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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井清理安全协议

发布时间:2022-05-02 02:39:12

1. 污水管道清淤和污水管道清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管道内部空间小,空气流动较慢,可能存在大量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内的气体,对污水容管道进行清理和清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操作,尤其是需要人工进入管道时,尤其需要遵守安全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排污管道清理清淤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范》中相关条例。
(2)由于管道中可能存在大量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气体,在进行清理前要对将清理管道进行充分通风换气,确保有害气体排出,并确保管道中拥有足够的氧气。使用毒性气体测量仪测试至少五分钟,五分钟内都在爆炸极限的四分之一约(100PPM)以下,使用测氧仪测5分钟以上,5分钟内需要氧气含量都在18%以上。并且注意淤泥中暗藏的有毒气体。
(3)进入污水井或污水管道作业的工人必须要系有安全带,以防不测危险。
(4)在污水管道和污水井周围不得吸烟,也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明火,放着易燃气体燃烧引起爆炸,在井内操作时也应注意避免摩擦或碰撞引起火星。

2. 清理污水池要注意哪些防护措施

1、污水池进行清理前应关闭污水进口阀门,并将池中污水尽量排净,保持自然通风24小时以上。能够采用机械清污的尽量不采取人工清污。

2、下池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神志清醒。未满十八周岁人员和有呼吸道、心血管、过敏症或皮肤过敏症的人员,以及女性不得从事本工种。

3、下池前必须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有害气体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9.5%~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应有报警信号。有毒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和GBZ 2.2规定。确定危险气体未超标报警的,由安全员现场负责监督,同时报请第一安全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下池作业。

4、下池作业时必须有现场安全员在场全程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定2人以上的监护人。

5、下池人员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背好氧气罐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由现场安全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措施检查

6、污水池清理作业必须填写《污水池清理作业单》。由安全责任人指定现场安全人员。作业单必须由现场安全员对清污作业人员做技术和安全交底,交底双方应在《污水池清理作业单》上签字。

7、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危险气体超标报警时,采用鼓风机强制通风15分钟后再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危险气体未超标报警则按第6条执行。

8、在采用鼓风机进行机械通风后,经多功能检测仪监测还超标报警,立即通知安全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进行安全措施检查,由分管生产的厂长签字同意后,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隔离呼吸面具,方可下池作业,并做好下池作业记录,下池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9、下池后,工具、配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有石块、砖头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池上人员为下池人员做好一切安全保障工作。

10、施工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防止闲杂人等入内,池边设置安全梯。

11、下池作业严禁烟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池作业,如需动火作业且具备动火条件时,必须使用通风设备,同时配备消防器材,并到安全主管部门开具动火许可证,方可下池作业。

12、存在可燃气体的清污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1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清理作业条件的,应将作业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发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

14、清污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池,如池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离池休息。

15、清污操作时,现场安全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保持与井下作业人员联系,注意观察、辨别井下作业人员的状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6、发生作业险情,应立即抢救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救护,同时通知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

