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标准是什么
根据建设来部《关于印发“二〇自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本规范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进行修订而成的。
修订工作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重点突出节水和保护环境。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查和资料收集,召开多次行业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审查会审查并修改后,完成了规范报批稿。
本次修订对原规范做了较大改动,修订和增加内容如下:
再生水处理、直冷循环冷却水处理、间冷闭式循环冷却水处理、术语、符号、间冷(开式和闭式)和直冷循环冷却水水质指标、腐蚀速率、黏泥量、浓缩倍数、硫酸投加量计算、旁滤量、高碱及高硬补充水处理、含磷超标排水处理、自动化监控、水质分析数据校核计算及标准等。
B. 水质检测标准
标准中规定复水的色度不应超制过15度。
水的检测指标:
1、色度:饮用水的色度如大于15度时多数人即可察觉,大于30度时人感到厌恶。标准中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
2、浑浊度:为水样光学性质的一种表达语,用以表示水的清澈和浑浊的程度,是衡量水质良好程度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也是考核水处理设备净化效率和评价水处理技术状态的重要依据。
浑浊度的降低就意味着水体中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含量减少,这不仅可提高消毒杀菌效果,又利于降低卤化有机物的生成量。
(2)水处理排污技术规范扩展阅读:
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1、收集、汇总监测区域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和以往的监测资料。
2.调查监测区域内城市发展、工业分布、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情况,尤其是地下工程规模应用等;了解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面积和施用量;查清污水灌溉、排污、纳污和地面水污染现状。
3.测量或查知水位、水深,以确定采水器和泵的类型,所需费用和采样程序。
4.在完成以上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并根据地区特点与地下水的主要类型把地下水分成若干个水文地质单元。
C. 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必须连续24小时出水吗
不是必须,结合运行工艺和适用排放标准,只要符合法规、不超标就行。
D. 一般污水处理厂的取样有什么要求
1、污水处理厂污水取样点
(一)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水物, 取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 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
(二)第二类污染物取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 排口。
(三)对整个污水处理设备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 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放口 设置取样点。
(四)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 理设施单元污水处理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放 口设置取样点。
(五)在污水排放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口、出口设 水量监测点。
2、污水处理厂污水取样频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规定,城镇污 水处理厂采样频率至少为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 以日均计。 工业废水监测频率按《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生产周期<8h,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 >8h,每4h采集一次。其他污水样,24h不少于2次。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3、污水处理厂污水采样器具
取样可用无色具塞硬质玻璃瓶或具塞聚乙烯瓶或水桶。
(1)浅水采样 当废水以水渠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 时,应设适当的堰,可用容器或用长柄采水勺从堰溢 流中直接采样。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样时,应在具 有液体流动的部位采集水样。
(2)深层水采样 适用于废水或污水处理池中的水 样采集,可使用专用的深层采样器采集。
(3)自动采样 利用自动采样器或连续自动定时采 样器采集。可在一个生产周期内,按时间程序将一定 量的水样分别采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动混合采样时 采样器可定时连续地将一定量的水样或按流量比采集 的水样汇集于一个容器中。
4、污水处理厂污水取样量
原则上根据监测项目的多少计算水样的需要量,按 照需要量的1.1 ~ 1.3倍采集水样。单个监测项目的采样 体积应在50 ~ 500ml之间,供一般物理性质、化学性质 分析用水样有2L即可。
5、污水处理厂取样方法和注意事项
1)取样方法
污水处理厂采集水样的基本要求是所取的水样具有代表性。在取样时要注意:定时间、定起点、定数量、 定方法。同时做好记录。
2)注意事项
取样时要根据取样计划小心采集水样,并使水样在 进行分析以前不变质或受到污染。
6、水样的保存
一、影响水质变化的因素
物理作用:易挥发成分的挥发、逸失;容器壁及水 中悬浮物对待侧成分的吸收;待测成分从器壁上、悬 浮物上溶解出来等。
化学作用:氧化还原作用的发生等 生物作用:细菌等微生物和藻类的活动,使待测成 分发生改变;另外微生物和藻类死亡又向水中释放出某些成分。
二、水样的存储容器
常用存储水样的容器材料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 和聚四氯乙烯。
A、 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例如测定硅及硼时就不 能用硼硅玻璃瓶。
B、 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例如,测 定有机物时,不能用聚乙烯瓶。
C、 容器不能与某些待测组分发生反应,例如,测定 氧时,水样就不应贮于玻璃瓶中。
D、 测定对光敏感的组分,则水样应贮于棕色试剂瓶 中。 污水处理厂污水 污水处理厂污水水样的保存 水样的保存
三、水样的保存方法
A:冷藏或冷冻 能抑制微生物的活动,减缓物理作用和化学反应速度。如将 水样保存在-18~-22°C的冷冻条件下,会显著提高水样中磷、氮、 硅化合物以及生化需氧量等监测项目的稳定性,并对后续分析测 定无影响。
B: 加入保存药剂 在水样中加入合适的保存试剂,能够抑制微生物活动,减缓 氧化还原反应发生。加入的方法可以是在采样后立即加入;也可 在水样分样时,根据需要分瓶分别加入。
