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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回用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1 05:20:09

污水管每公里的建设费用

给一个招标供参考。
旅顺北路污水管网(中水回用)工程管材采购
建设单位:旅顺口区北路和南路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信利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1、工程地点:工程施工现场(旅顺口区)
2、工程概况:旅顺北路污水管网(中水回用)工程,总长约10.3KM
3、投资金额:1000万元
4、计划工期:
5、招标范围:球墨铸铁管供货(DN400、DN600、DN800)

㈡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上官建平 党组副书记、局长(2009年7月任)

王长仁 党组书记(2009年7月任,2010年4月离)

李清堂 党组书记(2010年4月任,2010年8月离)

许红涛 党组副书记

刘新法 党组成员

李敏增 副局长(2010年4月离)

李顺兴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金红 党组成员、副局长

范志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俊甫 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4月任)

柴建强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艺军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郑英杰 党组成员

杜仲选 党组成员

董耀伟 党组成员(2010年4月任)

上官建平简介:1958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7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禹州市粮食局副局长,禹州市外资外经办主任、党组书记,禹州市商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09年7月至今,任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全局现有干部职工761人,其中,行政编制19人,事业全供、自收自支共742人。局下设机构45个,其中,一级机构11个,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股、规划耕地保护股、用地审批管理股、土地利用股、地籍管理股、人事教育股、综合股、矿产开发管理股、计划征收股、矿产储量股;二级机构34个,分别是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冶金矿产管理办公室、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土地估价事务所、地产交易中心、矿产技术服务中心以及26个国土资源管理所。

【土地资源概况】截至2010年底,禹州市辖区总面积为2203534.35亩。其中,耕地面积1346556.55亩;园地面积为2663.25亩;林地面积为179291.85亩;草地面积为138048.15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65013.60亩;交通运输用地51798.60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4459.65亩;其他土地85702.80亩。

【耕地保护】2010年,建立健全了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全市耕地保护面积稳定在90501公顷,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75681公顷,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体要求。2010年,实施许昌市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3个,新增耕地256亩;禹州市投资土地整理项目6个,新增耕地380亩;完成了范坡小吕省级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1367亩。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2010年5月7日,禹州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许昌市政府批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无超计划批地现象。完成了禹州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项目和河南地方铁路改建工程预审,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改扩建项目预审上报国土资源部,许昌供电公司(禹州神垕变电站顺店变电站)预审上报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管理】2010年,高度重视对城市存量土地的摸底排查和盘活收储工作,采取“实物储备、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收储土地786亩。全年出让土地18宗,面积885.34亩,出让价款45098.9365万元。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方面,教育引导用地单位转变观念,科学规划,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设中,加大投资强度,建设标准厂房。2010年以来,新建标准厂房17.63万平方米,其中,单层标准厂房16.87万平方米,二层及以上标准厂房0.76万平方米。

【地籍管理】深入开展二调后续工作,完成了全市1469平方公里的外业调查、农调内业建库、城区60平方公里和乡镇政府所在地22平方公里的权属调查和上图工作,并通过国家级外业核查和省厅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主体统一、权属明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土地证书、登记卡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的基本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以证管地”,贯彻“五不登记”,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进程。2010年以来,颁发土地使用证252宗,其中,国有土地证222宗,集体土地使用证30宗。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在全市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用地需求逐年递增、用地计划指标日趋紧缺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年申报批次用地20个,单独选址项目用地2个,涉及用地108宗,总面积495.4832公顷(其中,耕地419.3285公顷)。

【禹州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禹州市人民政府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将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纳入采购统一管理,由市政府采购办、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土地开发整理是由政府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省、市政府不断加大项目资金拨付力度,仅2009~2010年,禹州市就计划安排项目17个,使用国家、省、市资金4515万元。上级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要求更加规范。随着招投标工作标准越来越高,任务量越来越大,由禹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已难以适应当前的要求。为确保全市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更加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彻底杜绝由此产生的腐败行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积极申请将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

【全面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知识培训】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国土资源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熟、能战斗、能吃苦”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联合举办国土资源管理培训班,对全系统600余名干部职工进行全面培训。这次培训采取封闭式集中学习的方式,分3期进行,每期学习时间约120学时,半个月时间,培训内容以土地、矿产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管理和相关知识,采取课堂讲授、研讨交流、案例分析等多环节教学法,研究式、案例式和互动式教学等方式相结合,使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和正确理解当前国土资源发展的总体战略和要求,系统学习土地管理、土地规划、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土地管理与规划方面的最新专业技能,提高驾驭全局、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增强大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立足当前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拓创新,提高业务素质和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

