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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

发布时间:2022-10-09 11:37:22

㈠ 建污水处理厂,如何科学规划

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一建了之。
如何将近期需要与远期发展兼顾,考验人们的智慧。

弹性规划,才能避免“过剩”
地点:秭归县归州镇

秭归县归州镇污水处理厂紧邻长江,有两条生产线,设计处理能力是每天3000吨。
记者看到,两条生产线中,只有一条在运转。“2016年前10个月,处理污水44万多吨,平均每天处理1482吨。”归州镇建设环保中心主任朱道清说,该厂2007年正式运行,至今已近10年,一直没有满负荷运行过。归根结底,是镇上人口减少。
最初设计时,该厂按1.2万人的规模设计,然而移民政策发生变化,原计划进镇安置的移民大部分外迁,镇区人口少于预期。目前,全镇区7632人。
秭归县12个乡镇,已有7个乡镇建成污水处理厂,2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正在试运行,还有3个乡镇待建,预计今年可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全覆盖。那些新近建设的厂,由于吸取了以往经验,处理规模和技术路径更切合实际。“乡镇污水处理厂前期规划很重要,处理能力要为未来发展变化留出余地。”秭归县住建局村镇科负责人谭子松说,当地每个污水处理厂每年需要20多万元财政经费补贴,如不精打细算,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柳暗花明,“兼并”破解尴尬
地点:江陵县熊河镇

江陵县熊河镇污水处理厂,自2009年建成后,闲置6年,厂内设备风吹日晒,已生锈。
2015年,镇上花几十万元,将处理厂彻底改造,换新工艺、新设备,终于可以正常运转。记者看到,厂内已整修一新,机器设备也在正常运转。
然而,改造又带来新问题,该处理厂原本设计处理能力是1500吨/日,但改造新工艺后,处理能力下降为500吨/日,刚刚能满足现有需要。
由于沿江工业园拆迁,一个还建小区很快要在镇上修建,污水处理量还将上升。但处理厂左边是农田,右边是校舍,没有地方扩建了。
更尴尬的是,这几年江陵县城不断扩大,熊河镇距离县城新区的主污水管网只有2公里左右了。江陵县住建局初步设想,以后把镇上管网和县城管网接通,污水交由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达到1.9万吨/日,熊河镇的污水对它完全不是问题。”该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真要到了那时,熊河镇的污水就有了去处。但耗巨资建设、翻修改造的处理厂,就面临着“下岗”。

因地制宜,实现全域覆盖
地点:鄂州市梁子湖区

在鄂州梁子湖区的一些村庄,可以看到一些小小的污水处理站。
如东沟镇茅圻村堑下钟湾,用的是“无动力快速沉淀厌氧一体化反应器+人工湿地”技术,每天可处理污水10吨,5万元就可建起来。
在沼山镇湖瓢村周胡谈湾,用的是“多层微生物滤池工艺”,每吨污水处理只需0.1元左右,出水指标达到一级A标准。
这些处理站由湖北联净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全域厂网一体建设、运营。梁子湖区政府授予该公司特许经营权30年,对排污管网服务采取逐年付费的方式购买。
都是污水处理站,为何采用的工艺各不相同?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每个污水处理站覆盖的村湾不一样,污水的主要成分也不相同,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
2014年开始,鄂州率先在全省提出并启动城乡一体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体系建设,目前全市已有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或试运行,农村已建成400多座污水处理设施。主城区、新区、集镇、村湾“四位一体”的全域覆盖的污水处理体系初具雏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乡镇乃至村湾的生活污水主要成分也发生了变化,不能一套设备打天下了。在农村地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因地制宜,既包括工艺手段,又包括维保方面的技术力量。”该负责人表示。
鄂州市住建局介绍,今年该市将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15座,农村自然湾污水处理装置1117个,确保农村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

㈡ 农村自建房污水处理怎么做

可以自建抄一个分散处理系统,它就是一个高度浓缩的微型化污水处理厂。采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措施组合工艺,将各种处理技术高度集成在一个较小的空间范围内。随着各种工艺和技术的发展,分散处理系统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多。

