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废水知识 > 建设局污水处理自查

建设局污水处理自查

发布时间:2022-01-30 11:33:11

Ⅰ 2016年国务院对环境方面有哪些整顿方法

篇一: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20XX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XX]7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XX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及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和谐天门服务。
工作目标是:到20XX年底,建设项目环评率达95%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90%以上,限期治理任务完成率达100%,市直重点排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达90%以上,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及部门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整治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问题。重点整治各乡镇“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的死灰复燃;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大气污染、噪声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等问题;造纸、水泥、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工业企业超标排污问题;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造纸等行业进行清理。
(三)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继续开展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清理;检查工业企业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等行为。
(四)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的规划、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等。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评率、污染防治及辖区内环境质量等环境保护责任状落实的情况。
(五)加强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查处。重点是查处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负责人;查处部分乡镇擅自收取排污费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个人;查处拒不纠正已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负责人。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采取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以前)。市政府召集各乡镇、有关部门及市直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7月25日)。环保和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集中力量,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的企业和乡镇名单并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26日至10月10日)。对辖区内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确定第二批挂牌督办企业和乡镇名单并严格按全省的统一部署上报整改情况。同时认真做好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专项督查准备和迎检工作。
(四)总结阶段(10月11日-10月25日)。全面整治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年底市政府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以及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的情况综合打分评比、通报,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作为重要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整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汪发良为组长,市政府办、监察、环保、发改委、工商、卫生、安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建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纲化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立即责令停建停产;拒绝排污申报或申报时弄虚作假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要责令恢复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业或关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要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拒绝、阻碍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并实行地方行政首长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运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系会议,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协同作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监督落实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四)强化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今年的专项行动,省政府明确规定,辖区内有5家以上企业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等未按时淘汰、“十五小”和“新五小”出现严重反弹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对于群众反映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篇二: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20XX年省厅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紧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的环保工作主线,以维护环境安全为主题,着力解决涉气、涉水企业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等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我县生态县建设、人类宜居水城建设的顺利完成。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加大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管。要重点加强海源水务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运行负荷率和出水达标率,确保已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营。对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进水浓度明显变化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马上整改。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严格管理污泥处置台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手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对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重点监管。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威胁饮用水源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重点解决。对偷排偷放废水废渣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强食品园区污水处理厂、化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开发区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园区污水处理厂与园区企业同时生产运行。
二是继续加强燃煤、扬尘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空气治理的关键,控制燃煤污染、扬尘污染、汽车尾气排放是治理的三个重点。全面开展煤化工、水泥、砖瓦、玻璃制造行业等大气污染治理,以上行业向大气排放的气体,必须加装脱硫脱硝或高效除尘治理设施,并确保正常有效运行。经常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推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尽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严防大气污染工作格局。
三是继续加大对地表水、河流断面污染企业的监管。认真落实市政府下发的《济宁市重点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实施方案》,以南水北调工程为总抓手,确保我县出境河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南水北调控制目标要求。对难治理的小型脱水、小型化工用水企业,坚决进行关停,严防我县已关停的小蒜干厂死灰复燃。工业向三大园区集中,污水集中处理,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力度。
(二)着力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各企业要紧紧围绕预防、预警和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全防全控的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环境预警监测、断面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的作用,有效预防环境突发事件,保障环境安全。
(三)认真查处环境信访和媒体报道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和媒体报道属实的环境污染问题列为环保专项行动重要内容,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水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一律取缔。
三、主要工作措施
各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今年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重点,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细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镇街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加强部门配合。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全面整治违法排污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主动做好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要利用媒体曝光、绿色证券、绿色信贷、责任追究等综合措施,切实解决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发改、经信等部门要严把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关,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环保专项行动的经费支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和垃圾处理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避免由于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被依法关闭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三)严格执法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和“四个办法”例行巡查相结合以及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丰富执法形式,充分利用在线自动监控高新技术强化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问题,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时解决;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企业坚决进行关停。
(四)加大督办力度。各镇街要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要求,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镇街要根据专项行动阶段工作重点,利用各种媒体,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同时,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畅通“69”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3月10日)。各镇街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至9月30日)。各镇街要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一些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县和镇街两级要联合办公查处一批、处理一批企业主。
(三)督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全县20XX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Ⅱ 医院污水处理项目是归卫生局管还是环保局管理