3. 污水池,污水井内作业时需防什么中毒

在进入污水井、排水管道、集水井、化粪池等地下有限空间从事施工检查或养护等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1.作业前应查清作业区域内管径、井深、水深及附近管道的情况。
2.下井作业前,必须在井周围设置明显隔离区域,夜间应加设闪烁警示灯。若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上作业占用一个车道时,应按《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技术要求》在来车方向设置安全标志,并派专人指挥交通,夜间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反光标志服装。
3.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明确作业人员各自任务,并根据工作任务进行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分配单独作业的任务。
4.作业人员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应按管道内平均风速不小于0.8m∕s选择通风设备,自然通风时间至少30mm以上,作业过程中持续通风。
5.下井前进行气体检测时,应先搅动作业井内泥水,使气体充分释放出来,以测定井内气体实际浓度。检测井下的空气含氧量应不得低于19.5%,常见有毒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见表4-3.
6.如气体检测仪出现报警,则需要延长通风时间,直到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若因工作需要或紧急情况必须立即下井作业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佩戴正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式呼吸器下井。
7.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所使用的仪器、工具是否正常。
8.下井前必须检查踏步是否牢固。当踏步腐蚀严重、损坏时,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梯或三脚架下井。下井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的另一端在井上固定,监护人员做好监护工作,工作期间严禁擅离职守。
9.下井作业人员禁止携带手机等非防爆类电子产品或打火机等火源,必须携带防爆照明、通讯设备。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10.当作业人员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作业人员进入管道内部时携带防爆通讯,随时与监护人员保持沟通,若信号中断必须立即返回地面。
11.对于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化粪池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入时,必须穿戴供压缩空气的正式式防护装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12.佩戴隔离式防护装具下井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随时掌握呼吸器压值,判断作业时间和行进距离,保证预留足够的空气返回,作业人员听到空气呼吸器的报警音后,必须立即撤离。
13.对作业人员进入管内进行检查、维护作业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0.8m,水流流速不得大于05∕s,水深不得大于0.5m,充满度不得大于50%,否则,作业人员应采取封堵、导流等措施降低作业面水位,符合条件时方可进入管道。
14.作业过程中,必须不少于两人在井上监护,并随时与井下作业人员保持联络。工作期间严禁擅离职守,严禁一人独自进入有限空间。
15.上下传递作业工具和提升杂物时,应用绳索系牢,严禁抛扔,同时下方作业人员应躲避,防止坠物伤人。
16.井内水泵运行时严禁人员下井,防止触电。
17.作业人员每次进入井下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18.当发现潜在危险因素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19.发生事故时,严格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严禁盲目施救,防止导致事故扩大。
20.作业现场应配备必备的应急装备、器具,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21.作业完成后盖好井盖,清理好现场后方可离开。