【矿产资源】禹州市矿产资源丰富,境内共发现矿产4大类、24种。分别是能源矿产1种,金属矿产7种,非金属矿产14种,水气矿产2种。主要优势矿产是煤炭、铝土矿、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建筑石料等。煤炭探明资源储量16.16亿吨,远景资源量70亿吨,位居全省第三位。分布在禹州市整个辖区内。铝土矿探明资源储量2940.3万吨,远景资源量2000万吨,位居全省第四位。分布在苌庄、浅井、磨街、鸠山、方山、文殊、神垕、鸿畅等乡(镇)。耐火粘土探明资源储量572.1万吨,它与铝土矿是伴生矿产,分布情况与铝土矿相同。水泥用灰岩探明资源储量50亿吨,位居全省第十位,分布在角子山矿区、大鸡山矿区、灵山矿区、杨垌沟矿区。建筑石料灰岩估算资源量超过10亿立方米,主要分布在苌庄、浅井、无梁、神垕、鸿畅、方山、鸠山等乡(镇)。

【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完成了采矿权人年度开发利用报告检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了解和掌握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摸清了全市矿业权分布现状、更新了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提升了矿业权管理水平。对7个探矿权项目进行了实地检查和年度审查,对91个甲类矿产资源矿山和76个乙类矿产资源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进行了备案。全面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矿业权数量由264个整合为176个。加强资源税费征缴工作,全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305万元,征缴冶金矿产品资源税1200万元。深入开展“矿山百日执法”等专项活动,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发、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累计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车辆600余台(次),摧毁非法采矿点120余处(次),拆除、收缴发电机组等大型采矿设备37台、水泵等小型设备100余件,办结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08宗。

【禹州华夏植物化石群遗迹被评选河南省“十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在河南省首届“十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评选中,由禹州市申报的“禹州二叠纪中州华夏植物化石群遗迹”名列第六位,成为河南省“十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之一。禹州市位于嵩箕地块南部,地貌上处于伏牛山与华北平原的过渡地,境内二叠纪地层出露完整,发育最佳,层位连续,保存良好,不仅形成了著名的“北型南相”含煤地层,而且古植物化石含量极其丰富,河南中北部地区分布的石炭纪—二叠纪地层共发现古植物化石约130属、540种,仅禹州地区就发现了112属、306种(其中新属25个,新种137个),绝大多数是华夏植物群的特有属种,从区系组成上属于典型的二叠纪华夏植物群。根据豫西各地若干剖面对比综合,禹州华夏植物群已知植物化石至少在40层,占总数的2/3,并出现大量地方性特有分子,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其中,大羽羊齿目植物极其丰富,包括了该类群自始现、繁盛至消失全过程的代表分子,是研究二叠纪华夏植物群得天独厚的理想地区。中国地质大学杨关秀教授等将其命名为“禹州植物群”,具有特殊的科学价值,在国内外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禹州市非煤矿山数量缩减三成以上】截至12月底,禹州市非煤矿山总数为176个,较上年同期的264个缩减了33%。禹州市矿产资源丰富,优势矿产资源与劣势矿产资源并存,采矿权分布广泛,设置分散,由于一些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不符合要求,导致资源浪费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进一步集中,禹州市自2010年3月起全面开展了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他们坚持“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原有矿山企业以乡(镇)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营、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开展整合工作,根据各矿山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资源分布实际,因地制宜划定矿区范围,合理设置采矿权,顺利实现了在原有采矿权总数基础上缩减30%以上的目标。

【执法监察】在执法监察大队重点巡查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分片包干巡查相结合的同时,在全市聘请657名村级土地协管员,形成以行政村为基础,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多方位、全覆盖的国土资源监察信息网络,及市、乡、村三级动态巡查监管体系,确保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并得到及时制止和查处。深入开展了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监测到的106个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实地勘测,立案44宗,结案44宗,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实施拆除复耕,确保各类图斑处理到位,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7.18%,顺利通过了上级验收。

【信访工作】2010年,从解决信访遗留问题入手,加大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力度,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和重大信访案件会审制,努力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成立了土地矿产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土地、矿产纠纷调解工作组,对涉土涉矿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进行调处解决,全市涉土涉矿信访案件大幅度减少,未出现重大群访事件,赴京、赴省访同比下降50%以上;省厅、市局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结案率达到100%,本级受理信访事项办结件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李红彬 张延伟)

㈢ 老哈河的污染源是什么如何治理

加快辽河流域治理构建“和谐辽宁”