医疗机构污水处来理由卫生自、环保、住建等部门共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2)建设局污水处理自查扩展阅读:

医院废物处理不当行为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Ⅲ 污水处理不合格被环保部门罚款怎么办

最好的规避办法就是不要随意排放污水,本公司没有能力的,可以找第三方污水处理公司处理。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局污水处理自查扩展阅读:

相关报道:

水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也要被约谈。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本市对各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结果已经出炉,其中大兴区和平谷区考核不合格,两个区的相关负责人已被约谈,要求加快整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本市于2015年12月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据介绍,在2016年《工作方案》实施的第一年中,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市地表水水质稳中向好,地表水体监测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年均浓度值分别同比下降4.4%和4.9%;劣Ⅴ类水质河长比例同比下降4.6%;截至2016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672万方/日,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0%,城六区达98%,中心城区、新城和重点镇地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为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责任,认真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于今年3月联合印发了《考核办法》,分年度对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办法》,今年3月至6月,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区2016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记者了解到,此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黑臭水体消除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地下水质量保护情况等4项指标。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8项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结果划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再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的,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为综合考核结果;否则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综合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以此考核标准,因各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均在60分以上,综合考核结果与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一致,即密云区、怀柔区为优秀;海淀区、延庆区、西城区、东城区、昌平区、房山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为良好;顺义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为合格;大兴区、平谷区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近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水务局约谈了考核不合格的大兴、平谷两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向两区指明了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下一步,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快治污进度、严格监管执法,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Ⅳ 急求一篇关于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0年,城建档案馆在建设局的领导下,以“决胜灾后重建,率先构建新型城乡形态,努力建设世界田园城市示范区”为工作主题,按照“五点四线三问题”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负责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综合目标完成情况

一、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一)加强城镇安居房、居民自建房、上海援建及社会投资项目等各类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工作,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率达95%。
完成情况:一是加大上海援建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备案工作力度。针对上海援建项目建设实际,在工程动工伊始,即以双方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确立了档案验收备案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通过集中培训、上门服务等有效办法加强工程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的业务指导,保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完成了援建项目的档案验收备案工作,确保了援建项目按时间节点的要求顺利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经过多方努力,截止目前,城建档案馆已完成上海援建的北街小学等23所学校、医疗中心、社会综合福利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8个卫生项目工程、沪都花园等3个安置房、廉租房项目工程,以及西区水厂、污水处理厂、为农服务中心等15个市政基础及公用设施项目工程的竣工档案的验收备案工作。全面完成了上海市对口支援都江堰灾后重建62个“交钥匙”项目工程的竣工档案验收备案工作;二是加强社会投资项目工程竣工档案进馆工作。已接收成都兴蓉公司等社会投资的22所乡镇中小学校、9所乡镇卫生院、13个乡镇派出所等工程施工文件资料进馆;三是做好安居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培训工作。认真开展城市居民安置房、居民自建房、农村统规统建房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业务指导和资料收集工作。通过及时发放档案进馆告知意见书、档案业务知识培训、工程现场检查指导等有效形式,确保各类安居房建设工程按期完整归档进馆。截止目前,已对兴堰·丽景等130余个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现场为壹街区·上善小区安居房工程培训资料员40余人次,接收进馆竣工档案1300余卷。
(二)认真做好古城重建相关工作和风貌改造工程档案备案管理工作。
完成情况:根据古城重建及风貌改造工程建设实际,配合风貌办,拟定了工程档案备案进馆的措施和办法,认真指导做好城市风貌改造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备案工作。

