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沟、水塘、排水泵站、调蓄池和闸门、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市政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再生利用雨水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信息动态更新和合理共享机制,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信息化、智慧化。第八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调蓄池联动,实行厂网站池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第九条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受理损害、破坏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举报与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内涝防治内容。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和备案程序报请审批并备案。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填湖(河、沟)造地,禁止对河道实施硬化、截弯取直。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以及厂网站池联通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气候、地理、人文等特点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㈡ 污水厂处理过的污水排入河沟需要许可证么
污水厂处理过的污水排入河沟需要许可证。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㈢ 我选择了一个场地想开家洗车场,但是现在场地是地暖,开发商不允许挖水沟,请问专业人士怎么办急 谢谢大
改不改成暖气片就不重要了。因为开发商是不让挖沟的。所以如果你不想换地方的话(当然现在地方一般也不好找),只能在原来基础上稍微加高一点了。其实要水流动方便,只要有千分之5的坡度就可以了。如果地方长8米,坡度要求也就是4cm,加上你的钢板厚度和最浅处的深度,要求在15cm内应该可以解决水的流动问题。至于水的存储过滤,就要看地方了。实在不行只能在室外解决。
㈣ 污水处理工艺的适用条件
2.1 氧化沟
氧化沟是活性污泥法的一种变型, 其曝气池呈封闭的沟渠形, 其曝
气池呈封闭的沟渠形, 污水和活性污泥混合液在其中循环流动, 并因此
而得名。又称 "循环曝气池"、"无终端的曝气系统"[2]。
氧化沟具有独特的工艺特点, - 般不设初沉池, 通常采用延时曝气。
污泥负荷和污泥龄的选取要考虑污水硝化和污泥稳定化两个因素, 一般
污泥龄为 l0d 一 30d, 污泥负荷在 0.05- 0.10kgBOD5/(kgMLSS.d)之间。氧
化沟对有机物的去除效率很高, 其不同工艺组合还具有除磷脱氮功能。
近年来, 随着氧化沟专用设备的开发研制, 在技术装备和运行控制上有
了一整套技术, 如荷兰 DHV 公司与美国 EMICO 公司合作推出的 Car-
rousel2000 氧化沟、丹麦 Kruger 公司推出的交替工作式氧化沟、美国 En-
virex 公司推出的 Orbal 氧化沟、德国 Passavant 公司推出的转刷曝气氧化
沟等。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牛口峪污水处理厂曾对氧化沟进行了工程测
试, 该厂主要接纳工业废水及少量生活污水, 结果表明, Orbal 氧化沟处
理效果很好, 出水各项指标均远远低于设计值, COD、氨氮的去除率都
超过 90%[3]; 重庆建筑大学邓荣森等[4]应用侧渠式氧化沟与厌氧处理方
法相结合, 对高浓度有机废水(屠宰)进行处理, 研究表明, 组合式氧化沟
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是完全可行的, 厌氧组合有助于提高出水水质, 侧
渠合建能实现无泵污泥自动回流; 目前, 氧化沟以其流程简单、管理方
便、处理效果好等优点, 在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中得到广泛应用。
2.2 SBR 法
SBR 法是间歇式(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简称, 它集曝气、沉淀池于
一体, 不需设二次沉淀池, 省去了污泥回流及设备; 该工艺具有工艺流程
简单, 布置紧凑, 占地节省, 运行方式灵活, 除磷脱氮效果较好等一系列
优点, 缺点是对自控要求高, 管理较复杂。
近年来, 自控技术的迅速发展为 SBR 法再度得到深入研究和广泛
应用, 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先决条件。如今, SBR 法已发展为一种简单可
靠、经济有效、颇具竞争能力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 并且以其为基础出现
了许多变型工艺, 如间歇进水间歇曝气的 CAST(Cyclic Activated Sludge
Technology)工艺、CASS(Cyclic Activated Sludge System)工艺、连续进水间
歇曝气的 ICEAS(Inten'nittent Cyclic Extended Aeration System)工艺等。
和占龙、唐永明等[5]采用 SBR 工艺处理猕猴养殖场废水, 结果出水水质
各项指标优于 GB8978- 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 达到动
物饲养场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袁忠等[6]用 SBR 发处理甲醇废水, 结果表
明, 处理效率高, 沉降效果好, 污泥产量低, 活性污泥不容易发生膨胀; 黄
明等[7]利用 SBR 发去除城市污泥中的重金属, 结果表明: 对 Cu 和 Zn
的去除率达 78.3%和 77.7%, 对 Cd 的去除率接近 99% , 沥滤处理后污泥
中的残余重金属含量符合污泥农用的国家标准。
2.3 厌氧生物处理技术
厌氧生物处理是利用兼性厌氧菌和专性厌氧菌在无氧条件下降解
有机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因其效率高、成本低而成为现代先进的废水处
理技术之一。
厌氧方法适合处理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同时, 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技
术时, 每去除 1 kg COD 能产主 0.35m3 的甲烷[8].因此.废水厌氧处理在
食品酿造和制糖工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强志民等[9]利用好氧污泥转厌氧
驯化的方法在厌氧复合床(结合了缺氧生物滤池和 UASB 的优点)内接种
培养, 处理含酚 l g/L 左右的废水, 处理效果明显, 苯酚去除率达 98.7%,
COD 去除率达 98.3% 。
厌氧工艺处理城市污水最大的缺点是出水水质通常达不到排放标
准, 因为厌氧处理主要是去除污水里的 COD, 使得出水水中氨氮和硫化
物浓度较高, 一些感官性指标如色度、气味也较重。对于处理后出水里的
