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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包不包括中水回用

发布时间:2022-11-01 15:33:08

❶ 中水回用系统有哪几类,分别应用于哪种场合

中水回用系统按其抄供应范围的袭大小和规模,一般有下面四 大类:中水设施完善地区的单位建筑中水回用系统。该排水经集流处理后供建 筑内冲洗器、清洗车、绿化等。其处理设施根据条件可设于本建 筑内部或(1)近外部。如北京新万寿宾馆的中水处理设备设于地下 室中。(2)排水设施不完善地区的单位建筑中水回用系统。城市排水 体系不健|的地区,其水处理设施达不到二级处理标准,通过中水 回用可以减轻污水对当地河流的再污染。该系统中水水源取自该建 筑物的排水净化池(如沉淀池、化粪池、除油池等),该池内的水 为总的生活污水。该系统处理设施根据条件可设于室内或室外。(3)小区域建筑群中水回用系统。该系统的中水水源取自建筑 小区内各建筑物所产生的杂排水。这种系统可用于建筑住宅小区、 学校及机关团体大院。其处理设施放置小区内。(4)区域性建筑群中水回用系统。该系统的特点是小区域具有 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区域中水水源可取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 或利用工业废水,将这些水运至区域中水处理站,经进一步深度处 理后供建筑内冲洗、绿化等用。

❷ 孝感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饮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为居民住宅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居民住宅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站)、水箱(池)、水泵、阀门、水表、电控装置、配电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检测检验设施、消毒和深度处理设备及供水管道等附属设施,但不包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二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推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孝感中心城区范围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二次供水应急保障能力。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对供水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本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将应予配套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征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房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按照城镇二次供水工程相关规范和本市技术导则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收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征求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或其公开承诺的期限予以回复。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城镇二次供水工程相关规范和本市技术导则,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和维修检测等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终端收费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本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规定。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当地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房屋建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应当就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事项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城镇二次供水工程相关规范和本市技术导则进行冲洗、消毒,二次供水水质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具体组织实施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五条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查验,符合城镇二次供水工程相关规范和本市技术导则,依照法律规定征得多数房屋建筑业主同意移交的,由房屋建筑业主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后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❸ 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卫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的规定。

优先利用地表水,鼓励开发利用城市中水和其他再生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并做好城市供水后备水源地的储备和保护。

城市建设应规划建设中水管网,积极推进分质供水,优水优用。第九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未经许可建设自备水源。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第十一条新建城市居民供水工程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四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应纳入同级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及泵房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贸易结算水表)、设备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城市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供水、卫计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第三章供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二十一条自建供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和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不得擅自转供水。确需转供水的,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❹ 自来水和中水怎么区别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①自来水是指通过自来水处理厂净化、消毒后生产出来内的符合相应标准的容供人们生活、生产使用的水;

②中水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2、要求不同

①自来水水质由自来水厂负责,要求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

②中水水质由中水公司负责,应该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来源不同

①自来水主要产生于水厂的取水泵站汲取江河湖泊及地下地表水,再在各种工艺流程处理之后通过配水泵站输送到各个用户;

②中水主要产生于用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等手段对工业所排出的废水进行不同深度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的水质,然后回用到工艺中去。

❺ 每一个城市自来水都有上水,中水,下水之分吗哪些城市不分啊

每一个城市自来水都分。通常把流入家庭的自来水称为上水,把排放的污水称为下水,而经过污水净化处理后的再生水则被称为中水。中水因其水质介于给水(上水)和排水(下水)之间,故名中水。包括中水原水系统、中水处理系统及中水给水系统。

建筑中水系统是将建筑或小区内使用后的生活污水、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或小区作为杂用水的供水系统,适用于严重缺水的城市和淡水资源缺乏的地区。经处理达到中水水质要求后,而回用于厕所便器冲洗、绿化、洗车、清扫等各用水点的一整套工程设施。



(5)城市供水包不包括中水回用扩展阅读:

在中国,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城市都出现水不够用的情况。同时水体污染情况却非常严重,全国仅有46%的天然水体水质达标。在这种水资源供给与需求矛盾非常尖锐的情况下,“中水”回用技术的使用。

能有效开辟“第二水源”,大大减少对“上水”的消耗。以北京为例,2008年全年“中水”回用量达到6.2亿立方米。提供的水量占全年用水量的17%。采用较多的“中水”回用技术是通过膜技术或膜技术与其他技术的组合。

把污水处理到符合一般冲厕、喷洒、绿化等用途的要求。一般污水在采用生物法进行处理后,水与活性污泥的分离通常经过二次沉淀池完成。

❻ 中水回用设备系统,什么叫中水中水回用设备系统适用于哪些行业

中水回用设备系统,所谓中水,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作为水源,经过适当处理后作杂用水,其水质指标间于上水和下水之间,称为中水,相应的技术称为中水技术。经处理后的中水可用到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城市喷泉等。对于淡水资源缺乏,城市供水严重不足的缺水地区,采用中水技术既能节约水源,又能使污水无害化,是防治水污染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目前及将来长时间内重点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因此,中水回用在我国的定位是: “十五”期间,国家要求污水处理量的10%作进一步处理后再回用,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为中水回用创造了基本条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规划中,将“城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9大工程之一。中水系统按规模分为建筑中水、生活小区中水、城市中水三大基本系统。建筑中水系统是针对单幢建筑物或相邻几幢建筑物而言的,处理规模小;生活小区中水系统指的是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的中水系统,管理相对较集中,处理运行费用相对较低,供水水质较稳定;城市中水系统是指以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为中水原水,经深度处理后提供城市中水使用。

中水回用设备系统可适用以下行业废水:
1、造纸、医药、医院、啤酒、城市生活污水、化工、电镀、涂装、线路板、纺织、漂染行业所达标排放的废水;
2、各种表面处理制程中清洗用水;
3、阳极、阴极电泳漆及其它行业零排放废水。

❼ 中水回用是什么意思

“中水”一词是相对于上水〔给水〕、下水〔排水〕而言的。中水回用技术系专指将小区居属民生活废〔污〕水(沐浴、盥洗、洗衣、厨房、厕所)集中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标准回用于小区的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家庭坐便器冲洗等,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❽ 城市的供水、净水及水再利用

一般的城市建设有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水厂提供城市所需生活生产用水,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城市产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避免污水直接排入天然水体,造成水环境的污染。水再利用有中水、冷却水回用吧

❾ 海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证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使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生产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按照用水性质分为城市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与保护水源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安全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鼓励单位、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参与城市供水建设及经营活动,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水资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工程建设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编制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向周边城郊地区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一体化。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计划有序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城市供水、卫生等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业编制供水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进行水压监测工作。对水压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要求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实施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共供水管网设施。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第十六条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明确检修人员,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消防供水设施有效运行。消防供水设施档案信息应当及时报送所辖城市供水和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井、单元结算水表井、户表用户供水管道进入建筑物前的总阀门为界,水源侧的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设施(含结算水表井、单元结算水表井、户表用户供水管道进入建筑物前的总阀门)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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