4. 生态园的安全协议书怎么写

安全文明施工
(一) 施工用地
1、围墙范围:沿场地四周设置砖砌围墙,高2.5米,围墙的厚度、构造柱(壁柱)间距应通过计
算确定:围墙压项的处理应符合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要求。基层素土夯实;宽700mm,厚l50mm4%石
粉垫层:宽500mm,厚l00mmCl5砼基础:上用灰砂砖砌筑,两面用l:2:6混合砂浆抹灰找平.面刷
白灰。并在外侧喷图案、文字。做8米宽大门(轻钢结构)。在进入大门两边各放置一幅5×8米的喷
涂效果图。
2、工地大门应设门卫值班室.安装门禁系统.安排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项目施工人员一律凭广东省“平安卡”出入和门禁卡刷卡进入,无证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外来人员(包括材料供应单位人员)必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3、施工通道:按经批准的临时设施施工翻修筑施工通道宽为6米,路基压实度>93%,200厚4%水泥稳定石粉渣找平,200厚C25砼面层。
4、场地地面:素土夯实,100厚石粉渣找平,150厚Cl5砼面层(随捣随光)。
5、场地排水:沿场地、建筑物的合适位置四周修一条深400mm,宽300mm排水沟,经过沉淀池
再排进市政污水井。
6、各种工棚做法:立柱、檩木用Φ8钢管,墙厚120mm,高l.2米,l:2:6混合砂浆抹灰找平.面
刷白灰,型式、外墙图案统一.各工棚分格墙体同前。
7、工地临时厕所墙面全部贴瓷砖.地面贴防滑砖。厕所内设置至少2个自动冲洗水箱,并派专人
定时打扫。
8、施工场地内须设车辆及人员出入冲洗设备,所有车辆及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冲洗干净,保证
无污泥带至施工场地外污染市政路面。
9、有针对性地设置、悬挂安全标志;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工地进出口
醒目处设置“五牌一图”。
10、施工区应设置职工饮水站,保证满足饮水需要。
(二)生活用地
1、生活及办公用地:由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平面示意图进行安排,除绿地外其余地
面均需硬化
2、生活区主干道路宽6米.做法:素土夯实.l00厚石粉渣找平,150厚Cl5砼而层。到球场、厕所、餐厅等次要道路宽3米,宿舍区消防通道宽4.5米:做法同主道。主干道作为消防通道禁止堆放材料物品、停放车辆,应保持主干道的畅通。
3、除绿地外其余地面做法:素土夯实,100厚石粉渣找平,100厚Cl0砼面层。
4、生活区排水:雨水由地面找坡.经高200mm,宽300mm排水沟沉淀后排出。生括污水:设置化粪池处理,埋设φ300mm的污水管.经处理后方可排出。不得直接对河道和大型雨塘排放污水。
5、生活区内须设置不小于50平方米的宣传栏及公示栏(用于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按安全文
明施工管理细则的规定,在生活区内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宣传标语、安全文明施工常识宣传画等。
6生活区内需设置娱乐室、乒乓球室、阅览室并购买书、报,户外需设置自篮球场、羽毛球场等体育锻炼设施。
7、本工程生话区内只能设一个职工食堂,不允许另外设置小食堂。食堂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餐桌椅,
设置两部电视机.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吊扇。食堂必须设置公示栏,每天公布食谱和价格并做好记录,每月公布一次食堂帐目,伙食费收入与伙食成本应持平,不允许食堂每月有盈余。
8、食堂须设有固定灶台及不锈钢包面的固定操作台,操作间内设置排水沟并每餐后清扫、冲洗;
食堂必须设有冰箱、消毒柜及售饭菜防蝇装置等卫生防疫设施,保证清洁卫生。食堂须取得卫生防疫部门发给的检疫检验证,食堂炊事人员必须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中标人应保证食堂饭菜的卫生、质量和数量,工程项目部人员要与一线职工一起就餐。
9、 生活区内的职工宿舍需搭设成活动板房,数量满足住宿需求(职工宿舍按2.5㎡/人的标准搭设)。