辽宁省环保局

序言泰晤士河是英国著名的“母亲”河。全长402公里,横贯英国首都伦敦与沿河的10多座城市,流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产业革命后,人口集中,大量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内,加之沿岸又堆积了大量垃圾污物,使该河成为伦敦的一条排污明沟。夏季臭气熏天,致使沿河的国外大厦、伦敦钟楼等不得不紧闭门窗。肮脏的河水还造成沿岸地区疾病流行,从1849年到1954年,滨河地区约25000人死于霍乱。1858年,英国政府开始进行泰晤士河治理,整个治理恢复过程共用了120年的时间,采取了立法、治理工业废水、修建城市污水管网以及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多项措施,花费了上百亿英镑,现在泰晤士河下游被认为是世界上通过首都城市最清的河流。从泰晤士河治理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河流治理不能一蹴而就,我省还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辽河治理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任重而道远。一、辽河流域水污染状况及特点辽河流域是全国七大水系之一,由辽河和大辽河两个水系组成。其中,辽河由发源于河北省,流经内蒙古、吉林的西辽河与发源于吉林省的东辽河在辽宁省昌图县汇合而成,至盘锦市注入渤海,全长1345公里;大辽河由发源于清原县的浑河和发源于新宾县的太子河在盘锦市相汇而成,至营口市注入渤海,全长511公里。辽河流域面积6.91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400多万人。该区域是我国的农牧业生产基地,也是我国重要的工业生产基地之一。(一)流域水资源状况1956年~2000年,辽河流域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96.4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73.23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为130.47亿立方米,重复水量39.25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总量。辽宁省辽河流域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96.49亿立方米。辽宁省辽河流域辽河、太子河和大辽河水资源总量最大;抚顺和铁岭水资源总量最大。
流域地表水资源量(亿立方米)计算面积(平方公里)西拉木伦河及老哈河0.953494东辽河0.61415辽河35.9937927浑河24.0411481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34.9015846合计96.4969163地下水资源总量。辽宁省辽河流域地下水资源量为73.23亿立方米。辽宁省辽河流域辽河、太子河和大辽河地下水资源总量最大;铁岭和沈阳地下水资源总量最多。流域地表水资源量(亿立方米)西拉木伦河及老哈河0.45东辽河0.21辽河37.8浑河16.66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18.11合计73.23表3辽河流域各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表
行政区地表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沈阳市11.0322.54鞍山市5.816.93抚顺市26.166.56本溪市14.463.24锦州市3.044.86营口市0.741.04阜新市2.974.68辽阳市8.869.54铁岭市19.911.71朝阳市0.950.45盘锦市2.391.67丹东市0.200.05合计96.4973.23(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状况2004年辽河流域点源(含规模化养殖场)COD排放总量41.18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为12.55万吨,占30.5%,生活源排放量26.73万吨,占64.9%,规模化畜禽养殖源排放1.9万吨,占4.6%;氨氮排放总量36780.9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3944.9吨,占10.7%,生活源排放量29021.4吨,占78.9%,规模化畜禽养殖源排放3814.6吨,占10.4%。经估算,辽河流域非〔11〕点源(城市径流源、乡村径流源、矿山径流源和农村生活源)COD排放入河量5.18万吨,氨氮排放入河量2050吨。2004年,沈阳市的COD排放量显著高于其他城市,排放总量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沈阳(20.8%)、营口(17%)、鞍山(13.0%)、抚顺(12.6%)、本溪(10.7%)、铁岭(9.1%)、盘锦(6.9%)、辽阳(6%)、朝阳1.7%、阜新0.5%。2004年,沈阳市的氨氮排放量显著高于其他城市,排放总量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沈阳(20.8%)、营口(17%)、鞍山(13.0%)、抚顺(12.6%)、本溪(10.7%)、铁岭(9.1%)、盘锦(6.9%)、辽阳(6%)、朝阳1.7%、阜新0.5%。(三)流域水质状况辽河流域水质污染较为严重,属于有机污染,主要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COD)。河流污染最重的水期为枯水期,最重的区段为城市段。2005年,辽河流域水质属重度污染。流域21个主要监测断面(化学需氧量COD)以劣Ⅴ类水质为主,占52.4%;Ⅴ类水质占14.3%;Ⅵ类水质占19.0%;优良水质(Ⅰ-Ⅲ类)仅占14.3%。按水期评价,枯水期水质污染最重,其次是平水期,丰水期水质较好。21个断面中,COD最高值出现在枯水期条子河陈家断面,超过Ⅴ类水质标准6.4倍;氨氮最高值也出现在枯水期条子河陈家断面,超过Ⅴ类水质标准18.4倍。我省辽河流域有西辽河、东辽河、招苏台河、条子河4条入省河流,4个省界断面中除西辽河的三门郭家断面为Ⅴ类水质外,其余均为劣Ⅴ类水质。条子河污染最重,COD、氨氮年均值分别为167mg/L和17.7mg/L,超Ⅴ类水质标准3.2倍和7.9倍。(四)辽河流域水污染特点及成因缺少生态用水。辽河流域属季节性、受控型河流,降水量、径流量年际变化大。年平均降水量的80%出现在6-9月份,7、8月份的径流量占年径流量的60%。2000年、2001年东、西辽河及辽河干流持续出现断流。大中型水库的库容占水资源总量的34.4%,其中辽河达到64.1%,河道缺少径流,许多城市河段已成为排污沟。结构性污染严重。流域内重化工业比重较大,污染物排放总量高,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冶金、石化、电力、造纸及煤炭业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70%,2002年,万元GDPCOD排放量为10.44千克,是全国平均水平的近两倍。两大水系主要污染来源迥异。辽河水系主要污染来源为面源污染,其中西辽河上游老哈河平均含砂量每立方米47.1千克,每年向辽河输沙量达8000多万吨,水土流失将大量有机质带入河道形成面源污染。浑太水系由于流经辽宁省中部城市群,主要污染来源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非工业污染日益突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生活污染比重不断上升。化肥、农药施用量不断增加,但有效利用率仅为30%-40%。畜禽养殖规模和布局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粪便还田和综合利用比例很低,养殖污染已成为工业和生活之后的又一大污染源。部分跨界支流污染严重。多年的水质监测结果表明,吉林省进入辽宁省的条子河和招苏台河水质污染十分严重,河流水质全部超过五类标准,最高时超标十余倍。二、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1996年,国务院把辽河流域列为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之一,1999年和2003年国务院先后批复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和《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辽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把它作为重点任务来抓,认真组织实施污染防治计划,通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举措,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05年底,国务院批复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86个重点项目,完成57个,占66%,在建13个,占15%.为推进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主要措施:(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产业结构不合理、污染排放强度高、结构性污染严重是辽河流域水污染的一个突出特点。针对这一特点,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促进工业污染防治、提高经济质量的一条治本之策,在源头上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促进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辽宁省“十五”期间关停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600余家,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1700多家,关闭制浆规模在2万吨以下的造纸厂12家,年减排污水200多万吨,减排COD3.11万吨。(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是流域第二大污染源,2004年COD排放总量达到12.55万吨。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以来,政府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十五”期间,辽宁省对480多家重点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共实施清洁生产方案9420多个,年节水1.67亿吨,减少废水排放2.43亿吨,其中COD3.359万吨、石油类4554吨,实现经济效益19.42亿元。在冶金、电力、煤炭和选矿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了50多家废水“零排放”企业。与2000年相比,工业企业新鲜水取用量减少了24.5%。(三)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04年,辽河流域COD排放总量为41.18万吨,其中有26.73万吨来源于生活污染,生活污染已经成为流域的第一大污染源。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治理生活污染的根本之策,污水处理厂建设快慢、运行好坏直接关系到辽河水污染防治的成效。“十五”期间,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等手段,筹措大量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截止2005年底,辽河流域已建成17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形成日处理能力约258.5万吨,在建10座污水处理厂。通过几年来不懈的努力,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地区没有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没有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仍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来追求单纯的GDP增长;部分地区还存在治理是自己受损,下游收益的思想,消极对待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是治理资金投入不足。资金不足是造成项目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部分在建项目不能按时完工,尚有20%的项目未动工。辽宁省“十五”期间应投入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资金93.43亿元,仅占GDP的千分之四左右,实际2005年底完成投资约55亿元,不到总投资的60%。