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们是新建医院,污水处理施工完成后,他们应该移交哪些资料给我们
当初的设计方案、
设计图纸
、竣工图纸、所用设备的合格证、调试记录、操作规程等,当地环保局需要验收的话,你们要注意在合同里签订他们要协助验收。
B. 菏泽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鼓励在排水与污水处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七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从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九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运营维护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二条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第十三条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第十四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六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第十七条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高浓度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强酸、强碱、高盐、高氟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C.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如何移交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先通过质量验收,尔后移交给小区物业或建设方。
D. 一个污水处理厂工程,资料员具体的都需要做什么资料
一个污水处理厂工程,资料员具体的都需要做的资料如下:
1、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专、工程特属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施工阶段、区划安排;进度计划及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他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等。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主要措施、办法及工序、部位、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5、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冬、雨期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环保措施。
9、节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线、构筑物顶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筑、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
E. 农村污水改造工程施工标准
村镇污水处理工程关系到许多人的生活,因此污水处理项目的工程标准不容忽视。优质的村镇污水工程从设计、施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每个流程都有规范要求。我司有着多年的村镇污水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经验,以规范的流程、专注的态度造就了众多口碑工程。今天就来分享下我司的施工过程。F. 物业接受污水处理站的流程,及要移交的相关资料
物业工程相关资料可以找我QQ 182439557
工程作业手册
工程部岗位职责
工程部职责
工程主管岗位职责
配电房值班电工岗位职责
维修技工岗位职责
工程人员管理
服务行为规范
仪容仪表
文明用语
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工程部员工培训管理规程
工程部日常工作检查细则
工程管理目标
周工作计划与总结
工程部人员工作动向登记表
工程部工作日志
工程部加班汇总表
工程部夜值班记录表
交接班记录表
工作月报表
每日工作表
工程部考勤表
年度计划
工程部年度采购计划(表一)
工程部年度采购计划(表二)
工程部年度采购计划(表三)
工程部年度采购计划(表四)
工程部年度采购计划(表五)
工程部年度工作计划表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年度计划(表一)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年度计划(表二)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年度计划(表三)
能耗年度预算
工程部月度采购计划表
设备保养月度计划表
前期接管验收
前期介入手册
物业的接管与验收
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物业接管前质量检查标准
物业接管前质量检查作业指引
验楼计划书
物业接管前质量检查工作流程图
毛胚交装修交接验收方案计划
收楼验房详细步骤
物业档案资料移交
接管物业资料移交表
接管验收资料遗留问题登记表
接管验收资料遗留问题清单
楼宇接管资料移交清单
物业验收资料移交目录
物业移交验收表
项目各类资料未移交明细表
小区单体物业竣工资料移交明细表
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系统资料移交明细表
新建物业资料移交清单
小区综合资料移交明细表(一)
小区综合资料移交明细表(二)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房屋接管验收表
房屋接管验收遗留问题统计表
分户验收检查表
装修单元接管验收表
物业交接实物分项验收表
房屋设施交接验收表(一)
房屋设施交接验收表(二)
房屋设施交接验收表(三)
新建物业土建本体类移交验收表
新建物业实体移交清单
新建物业机电设备类移交验收表
新建物业公共设施类移交验收表
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系统备品件移交明细表
物业公共设备设施交接验收表(一)
物业公共设备设施交接验收表(二)
物业整体移交验收表
设备设施接管验收记录表
公共给排水设施质量检查记录表
接管验收设施设备遗留问题登记表
户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
背景音乐系统质量检查记录表
电梯系统质量检查记录表
对讲系统质量检查记录表
监控系统质量检查记录表
门禁系统质量检查记录表
停车场系统质量检查记录表
消防系统质量检查记录表
楼宇电气质量检查记录表(线路部分)
楼宇电气质量检查记录表(配电部分)
接管验收设施设备遗留问题清单
公共区域钥匙移交书
管理用钥匙移交清单
新建物业钥匙交接记录
新建物业钥匙移交清单
标识验收表
电梯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电梯系统接管验收表(扶梯)
电梯系统接管验收表(直梯)
电梯系统验收表(液压梯)
发电机工程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发电机系统验收表