BOD、TSS、N、P 和病原体/ 致病微生物等可采取一些生物方法 ( 如稳定
塘) , 物理化学方法( 如石灰投加法等) 和化学方法( 如加入 O3 等去除) 。
在用厌氧处理污水的时候, 值得注意的是污水的处理温度和浓度, 温度
会影响溶解性有机物的降解, 在温度低于 20℃时有机物的水解过程会受
到抑制[10], 而污水的浓度则影响厌氧微生物的生长速度。
2.4 天然净化系统
自然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繁殖的微生物处理废
水的技术。其主要特征是工艺简单、建设与运行费用都较低, 但净化功能
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主要的处理技术有土地处理法、人工湿地和稳定塘
等。下面主要介绍土地处理和人工湿地在污水处理中的应用。
2.4.1 土地处理法
土地处理法是利用土壤一微生物一植物组成的生态系统对污水中
的污染物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净化, 并通过系统营养物质和水分的循
环利用, 使绿色植物生长繁殖, 从而实现污水的资源化、无害化和稳定
化, 是一种高效、节能、经济并符合生态原理的污水处理系统。
污水土地处理技术有 5 种基本类型: 慢速渗滤、快速渗滤、地下渗
滤、地表漫流和湿地系统。各种类型适用的污水处理范围见表 1[11]。
土地处理系统工艺类型的选择, 主要是根据土壤性质、透水性、地形、种
植作物种类、气候条件和对废水处理程度的要求等来选择的。
2.4.2 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人工湿地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利用湿地
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协同作用, 通过过滤、吸附、共沉、
离子交换、植物吸附和微生物分解来实现对废水的高效净化的污水处理
方法[12]。
人工湿地去除污染物的范围很广泛 ,包括 N ,P ,SS、有机物、微量元
素、病原体等。彭超英等[13]人对某地人工湿地进行探讨和检测 ,结果表
明 ,其 CODCr 去除率可达 83% ,总氮去除率达 45% ;李亚治[14]等采用水
葫芦一水草人工湿地系统对再生浆造纸废水进行了处理。结果表明:
BOD5, CODCr, SS的 去除率分别达到 98%, 93%和 89% ,而且系统性能稳
定。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且可用于农灌。
3. 小结
(1)氧 化沟工艺和 SBR 工艺是城市污水处理的首选工艺 ,首先其
基建费用明显低于常规活性污泥法、A/O、A2/O 法, 且处理效果又相对
很好 ;(2)厌 氧生物处理技术是一种低成本、低能耗、污泥产量低的技术,
且把废水处理与能源的回收利用相结合 ,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发展中
国家的首选技术 ;(3)天 然净化系统作为一种古老的污水净化系统 ,由于
具有其它污水处理技术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得到广
泛重视 ,尤其在中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㈤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问题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问题
中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目前,中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1)排水体制
一般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建开发区等多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建成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但是,很多小城镇尚无排水系统,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至就近水体,一些城镇(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等)由于街道过于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可考虑采用完全合流制排水体制。
(2)排放标准
现行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均需达到要求的标准。对于一些城镇化发展中的地区而言,建设及运营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紧张,可考虑将其标准进行调整或放宽。
(3)处理工艺
没有根据小城镇特点研究和采用相适应的处理工艺,而是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规模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造成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过高。
㈥ 污水处理厂怎样处理污水
1、一级处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2、二级处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达95%出水效果好。
3、三级处理
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等。
污水处理厂址的选定是城市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厂址的选择同城市和工业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处理后污水出路密切相关,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后续建设发展的可能性。
㈦ 开发区企业废水为什么不能直接向污水处理厂排放
目前,我国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建设时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这些要求一般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的批复中都有体现,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做了明确、硬性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发现,每个企业都建污水处理厂,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会造成重复建设。那么,厂厂都建污水处理厂有必要吗?笔者认为,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况,来决定企业该不该建设污水处理厂。 一是在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提倡建集中式的园区污水处理方式。这样对于厂区仅有生活污水或只排放含低浓度有机废水的排污企业,可省去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投资。