三是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难以保持长期稳定运行。我省的污水处理费收缴率普遍偏低,大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不足50%,特别是自备水源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收缴率更低。主要原因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力度不大、计量不准和漏失率较高等,难以保证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运行的需要。四是污水处理厂产业化步伐缓慢。我省已建成污水厂中,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实质上还都属于政府成立机构,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出资运营,政府负责还贷的事业单位,由政府承担着无限责任。同时污水处理厂人员是国内同类先进企业的2~5倍,造成人员多,费用高,不易管理。三、下一步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对策加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对维护流域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一个时期,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人们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一)总体目标国家正在组织编制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0%。辽河流域干流在丰、平水期消灭超Ⅴ类水质;枯水期在“十五”基础上继续改善,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污染物浓度下降不低于20%。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二)主要工作99年以来,辽河治理经历了由以治理为主,到治理、保护相结合,再到治理、保护、利用相结合的历程;治理措施从治理工业企业、建设污水处理厂为主,到以开展清洁生产、建设污水处理厂、促进中水回用、开展农业污染防治综合措施为主的历程。为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今后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按照污染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污染治理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点源治理与面源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治理原则,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十一五”期间,各地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产业升级的需要,加大流域内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首先,应对现有的企业实行更严格的淘汰制度,取缔关闭水耗高、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特别是对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造纸、酿造、制药、印染、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的企业或者落后工艺和设备实现强制淘汰。近期应尽快淘汰流域内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其次,要严格环境准入,新建项目应优先发展节水、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水污染问题;扩建项目应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二是工业污染防治方面。首先,要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流域内所有的重点污染企业都应实施清洁生产,从生产全过程控制水资源消耗,减排废水,逐步使单位产品的水耗、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其次,加快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一水多用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使处理后的中水返回生产过程,流域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提高到80%以上。对冶金、电力、石化、煤炭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应通过开展废水处理后回用,逐步实现废水的“零排放”。再次,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将总量控制目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落实到每个企业,没有总量指标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达标的一律关停。三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首先,要抓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科学确定规模和选址,按照大、中、小、微规模,以及利于污水收集、处理后回用等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到“十一五”末期,流域内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辽宁省境内要新增日污水处理能力175万吨。其次,加强对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为保证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所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水质、水量实时在线监控。再次,应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力度,补充工业用水。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应积极落实中水用户,建设中水回用工程,新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回用工程,流域内中水回用率应达到20%以上。第四,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实行企业化运行,实行政企分开;通过招投标方式,对已经建成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投资和经营的整体转让,实现投资和运行主体的多元化,“十一五”期末,流域80%污水处理厂实现市场化运行。四是饮用水源保护方面。首先,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进行依法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其次,制定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提出各水域保护的目标和级别。再次,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在辽河流域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模化养殖企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污染严重超标地区,应严格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第四,强化对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开展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质量监测和月报发布工作,形成全省水环境监测网。第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开展防氟改水、农村基本饮水井工程建设等工作。(三)主要措施为完成重点工作,实现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应采取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实现流域治理上下游联动。辽河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一个地区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分工负责、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保护辽河流域水环境问题,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二是完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流域内配套性法规和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以使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应赋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单位的限期治理和限产、停产整治的决定权,以有效解决“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应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杜绝不作为和渎职现象。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污水处理市场化步伐。从江苏等省份的先进经验来看,只有建立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市场化运营的机制,才能较好地解决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问题。政府应主要发挥统一监督、制定规划、严格执法、制定收费标准、出台优惠政策等主导作用,为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充分利用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按照“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域内污染治理的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步伐。四是完善跨界断面考核制度,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应完善跨市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各市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确定不同阶段出境水环境质量目标,并作为考核地区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出境主要污染物超过目标值的,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追究责任,建议实行污染赔付补偿制度。五是加强宣传,扩大公众参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大事,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应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规则,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环保培训,提高各级决策者、广大居民、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形式,加强环境宣传,公开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大力宣传保护环境的好经验;强化对环境问题的深度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课题组成员:文毅辽宁省环保局副局长
胡成(执笔)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㈣ 气浮滤池一体化装置采购!!!

