城市的功能分区。许多大中城市在城区发展中实行“退二进三”的策略,即退出第二产业进入第三产业,关闭了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利用地价杠杆把一些污染企业迁出城区,按照“工业入园、集中治污染”的原则,实行技术改造和污染集中控制。一些城市把旧城改造与调整城市布局相结合,解决老城区脏乱差的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大力调整城市能源结构,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减轻燃煤污染。在城市建设工程中推行使用预拌混凝土,对直辖市、省辖市、部分大中城市、旅游城市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减少建筑工地的粉尘污染。
中国各级政府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财政投资的重点,促进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截至2004年底,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6%,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2%,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40%。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标准从国家第Ⅰ阶段标准提高到国家第Ⅱ阶段标准,并制定了国家第Ⅲ阶段标准。一些城市开展清洁汽车行动,积极推行低污染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清洁燃料汽车。自2000年7月起,全国停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每年可减少排铅1500吨。
全国500多个城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对城市环境质量、污染防治工作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量化,综合评价城市政府的环保工作。从1997年起,按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设施完善、环境改善的要求,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目前,全国共有100多个城市(区)在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其中56个城市和直辖市的5个城区已创建成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或好于二级的天数均大于8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城市绿化覆盖率大于35%,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和谐”已成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国家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建设国家园林城市,改善人居环境。到2004年底,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为31.66%,绿地率为27.7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7.39平方米,分别比2000年增长3.51%、4.05%和3.7平方米,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翻了一番。目前,全国已命名国家园林城市83个、园林城区4个,国家园林县城10个,并有12个城市获得了“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五、农村环境保护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环境是中国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等创建活动,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前,全国有178个乡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国家重点在“三湖”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黄河三角洲地区,开展畜禽渔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一些省市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近年来,国家兴建各类农村饮水工程80多万处,解决了670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和不安全问题。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和污染防治示范,建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农药和化肥环境安全管理,推广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禁止在蔬菜、水果、粮食、茶叶和中药材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污灌带来的面源污染,保证农产品安全;开发生产新型安全优质高效饲料,提高饲料吸收利用率,减少养殖产品药物残留和有害物质的排放;推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工程。
——生态农业和生态示范区建设。中国政府把生态农业建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生态农业建设县达到400多个,开展示范区建设县市达500多个,其中国家级生态农业县102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33个。近年来,有机食品相关的管理和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出台了《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食品国家标准》;出台了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源头治理;开展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已命名43个国家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推动有机食品的产业化发展。全国有机认证面积超过300万公顷。
——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截至2005年,国家投入7亿多元人民币,在水资源匮乏的干旱区、半干旱区建设了460多个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综合运用农艺、生物和工程措施及旱作农业技术,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能力,控制水土流失。国家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启动了以秸秆覆盖、免耕播种、深松和除草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性耕作项目,重点在环京津区和西北风沙源头区建立了两条保护性耕作带。截至2005年底,共建立示范县100个。
——农村新能源建设。开发与推广农村新能源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十五”期间,国家先后投入35亿元人民币,重点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到2005年底,全国沼气用户已达1700多万户,年生产沼气65亿立方米。国家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气工程,已建成2200多处,年处理畜禽粪便6000多万吨;建成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3.7万处,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500多处;推广省柴灶1.89亿户,太阳能热水器2850万平方米。同时,还积极推广使用太阳灶、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六、生态保护与建设
经过长期不懈努力,中国一些地区生态环境开始得到改善。
——造林绿化。中国政府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指导方针,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营造林面积自2002年以来连续四年超过667万公顷。近年来,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迅速增加,林龄结构、林相结构趋于合理,森林质量趋于提高,实现了由持续下降到逐步上升的历史性转折。目前,全国森林面积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达18.21%,森林蓄积量达124.56亿立方米。国家重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从1998年起,中国开展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和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等。“十五”期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共营造生态公益林800万公顷,9333万公顷森林资源得到休养生息;退耕还林工程共完成造林2133万公顷,其中生态退耕538万公顷,荒山荒地造林1200万公顷,封山育林133万公顷;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共完成各项治理任务达667万公顷;“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工程造林341万公顷,新封山育林346万公顷。