污水在厂区只要简单处理,即可通过管道将污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于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企业,污水要经初步处理,使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建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可大大减少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设备、仪器、电力和人员以及资金等不必要消耗,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是在同一地区有多个同类厂或排污成分相近的企业,可以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共用。在这方面,德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德国最大的内陆港城市杜伊斯堡,有两家大型的药品厂和一家造纸厂,这3家企业合建了一家污水处理厂,并使之形成一家独立的股份制企业,再由政府出人、出策来管理和监督。一旦附近有新的企业成立,或者有企业准备新建污水处理系统,政府就会建议他们不必自己兴建,只需要铺一条管道把污水排进3家企业合力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就可以。 同时,那些处理后的水又会被这3家企业循环利用,或者按照需求以低于地下水的价格出售给当地的园林和绿化部门以及一些企业和庄园,作为工业和农业用水。 像这样由几家企业合力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方式,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在中国应该会有广泛的市场。但真正操作起来还有一些法规或政策的“杠杠”要突破。另外,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角色也要随之转变,要担当起“中间人”的角色,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是企业污水中如果有特殊物质需要处理或独处一地的,需要建设自己的污水处理厂。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般都是采用生物法处理有机废水。而化工厂、制革厂等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使用的菌种构成威胁,甚至可以导致处理设施的菌种死亡。因此,这些工厂的废水不能直接进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需要建设自己的污水处理厂。另外,独处一地的企业,也需要建自己的污水处理厂。
㈧ 请问目前国家对实验室废水废液处理的处理要求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目前是如何处置的
实验室废水处理要来求:
1.在证自明废液浓度已相当小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排水沟中;
2.尽量浓缩废液,使其体积变小,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处置;
3.利用蒸馏、过滤、吸附等方法,将危险物分离,而只弃去安全部分;
4.无论液体或固体,凡能安全燃烧的则燃烧,但数量不宜太大,燃烧时切勿残留有害气体或残余物,如不能焚烧时,要选择安全场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后排除,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附处理后才能排放;
6.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
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
㈨ 污水处理是政府包办吗
不一定,如果是城市污水(比如地下臭水沟,城市居民通过地下通道排放日常生活污水)是由政府来集中处理。工业污水酒店餐厅污水等是由个人来承担的。
㈩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统筹城乡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制定或修订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城乡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利用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吸纳、蓄渗和缓释雨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客观条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屋顶绿化等方式,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和可下渗结构,吸纳、蓄滞、缓释雨水。
规划用地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间,配套设计、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经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认的排水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排水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区域排水系统、项目汇水分区、管网布置等内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项验收,并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第九条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规划建设分流排放设施。
在未实施雨污分流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雨污分流规划编制分流改造计划,结合旧城区改建、道路建设等城市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并予以实施。
居民小区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河网密度应当与城市主次干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从事填沟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弯取直等影响排水功能的行为。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建设资金。
毗邻城镇排水管网的村庄,排放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其他村庄应当相对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
市、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