C:过滤和离心分离 水样浑浊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用适当孔径的滤器可以有效地 除去藻类和细菌,滤后的样品稳定性提高。一般而言,可用澄清、 离心、过滤等措施分离水样中的悬浮物。 污水处理厂污水 污水处理厂污水水样的保存 水样的保存 四、水样的保存条件
四、水样的保存条件
水样允许保存的时间与水样的性质、分析指标、溶 液的酸度、保存容器和存放温度等多种因素有关。 不同的水样允许的存放时间也有所不同。一般认为, 水样的最大存放时间为: 清洁水样 72小时,轻污染水样 48小时,重污染水样 12小时。
E.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5)水处理排污技术规范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F. 超虑镆水处理国家标准
膜产品通过组装成装置或设备应用于许多行业,装置标准的建立促进了膜技术的广泛应用。反渗透膜产品装置标准有:《反渗透水处理设备》(GB/T19249—2003),《反渗透系统膜元件清洗技术规范》(GB/T23954—2009),《纯水机》(CJ/T168—2002),《生活垃圾渗滤液碟管式反渗透处理设备》(CJ/T279—2008),《反渗透海水淡化装置》(CB/T3753—1995),《火电厂反渗透水处理装置验收导则》(DL/T951—2005),《反渗透装置》(HCRJ065—199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反渗透水处理装置》(HJ/T270—2006),《反渗透装置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SJ/T31455—1994),《饮用纯净水制备系统SRO系列反渗透设备》(HY/T068—2002),《膜法水处理反渗透海水淡化工程设计规范》(HY/T074—2003);纳滤膜产品装置标准有:《纳滤装置》(HY/T114—2008);超滤膜产品装置标准有:《超滤水处理设备》(CJ/T170—2002),《中空纤维超滤装置》(HY/T060—200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滤装置》(HJ/T271—2006),《火力发电厂超滤水处理装置验收导则》(DL/Z952—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QB/T4143—2010);微滤膜产品装置标准有:《微滤水处理设备》(CJ/T169—2002),《GTL-D型膜孔径测定仪》(HY/T038—1995),《聚偏氟乙烯微孔滤膜折叠式过滤器》(HY/T066—2002),《中空纤维微孔滤膜装置》(HY/T103—2008);离子交换膜产品装置标准有:《电渗析技术电渗析器》(HY/T034.3—1994),《电去离子膜堆(组件)》(HY/T120—200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渗析装置》(HJ/T334—2006)。
G.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是第五水处理工程技术的一个规范 他的话也属于是我们的感情做事
H. 水处理构筑物需要知道哪些标准图集
水处理构筑物包括格栅,调节池,沉砂池,沉淀池,气浮池,生物反应池,混凝池,中和池,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等等,需要阅读以下推荐图集:
1.《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7.《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工程混凝土构筑物变形缝设计规程》
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11.《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I.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的技术要求
5.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5.1.1水源选择
(1)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开采水量。采用海水淡化时,原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4)当原水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又无其他合适的水源时,应采取适当的预处理措施。
(5)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
(6)当水源水量不能同时满足多种用水需求时,应按照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供给的原则,统一规划、调度水资源。
5.1.2水源卫生防护
(1)水源卫生防护管理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②地方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应确定保护范围,落实防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③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及其集雨面积范围内,应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并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④各级供水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开展饮水工程建设、环境卫生改善和公民健康素养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2)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
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定。在卫生防护带和生产厂区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和范围。在净水厂外围30m内,不得设置生活住宅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渗透沟渠,不得设立垃圾、粪便、废渣等堆放场,并严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铺设位置。
②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持久性、剧毒性农药。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石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范围应设为卫生防护区。
(3)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
①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在划定的水源保护流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以水库、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
②凡新建的有一定容量的水源地,如水库、堰坝等,首次作为水源使用前必须进行清理和消毒处理。
③对处于枯水期的内河、水库等水源“死水位”时底层淤泥引起的水质变化,应采取有效措施。
④对利用水电站尾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对电厂发电、检修过程提出卫生学防护要求。