——草原保护。为加强草原的生态建设和规划管理,草原工作战略重点实现由经济目标为主向“生态、经济、社会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转变,草原植被得到有效恢复,草原生态环境逐步好转。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的投入持续增加,2000—2005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90多亿元人民币,实施了天然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草原围栏、牧草种子基地、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生态建设等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截至2005年底,全国人工种草累计保留面积达到1300万公顷,草原改良面积1400万公顷,草原围栏3300万公顷,有20%的可利用草原实施了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
——土地保护、开发与整治。中国政府把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国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重要基础。同时,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结构,使乱占耕地现象得到抑制。2004年各项建设占用耕地较上年下降37%,总体实现数量上的占补平衡。国家还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十五”期间,通过对农村及城镇土地、灾毁土地、工矿区废弃土地等进行科学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复垦土地7.6万公顷,建成了一批布局规整、生态环境良好的新农村,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矿区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治理和恢复。
——水土保持。国家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土保持、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东北黑土区和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多个专项工程,水土流失重点防治范围由长江、黄河上中游拓展到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和环京津等地区。国家开展示范区和示范工程建设,已建成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工程300多个,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县190个,示范小流域1398条,并开始实施第一批62个面积不少于300平方公里的示范区和50多个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在全国188个县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所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区全面实施封育保护,封育保护面积达12.6万平方公里,并在“三江源区”实施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80个县全部或部分实施了封山禁牧,封禁范围60多万平方公里,封禁区内的植被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十五”期间,全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4.02万平方公里,综合整治小流域11500多条,建设基本农田406万公顷,营造水土保持林、经果林和水源涵养林1533万公顷,建设拦沙坝、坡面水系等小型水土保持工程350多万座(处),淤地坝7000座。
——防沙治沙。中国政府将防止土地荒漠化、沙化作为改善生态环境,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颁布实施了《防沙治沙法》,批复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实施一批防沙治沙重点工程,使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同时出现净减少。截至2004年底,全国荒漠化土地为263.62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为173.97万平方公里,与1999年相比,五年间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净减少37924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净减少6416平方公里;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程度有所减轻,重、极重度荒漠化面积减少24.59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和沙化整体扩展的趋势得到初步抑制。
——海洋环境保护。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构建了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制定和实施了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合理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积极实施主要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计划和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计划,继渤海之后,中国政府于2005年启动了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珠江口及毗邻海域的污染治理工作,在长江口和珠江口及其毗邻海域开展了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陆域、海域同步的环境监测和调查工作。中国政府严格执行海洋工程和海上倾废的审批制度,强化对倾倒活动的执法监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国家批准了《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溢油应急计划》,并纳入国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了海洋灾害应急机制。加强了船舶污染防治和危险品运输管理,积极推进海上船舶溢油应急体系建设。截至2004年底,中国已建立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120个,一批海洋珍稀物种得到保护,珊瑚礁、红树林及海草床等重要生境得以保护。通过采取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压缩捕捞渔船、完善休渔制度、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实施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渔业资源。
——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中国政府把建立自然保护区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349处,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全国85%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65%的天然植物群落类型都得到保护。国家在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在东江源、洞庭湖、秦岭山地等18个典型区域开展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开展了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目前,经中国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胜区有677个,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87个。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武夷山、庐山、武陵源、九寨沟、黄龙、青城山—都江堰、三江并流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一批自然保护区,分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或《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全国建有各类森林公园数量超过1900处,其中国家森林公园627处。全国共有85个国家地质公园,其中安徽黄山、江西庐山、河南云台山、云南石林、广东丹霞山、湖南张家界、黑龙江五大连池和河南嵩山等八家地质公园首批进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名录。
——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国是一个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国家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编写了《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编制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目前,全国共建立野生动物拯救繁殖基地250处,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育或基因保存中心400多处,使2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上千种野生植物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种群。同时,开展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建立了67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开展了全国外来入侵物种调查,针对危害较大的主要外来入侵生物开展了“十省百县”灭毒除害行动,提高了公众防止外来入侵生物的意识和能力。全国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的189种野生植物中有71%的野外种群达到稳定生存发展的标准;全国野生动物调查的252种野生动物中有55.7%的种群稳中有升,扬子鳄、朱鹮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成倍增加,野生大熊猫数量达到1596只,人工圈养数量达到183只。一些物种的分布区逐步扩展,黑嘴鸥、黑脸琵鹭等物种的新记录、新繁殖地或越冬地被不断发现。一百多年未见踪迹、已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宣布为世界极危物种崖柏被重新发现。
