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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排水处理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9 07:17:20

『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贰』 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以下称排水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称排水管理机构)。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称市政排水管网),维护与运行费用依法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六条鼓励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有关总体规划并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泥处理、污水再生利用、内涝防治等内容。

内涝防治应当综合考虑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及强排设施。第九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施工单位通知的,应当通知排水管理机构。第十四条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因地置宜设置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雨水积存、蓄渗、消纳能力。

建设雨水蓄渗、利用设施,应当综合考虑雨水径流削减、径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资源化利用。

『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解决污水输送能力上存在的短板,我们结合《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和用户在管理过程中的应用,推出排水信息管理解决方案。该方案能实现排水系统“排查-监测-诊断-管理”数字化支撑,并提供分析和管理所需技术平台,协助用户发现排水系统的异常现象,改善排水系统运行状态。

由设备仪表构建的监测环境结合人工采集的数字化接入,实现对排水系统运行监测全覆盖,为运营养管提供准确可靠的运行数据。

依托专项分析诊断工具,为用户提供多种分析方法,诊断管网存在问题,为排水系统提质增效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数字化采集过程,实现数据“采集-成图-检查-入库”流程一体化作业,采集数据通过审核可直接进入GIS数据库。

怎么借助GIS技术对管网排查?

借助GIS技术对管网排查和检测成果进行处理、显示和分析,实现排水设施信息可视化展示,构建排水资产管理新模式。

建立排水信息管理平台对城市排水系统管理各业务模块进行统一监控与管理。平台涵盖了城市排水系统管理的大部分业务范围,同时为智慧排水的未来预留升级扩展接口。

综上问题所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我们结合《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和用户在管理过程中的应用,推出排水信息管理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肆』 菏泽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鼓励在排水与污水处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七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从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九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运营维护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二条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第十三条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第十四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六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第十七条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高浓度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强酸、强碱、高盐、高氟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伍』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参考了《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陆』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等所实施的管理。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有关政府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前款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协调、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派驻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未实行社区管理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前款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涉及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十条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有关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容貌整洁、运行安全。第十一条鼓励、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制定行规行约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引导、监督协会成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政府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协会成员与政府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鼓励市民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自觉遵守市民公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培育科学、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市民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经征求市民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
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
城市建筑体量、形式、风格与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城市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城市天际线和机场、气象台、微波通信、历史文化遗迹、文物保护等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及造型应当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城市建筑物改变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禁止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第十七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确需临时堆放、摆放、设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期满后及时清理,恢复原状。

『柒』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而制定的。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学科申请与审查、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捌』 排水管堵塞怎么办有谁知道吗,下水管道疏通上有什么办法呢

排水管堵塞怎么办-直接取出堵物 直接取出堵塞物体的话,一般都是因为洗衣机排水管堵塞的问题没有那么严重,要么就是被衣物的纤维、硬币堵塞了洗衣机排水管,只要打开洗衣机的机壳,找到排水管的接口,直接取出堵塞洗衣机排水管的物体,就可以了。造成这样的洗衣机排水管堵塞的问题,一般都是因为洗衣服之前没有把衣物里的东西取干净。所以在进行洗衣服的之前,一定要将衣物内的东西取出,避免对洗衣机造成损坏。洗衣机排水管堵塞怎么办-水渍污垢如果洗衣机排水管堵塞了,无法排水水,而洗衣机排水管里面又没有任何的堵塞物体,那么造成这个堵塞的原因是因为什么呢?或许就是因为长时间对于洗衣机排水管的清理没有做到位,让洗衣机排水管内的内壁产生了很多的水渍污垢,从而印象了洗衣机排水管的排水。处理这样的洗衣机排水管堵塞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可以用酸性的清洗剂进行清洗排水管,让水渍污垢彻底排除管道。 洗衣机排水管堵塞怎么办-阀门堵塞 如果洗衣机排水管没有任何的堵塞物,而且也清理干净了水渍以及污垢,但是还是无法排水,这个时候洗衣机排水管堵塞了怎么办呢?那么可能就是洗衣机阀门或者是过滤器被堵塞了,从而引起洗衣机排水管堵塞无法排水。只要顺着排水管,找到防鼠板,打开夹子,这样阀门就打开了,也可以把过滤器打开看一看,清洁一下里面的线屑等杂物,就可以了!

『玖』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水库、水井等地表水、地下水所涉水域和陆域。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改善、全面覆盖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体制和机制,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科学评估生态补偿标准,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县(区)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有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的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湿地和林地的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汇流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的指导与监督。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旅游、渔业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作出约定,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
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拾』 处理排水管末端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 管材的选择和存放
首先应避免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鉴于PVC材料市场良莠不齐,在施工之前,除查看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及产品说明书外,还应对PVC-U管材进行必要的自检测,如观察有无气泡,管径是否规则,厚度是否均匀,查看管壁有无发黄等变色现象(有可能为生产过程中有所分解或老化),并抽样进行弯折或用力敲打,查看是否有韧性,管件造型应规矩,光滑,无毛刺。在存放时也应注意,搬动时动作要轻,不能乱扔乱放,不能在地上乱滚乱拖,堆放时不要露天,保持通风,避免阳光照射(毛岛日照强烈,长时间日晒很容易造成管材变脆、老化),并且避免挤压。
二.与土建配合施工
在建筑结构施工中容易出现没有预留孔洞和预埋件,或预留孔洞过小及预埋件未做标记等情况,结果在水工施工过程中不得不剔凿建筑结构,甚至切断钢筋,影响了建筑的安全性。所以施工技术人员也要看得懂土建施工图纸,结合土建施工图纸,确定穿墙(楼)板孔洞的预留大小及位置,预埋件的预埋数量和位置。在浇注混凝土前暗敷设排水管道时,应注意管道的坡度,绑扎固定牢,在浇注时留人现场看守,以免配管移位,提醒土建施工人员插振动棒时注意避开管路,如有破损及时修复。在于土建交叉施工中,管路堵塞问题屡有发生,特别是楼面找平等作业时,常有砂浆等杂物落入管中,积于弯头或存水弯处,造成淤积,所以伸出屋面及楼板的管口应及时作封闭处理,并在投入使用前做好通水试验,以免造成返工或影响使用。
三. 正确使用各种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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