⑤对明渠输水沿线可能引发的各种卫生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⑥对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制订水源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的护岸绿化和植被应选择适宜的乔木和灌木,以保护和改善水质。
5.2取水构筑物
水厂取水构筑物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注意下述原则。
5.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1)大口井井口应高出地面50cm,并保证地面排水畅通;50m半径范围内无明显的污染源。
(2)核查管井设备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核查管井竣工时的水位、消毒和水质检测结果记录。
(3)应定期观察管井水位并记录,如井底淤积过多、影响水量或水质时,应及时清理。
(4)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cm,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m的不透水散水坡。
(5)对水质不良的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浆。
5.2.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1)河流取水一般应选择在水流顺畅、靠近主流的河段,避开回流区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时,应考虑咸潮对取水水质的影响。
(2)在水库取水时,要考虑水库中泥沙淤积及水生生物生长对取水口周围的影响,一般应在远离支流入口、靠近大坝的水面以下分层取水。
(3)在湖泊取水时,取水口应远离支流且在湖泊出口处。
(4)取水头部应满足卫生防护要求。
5.3厂址选择和布局
5.3.1厂址应选择环境保护条件较好、卫生环境良好、废水排放条件有利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的地方。
5.3.2厂区应设置围墙,生产区须与生活区分开。
5.3.3厂区内应利用空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
5.3.4消毒间及其药剂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5厂区内的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在水厂内修建渗水旱厕和渗水坑,厕所和储粪池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
5.3.6水厂生活污水应单独设立排放管道,总排污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5.4水处理
5.4.1基本要求
(1)水厂应制订水处理操作技术规程。
(2)水厂配备的净水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3)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4)水厂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特殊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水或泥渣等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
(5)净水工程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
(6)在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应有防冻措施。
(7)供水规模3000m/d及以上的水厂应采用常规净水构筑物净化水质,不宜采用一体化净水装置。
5.4.2净水工艺
水源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
(2)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接触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
(3)原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
(4)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采取预沉措施;高浊水应按《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要求进行净化。
限于条件,选用水质超标的水源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地表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生物预处理、化学氧化处理或滤后深度处理。
(2)水源水含有大量藻类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相应处理工艺,并应符合《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要求。
(3)水源水铁、锰、氟、砷等超标时,需特殊水处理。
5.4.3预处理
(1)预沉淀
①当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宜采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进行自然沉淀,沉淀时间宜为8~12h,有效水深宜为1.5~3.0m,出水浊度应小于500NTU。自然沉淀池宜分成两格并设跨越管。
②自然沉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投加混凝剂加速沉淀。
(2)粉末活性炭吸附
原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或有异臭异味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有关技术要求如下:
①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投加于原水中,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助凝剂。
②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
③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
5.4.4混凝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
(1)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的规定。
(2)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水厂管理条件,经综合比较确定。
①混凝剂可选用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等。
②助凝剂可选用聚丙烯酰胺、活化硅酸、石灰乳液等。
(3)混凝剂宜采用液体方式投加。混凝剂的配制应根据其性质和投加量,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方式进行溶解和稀释。
(4)加药系统应满足原水最不利水质的最大投加量要求,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
(5)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5.4.5混合、絮凝、沉淀、澄清