1:这个就没有一体化的,这个所谓的一体化是在同一个支架上安装气浮机和过滤器,或者说通过安装支架将气浮机和过滤器连在一起,实现所谓的一体化。
2:由于气浮的处理方向主要有:泥水分离;除油等作用。虽然主要功用是用于泥水分离,但根据水质不同,投加的药剂不同,以及水质净化的侧重点不同,其布水结构;回流比;溶气量;溶气压力等运行参数要求也不同,所以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气浮机行业标准,气浮机也基本都是定做的。
3:气浮机主要有平流式和竖流式两种,根据你的处理水量,使用平流式和竖流式均可。如果只是普通的用于低浓度低浊度水的PAC+PAM混凝的气浮机,回流比选10/30%;溶气压力选3~4公斤,表面负荷选8以下,供气量在15方每小时以上。
4:后续的过滤处理可采用压力过滤或浅层沙滤,浅层沙滤能耗低,但占地面积大,维护麻烦。压力过滤能耗高,占地小。建议使用压力过滤。
5:我们公司全称是: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可以为你定做该设备,你可以在网上查我们公司的联系方式,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可来我们公司实地考察。
呃,这东西就一个噱头,实际就是一个平流式气浮池跟重力滤池的合建,参照气浮池和重力滤池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时注意池深增加后,重力滤池的冲洗维护即可。这个事告诉广大同行们,不要忽视老工艺,老工艺也是可以搞搞噱头玩出新花样的。

㈤ 辽河的治理

加快辽河流域治理构建“和谐辽宁”