(三)开展城市地下管线、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利用工作。
完成情况:制定下发了都江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抽调业务骨干,加班加点完成了中央审计署检查项目的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完成了第一批城市加密道的资料清理、组卷工作和第二、三批加密道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指导工作。
(四)积极做好城镇安居安置房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完成情况:针对城镇安居安置房和农村统规统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基本情况,拟定了农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配合村镇局做好相关档案归档工作。
(五)积极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制作工作;做好城建档案阅览、整理室和库房的建设工作和城建档案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开展建设局文书、会计、科技、专业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
完成情况:一是加强城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工作。在现有系统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认真完成城建档案管理系统调试工作,更新备份城建档案目录数据。截止目前,已录入城建档案614卷,接待档案查询301人次;二是做好档案库房维修及馆藏档案移库工作。完成了档案库房密集架的拆架、维修工作和近两万卷城建档案、建设局文书、会计、照片、组织人事、招投标、村镇档案的清理、移库、上架等大量工作,保证了各类档案的妥善保管和综合利用;三是认真开展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完成了建设局2009年度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归档文件1099件。督促、指导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做好2009年度文书、会计、科技、专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配合市档案局完成了建设局及各下属单位2009年度档案执法检查工作。牵头组织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共26名职工参加了市档案局档案人员培训工作;四是切实做好馆藏档案安全维护。认真开展馆藏档案的“八防”工作,对馆藏档案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密闭除虫治理,保证了馆藏档案的安全。
(六)其他工作
完成情况:一是积极推进城市安居房分户验收。按既定时间节点,完成了对点联系安居房摇号房源的建设及公建和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协助做好各批次安居房、安置房建设项目分户验收、项目推进、指导标准说明等工作,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上报,督促及时整改。二是做好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录入工作。确定专人专项负责,采取动态录入机制,对已完成前期项目信息录入的建设项目,及时核查、及时录入,完成60个已完工建设项目档案备案信息录入工作清欠工作;三是认真开展清欠工作,对七片区(石羊镇、安龙镇、柳街镇)建设工程农民工资拖欠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及时梳理上报;四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完成了《城建档案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调研文章。
二、各专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已完成2010年上海对口支援工作专项目标(都目督发〔2010〕17号);

(二)已完成2010年档案工作专项目标任务(都目督发〔2010〕19号);
(三)已完成2010年编纂《汶川特大地震·都江堰市抗震救灾志》专项目标任务(都目督发〔2010〕18号),分解文件都建设〔2010〕37号;
(四)已完成上海援建项目的工程档案收集和档案移交工作目标(都目督发〔2010〕28号);
(五)已完成《“5.12”汶川大地震都江堰市备忘录》资料收集移交专项工作目标(都办发〔2010〕208号);
(六)已完成《都江堰市质量兴市工作》专项目标(都建办〔2010〕74号);
(七)已完成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汶川特大地震成都抗震救灾志》资料上报工作;
(八)已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局分解下达的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社会治安治理专项工作目标、依法治市、应急管理等各项目标任务。
三、临时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
(一)根据市重建办和档案局的要求,明确了灾后城镇住房重建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方案,拟定资料清单并下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
(二)根据领导要求,认真做好城区143个自建点、农村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原址自建房屋竣工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简化流程和备案管理工作;
(三)完成抗震救灾、排危抢险、灾后评估、板房过渡安置、综合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相关宣传项目的信息采集、汇总、报送工作;
(四)认真做好援建项目服务工作,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完善验收流程和办法,有序开展援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资料移交工作,并及时为医疗中心等项目申报“鲁班奖”提供了急需的档案资料;
(五)完成档案馆在成都市政府网站上的办事公开目录整改检查工作;
(六)指派专人、加班加点完成了中央审计署检查项目的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
(七)按市委119次常委会议纪要通过的《都江堰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了校安工程涉及的农村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档案采取不进馆的方式办理;
(八)认真做好维稳值班和清欠工作;
(九)完成机关一、二支部各项党风、党建工作和创先争优活动相关工作。
四、创新亮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上海援建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备案工作:完成上海市对口支援都江堰灾后重建62个“交钥匙”项目工程的竣工档案验收备案工作,确保援建任务按时圆满完成。截止目前,上海援建的北街小学等23所学校、医疗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8个卫生项目工程、沪都花园等3个安置房、廉租房项目工程,以及西区水厂、为农服务中心等15个市政基础及公用设施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已全部完成归档备案工作;
(二)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录入工作:确定专人专项负责,采取动态录入机制,对已完成前期项目信息录入的建设项目,及时核查、及时录入,完成了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共计60个已完工建设项目档案备案信息录入工作;
(三)安居房分户验收工作:按既定时间节点,完成对点联系房源的建设及公建和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协助做好安居房、安置房建设项目分户验收、项目推进、指导标准说明等工作;
(四)安居房竣工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告知意见书,开展各批次安居房工程验收资料收集整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接收已摇号安居房竣工验收资料档案进馆,完成相关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目录数据录入工作;
(五)重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及时对接,做好城市加密道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的业务指导和备案工作,完成重点项目迎检的相关资料整理工作;
(六)志书及年鉴编撰工作:及时分解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牵头完成了《汶川特大地震都江堰市抗震救灾志》第二阶段长编、成都市建委《抗震救灾志》资料上报、《“5.12”汶川大地震都江堰市备忘录》资料收集移交和《建设局年鉴(2010卷)》资料的编纂工作;
(七)建设局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市档案局对建设局、村镇局、园林局、质监站、城监大队、街灯处、绿化处、城投公司等单位2009年度文书、会计、照片、组织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检查工作;
(八)档案库房维修及移库工作:完成了档案库房密集架的拆架维修和近两万卷城建档案、文书、会计、照片、组织人事、招投标、村镇档案的清理、移库、上架等大量工作,保证了各类档案的妥善保管和综合利用;
五、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单位负责人作为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及时分解下达各项目标任务,完善、规范目标运行和绩效考核机制,及时监控、反馈和解决目标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奖惩,按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目标完成情况,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Ⅳ 单位请某环保公司建设一座污水处理站,请问竣工验收材料需要哪方准备