——湿地保护。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编制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
㈡ 三个治污重点任务
要坚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上有蔚蓝天,垂光抱琼台”,在蓝天白云之下,人民才会更有幸福感。保卫蓝天,要紧抓PM2.5这个重点防控污染因子,抓好钢铁、建材火电等重点行业和“散乱污”企业的治理,强化执法监督,从源头上抓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新能源行业大力发展,落实好污染防治监督举报工作,让广大群众也参与进来,让蓝天白云永在,让人民蓝天幸福感永存。水是生命之源,绿是生命本色。当前,工业、农业、生活等排放物对水体的污染依然存在,城市黑臭水体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人居环境,开展水污染防治计划,提升环境质量,各地各级政府任务还很艰巨。要切实抓好河长制工作,加强对重点水域的监管和巡查,对发现的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对存在污染水源的企业及时整改、关闭或搬迁,对污染水体的非法采砂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要紧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打好污染防治“三大保卫战”,要长远、要久久为功,要建立长效机制,齐抓共管,共同打造良好生态环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七堤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I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港污染控制。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推进循环发展。加强I业水循环利用。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控地下水超采。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城镇节水与农业节水。科学保护水资源。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推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完蟮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及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七堤切实加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排查达标状况。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㈢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㈣ 中央环保督察通报江苏:粪污直排长江,违规占用滨海湿地,该如何整改
可能是会关闭这样的一个通道,让这样的一个环境得到整体的改正。
㈤ 城市污水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1.1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水平较低
到2012年底,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平均为82.1%,但仍有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30%,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污水厂虽已建成,但始终未能投入运行,主要原因如下:对污水处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管理不力;一些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仍未开征污水处理费,或收费标准和征缴率低,致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难以保障;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运行负率低,甚至无水处理。在中国的一些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绝大部分是一、二级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陈旧,大多效率低、能耗高、维修率高、自动化程度低等。而且中国很多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运行状况很不理想,近1/3处于停滞状态,有的甚至长期搁置,造成极大浪费,致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转率难以提高。到目前为止,中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仍然较低,很多地区还没有污水处理厂。另外,中国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在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同时也发展了自己的技术,但这些技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基建造价和运行成本较高、处理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也严重影响了中国污水处理的水平。
1.2 城市污水处理管理水平低、污水处理运行机制不够合理
中国污水处理的建设、运行、管理体制大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污水处理的全部费用都由政府全部承担,而污水处理又是纯公益事业,这就形成了建不起,建起了也养不起的局面。
在现有体制下,污水厂员工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且机构臃肿,开支庞大,有些地方处理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使得一些污水处理厂有多少经费就处理多少水,这样就不能够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应有的效益,并且使得大量仪表、设备搁置受损,因为经费紧张,致使设备保养、维修不到位,提前报废,同时也无法发挥污水处理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形成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
1.3 污泥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形成二次污染
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相应标准,可以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往往是许多污水厂极为头疼的事情。目前很多污水厂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污泥不经无害化处理,堆放在场外,任意其被取走,不知下落,有的地方直接用作农肥,但未考虑重金属含量及有毒物质是否超标。现在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由于没有污泥的最终处置途径,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此外,环保部门对污泥处置的监管也急需加强。
1.4 污水处理厂及应急机制不完善
目前,很多潜在的严重危害时刻威胁着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如城市某些隐藏的区域污染源。在目前形势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越来越敏感,却往往没有完善的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件,处理不当,会给当地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引起连锁反应。
2 城市污水的来源及主要污染物
2. 1 城市污水的来源
城市污水是城市下水道系统收集到的各种污水,通常由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城市降水径流三部分组成,是一种混合水体。生活污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排水,经由居住区、公共场所和居民的厨房、卫生间、浴室及洗衣房等生活设施排放。生活污水中有机污染物约占60%,如蛋白质、脂肪和糖类等;无机污染物约占40%,如泥沙和杂物等。此外,还含有洗涤剂以及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等。
工业废水是从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由于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同,工业废水的成分有很大差异。常见的较严重污染的工业废水有造纸废水、酿造废水、生物制药废水、煤气洗涤废水、农药废水、制革废水、毛纺废水、电镀废水、油漆废水、化工废水、炼油废水等。工业废水是城市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降雨径流是由降雨或冰雪融化水形成的。初期降雨和冰雪融化水的污染也较严重,若能纳入城市污水管道加以处理,是一种理想的安排。对于分敷设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的城市,降雨径流汇入雨水管道而得不到处理;对于采用雨污合流排水管道的城市,虽然可以使一部分初雨径流与城市污水一同加以处理,但雨量较大时易超过截流管的输送能力或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大量的雨污混合水出现溢流,造成更严重的水体污染。
2.2 城市污水的主要污染物
城市污水中的污染物质按物理形态可分为悬浮固体、胶体及溶解性污染物质。按化学成分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2大类。
2.2.1 无机污染物 城市污水中的无机污染物分为无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和有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2类。无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可分为3类:砂粒、矿渣类颗粒状物质;酸、碱、无机盐类;氮、磷等营养物。无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并不是绝对无毒害作用的,当这些污染物达到一定浓度时,也会呈现毒害作用。