辽宁省环保局

序言泰晤士河是英国著名的“母亲”河。全长402公里,横贯英国首都伦敦与沿河的10多座城市,流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产业革命后,人口集中,大量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内,加之沿岸又堆积了大量垃圾污物,使该河成为伦敦的一条排污明沟。夏季臭气熏天,致使沿河的国外大厦、伦敦钟楼等不得不紧闭门窗。肮脏的河水还造成沿岸地区疾病流行,从1849年到1954年,滨河地区约25000人死于霍乱。1858年,英国政府开始进行泰晤士河治理,整个治理恢复过程共用了120年的时间,采取了立法、治理工业废水、修建城市污水管网以及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多项措施,花费了上百亿英镑,现在泰晤士河下游被认为是世界上通过首都城市最清的河流。从泰晤士河治理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河流治理不能一蹴而就,我省还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辽河治理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任重而道远。一、辽河流域水污染状况及特点辽河流域是全国七大水系之一,由辽河和大辽河两个水系组成。其中,辽河由发源于河北省,流经内蒙古、吉林的西辽河与发源于吉林省的东辽河在辽宁省昌图县汇合而成,至盘锦市注入渤海,全长1345公里;大辽河由发源于清原县的浑河和发源于新宾县的太子河在盘锦市相汇而成,至营口市注入渤海,全长511公里。辽河流域面积6.91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400多万人。该区域是我国的农牧业生产基地,也是我国重要的工业生产基地之一。(一)流域水资源状况1956年~2000年,辽河流域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96.4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73.23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为130.47亿立方米,重复水量39.25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总量。辽宁省辽河流域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96.49亿立方米。辽宁省辽河流域辽河、太子河和大辽河水资源总量最大;抚顺和铁岭水资源总量最大。
流域地表水资源量(亿立方米)计算面积(平方公里)西拉木伦河及老哈河0.953494东辽河0.61415辽河35.9937927浑河24.0411481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34.9015846合计96.4969163地下水资源总量。辽宁省辽河流域地下水资源量为73.23亿立方米。辽宁省辽河流域辽河、太子河和大辽河地下水资源总量最大;铁岭和沈阳地下水资源总量最多。流域地表水资源量(亿立方米)西拉木伦河及老哈河0.45东辽河0.21辽河37.8浑河16.66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18.11合计73.23表3辽河流域各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表
行政区地表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沈阳市11.0322.54鞍山市5.816.93抚顺市26.166.56本溪市14.463.24锦州市3.044.86营口市0.741.04阜新市2.974.68辽阳市8.869.54铁岭市19.911.71朝阳市0.950.45盘锦市2.391.67丹东市0.200.05合计96.4973.23(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状况2004年辽河流域点源(含规模化养殖场)COD排放总量41.18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为12.55万吨,占30.5%,生活源排放量26.73万吨,占64.9%,规模化畜禽养殖源排放1.9万吨,占4.6%;氨氮排放总量36780.9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3944.9吨,占10.7%,生活源排放量29021.4吨,占78.9%,规模化畜禽养殖源排放3814.6吨,占10.4%。经估算,辽河流域非〔11〕点源(城市径流源、乡村径流源、矿山径流源和农村生活源)COD排放入河量5.18万吨,氨氮排放入河量2050吨。2004年,沈阳市的COD排放量显著高于其他城市,排放总量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沈阳(20.8%)、营口(17%)、鞍山(13.0%)、抚顺(12.6%)、本溪(10.7%)、铁岭(9.1%)、盘锦(6.9%)、辽阳(6%)、朝阳1.7%、阜新0.5%。2004年,沈阳市的氨氮排放量显著高于其他城市,排放总量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沈阳(20.8%)、营口(17%)、鞍山(13.0%)、抚顺(12.6%)、本溪(10.7%)、铁岭(9.1%)、盘锦(6.9%)、辽阳(6%)、朝阳1.7%、阜新0.5%。(三)流域水质状况辽河流域水质污染较为严重,属于有机污染,主要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COD)。河流污染最重的水期为枯水期,最重的区段为城市段。2005年,辽河流域水质属重度污染。流域21个主要监测断面(化学需氧量COD)以劣Ⅴ类水质为主,占52.4%;Ⅴ类水质占14.3%;Ⅵ类水质占19.0%;优良水质(Ⅰ-Ⅲ类)仅占14.3%。按水期评价,枯水期水质污染最重,其次是平水期,丰水期水质较好。21个断面中,COD最高值出现在枯水期条子河陈家断面,超过Ⅴ类水质标准6.4倍;氨氮最高值也出现在枯水期条子河陈家断面,超过Ⅴ类水质标准18.4倍。我省辽河流域有西辽河、东辽河、招苏台河、条子河4条入省河流,4个省界断面中除西辽河的三门郭家断面为Ⅴ类水质外,其余均为劣Ⅴ类水质。条子河污染最重,COD、氨氮年均值分别为167mg/L和17.7mg/L,超Ⅴ类水质标准3.2倍和7.9倍。(四)辽河流域水污染特点及成因缺少生态用水。辽河流域属季节性、受控型河流,降水量、径流量年际变化大。年平均降水量的80%出现在6-9月份,7、8月份的径流量占年径流量的60%。2000年、2001年东、西辽河及辽河干流持续出现断流。大中型水库的库容占水资源总量的34.4%,其中辽河达到64.1%,河道缺少径流,许多城市河段已成为排污沟。结构性污染严重。流域内重化工业比重较大,污染物排放总量高,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冶金、石化、电力、造纸及煤炭业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70%,2002年,万元GDPCOD排放量为10.44千克,是全国平均水平的近两倍。两大水系主要污染来源迥异。辽河水系主要污染来源为面源污染,其中西辽河上游老哈河平均含砂量每立方米47.1千克,每年向辽河输沙量达8000多万吨,水土流失将大量有机质带入河道形成面源污染。浑太水系由于流经辽宁省中部城市群,主要污染来源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非工业污染日益突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生活污染比重不断上升。化肥、农药施用量不断增加,但有效利用率仅为30%-40%。畜禽养殖规模和布局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粪便还田和综合利用比例很低,养殖污染已成为工业和生活之后的又一大污染源。部分跨界支流污染严重。多年的水质监测结果表明,吉林省进入辽宁省的条子河和招苏台河水质污染十分严重,河流水质全部超过五类标准,最高时超标十余倍。二、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1996年,国务院把辽河流域列为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之一,1999年和2003年国务院先后批复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和《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辽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把它作为重点任务来抓,认真组织实施污染防治计划,通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举措,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05年底,国务院批复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86个重点项目,完成57个,占66%,在建13个,占15%.为推进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主要措施:(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产业结构不合理、污染排放强度高、结构性污染严重是辽河流域水污染的一个突出特点。针对这一特点,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促进工业污染防治、提高经济质量的一条治本之策,在源头上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促进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辽宁省“十五”期间关停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600余家,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1700多家,关闭制浆规模在2万吨以下的造纸厂12家,年减排污水200多万吨,减排COD3.11万吨。(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是流域第二大污染源,2004年COD排放总量达到12.55万吨。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以来,政府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十五”期间,辽宁省对480多家重点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共实施清洁生产方案9420多个,年节水1.67亿吨,减少废水排放2.43亿吨,其中COD3.359万吨、石油类4554吨,实现经济效益19.42亿元。在冶金、电力、煤炭和选矿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了50多家废水“零排放”企业。与2000年相比,工业企业新鲜水取用量减少了24.5%。(三)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04年,辽河流域COD排放总量为41.18万吨,其中有26.73万吨来源于生活污染,生活污染已经成为流域的第一大污染源。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治理生活污染的根本之策,污水处理厂建设快慢、运行好坏直接关系到辽河水污染防治的成效。“十五”期间,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等手段,筹措大量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截止2005年底,辽河流域已建成17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形成日处理能力约258.5万吨,在建10座污水处理厂。通过几年来不懈的努力,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地区没有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没有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仍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来追求单纯的GDP增长;部分地区还存在治理是自己受损,下游收益的思想,消极对待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是治理资金投入不足。资金不足是造成项目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部分在建项目不能按时完工,尚有20%的项目未动工。辽宁省“十五”期间应投入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资金93.43亿元,仅占GDP的千分之四左右,实际2005年底完成投资约55亿元,不到总投资的60%。三是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难以保持长期稳定运行。