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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废水随意排放违法

发布时间:2021-11-20 15:28:52

A. 当地养殖户随意排放粪便,污染环境,怎么调查解决

(1)图1为以沼气池为核心的生产自净农业生态系统,这是人工建立的生态系统,该生态系统中人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与自然生态系统相比,它的生物种类少,自我调节能力差,因此抵抗力稳定性差,而恢复力稳定性高.(2)图1中食物链有:农作物→家禽家畜→人、农作物→人、无土栽培蔬菜→人.无土栽培主要提高了氮、磷等元素的利用率.(3)由图2可以看出,沼气池上面有密封盖,因此沼气池中微生物主要进行无氧呼吸.独立的沼气池没有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独立完成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因此它不属于生态系统.(4)从生态系统功能的角度分析,沼气池的建设较好地实现了物质的循环利用和能量的高效利用.故答案为:(1)人 高 (2)3 氮、磷(3)无氧呼吸 不属于 没有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独立完成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4)物质的循环利用和能量的高效利用

B. 农村排放养殖污水怎么处罚

对于处罚条例是国家有规定的,规定查到不容易,而且具体落实到地方以后的标准是回多少也是答不确定的,因为是根据你的污染程度来决定的,所以,想知道具体的处罚标准,那就是当地的环保局去执行的。建议你和环保局沟通一下。

C.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当前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中小养殖经营户不配套建设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污水粪便直排外部环境等现象仍然存在。
实践中,对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的具体监管责任在属地政府,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其生产经营行为,环保部门基本不直接办理这类案件,多转由乡镇街道通过说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么,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违法排污案件应该怎么查处?如何认定规模化?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省日照市环保部门查处了一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环保局东港环境监察大队对某肉鸭养殖经营户检查时发现,该养殖户虽采用生物垫料发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垫料变质、菌种死亡,已无法起到分解养殖粪便的作用。大量养殖污水、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沟渠汇集至东南角的简易土坑中。土坑既未采取硬化、防渗处理,也未建设遮雨棚等配套设施,由南侧暗渠连通至下游河流。现场检查时虽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显污水流淌痕迹。
经取样监测,该土坑中废水COD为3.46×103mg/L,氨氮为968mg/L,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标准。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日照市环保局对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环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理决定。
■ 相关法律问题
一、怎样认定规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的界定,肉鸭养殖规模标准为1.5万只(按存栏数计),而涉案养殖场存栏仅6500只左右,未达到规模化标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如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对违法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环保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
但是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写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释义,“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但只要有专门的文书,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的,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可以将“责令停止排污”视为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移送公安机关。
■ 案件启示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发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已明确属于乡镇街道政府工作职责。
实践中,各地多通过划定养殖区、统一污染治理设施标准、限期完成建设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由于乡镇街道所属基层环保机构资源能力不足,且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生产经营行为目前无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单靠行政管理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为例,涉案养殖经营户养殖区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会水区上游,长期存在养殖废水粪便直排行为,属地乡镇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均未起到明显效果,在当地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过程中起到负面作用。
养殖经营户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通过暗管排放”和“通过渗坑排放”3种违法行为,综合考虑速办速结和便于取证等因素,执法部门选择了“通过渗坑排放”这一违法事实进行处理。
通过查处该案,有力震慑了周边养殖经营户的偷排直排行为,加快了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步伐,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活学活用、吃准吃透、灵活掌握,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以群众诉求为工作重点,在维护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的大背景下,勇于攻坚克难、善于研究方法。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该不断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移送流程、建立会商制度等,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在乡镇街道,健全基层环保机构、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D. 怎样写种养殖场环境污染情况反映报告