㈢ 农村污水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污水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当然是要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考虑,若二者同时存在,优先满足地方标准。具体上讲,应该从下列角度去考虑:
1.物理指标和感官指标。如,悬浮颗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温度控制等。
2.化学指标。最常用的是COD(化学需粻畅纲堆蕺瞪告缺梗画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标,pH达标。当然,因为目前富营养化的频发,氮和磷的去除也成为重要指标。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废水,重金属(镉、铬、铅、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机物(如酚、矿物油等)也需要关注。
3.生物指标。如大肠杆菌、总大肠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总之,废水问题的解决原则是既要保证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当然,后者是为前者服务。需要补充的是,在能达到上述目的的情况下,经济成本也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如以无毒用料或产品取代有毒用料或产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的中间产物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并实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消除漏逸,尽量减少流
失量。③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等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流,以便于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⑤成分和性质类似于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造纸废水、制糖废水、食品加工废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应建造大型污水处理厂,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库、土地处理系统等简易可行的处理设施。与小型污水处理厂相比,大型污水处理厂既能显著降低基本建设和运行费用,又因水量和水质稳定,易于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和处理效果。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含酚、氰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可按容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进行生物氧化降解处理。⑦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废水,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输往污水处理厂,而应进行单独处理。

㈣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1.增强生活污水处理意识。

2.增加资本投入。

3.污水处理技术的合理使用。

4.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㈤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研发机构建设和新技术研发,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二)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三)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四)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的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

(五)组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周边的农村延伸。

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组织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㈥ “水十条”下 乡镇污水处理面临怎样困局

4月1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水十条”),明确提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和官员们提出政府购买服务、BOT、PPP等模式建管乡镇污水处理厂。然而,在环保企业和基层行政主管部门看来,实施起来远没有理论上那么简单。
乐山案例
乡镇污水处理厂年需开支3000万元以上
让马节犯难的,是乡镇污水处理厂面临的运管困局。
乐山市规划,2013—2016年间斥资2.5亿元,建成148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超过4万吨,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全域覆盖。眼下,已经建成50个,剩下98个争取在年内完成主体工程。“没钱。”乐山市小城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童涛说,目前已经进入运行状态的污水处理厂,亏损额度惊人。按照0.4元/立方米的处理成本计算,50座处理厂每天可以处理污水1.2万吨,基本开支就要4800元,外加人工、设备维修等费用,每天开支就在4万元左右。如果148个处理厂全部投入使用,以日处理规模4万吨来算,每天基本开支是16000元,外加其他费用,每年支出在3000万元以上。
这笔钱本该由县乡两级财政解决,但县乡实在无此财力。童涛和马节给市政府提交了一个方案:市级财政负担20%的经费,用于污水处理厂基本运行管理支出;剩下的费用,则向排污企业、住户收取。
乐山曾尝试引入第三方参与处理厂运营。童涛说,如果有企业参与,20%的财政补贴就直接发放给他们,但并无企业接招。马节记得,曾有环保企业来乐山考察,但看了一圈就走了,“人家算了下,就是财政资金都给企业,也不可能有盈利。”
“乡村污水不处理肯定不得行,‘水十条’已经落地,以后对于这一块的考核会更严格。”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人表示。

㈦ 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

法律分析:一是科学编制设施建设规划。同步编制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编制县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是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现有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收运车辆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建而不用等现象。2016年底前,改造或停用农村全域内的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

三是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处理乡镇污水。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排水体制的选择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自然地理条件、居民生活习惯、原有排水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和利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是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清理陈年积存垃圾。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陈年积存垃圾清理任务。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推行垃圾源头减量。积极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收运处理费用。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

五是加强管理作业队伍建设。倡导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将环卫管理由县区(新区、园区)向乡镇、行政村延伸; 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卫保洁队伍。实现村庄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全覆盖。农村环卫保洁队伍配备做到:按农村户籍人口300—500人配备1名保洁员,1座垃圾转运站配备1-2名作业人员,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垃圾收集人员。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㈧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规定了什么

法律分析:规定了法律允许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法律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一条 明确提出“中国各省市(区、市)要根据相关要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制订了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文核心数据:农村污水处理数量、污水处理厂数量、污水日处理能力

“十四五”开年之际国家多次提及农村污水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经济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自来水的普及,卫生洁具、洗衣机、沐浴等设施也走进平常百姓家,使得农村人均生活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增加。因此,近年来农村污水处理愈发受到国家重视。

在“十四五”开年之际,国家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十四五”规划》中均明确提出未来五年要加快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其中,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到,我国将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稳步解决“垃圾围村”和乡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农村污水处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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