我省的污水处理费收缴率普遍偏低,大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不足50%,特别是自备水源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收缴率更低。主要原因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力度不大、计量不准和漏失率较高等,难以保证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运行的需要。四是污水处理厂产业化步伐缓慢。我省已建成污水厂中,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实质上还都属于政府成立机构,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出资运营,政府负责还贷的事业单位,由政府承担着无限责任。同时污水处理厂人员是国内同类先进企业的2~5倍,造成人员多,费用高,不易管理。三、下一步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对策加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对维护流域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一个时期,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人们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一)总体目标国家正在组织编制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0%。辽河流域干流在丰、平水期消灭超Ⅴ类水质;枯水期在“十五”基础上继续改善,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污染物浓度下降不低于20%。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二)主要工作99年以来,辽河治理经历了由以治理为主,到治理、保护相结合,再到治理、保护、利用相结合的历程;治理措施从治理工业企业、建设污水处理厂为主,到以开展清洁生产、建设污水处理厂、促进中水回用、开展农业污染防治综合措施为主的历程。为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今后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按照污染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污染治理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点源治理与面源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治理原则,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十一五”期间,各地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产业升级的需要,加大流域内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首先,应对现有的企业实行更严格的淘汰制度,取缔关闭水耗高、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特别是对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造纸、酿造、制药、印染、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的企业或者落后工艺和设备实现强制淘汰。近期应尽快淘汰流域内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其次,要严格环境准入,新建项目应优先发展节水、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水污染问题;扩建项目应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二是工业污染防治方面。首先,要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流域内所有的重点污染企业都应实施清洁生产,从生产全过程控制水资源消耗,减排废水,逐步使单位产品的水耗、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其次,加快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一水多用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使处理后的中水返回生产过程,流域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提高到80%以上。对冶金、电力、石化、煤炭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应通过开展废水处理后回用,逐步实现废水的“零排放”。再次,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将总量控制目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落实到每个企业,没有总量指标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达标的一律关停。三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首先,要抓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科学确定规模和选址,按照大、中、小、微规模,以及利于污水收集、处理后回用等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到“十一五”末期,流域内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辽宁省境内要新增日污水处理能力175万吨。其次,加强对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为保证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所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水质、水量实时在线监控。再次,应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力度,补充工业用水。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应积极落实中水用户,建设中水回用工程,新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回用工程,流域内中水回用率应达到20%以上。第四,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实行企业化运行,实行政企分开;通过招投标方式,对已经建成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投资和经营的整体转让,实现投资和运行主体的多元化,“十一五”期末,流域80%污水处理厂实现市场化运行。四是饮用水源保护方面。首先,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进行依法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其次,制定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提出各水域保护的目标和级别。再次,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在辽河流域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模化养殖企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污染严重超标地区,应严格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第四,强化对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开展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质量监测和月报发布工作,形成全省水环境监测网。第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开展防氟改水、农村基本饮水井工程建设等工作。(三)主要措施为完成重点工作,实现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应采取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实现流域治理上下游联动。辽河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一个地区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分工负责、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保护辽河流域水环境问题,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二是完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流域内配套性法规和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以使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应赋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单位的限期治理和限产、停产整治的决定权,以有效解决“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应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杜绝不作为和渎职现象。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污水处理市场化步伐。从江苏等省份的先进经验来看,只有建立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市场化运营的机制,才能较好地解决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问题。政府应主要发挥统一监督、制定规划、严格执法、制定收费标准、出台优惠政策等主导作用,为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充分利用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按照“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域内污染治理的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步伐。四是完善跨界断面考核制度,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应完善跨市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各市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确定不同阶段出境水环境质量目标,并作为考核地区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出境主要污染物超过目标值的,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追究责任,建议实行污染赔付补偿制度。五是加强宣传,扩大公众参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大事,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应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规则,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环保培训,提高各级决策者、广大居民、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形式,加强环境宣传,公开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大力宣传保护环境的好经验;强化对环境问题的深度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课题组成员:文毅辽宁省环保局副局长
胡成(执笔)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㈥ 请问在哪里可以找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於新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的暂行规定

