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当年计提的费用,实际没发生,年末需要冲回处理吗
如果不做审计的话一般没关系的,下一下再把费用列支掉,如果公司需要出审计,那么审计单位到时会让你们把这个费用冲回的。
❷ 采购原材料,月末暂估入账,是下月初红字冲回呢,还是实际收到发票时冲回
按财务制度的要求,应该是下个月冲红,如果下个月还是没有收到,就冲掉后再预估,直到收到发票为止。
❸ 急:以暂估计形式虚增费用,次月用反冲吗详情看问题补充
要冲回,然后根据发票重新入账。耗用的差别很小可以不处理了,在账上作为负数,以后有发票就平账了。
❹ 月末需要预提哪些费用,月初要冲回吗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属于当月承担的费用,当月没有支付或取得原始凭证的,要做预提,如水电费、房租费、职工工资、利息、折旧费等。等实际收到原始凭证或付款后冲减原来的凭证。
购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货物入库但未取得发 票,月末要暂估入库,下月初冲回,等发 票实际收到后再按发 票上的实际金额入账。
❺ 实际没有发生的暂估跨年费用怎么转回
财务处理程序上应该冲减暂估成本,然后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但入账的时候要考虑差异是不是很大,差异原因是什么;如果是重大差异而且属于计算错误或当时的估计不充分、不准确应该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调整期初数;如果差异不大或差异原因是因为今年新掌握的信息、新发生的情况引起,不属于差错更正调整当期成本.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就不用调账暂估成本.只进行纳税调增就可以了.
❻ 预估的成本费用,年底一定要冲回吗如不冲回有什么后果
你好!不一定要冲回来,只要保证汇缴之前有票据进来即可。依据税总公告2011年34号
❼ 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我们发现有一笔暂估的广告费未确实发生,也未作冲回,现在借:销售费用,贷:应付-暂估
没有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税局是不会认可的,我们去年就被查过同样的事情,肯定要调增利润的,当时税局是填写在调整项目的“其他”栏里,今年不知道可否填写到附表8的“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里吧。2012年调整记账应为:1、冲回:借:应付-暂估 贷:销售费用;2、调整未分配利润:借:销售费用 贷:未分配利润,这样就不会影响2012年的费用了。
❽ 以前暂估的成本年末要全部冲回吗还有预提的费用
先暂估入账,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
结转成本和有发票的没有二样,借: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月初冲回暂估借:借:库存商品(负数)
贷:应付账款-暂估(负数)
等发票到了就按正常入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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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去年暂估成本入账,结转了成本,到票后冲回暂估,结转的成本要冲回吗
1.如果上月暂估成本本月已经销售,不应转回已估的成本,待实际发票到帐后再进行调整
2.税金误进的话如果已经销售,只需冲回税金部分的成本,其余成本留在账面体现负债的价值
❿ 货到单未到为什么要月末暂估入账,下月初红字冲回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购入存货已入库但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会计上一般将此类存货暂估入账。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其对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此外,暂估存货对汇算清缴的影响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区分几种情况,对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5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3000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2元。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2.1元。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价暂估入库,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1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10
9月1日,冲暂估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红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贷:银行存款 5616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未达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200
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