防雷系统接管验收表
白蚁防治措施
防蚁验收表
钢架工程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空调系统验收表(未端)
空调系统验收表
空调验收表
栏杆工程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铝窗工程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燃气系统(管道煤气)验收表
排水管通球验收表
排污系统接管验收表
天面排污系统接管验收表
人防工程验收表
背景音乐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监控系统接管验收表
门禁对讲系统接管验收表
弱电背景音乐系统接管验收表
弱电车场收费系统接管验收表
智能化系统验收表
通信系统接管验收表
项目弱电施工资料验收表
巡更系统接管验收表
泵房设备接管验收表
供配电系统接管验收表
供水末端接管验收表
供水试压验收表
排污系统接管验收表
水电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天面排污系统接管验收表
泳池泵房泳池水处理验收表
变压器接管验收表
低压配电验收表
高压开关房验收表
供配电系统验收表(未端)
外电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消防电系统接管验收表
消防风系统接管验收表
消防气系统接管验收表
消防器材系统接管验收表
消防水系统接管验收表
消防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泳池泵房水处理验收表
泳池泵房随机资料接管验收表
化粪池接管验收表
毛坯单元验收表
土建工程验收表
土建施工资料接管验收表
土建图纸资料接管验收表
项目合同资料验收表
项目施工资料验收表
项目随机资料验收表
项目图纸资料验收表
项目验收资料验收表
工程移交保修确认函
接管验收证明书
工程管理程序培训(演讲PPT)
工程管理程序培训(一)
工程管理程序培训(二)
工程管理程序培训(三)
便民服务
便民服务管理程序
便民服务收费标准
工程维修单
客户服务部工作单
维修投诉登记表
物料领用登记表
有偿服务单
仓库管理
仓库管理程序
资产管理制度
仓库台帐
出仓单
进仓单
直拔单
盘查异常情况记录表
物品借用登记表
物品领用登记表
资产报废审批表
房屋本体维修
● 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房屋本体年度维修养护计划表
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实施计划
房屋本体维修养护记录表
工程采购物料
工具清单
电工类材料(一)
电工类材料(二)
电工材料锁,螺丝类
电工材料价格(油漆,铝梯)
电工材料价格(PVC管件,水件)
电工材料风扇,开关类
电工材料电线,电缆,胶布类
电工材料灯具类
十一、工具管理
工程部工具管理规程
报废工具登记表
工程部个人工具卡
工程部工具年度采购计划表
工程公用工具登记表
工具借用登记表
工具领用登记表
设备对外委托维修申请单
十二、中央空调管理
中央空调机组操作规程
中央空调机组维护保养规程
空调运行工岗位职责
中央空调运行记录表
十三、发电机管理
柴油发电机操作规程
柴油发电机组应急处理规程
发电机房管理规程
发电机房巡查管理规程
发电机维修保养规程
柴油发电机保养记录表
发电机保养检查记录表
发电机月保养计划
发电机组运行记录表
机房、设备卫生清洁登记表
十四、电梯系统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程序
电梯安全使用规定
电梯保养报告
电梯保养服务补充协议
电梯保养服务承包合同
电梯机房管理制度
电梯困人救援作业规程
电梯维保计划
电梯维修保养主要标准
电梯应急处理规程
电梯故障、报修处理表
电梯维修记录
电梯运行巡查记录表
十五、给排水系统管理
变频恒压给水机组操作规程
二次供水管理规程
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给排水系统管理程序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水泵操作规程
水泵房管理规程
水浸应急处理规程
停电停水处理规程
供水系统周保养记录表
设备机房外来人员登记表
生活水泵运行巡查记录表
生活水池清洗记录
生活水池水质检验记录表
十六、供配电系统管理
变配电系统维护保养规程
变配电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变压器维护保养规程
电表箱维护规程
配电箱维护操作规程
防雷接地系统维护规程
高压配电室操作规程
工程部电气维修管理规程
工作票管理规程
供配电系统综合管理程序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配电房的巡查管理规程
配电房的应急处理规程
配电房的值班管理规程
配电房电气设备例行检修管理规程
配电房管理规定
配电房交接班管理规程
配电房设备检修操作规程
配电房停送电安全操作规程
停电处理工作规程
照明系统维护规程
低压第一种工作票
低压第二种工作票
低压配电室停(送)电记录
低压配电系统维修保养记录表
低压配电系统月度维修保养计划
低压配电运行日志
干式变压器保养记录
配电房出入登记表
配电房检查保养记录表
配电房运行巡查记录表
配电柜、控制柜保养记录
配电柜检修工作票
十七、消防系统管理
火警、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消防系统的管理
消防系统维修保养规程
消防自动报警设备维修保养规程
消防综合管理程序
小区灭火应急规程
消防回路编号及名称
消防联动主机运行记录表
消防设施检查表
消防系统监控运行记录
消防系统年(季)度检查保养记录表
消防系统设备组成清单
消防中心交接班记录
自动消防设施测试报告
十八、智能化系统管理
闭路监控系统维护保养规程
电子巡更系统管理规定
公共广播系统管理规定
红外线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门禁对讲系统管理规定
弱电系统管理程序
弱电系统维修作业规程
停车场道闸系统管理规定
智能化系统管理制度
弱电系统故障、报修处理表
维保服务质量评估表
十九、公共设备设施管理
公共设备的综合管理
公共设施综合管理程序
喷水池管理规程
水景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泳池设备维修保养规程
泳池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泳池循环泵管理规程
使用公共水、电的管理规定
设备房硬件标准
风机半年保养记录
更换电表记录
更换水表记录
工程维修记录表
公共本体设施定期检查项目一览表
公共区域巡查表
公共设备设施一览表
公共设施维修保养计划表
公共设施维保记录
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审批记录
公共设施巡查记录表
公共照明检查表
公用设施定期保养项目一览表(一)
公用设施定期保养项目一览表(二)
化粪池清理记录
临时水电安装申请表
临时用电申请表
排水管道疏通记录
喷水池检查保养记录
潜水泵设备周检查表
潜水泵月保养检查记录表
设备外委维修申请单
设备维修记录表
湿式报警阀保养检查表
水泵、泳池巡检记录
循环泵检查保养记录
给水立管设备月检查表
雨水立管设备周检查表
液化气立管设备周检查表
排水立管设备周检查表
公共设施维修项目月统计表
二十、设备设施综合管理
设备设施综合管理程序
机电设备巡视检查规定
机电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工程外判监管管理规程
技术资料一览表
设备保养单
设备报废申请单
设备报修单
设备大中修及零部件更换记录
设备对外委托维修申请单
设备机房外来人员入室登记表
设备卡
设备开箱验收单
