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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回用措施

发布时间:2022-12-10 23:08:36

❶ 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改善水体环境,促进节约用水,保障用水安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经营、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行业水质标准,可直接或间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计量设施、监测设施、维修站点和其他相关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除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外,均为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及再生水用户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第六条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同步建设再生水浇(喷)灌、滴灌管道设施。第八条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接受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第九条纳入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范围的再生水利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应当按照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建设再生水设施,鼓励委托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等专业单位进行建设。

因工程建设确需接入、改装、迁移、拆除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须经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同意,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利用再生水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保护范围为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5米以内,再生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1.5米以内。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取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标示“非饮用水”字样。第十三条在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的意见,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公共再生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重建、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第十四条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下列用户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含小区内绿化浇灌等)、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公厕以及生态景观等;

(二)日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其他可以利用再生水的。第十五条用户应当使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使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第十六条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提高再生水使用率。第十七条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水费标准,未核定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再生水水费。第十八条再生水用水量以结算水表计量为准。

❷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景观环境、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供水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第三条再生水利用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安全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利用;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

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缺口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再生水利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识,促进公众形成自觉使用再生水的节水意识。第八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信、规划、环保、水行政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推进城镇污水再利用为重点,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做到再生水厂与再生水输配管网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第九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政府投资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确保管网建设的系统性。第十条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

(四)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规划管理部门在对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就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十二条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实查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不符合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要求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出具竣工查验合格证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符合最高标准要求。第十四条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水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❸ 再生水的使用途径

再生水水量大、水质稳定、受季节和气候影响小,是一种十分宝贵的水资源。再专生水使用方式很多,按属与用户的关系可分为直接使用与间接使用,直接使用又可以分为就地使用与集中使用。多数国家的再生水主要用于农田灌溉,以间接使用为主;日本等少数国家的再生水则主要用于城市非饮用水,以就地使用为主;新趋势是用于城市环境“水景观”的环境用水。
再生水的用途很多,可以用于农田灌溉、园林绿化(公园、校园、高速公路绿带、高尔夫球场、公墓、绿带和住宅区等)、工业(冷却水、锅炉水工艺用水)、大型建筑冲洗以及游乐与环境(改善湖泊、池塘、沼泽地,增大河水流量和鱼类养殖等),还有消防、空调和水冲厕等市政杂用。
根据再生水利用的用途,再生水可回用于地下水回灌用水,工业用水,农、林、牧业用水,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五类。再生水回用于地下水回灌,可用于地下水源补给、防治海水入侵、防治地面沉降;再生水回用于工业可作为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和锅炉用水等方面;再生水用于农、林、牧业用水可作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林木、观赏植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家畜和家禽用水。

❹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第七条 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下列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一)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二)规划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三)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四)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第十条 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
再生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涂成浅绿色,出水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第十一条 再生水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第十二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督,每季度对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政府按规定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再生水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奖励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政府采取有关政策和措施,扶持企业降低再生水生产经营成本和价格。具体价格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建设项目设计供水量大小,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再生水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供水水质不达标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处以1万元罚款;(二)供水水压不达标的,处以5000元罚款;(三)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❺ 国内常用的再生水处理方法有哪些

楼主问题问的很含糊,也很不好理解.
如果说再生的话那就算是污水处理成中水,再中水处理后回用了.
至于处理方法的话那就不好说了,要根据具体的水质和回用的标准来选用不同的工艺.如果一定要说的话,常用的:沉淀、絮凝、曝气、杀菌、机械过滤、膜分离等等.

❻ 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雨水、施工降水、污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输水管网、加压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自建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推进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及其他设施的投资建设,保障再生水的利用。

政府投资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再生水利用。对在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管理的宣传,普及再生水知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水需求,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旗县再生水专项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应当做到厂网配套。再生水管网建设应当结合市政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第九条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鼓励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公寓以及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中小学、大专院校、写字楼和文化、体育设施;

前款所列建筑物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鼓励在经济、技术因素比较适宜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和集中建筑区,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十条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第十一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再生水利用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再生水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经营单位,制定再生水设施保护方案。第十三条再生水应当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用水指标要求等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单位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计划和水量分配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核减其相应的用水指标。第十四条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下列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发电、冷却、洗涤、集中供热等工业用水;

(二)景观水体、河道补水、林草培育、城镇绿化、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

(三)道路喷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第十五条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水合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实施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抢修。第十六条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统与自来水供水系统连接。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统一颜色、标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取水口、排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❼ 北京城八区再生水利用

你直接打电话向北京城八区的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了解比较好!问得技术一点就是拉!主要用途:绿化、城市杂用。我就是做中水的。我主要做的是洗车水。

❽ 再生水的利用途径有哪些

再生水,也称作“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专统水源进行回收,经属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一般为二级处理,其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指标,但高于污染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北京市年处理污水已逾10亿米3,2008年达到10.5亿米3,其中市区处理8.4亿米3,污水处理率达93%,郊区年处理污水2.1亿米3,污水处理率达到48%。污水利用量从2004年的2.1亿米3发展到目前的6亿米3,再生水已成为北京市不可或缺的新水源。

再生水的利用途径有五类:

地下水回补:补充地下水水源、防止海水入侵、防止地面沉降。

工业用水:锅炉用水、溶料、水浴、蒸煮、漂洗、水利开采、增湿、稀释、选矿等。

农业用水:育种、育苗、观赏植物等。

城市用水:住宅小区绿化、冲厕、街道清扫、厕所便器冲洗、施工中的混凝土构件和建筑物冲洗及消防等。

景观环境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湿地环境用水、营造人工湿地等。

❾ 什么是再生水再生水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再生水是指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相比,再生水具有明显的优势。从经济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最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
二、再生水处理工艺
(1)工艺1(混凝、沉淀和过滤):二级出水→ 混凝→󰀁 臭氧脱色→ 机械加速澄清池 󰀁→V型滤池→󰀁 紫外线消毒󰀁→ 出水。
(2)工艺2(MBR工艺):城市污水→ 󰀁曝气沉砂池→ 󰀁MBR→ 󰀁臭氧脱色→ 二氧化氯消毒 →󰀁出水。
(3)工艺3(MBR+RO工艺):城市污水→ 󰀁曝气沉砂池󰀁 →MBR󰀁RO󰀁 →二氧化氯消毒 󰀁→出水。
(4)工艺4(二级RO工艺):二级出水󰀁→ 过滤器 󰀁→紫外消毒 →微滤󰀁 →一级RO→ 󰀁pH调节→ 󰀁二级RO 󰀁→加氯消毒󰀁→ 出水。
三、前景展望
进一步研发再生水技术,拓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空间,恢复良好用水环境是中国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水资源短缺,控制水污染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循环经济的基础。再生水处理和应用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长期的任务,需要制度、法律、行政、管理、教育、宣传、技术、财政等多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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