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根据国版务院《关于加强城权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作出了明文规定。如《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1]37号)规定,“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㈡ 污水处理费是否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
为了切实容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