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饮用水的要求是什么
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② 安全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哪四个基本卫生要求
1、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臭、无味,无肉眼可见物;
2、流行病学上安全:无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无介水传染病发生的可能;
3、化学组成上对人体无害:所含化学物不超过最高容许浓度,不影响人体健康;
4、水量充足,取用方便。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2)饮用水处理要求是扩展阅读:
感官性状良好: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无色、透明、无臭、无味,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物;饮用者乐于使用。流行病学上安全:饮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虫卵,不致因饮水不洁而造成肠道传染病及寄生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化学组成上对人体无害:水中应含有适量的人体健康所必需的物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含量控制在安全阈值以内。水量充足:水量充足,使用方便。
③ 沈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境内的市政集中式给水、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农村的自来水及分散式给水,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工作。
各供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处理,水质要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检验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检验人员。第六条 饮用水卫生管理检验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三)负责水源及供水过程的卫生管理和水质评价工作,并定期上报水质检验结果;
(四)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培训从业人员;
(五)负责办理申请“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有关事宜。第七条 集中式给水厂要定时、定点检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次检验结果。第八条 分散式给水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建立定期消毒制度。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源工程和新建的供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人工回灌地下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经卫生监督机构认定后,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回灌。第十一条 给水单位每年要组织从事制水或管水工作的人员(包括二次加压供水专职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对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先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工作。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饮用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制度。发生较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水部门要在调查原因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是本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当地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对供水单位进行饮用水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对新建、扩建、改建生活饮用水设施及农村改水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三)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从业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后,发给合格证。
(四)签发和管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五)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事故,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实行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制度。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市、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提名,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级人民政府委任,并发给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证书。第十六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根据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授予的权限,行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权,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第十七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需要采样、索取必要的资料时,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机密资料有保密的义务。第十八条 实行“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制度。供水单位领取“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准向用户供水。“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由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签发。已建成的水源须由卫生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后,补发“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第四章 卫生设施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建立卫生防护带。在防护带内,要充分绿化、美化,并设置明显界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或挪动。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疫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第二十条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第二十一条 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及原材料(管材、涂料、净化剂、消毒剂除垢剂等),均不得污染水质。采用新材料时,必须持市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的合格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④ 一,饮用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但是,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
⑤ 什么是生活饮用水,有什么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明确了严格的卫生要求,即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不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对人体不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远期危害。
⑥ 合格的饮用水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2、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3、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5、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6、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6)饮用水处理要求是扩展阅读:
供水单位对饮用水的检测要求: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饮用水水质标准
⑦ 水库都经过哪些净化水处理才能饮用
首先必须把源水从江河湖泊中抽取到水厂,当然,不同的地区它的取水口是不同的,水源直接影响着一个地区的饮水质量;然后经过沉淀、过滤、消毒、入库(清水库),再由送水泵高压输入自来水管道,现在国家规定要用PP管,而不是以前常用的铁管,因为时间一长铁管就会生锈,会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最终分流到用户龙头。整个过程要经过多次水质化验,有的地方还要经过二次加压、二次消毒才能进入用户家庭。现在自来水消毒大都采用氯化法,公共给水氯化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水传播疾病,这种方法推广到至今有100多年历史了,具有较完善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氯气用于自来水消毒具有消毒效果好,费用较低,几乎没有有害物质的优点。但我们经过对理论资料了解、研究,认为氯气用于自来水消毒还是有在一定的弊端。氯化消毒后的自来水能产生致癌物质,且目前有关方面专家也提出了许多改进措施。并在大约一百多年前就采用了氯化消毒方法,并沿用至今,成为一种常规消毒方法。但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发现氯化后自来水出现一些令人遗憾的结果!经过氯化后的水会产生哪些物质?这些物质会影响人体健康吗?如何才能得到既清洁又安全的饮用水?在现阶段,消毒剂除氯气外,还有二氧化氯,臭氧,采用代用消毒剂可降低有害物质的生成量,同时提高处理效率。过滤后的水要进行消毒,消毒剂用氯气。氯气易溶于水,与水结合生成次氯酸和盐酸,在整个消毒过程中其主要作用的是次氯酸。对产生臭味的无机物来说,它能将其彻底氧化消毒,对于有生命的天然物质如水藻,细菌而言,它能穿透细胞壁,氧化其酶系统(酶为生物催化剂)使其失去活性,使细菌的生命活动受到障碍而死亡。次氯酸本身呈中性,容易接近细菌体而显示出良好的灭菌效果,次氯酸根离子也具有一定的消毒作用,但它带负电荷而难于接近细菌体(细菌体带负电荷),因而较之次氯酸,其灭菌效果要差得多,所以氯气消毒效果要比采用漂白粉消毒更佳。目前世界上安全的自来水消毒方法是臭氧消毒,不过这种方法的处理费用太昂贵,而且经过臭氧处理过的水,它的保留时间是有限的,至于能保留多长时间,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所以目前只有少数的发达国家才使用这种处理方法
⑧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一水的重要性
(1)水是多种矿物质、微生物、葡萄糖、氨基酸及其他营养素的良好溶剂,参与人体内的物质转运,它会将营养物质运送到细胞内,同时运走人体内的代谢废物。水是人体体温调节系统的主要组成成分,人体内能量代谢产生的热,经蒸发或者排汗带走多余的热量来保持人体体温的恒定。
(2)水能起到润滑作用,关节润滑剂、唾液、消化道分泌的胃肠粘液、呼吸系统气道内的粘液、泌尿生殖道粘液等的生成都离不开水。
二如何合理用水
(1)淘米水用水桶或是水盆存起来洗菜。有实验证明淘米水可以大大降低菜类的农药残留,且不说有没有道理,单单说淘过米的水再洗菜,比直接倒掉增加了利用率。
(2)洗菜水收集起来浇花或冲马桶。准备一个专门的水桶用来存放洗菜水,时间一长,水中的泥土等杂质渐渐沉淀,表层的水就能用来冲洗马桶,剩下带有杂质的水就用来浇花,还在无形中给花草施了肥,三全其美。
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什么
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叫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分,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该标准于1986年10月10日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体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为规范两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即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
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引起了政府和广大居民的普遍关注,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及时地与国际接轨,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很多地区水源短缺,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于2007年7月1日联合发布并正式实施了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新标准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新标准还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另外,新标准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不仅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还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