10、生活区应保证职工饮用水的供应。应设专职保安人员负责生括区的安全。
ll、生活区与办公区、施工区应进行隔离.各区域之间的出入口应设保安人员值守在各功能区域
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池、消防砂池、干粉灭火器、消防锹等消防设施、用具。
(三) 办公用地
1、办公区设双层板房。承包人必须负责向招标人提供办公、生活用房。
2、承包人向招标人提供用房的要求:办公用房两间(每间不小于30㎡),临时材料陈列室一间(不
小于30㎡.),并配置普通办公桌椅4套,安装空调,及住宿房2间,招标人使用的会议室一间(面积
不小于100平方米)。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中标人应该设置一间不小于l00㎡的工作会议室及50人以上的会议桌椅。
4、承包人应设一间劳务分包管理办公室,外挂标示牌.并设专人值班。
5、以上用房配备相应设施。
6、中标人的办公室必须接通宽带网,配备电脑,能够实现信息的网上变换。
7、各类办公设施应设置明显标识。
排水:雨水由地面找坡,经深200mm,宽300mm,排水沟沉淀后排出。
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处理,埋设φ300mm的污水管.经处理后方可排出。不得直接对河道和大型雨塘排放污水。
(四) 生活用房、宿舍、办公室做法:
1、宿舍、办公室均采用双层板房。
2、围墙、厨房、活动用房、厕所、浴室均为砖砌。
3、砌体:基础、墙体采用红砖砌筑:基础砌体砂浆为Ml0,墙体砌筑砂浆为M5,墙厚180mm,灰砂砖标号为MUl0。
4、门窗:生活用房正面门采用木制胶合扳门,窗采用带防盗条钢窗:食堂采用铁皮钢门。
5、抹灰及天棚
(1)内墙:采用l:2:6混合砂浆抹底灰找平、面抹水泥石灰膏压光刷888涂料二遍。办公室墙裙镶贴300×200瓷片至窗台,抹灰面刷乳胶漆二道,餐厅采用φ48钢管立柱,顶为隔热遮阳棚。
(2)外墙:生活区围墙所有线条、柱抹水泥砂浆;外墙采用混合砂浆找平,水泥石灰膏光面刷白;
卫生间天面采用5mm厚胶合板吊顶:食堂天面采用600X600石膏扳吊顶。
6、地面:Cl0砼垫层浇筑100厚;l:2.5水泥砂浆面压光;散水浇70厚Cl5砼随捣随光;办公室、会议室地面铺贴500X 500地面砖:厨房、厕所地面铺贴防滑地砖.厨房墙面贴陶瓷锦砖高2米:厕所墙面全部贴陶瓷锦砖
7、屋面:檩木采用脚手架钢管(或L50X5角钢),垫铺油毡一层,30mm厚挤塑隔热板一层,波形
白铁皮屋面,屋面坡度l:3.5,跨度较大的加设角钢屋架。
(五)防暑降温
办公室、会议室安装空调,工人住宿采用一定的降温措施:管理人员住宿可以根据条件安装空调或
采取其他降温措施。工人饮水:夏天要有凉茶、冬天要有开水供应。管理人员、工人冲凉要有热水设施。
(六)安全措施
(1)工地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均采用平安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其平安卡办理及管理,应严格按
广东省建委及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东莞市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
(2)各 区域应制定严格的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案,并按消防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规范规定的消防水池、沙地,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各区域应设消防通道、消防标志及消防器材.必要时要进行防火演练。
(七)人员标志
各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统一着装和使用统一标志以区别辨认。
(八)环境卫生
各区必须设置垃圾池,搞好清洁卫生。各分包单位也要按有关管理要求纳入总包安全及文明管理。
(九)视频监控
按东建函(2007)172号文《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规定,本工程施工工地
须实施视频监控.对施工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
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

