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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办理的主体

发布时间:2022-11-12 03:55:44

Ⅰ 排污许可证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

办理材料的受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Ⅱ 公司污水排放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怎么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清单: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图]

3、产业类(工厂企业、宾馆、医院等)提供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流程图纸、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纸。

4、申报排水量的相关依据材料。(提供上水用水量申请材料依据或近3个月水费单)

5、排水管理单位接管证明。

6、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7、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8、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0、环评批复中指出有液体类危险废弃物需外送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的,应提供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5、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8、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Ⅲ 排污许可证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Ⅳ 污水排放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施党纪处分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Ⅳ 排污许可证是出租方办理还是承租方办理

应该是承租方,假如说你们在租房合同里或者之前有过协商说这个房子以后要干什么,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这种情况以外,应该都是承租方办理的。

Ⅵ 排污许可证是由开发商办理还是由物业办理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0

Ⅶ 排污水证到哪个部门办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一、排污许可证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Ⅷ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一)复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制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Ⅸ 排污水证到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Ⅹ 污水处理厂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现由于资产等所有权在政府,企业暂时只代管运行,请问应由哪方申请办理此证

由运营方来办理许可证。
因为工厂设施运行起来才产生排放,也因为对污染的管理责任在运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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