一、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农村畜禽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养猪、养鸡鸭、养羊等种类上,尤其以规模化养猪和零散养鸡鸭大棚占的比例较大。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部分区域流域的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已相当严重。记者最近对大伦镇畜禽养殖业的现状进行了一次实地采访和调查。
姜堰市大伦镇位于姜堰市东南片20多公里的地方,由于这里是记者的故乡,家乡情节使记者经常穿梭于姜堰市于这里之间。回家后总是看到自家门前的一条河里的水原本是碧绿碧绿的,现在却变成了污黑污黑的,原本可以直接饮用,现在却变成就是烧开也不好喝的现状。
2月28日下午,记者驱车来到姜堰市大伦镇朱宣村(原黄港村),从原黄港村三组桥沿新生产河河南驱车向西,记者不时停车察看河里的水质,儿时记忆的原本天一般蓝的水,现在已经是污黑一片。
二十多分钟后记者到达太平村东野桥,记者扭头向左一看,见一处规模不大的养鸭场,记者看到其用于养鸭的棚子直接建造在排水沟上,从棚子内排出的污粪直接就排到了排水沟里,然后污粪又直接沿排水沟向北直接排到了新生产河内。记者又驱车从河北向西发现又有好几处家庭养鸭场,记者比喻为“网箱养鸭”,尤以最西边太平桥西侧的一处最大,所谓“网箱养鸭”即四周是用绳网作封闭围挡,一半在水里,一半在岸上,鸭子同时可在岸上和水里活动,这种养殖场养殖的鸭子,其排出的污粪不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了河里。记者再驱车回头向东向北,来到原顾野村二组,这里是上海富强养殖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创办于2000年左右,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是一处占地几十亩、年养殖能力达数万头的大型养殖场。在这个养猪场周围不到两公里的范围内,还分布了二处小型养猪场和二处养鸭场。在富强养鸭场西边是一处近二万平米的天然已经闭塞的河“湖”,这条河是记者儿时上学经常走过的地方,原来的水也同样是天一般的蓝。而现在却成了一个天然的储粪池,几个养殖场的污水口同时对准了这条河直接排泄,富强养殖场还有一个污水口朝东直接排进了朱宣河。据附近居民反映,一到夏天周围几公里的空气中弥漫着的臭气让人伸不过气来,老百姓用一句话形容“没有办法”。
从大伦畜禽养殖业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到,农村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普遍环境污染严重,主要表现在:
1、粪便污染
目前畜禽养殖产生了大量粪便,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机污染物等。由于以往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意识差,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并随雨水进入水系。因此,畜禽粪便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水质污染
畜禽养殖场排出的污水,严重污染地下水。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污水对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些已对集中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
3、大气污染
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破坏生态,而且还会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由于对粪便处置不当,相当部分养殖场周围紧靠公路、村庄,设置的粪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养殖户自己也深受其害。

二、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养殖场(户)无统一规划,选址不合理
有些养殖场(户)是依河两岸的溪流河沟而建,分布散乱,并且大部分未办理有关手续,污染处理设施未建设或不完善即投入养殖,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通过溪流河沟汇入较大流域中,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威胁城市集中饮用水源的安全。
2、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
目前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基本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无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3、农牧脱节,粪便综合利用率低
由于受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的,也因面积不足,而无法全部进行消纳处理,粪便资源未得到有效综合利用。

三、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吸取某些地区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先污染后防治的教训,切实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纳入环境管理工作,抓出成效。
1、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畜禽污染的严重性,提高畜禽养殖场(户)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现象的发生。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2、加强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规模化养殖场,需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镇、街道、农业、畜牧、国土等)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
小型规模的养殖场或养殖大棚,经相关部门或企业及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验、审核后审批。
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或小型规模的养殖场(大棚),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处理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养殖。
3、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在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划时,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应设在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远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远离村庄集中饮用水源地,远离村民居住区。其中距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和村民居住区均不得少于500米。采用多种技术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场地的选择必须远离公路主干线、远离居民居住区(村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
4、按照养殖规模,建设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经批准建设或前期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要按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即:建设一处污水贮存池、一处畜禽粪便凉晒贮存场,其容量可根据养殖规模而定。贮存的污水可采取农田灌溉等措施进行处置,严禁随意排入环境,避免对周围环境及水体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散落、溢流。畜禽粪便可采取干燥法、发酵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畜禽养殖场(户)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污染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须常年保持正常使用,并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环保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排污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按统一标准,逐一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个别屡教不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防雾霾
雾霾对人的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都有危害

E. 湛江一养殖场废水直排大海,政府会惩罚这样的行为吗

湛江养殖场废水直排大海,政府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

想要杜绝养殖场往大海里直排废水,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发展绿色养殖,摒弃传统的养殖方式。目前湛江市已经开始进行养殖业转型升级,相信养殖方式的转变,可以彻底杜绝养殖废水污染环境。工厂养殖,集体养殖,采用生态循环水养殖,才是最值得推广的绿色养殖方法。绿色养殖有利于环境保护,保护好环境,碧水蓝天才能陪伴我们左右。

F. 生猪屠宰场污水随意排放违法吗

生猪屠宰场的污水随意排放当然是属于违法的,按照规定他必须由他处理污水排污的地方。

G. 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啥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7)养殖废水随意排放违法扩展阅读

畜牧法其它法条

《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H.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查处方法

2.怎样移送公安机关

I. 废水排放到土壤中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农田保护法》。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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