宁波开发区好像没哟专门的规定
执行浙江省的管理办法
附: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2-3 14:20:11 阅读次数 311 来源: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
省政府令第265号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
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
第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处理收集管网的连接管道,由排水户负责建设,并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进行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户纳管污水超标,影响污水集中处理厂达标排放时,可以关闭相关排水户的纳管设备。
第十八条排水户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量排放污水;对排放污水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应当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明确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水处理关键部位以及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水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污水集中处理厂、重点排水户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但超过纳管标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设施保护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涉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施工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泵站、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排水户负责自建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等的维修养护。
运营单位和排水户应当保障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因设备大规模检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替代或者应急补救措施方案,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知排水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停运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进行检修,同时通知排水户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第三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第三十三条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
运营单位的确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取得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纳管污水水质和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排水户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排水户纳管污水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排水户限期治理,确保污水达标纳管。
因排水户纳管污水超过排放标准导致污水集中处理厂出水超过一年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截污管网范围内新建涉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二)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三)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四)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禁止活动的;
(五)相关单位未履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六)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
(七)因施工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厂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在陆域倾倒、堆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含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倾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因纳管污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集中处理厂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严重超标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授予运营单位特许经营权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中水回用的项目在哪里可以找到

可以去一些招标网站上看看呀
或是在网上找一些行业导向的文章

㈧ 深圳市政府对中水处理有哪些优惠政策

1、加强中水技术应用的立法工作。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会议通过,根据该规划,未来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旧工业区,将按产业聚集、资源整合的原则,进行全面的改造升级。大批新型产业基地、工业园区也正在建设,有必要在编制园区规划的同时,强调园区内必须配建中水处理项目,以解决中水回用问题。 2、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制定有关优惠政策。目前,水资源化处理项目一般是按工业项目类别申请用地,而我市自2007年初伊始,所有工业用地均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我市土地资源也十分短缺,相对实力雄厚的生产类企业,水资源化处理项目的承担机构不具备拿地优势。没有用地保障,项目启动、运营乃至产业效益,也就无从谈起。建议将中水处理项目定位为为园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类项目,一方面在园区规划编制时就落实用地,另一方面,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对项目各项行政许可办文时限给予“直通车”待遇,从各个环节,鼓励、支持水资源化处理项目的发展、建设。 3、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积极引导用户使用回用水。根据深圳市内衣产业基地内中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处理后的中水价格将不高于2元/吨,对于生产用水需求量大的企业来说,比市价低廉的中水无疑会有很强的吸引力。 4、政府投入相关研究经费,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题技术研究,特别是从处理工艺、改善水质、降低成本等方面着手,推动水资源化处理的日臻完善。 5、深圳市已经进入到“土地、资源、人口、环境四个难以为继”的发展时期,必须大力推广循环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针对全市淡水资源缺乏,水环境恶化的现状,应积极推广中水回用技术,大力发展水资源化处理项目,既能节约水源,又能使污水无害化,是防治水污染、提供多渠道供水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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