(1)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
(2)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
(3)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
(4)絮凝池、沉淀池和澄清池的类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对絮凝时间、流速、原水浊度等参数的要求。
(5)进水压力较高或变化较大时,宜在絮凝池(或机械搅拌澄清池)前设稳压井。
(6)沉淀池、澄清池应能均匀地配水和集水;滤前水浑浊度应小于8NTU。
(7)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
5.4.6过滤
(1)滤池池型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滤前水质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的滤速、滤料组成、反冲洗强度和周期等参数的要求。
(2)滤池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少于两组(格)。
(3)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一般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滤层厚度和滤料级配应符合要求。
5.4.7深度处理
(1)原水中有机物污染较严重、经常规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联用、投加氧化剂、生物氧化预处理+常规处理等方式进行深度处理。
(2)颗粒活性炭吸附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净化后的水质要求、必须去除的污染物种类及含量,经活性炭吸附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4.8特殊水处理
(1)当原水中铁、锰、砷、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2)地下水除铁、除锰宜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曝气+氧化+过滤等处理工艺。当原水含铁量超过2.0mg/L、含锰量超过1.5mg/L时,宜采用曝气+氧化+二次过滤等工艺。
(3)地下水除氟
①除氟的方法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及混凝沉淀法等。
②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适用于含氟量小于10mg/L的原水。
③电渗析法可用于含氟量小于12mg/L的原水。
④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含氟量不超过4mg/L的原水。
(4)苦咸水除盐处理
①除盐处理方法,一般可采用反渗透或电渗析法。
②电渗析法除盐适用于溶解性总固体含量小于5000mg/L的苦咸水。
③反渗透法适用于溶解性总固体含量小于40000mg/L的苦咸水。
(5)除砷
①除砷方法,可采用反渗透法、复合多介质过滤法、离子交换法、吸附法、混凝沉淀法等。
②反渗透法和复合多介质过滤法适用于处理砷含量较高的原水。
③离子交换法适用于合砷量小于0.5mg/L、pH值6.5~7.5的原水。
④吸附法适用于合砷量小于0.5mg/L、pH值为5.5~6.0的原水。
⑤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含砷量小于1mg/L、pH值为6.5~7.5的原水。
5.4.9消毒
(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2)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方法。
(3)加氯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及净化要求选定。
(4)消毒剂用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管网长度和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使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微生物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5)若需采用液氯进行前加氯时,应合理控制投加量,并注意出厂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6)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设施和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必要时应考虑投加设备的备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
(7)采用液氯消毒时,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必须设固定观察窗和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加氯间和氯库的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在直通室外的墙下方设有通风设施,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8)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应不超过0.7mg/L。
(9)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必须耐腐蚀,宜用无毒塑料管材。
5.5调节构筑物
5.5.1调节构筑物的清水池、高位水池和水塔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的需要设置,不宜过大,以免贮水时间过长影响水质。
单独设立的清水池或高位水池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40%设定;同时设置清水池和高位水池时,清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设定,高位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30%设定;水塔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设定。
5.5.2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分格数或个数不得少于2个(格)。
5.5.3前置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要求。
5.5.4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积大于50m时应设导流墙。
5.5.5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应加盖,周围及顶部应覆土;其顶部应设通气孔便于空气对流,其直径不宜小于150mm,出口宜高于覆土0.7m;通气孔应有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池内的措施。
5.5.6清水池顶上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在清水池顶上种植植物时,严禁施用各种肥料和农药。