污水中的氮可分为有机氮和无机氮,前者是含氮化合物,如蛋白质、尿素等,后者有氨氮、硝酸盐等。硝酸盐本身无毒,但进入人的胃中能还原为亚硝酸盐,再与仲胺作用会形成亚硝胺,而亚硝胺则对人体有害,是致癌、致变异和致畸胎的“三致”物质。
有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非重金属无机有毒物质和重金属,非重金属无机有毒物质主要有氰化物和砷化物,重金属主要有汞、镉、铬、铅、锌、铜、锰等。氰化物、砷化物、汞、镉、铬、铅是国际上公认的6大毒性物质,此类物质在污染控制中必须严格管理,绝对不容许超标排出厂外。
2.2.2 有机污染物
城市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按生物降解的难易程度可分为易于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和难于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易于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多属于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等,它们是以自然形式存在的。难于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主要是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质。
2.2.3 城市污水的危害性
生活中的污水排入水体后,大量的微生物在分解有机物的时候要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随着水体中溶解氧的逐渐消失,厌氧状态下的厌氧菌分解有机物产生的硫化氢使水体变臭发黑,同时病原体也会大量繁殖。一些常见的疾病,如痢疾、霍乱、伤寒等,都是由于人们饮用了受污染的水而引起的。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海湾、水库,必然会引起水体富营养化,造成大量的藻类繁殖,使水中的溶解氧急剧下降,致使鱼类缺氧死亡。工业废水排入水体,使水中的重金属、无机物、有机物严重超标,对水产养殖、各种动物及人体的危害更大,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3 城市污水处理应采取措施和建议
3.1 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
目前,中国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率仍旧不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迅速增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虽然近几年国家对污水处理的投资有所增加,但与国外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发达国家用于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方面的投资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0.53%至0.88%,而中国仅为0.02%至0.03%,因此,今后中国仍需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财政投入。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国家要在财政上给予政策性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中、西部地区的污水处理率,从而实现中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平衡发展。
3.2 加快污水处理企业改革的步伐
在中国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系统都是事业单位或准事业单位的运营方式,由政府收取排污费,给污水处理厂按事业单位拨款,政府在污水处理投资、建设、监管中完全是“一肩挑”,这就使得中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效率低下。有些地方虽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不够彻底、到位,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和创新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依靠财政的状况,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将污水处理单位改制为企业法人,实行政企分开,从而建立企业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支持企业跨区域投资运营,尽快实现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符合行业特征、有限且有效的竞争。
3.3 拓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渠道
改变原来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体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这样必将拓宽中国城市污水处理的投资渠道,提高国家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BOT,TOT模式已在部分地区开展,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随着政策制定和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模式应该也会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发行市政债券,投资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是一些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在美国的水务公共事业领域,每年建设性投资的85% 来自市政债券。鉴于中国未来水处理资金需求较大,可考虑这一融资工具。
3.4 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资源化程度
城市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就成为了资源,尤其是干旱、半干旱的缺水地区,如果直接排入水体而不进行有效利用, 就是一种浪费。因此,建设分类供水系统,为实现中水回用建立基础,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采取经济手段,鼓励中水回用,防止浪费, 是节约水资源、合理科学利用水资源的最佳方式。同样,对于污泥回用,也要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来鼓励和支持,加大对污泥处理的研究力度,保证污泥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利用污泥,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同时还要加大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实现污泥利用的资源化、无害化。
㈥ 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一定的系统和设备,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进行净化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排水等规划相衔接,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的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第七条鼓励、支持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第九条对在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和变更,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和开发区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区域规划。
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排水规划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达到规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生产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废水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条新建城市供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再生水管网。第十六条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馆等;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㈦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汛期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㈧ 2005年1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国家新修订和制定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保护事件。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国家核应急预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颁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颁布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颁布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26日颁布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4日颁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2日颁布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04月11日颁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5日颁布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8月2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06日颁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颁布