5.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挡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0.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2.0.4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5施工单位应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2.0.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2.0.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2.0.9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施工准备
3.0.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0.4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0.5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0.6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0.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4.1.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4.1.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机械拆除
4.2.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2.4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4.2.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4.2.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4.2.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4.2.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4.3爆破拆除
4.3.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炸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3.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3.7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4.3.8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4.3.11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4.3.1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4.4静力破碎
4.4.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4.4.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4.5安全防护措施
4.5.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4.5.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4.5.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技术管理
5.0.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5.0.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0.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5.0.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0.6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0.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文明施工管理
6.0.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6.0.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0.3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6.0.4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6.0.5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0.6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6. 污水井与楼体的距离规定是多少米

3米。抄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袭GB50318-2000)》4.4.4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4.4.4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6)污水井清理安全协议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污水池清理作业必须填写《污水池清理作业单》。由安全责任人指定现场安全人员。作业单必须由现场安全员对清污作业人员做技术和安全交底,交底双方应在《污水池清理作业单》上签字。

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危险气体超标报警时,采用鼓风机强制通风15分钟后再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危险气体未超标报警则按第5条执行。

7. 施工现场的污水井内清淤属于总包范围内么

利用高压清洗车,或者人工牵引,推拉等方法把管道内淤泥清理到管道外,然后运到指定地方,如果管道需要清理到无淤泥情况,就要反复清洗管道内壁,可以用管道检测CCTV可视影像拍摄画面,看管道内部情况,以达到了解管道清淤情况。用于不同深度和管径的雨水管、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清淤施工。
一、清淤流程1.降水排水使用泥浆泵将检查井内污水排出至井底淤泥。将需要疏通的管线进行分段,分段的办法根据管径与长度分配,相同管径两检查井之间为一段。
2.稀释淤泥高压水车把分段的两检查井向井室内灌水,使用疏通器搅拌检查井和污水管道内的污泥,使淤泥稀释;人工要配合机械不断地搅动淤泥直至淤泥稀释到水中。
3.吸污用吸污车将两检查井内淤泥抽吸干净,两检查井剩余少量的淤泥向井室内用高压水枪冲击井底淤泥,再一次进行稀释,然后进行抽吸完毕。
4.截污设置堵口将自上而下的第一个工作段处用封堵把井室进水管道口堵死,然后将下游检查井出水口和其他管线通口堵死,只留下该段管道的进水口和出水口。
5.清洗车疏通使用高压清洗车进行管道疏通,将高压清洗车水带伸入上游检查井低部,把喷水口向着管道流水方向对准管道进行喷水,污水管道下游检查井继续对室内淤泥进行吸污。
6.通风施工人员进入检查井前,井室内必需使大气中的氧气进入检查井中或用鼓风机进行换气通风,测量井室内氧气的含量,施工人员进入井内必需佩戴安全带、防毒面具及氧气罐。
7.清淤在下井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措施安排完毕后,对检查井内剩余的砖、石、部分淤泥等残留物进行人工清理,直到清理完毕为止。然后,按照上述说明对下游污水检查井逐个进行清淤,在施工清淤期间对上游首先清理的检查井进行封堵,以防上游的淤泥流入管道或下游施工期间对管道进行充水时流入上游检查井和管道中。
注意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人工进管道里面,非常危险,非专业人员,切勿下井,防止发生意外。
二、清淤方法
绞车清淤</ol>先用竹片穿过需要清通的管道,然后利用管道两端的检查井上的绞车往复绞动钢丝绳,使淤积物被清通工具推入下游检查井中,绞车有手动、机动、电动等,清通工具也有很多种,根据管径大小和用户需要选用。这种方法适用各种直径的管道,比较适合管道淤积严重,淤泥粘结密实的管线。绞车清淤缺点:从一个井口向另一个井口送竹片需人工下井完成,井下很恶劣的工作环境给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还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2.通沟机用于同管道之间为刚性密封的清淤器,在空气或液体压力作用下作为一个喷射体穿过管道,同时清除了管道内的异物,这种方法要求管壁光滑规则,淤积物不能太多,所以多用于核能及工业金属排污管道清淤中。与此类似的一种气动式通沟机,借助压缩空气把清淤器从一个检查井送到另一个检查井后,由绞车拉动其尾部的钢丝绳,使翼片张开,淤积物随清淤器被刮出管道。另一种软轴通沟机是有电机或汽车引擎产生动力,通过一根软轴传送给清淤工具,软轴的转动使清淤工具边旋动边前进,将淤积物搅松刮入另一检查井中。
3.高压水射流较为广泛应用的清淤方式,使用一台高压射水车装备有大型水罐、机动卷管器、高压水泵、射水喷头等。操作时有汽车引擎驱动高压泵,将水加压后送入射水喷嘴,其向后的喷射产生的反作用力使射水喷头和胶管一起向反方向前进,也同时清洗管壁;当喷头到达下游检查井时,机动绞车将软管收回,射水喷头继续喷射水流将残余的沉淀物冲到下游的检查井,由吸泥车将其吸走。这种方法可以适用各种形状和规格的管道,基于成本和冲刷效果等原因,通常只限于直径小于130cm的管道,而且清洗用水成本相对高;还有,高压水射流中混杂的沉积物颗粒对管壁的影响不可忽略。
4.冲刷清淤检查井尺寸的限制, 整个装置的部件必须在下水管道内装配。工作时, 污水聚积在装置的上游, 达到一定的高度后,在装置的前部形成水流来清除沉积物。一旦足够多的沉积物被冲走, 这个装置就向下游移动几CM,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明显的。冲刷清淤缺点:必须在下水管道内完成相对较大的工作量。与此类似的方法是利用当地安装的设施, 如下水道水门等进行冲刷清淤。

8. 污水井、污水处理池、沼气池、化粪池可能存在哪些安全风险

污水井、污水处理池、沼气池、化粪池等均属于有限空间。且水体中可能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在以上设施内作业需要注意以下安全风险:

  1. 窒息,由于以上设施中空间相对封闭,容易聚集一些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二氧化碳,沼气等,未经检测通风贸然进入极易造成安全事故。进入前需对作业区域进行气体检测,检测有害气体含量以及氧气浓度含量,符合安全范围的方可进入,不符合安全范围的需要对作业区域进行防爆轴流风机送风,视区域大小而定时间,不得低于半个小时。送风口应当在作业区域下方。送风后重新对作业空间气体进行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进入并在作业时时刻检测气体,发现气体超出安全范围立刻撤离。

  2. 跌落,以上设施入口一般较小,进出不方便,容易发生人员跌落事故。进入前需对作业人员装备安全绳,入口搭建防坠三角架,防止发生跌落事故且在发生安全事故是可以将人及时撤出作业区域。

  3. 爆燃。有限空间呢作业禁止使用明火,所有作业照明均需使用防爆照明设施。

  4. 盲目施救引发连锁事故,有限空间作业需要一名监察员,在作业区域入口处是可观察作业人员,如无法观察的则需要是可与监察人员通信以时刻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出现事故的,不可盲目施救,需穿戴安全绳防护装备等,方可进入救援。或报警找专业救援人员施救。

  5. 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9. 宁夏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
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评估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有依法设置和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具备安全生产防治技术(含检测技术)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具备条件的市政、通讯、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冶金、轻工等有限空间作业集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专业施工队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作业不会对其他作业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禁止同时进行互相冲突的交叉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已经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人员外,凡从事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闸井、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体检。
患有癫痫、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四条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金属切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装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维护、更换,以保证装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
(二)未在作业前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和评估的;
(三)未在作业前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的。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五)未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
(六)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的;
(七)发生事故后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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