5.5.7调节构筑物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应定期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可再蓄水使用。每半年清洗一次,以保证水质安全。
5.5.8清水池的排空管、溢流管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联通,以免发生污染。
5.5.9清水池、高位水池四周排水畅通,溢流管应高于池周围地面,防止污水流入。
5.6输、配水管网
5.6.1供水管材和配件材质必须符合卫生学要求,需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采用金属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5.6.2管材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一起堆放;安装前应清除管内杂物。
5.6.3管线布置应避免穿越毒物、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6.4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从配水管网接管,以保证安全供水。
5.6.5当供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供水管应布置在上面,且不允许有接口重叠,若供水管铺设在下面,应采用钢管或设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应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当供水管与污水管网平行铺设时水平净距应大于1.5m。
5.6.6试运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
(1)宜用流速小于1.0m/s的水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
(2)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有效氯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格为止。
5.6.7管道及附属设备更换和维修后,应严格冲洗、消毒。
5.7水质检验
5.7.1供水规模≥3000m/d的农村水厂必须设置水质检验室和制订相应的水质检验制度。
5.7.2水厂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确定检验的项目和频率。
5.7.3水质检验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5.7.4水源水中铁、锰、砷、氟化物超标时,水厂应增加相应项目的检测;水源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水厂应增加耗氧量(CODMn)、氨氮等项目的检测。
5.7.5水质检测采样点原水应在水源取水口,出厂水应在清水池之后,管网末梢水应按照管网布置选择。在全部采样点中,应包含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陈旧的部位以及当地可能导致水质变化的地方。
5.7.6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水厂管理部门,为净水工艺参数调整或改进提供依据。当检测结果超过水质卫生标准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频率。
5.7.7水质分析能力评价
(1)有专门的水质分析实验室,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测,且化验室的建设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从事水质检验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水质检验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水质检验工作。
(3)有相应的水质分析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证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4)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水质检测质量保证措施。
(5)检测原始记录完整,规范,符合相关要求。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年限按相关规定进行。
5.7.8水质检验项目和最低检验频率要求见下表。
水质检验项目和最低检验频率6.引用规范和标准
本细则主要引用的规范和标准如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49-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编号:
评价项目名称:
报告编制日期:
扉页
(1)工程名称、地址:
(2)水厂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3)工程设计单位:
(4)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
(5)工程施工单位:
(6)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7)评价专家组组长:
P1水厂基本情况
(1)工程供水规模(设计、现状)
(2)工程受益人口(设计、现状)
(3)病区类型及覆盖人口
(4)总投资
(5)开工、竣工时间
(6)水源类型
(7)供水工艺流程图
报告提纲:
1.水源和取水构筑物
(1)水源选择、水源保护及卫生防护措施的落实
(2)水源水质检测项目及结果
(3)取水点位置
(4)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及周边环境卫生
(5)地方病史及范围
(6)水源周边污染源调查
(7)其他
2.厂区布置和运行管理
(1)厂址选择
(2)厂区布置、环境卫生、安全防护
(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制水人员健康证
(4)管理制度和人员业务能力
3.水处理工艺流程
(1)净水工艺和运行参数
(2)特殊水质处理工艺
(3)药剂的选择和投加
(4)消毒剂的投加位置、投加量和接触时间
(5)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结果
4.管网和调节构筑物
(1)调节构筑物的容积
(2)清洗和卫生防护制度及落实情况
(3)管道清洗消毒记录和维修记录
(4)管网铺设范围占设计范围的百分比
5.水质检测
(1)水质检测设备配备
(2)检验技术人员能力及培训
(3)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4)水质检测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
(5)检测结果的记录和归档
(6)检测结果的利用
6.评价意见和建议
(1)总体评价
(2)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健康危害
(3)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整改建议
(5)专家组组长签字、日期
7.附件
(1)水源水水质检测报告
(2)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3)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
(4)其他必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