1、污水处复理站的申请验收报告
2、污制水处理站的自查报告
3、环保部门意见
4、环保验收表
先去环保局领一份环保竣工验收申请表。注:工程哪级环保部门批的环评批复就去哪一级环保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多余当地环保部门沟通。

Ⅵ 城镇污水处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是污水处理总量及什么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2、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

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其它

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略)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

请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Ⅶ 企业建设污水处理站是否需要向当地环保局申请

新建企业均需要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报告,设计单位原则上只能按批专准后的环评及属批复意见进行设计。所以如果环评上已提出了自建污水处理站,且批复中无异议,则只要按设计施工,建成投产后申请验收即可。如果你们没做环评,那就要尽快补办,可以先找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资询相关事项,一般现在行政部门都有对外窗口。

Ⅷ 住建局给排水科的工作如何开展

一是按照给排水科的具体职能做好年度、季度工作规划安排,并根据工作重要性确专定分阶段的重点工作。
二是根属据科内人员情况,搞好分工,落实各自的责任。

附:给排水科的具体职能包括
污水处理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
向上争取和项目包装,国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监管;排水许可手续办理、行政审批以及对进入管网排水户执法监管;
市政排水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数据库建设;
承担市区污水管网、污水检查井、污水泵站的安全运行监管等。

Ⅸ 规划建设局可以对污水处理厂作出限期整改的通知吗

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污水处理违法行为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Ⅹ 建设污水处理厂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立项(经贸委或发改委)、环境影响评价、处理运行资质、固废处理联单、排污总量核准、排污许可证(环保)、土地(国土局)、规划(规划局)、管网相关(建设局)等等,可能还有很多,主要就这些。

阅读全文

与建设局污水处理自查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净水器买超滤还是ro 浏览:56
什么是污水受水器 浏览:745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强度 浏览:386
plc软化水处理应用视频 浏览:498
面料反渗透什么意思 浏览:654
深水井水中水垢多怎能么处理 浏览:587
前置净水流量怎么选 浏览:802
河源市高新区污水处理 浏览:283
皮革厂含铬废水如何处理 浏览:60
荣光v空调滤芯在什么位置 浏览:964
阿斯巴甜生产工艺废水有多少 浏览:505
造纸废水处理后污泥算是危废么 浏览:817
单相污水泵叶轮旋转方向 浏览:414
污水曝气设备品牌 浏览:527
进口蒸馏酒综合税率如何计算 浏览:476
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能力是怎么计算的 浏览:173
水处理前极活性碳罐的作用 浏览:339
做豆腐脑的豆浆可以不过滤吗 浏览:859
污水处理股为什么不涨 浏览:789
uf超滤膜尺寸 浏览: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