设备设施保养维修统计表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设备事故报告书
设备事故登记表
设备台帐
设备停用封存报废审批表
设备维护保养委托记录表
设备维护改造记录表
设备维修记录
设备责任牌
申请延时维修保养表
维修记录表
运行状态牌
质量问题处理档案
二一、维保质量评估制度
维保服务质量评估制度
维保服务质量评估表
电梯维修保养月考评表
电梯月度维保评估工作票
门禁对讲系统故障处理记录表
监控系统故障、报修处理记录表
电梯故障、报修处理记录表
道闸系统故障处理记录表
二二、装修管理
物业的装修与管理细则
动火申请办理流程图
动火作业备案表
二次装修巡查内容
二次装修应注意事项
防盗网、防盗门及空调安装规定
空调安装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违约处理
室内装修保证书
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业主)
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守则
装修验收程序
装修手册
住宅二次装修规定和用材标准
住宅装修补充规定
装修承诺书
装修代理委托书
装修档案建立流程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管理规则
装修管理流程图
申请办理防盗门、防盗网、空调安装流程图
装修施工管理办法
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装修须知
装修指南
办理装修手续登记表
拆墙面积确认书
装修人员出入证(样本)
临时出入证(样本)
施工出入证登记表
室内装修竣工验收申请
室内装修审批表
业户装修情况记录表
住宅装修审批表
装修审批一览表
装修备案记录表
装修动火许可证
装修动火许可证申请表
装修工作证发放记录表
装修竣工验收表
装修申请表
装修审批通知书
装修施工加班申请表
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
装修施工同意书
装修施工许可证
装修施工延期申请单
装修图纸审批情况表
装修违章整改通知单
装修许可证汇总登记表
装修巡查记录表
装修验收表
二三、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紧急事项处理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
182439557
G.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水环境治理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第四条新建小区污水的排放和处理应当遵循就地处理、就地利用,达标排放的原则。第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第七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第八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其施工图应当经法定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载明污水处理设施用房、用地、通道、电源接入点等内容。第九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雨污管线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该区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第十一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依法取得污水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排放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第十二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运营维护费的资金渠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营。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小区污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检查档案,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污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污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第十四条污水应当达标排放,若未达标即进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污水处理设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其他有损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后,鼓励使用中水对环境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以及生态景观、居民卫生间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H. 污水处理请示范文
污水处理,是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厂房污水处理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
黄岩区生态办:
我乡文新、石研两村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黄岩第四建设安装工程公司总承包,其中文新村工程合同价26.39万元,石墩村工程合同价17.71万元,目前已经完成了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为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特请贵办下拨政策处理费用壹拾万元以及前期工程款壹拾叁万元,合计贰拾叁万元整。
特此请示,敬请批复。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浙江省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号)要求,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0元的标准。为此,我局对金华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了测算,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上报省物价局审批。
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07年度总售水量4071万吨,其中已列入市区城市污水排放收集管网建设规划范围内(污水处理费收费范围)的售水量为3648万吨,分类用户售水结构为:居民生活用水1555万吨、非经营用水438万吨、一般经营用水1377万吨、重污染企业用水244万吨、特种行业用水54万吨。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标准,结合金华市区用水结构等实际情况,我们的调整方案是,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暂不作调整,其他各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相应调整,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同标准收取。
