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处理费收取 民用怎么计算一年交多少
民用污水处理费收取按照自来水的使用量来收取。用1吨自来水,就收1吨污水处理费,用5吨自来水,就收5吨污水处理费,如此类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1)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管理费扩展阅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B.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部分建设费用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者调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第七条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九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第十一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第十五条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第十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十七条鼓励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C.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2012修订)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第三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六条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手续费不超过收费总额的0.2%,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第八条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九条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第十条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第十三条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维持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的,经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及使用情况按年度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D.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费的收取标准,一个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都是按运行费用收取的,和自来水费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时候还有管网等等的附加费用,如果用水量特别大的时候,政府还有部分特殊费用,比如北京对洗浴,洗车等大量用水单位的价格是很高的。
相关法律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法律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E. 污水处理厂如何收费
首先:看你那里的污水处理厂的性质是什么?
1、国企或事业单位:收费一般是由自来水公司和当地环保局代为征收,上缴至财政局专户管理,按月拨付给污水处理厂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2、私企:一般根据私企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合同)来确定收费方式,为了保证城市污水的处理率,政府一般都会代为征收。
收费标准:不同地方收费价格不同,一般在0.8元/方左右。
F. 国企第三方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和财政局能打到交道吗
能。是收入,那就要交税的,政府同意由公司委托第三方单位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管理,费用由财政按月拨付,能打到交道,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
G. 污水处理费属于什么费用
污水处理费属于什么费用
污水处理费属于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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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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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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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污水处理费属于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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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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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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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H. 污水处理厂运营远程管理系统大概多少钱
要看监控点来的……几十万到一二百万不等……
针对水处理现场、泵站设备的管理问专题:污水属处理厂、自来水厂、泵站现场较多较多,且分散,无法随时随地实时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使管理人员不得不到每个生产现场查看生产状态,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疲于奔波;缺乏设备运行档案导致对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以及损耗品管理合理安排凭经验靠记忆;现场设备运行数据,处理参数无法进行统计归集,造成很多数据丢失,设备及处理工艺不能及时优化等。
系统采用HINET智能网关采集水处理设备或者采集现场工控机内的数据,并通过结合互联网3G/4G通讯技术,对设备实现远程实时数据采集、设备远程维护、故障远程诊断分析,并实现设备管理集中化,客户服务响应自动化,维护售后人员调度智能化,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降低企业售后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
“华辰智通水处理远程监控平台”为各污水处理厂等建立智能设备档案,设备维保档案,备件档案以及故障知识库等,采用成熟的互联网云计算结合工业现场管理的特点,将设备运行数据、处理工艺远程实时采集到云端服务器,实现设备远程监控;提供设备运行故障多维度报警,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
I. 工业园区工业污水接管排放由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多少一吨
这个得看水质,每个级别的污废水处理价格都不一样。如果企业长期运营且出水量大肯定自己做一套工艺会更好。
J. 污水处理费 是怎样收取的
我们南宁市是加到水价里面一同收取的,用1吨自来水,就收1吨污水处理费,用5吨自来水,专就收5吨污水处理费,属如此类推。
污水处理费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南宁市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是0.8元。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减免,对“五保户”按0.25元收费标准执行;对低保对象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