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90.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颁布
91.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2月3日颁布
92.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2005年1月15日颁布
93.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颁布
94.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05年3月31日颁布
95.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颁布
96.关于开展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5年6月17日颁布
97.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005年6月10日颁布
98.关于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5年6月30日颁布
99.关于增加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内容、条件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颁布
100.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05年6月36日颁布
101.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28日颁布
102.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9月30日颁布
10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颁布
104.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颁布
105.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颁布
106.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10月7日颁布
107.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2005年10月11日颁布
108.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 2005年8月31日颁布
109.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12月30日颁布
110.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2月16日颁布
111.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3日颁布
112.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颁布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颁布
114.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月11日颁布
1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颁布
1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1月5日颁布
11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06年2月10日颁布
118.关于发布《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2006年2月21日颁布
119.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2006年3月9日颁布
12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2006年1月23日颁布
121.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3月3日颁布
122.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颁布
123.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颁布
124.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颁布
125.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7日颁布
126.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颁布
12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颁布
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2006年2月11日颁布
12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颁布
130.“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2006年2月6日颁布
131.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2月22日颁布
132.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颁布
13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3月31日颁布
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4月4日颁布
135.《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6年6月5日颁布
13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6年3月23日颁布
137.《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2006年4月29日颁布
138.《“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2006年7月4日颁布
13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4月25日颁布
140.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2006年5月23日颁布
141.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2006年6月13日颁布
14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2006年6月28日颁布
143.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2006年5月22日颁布
144.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2006年6月27日颁布
145.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颁布
146.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2006年6月1日颁布
147.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颁布
148.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 2006年7月6日颁布
149.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2006年7月8日颁布
150.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2006年7月8日颁布
151.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 2006年7月8日颁布
152.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9日颁布
15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154.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27日颁布
155.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56.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11月12日颁布
157.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年8月15日颁布
158.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年10月09日颁布
159.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02月01日颁布
环保事件:
2005
北江镉污染事故
重庆綦河水污染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6
松花江支流遭污染
白洋淀死鱼事件
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高原建起一条环保铁路
剧组破坏环境事件
甘肃徽县铅污染、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我国北方屡遭沙尘暴肆虐
虐猫事件
狩猎权拍卖事件
我国发布第一份绿色GDP核算研究报告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始实施
各大城市相继出台电动自行车禁令
http://mn.cug.e.cn/case/200704/992.html
2007
北京上海标志性景观熄灯半小时
喜马拉雅冰川消融
首份长江保护发展报告发布
太湖水污染事件
江苏沭阳水污染
2008
“限塑令”全国展开
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
参考资料:环保法规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