调整后,市区污水处理费加权平均标准由原0.593元/立方米上升为0.817元/立方米,上涨幅度为37.8%。
由于当前经济形势严峻,企业生产困难,在调价方案的执行时间问题上,我们建议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择机实施,逐步执行到位。
特此请示,请予审批。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经系统梳理,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并作请示如下:
1.水务执法力量亟待增强。水务改革前,供水、排水(雨水和污水)等水务违法行为由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依法处置。大队基于违法处置的紧迫性,曾在中法水务公司派驻专职监察执法人员。水务改革后,虽将水务执法职能划归水利局,但水政监察大队未相应增加人员编制和专业执法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供排水设施和大量的供排水违法行为,亟待增加熟悉业务的执法人员,增强水务执法力量。
2.污水厂网运维机制不够完善。部分生活污水厂、管网及提升泵站存在不同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因厂和泵站运行管理不统一、不协调,污水不能及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导致雨天部分区域污水漫溢。另外,污水管网疏通维护比较薄弱。一是近几年市污水厂和江南水务公司年度管网维护经费不足800万元(定额测算至少2500万元),仅用于管网应急抢修,且不包括《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要求的住宅小区管网维护;二是现有养护管理机制难于满足污水管网不断增加的维护需求。
3.生活污水处理遭受高浓度废水冲击。大量工业污水,包括禁止接入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和造纸、印染企业废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影响生活污水厂尾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和性质认定。
4.污水治理项目建设不够顺畅。2015年前支管网和小区收水作为镇级投资项目,按“以奖代补”方式由各镇作为建设主体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估算、概算评审,流程相对简便,有些项目在时间紧且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市水务投资发展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后,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标底评审,周期较长,且因提升泵站等未取得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手续,不敢擅自开工,项目无法按计划推进。
5.部分污水厂处理能力不足。尚湖中创现规模1万吨/天,实际处理0.8万吨,雨季超出1万吨;辛庄厂现状规模1.5万吨/天,实际处理1.2万吨,隆力奇等企业污水接入后雨季超过处理规模。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请示:
1.增加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人员编制和执法装备,从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调配2—3名原专业执法人员,并在水政监察大队内设水务中队。
2.同一收水范围内的污水厂、管网和泵站等存在市、镇(板块)不同投资主体的,在权属关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污水管网和泵站委托辖区污水厂运行维护企业统一运行管理。健全管网养护管理机制,排水户内部污水管网由其自行维护;住宅小区(含开放式小区、商业区)、村庄内部(含城中村)、零星民宅外污水管网由属地政府或所属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公共城镇污水管网由统一运行的污水厂运行维护企业负责疏通养护。污水管网面广量大的,疏通维护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合理布局维护站点,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水利局负责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督促排水户、物业公司或委托维护单位做好所属污水管网维护管理。考虑厂网运行管理体制将作适当调整,逐年增加污水管网养护经费。
3.工业企业须与污水厂运行维护企业签订工业废水代处理协议,并按要求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后才可将工业废水接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发现异常排放的,关闭排水阀门,会同环保部门依法处理。未经处理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和造纸、印染废水禁止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4.按照2015年8月国资办《关于筹建“常熟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议方案》及领导批示,2017年水投公司将由水利局代管移交至城投公司管理,须尽快按实体化运作要求增强水投公司建设管理力量。另外,请市政府协调规划、国土、住建和财政部门解决提升泵站等农村生活污水接管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施工许可问题,简化标底评审。
5.请尚湖镇落实尚湖中创污水厂增建5000吨应急调节池;待江南水务公司资产注入中法污水后,由中法污水结合辛庄厂规划扩建规模,先行建设1.5万吨应急调节池。
特此报告,请示复!
常 熟 市 水 利 局
I. 污水处理厂报废移交手续
签署相关合同,后到相关部门报备。
在城市也称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厂。设在工厂的常称处理站,出水放入城市排水管道时,处理站实际上是一种预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厂是由多个单元过程组成的复杂系统,各单元过程的费用和效率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并最终决定整个系统的费用和效率。
在城市也称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厂。设在工厂的常称处理站,出水放入城市排水管道时,处理站实际上是一种预处理设施。废水处理的一般目标是去除悬浮物和改善耗氧性(即稳定有机物),有时还进行消毒和进一步的处理。工业废水的处理侧重于油类、悬浮物、重金属和妨碍城市污水厂运行的或高残留的有机物的去除或转化,以及pH值的调整。
J.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