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有哪些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规定,2012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57号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该《指南》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监察工作依据、现场检查一般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例行检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监察报告11部分。
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检查什么内容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专法》(环境保护部令属第19号)规定,2012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57号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该《指南》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监察工作依据、现场检查一般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例行检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监察报告11部分。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C. 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表怎么填写
1.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版等信息如实填写。
2.进出水水质权:
分别填写设计进出水质与实际进出水水质,主要为COD、氨氮和pH值。
3.月用电量,以电业部分的计量值为准
4.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比:大致的比值,可参考设计时的指标。
5.污水治理工艺:如传统活性污泥、A/O工艺、SBR等主导工艺
6.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及监测内容、数据:运行是否正常,监测的主要项目(如流量、pH值、DO、在线COD等)
6.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水日处理量,污水处理达标率、月累计处理水量,设施设备的完好率
7.当月污泥处理简要情况:污水日处理量,月累计处理泥量、污泥处理方式、污泥处理用药量
8.中控系统运行情况:中控系统主要监测指标,处理报警数量、数据统计情况
8.当月停修、事故记录:中修、大修、污水设施设备事故情况
9.本次检查总体情况及结论: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量、吨水成本、设备完好率等。
D.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是哪个文件的附件
是《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2〕921号)的附件
http://www.jinhua.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7/site/art/2012/9/17/art_10650_33641.html
E. 废水监控点信息表这么填
一个地区有一个地区的污水处理指标,这不敢乱填,你参照本地区环保局的验收标准填写。
F. 现场检查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时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收集固定证据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l、计划管理(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相关环保手续。(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分类归档(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审批管理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5、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1、建立档案(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l、建立档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G. 环保仪器设备运行期间核查记录表填写
这里有份你可以 参考一下,谢谢!
内审检查表(硬件)
受审核部门: 审核员: 审核时间:
审核要素 审核子条款 审核方法 审核材料或活动 审核记录 审核结果
5.1人员 5.1.1 审查材料 1、 查人员一览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任命文件,聘用人员是否劳动合同,
2、 关键岗位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资格
5.1.2 审查材料 1、所有抽样、检测、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证明及技能确认的记录如上岗培训、考核记录、上岗证书
5.1.3 审查材料 1、 人员培训程序
2、 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3、 人员培训记录包括检测技术、法规、体系培训
5.1.4 审查材料 1、培训中人员的监督规定及其记录
5.1.5 审查材料 1、 人员技术档案是否进行了管理,如保持更新
2、 人员技术档案是否包括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材料
5.1.6 审查材料 1、授权签字人是否具体工程师以上职称,有本专业领域工作证明、培训证明、工作经历
5.1.7 审查材料和询问 1、 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条件规定是否满足要求
2、 是否熟悉业务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现场查看 1、对照标准规范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2.2 审查材料 1、 相关程序文件及标准
2、 核查配备的监控设施和监控记录
5.2. 3 审查材料现场查看 1、 安全作业程序的完整性
2、 是否有安全控制措施,是否配备相关安全设备、检查记录
3、 是否有应急措施、配备应急设施、检查记录
5.2.4 审查材料现场查看 1、 环境保护程序的完整性
2、 是否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3、 对三废是否有处理记录
4、 是否有应急措施、配备应急设施、检查记录
5.2. 5 审查材料 1、区域间是否有不利影响,是否有效隔离
5.2.6 审查材料现场查看 1、 检查是否有限制进入的标识
2、 是否有对进入环境受控的规定
3、 是否有相关的内务管理文件规定
4、 检查记录
5.3检测方法 5.3.1 审查材料 1、 检验方选择法的控制程序
2、 检查标准、作业指导书的发放记录
3、 抽查报告标准是否使用的适宜
4、 对于标准不规范的是否有作业指导书补充
5.3.2 审查材料 1、 检验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2、 标准变更是否报发证部门确认
3、 对新的标准方法是否进行了确认
4、 方法变化是否有重新确认
5、 有无作废标准在使用
6、 是否有新项目的程序规定
5.3.3 审查材料 1、 现场检查标准方法的有效性
2、 是否方便人员取阅
5.3.4 审查材料 1、查资质认定证书是否采用了国际标准,是否翻译为中文
5.3.5 审查材料 1、 是否制定了非标准的方法
2、 非标准方法是否进行了确认和验证
5.3.6 审查材料 1、 是否有允许偏离的程序
2、 是否有客户委托检测合同
5.3.7 审查材料 1、 是否有数据转换的程序及其有效性
2、 抽查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计算及数据转换
3、 是否有专人进行网络维护和数据保护
4、 计算机应用文件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4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审查材料 1、《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2、设备一览表及设备能力分析
3、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报废、标识等相关记录。
4、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和记录
5.4.2 审查材料 1、《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2、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报废、标识等相关记录。
5.4.3 审查材料 1、 是否有租用、借用和使用外部设备?
2、 租用、借用和使用外部设备的相关记录。
5.4.4 审查材料 1、 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作业指导书
2、 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及上岗证书
3、 重要设备授权人员操作的文件
4、 相关文件的发放记录。
5.4.5 审查材料 抽查30%的设备档案,检查其材料内容是否有以下材料:
a) 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 制造商名称、型号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对设备是否符合规范的核查?
d)当前的处所(如果适用)?
e)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或其存放地点?
f)所有检定或校准报告和证书及其有效期。
g)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
h)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维修?
5.4.6 现场查看 1、检查有无超检定周期使用的仪器设备。
2、设备是否有三标识及其规范性
5.4.7 审查材料 1、检查是否有脱离实验室的设备,返回后是否有检查记录
5.4.8 审查材料 1、是否有期间核查的指导书、核查计划、记录和评价
5.4.9 审查材料 1、抽查校准证书是否有校正因子,是否在记录中得到使用,对数据的修正
5.4.10 审查材料 1、是否有未经定型的设备,是否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5.5量值溯源 5.5.1 审查材料
现场查看 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设备检定或校准、确认的总体要求?
5.5.2 审查材料 1、是否有不以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设备。是否有比对、能力验证的确认计划和记录评价
5.5.3 审查材料 1、 计量器具检定计划
2、 抽查30%的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校准证书是否有确认记录
3、 暂停使用的仪器是否进行了封存或标识。
5.5.4 审查材料 1、 是否有参考标准及其档案?
2、 参考标准的检定计划?
3、 参考标准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 参考标准的使用记录
5.5.5 现场查看 1、 是否使用标准物质,有无证书
2、 有无标准物质一览表
5.5.6 审查材料 1、 程序文件对标准期间核查的规定
2、 标准物质核查的计划、记录和评价
5.5.7 现场查看 1、 标准物质的管理是否保证标准物质的持续有效性
2、 有无误用标准物质的情况及补救处理措施
5.6抽样及样品管理 5.6.1 审查材料 1、抽样及样品管理程序是否完整,是否覆盖了抽样、保护、存储、保留和清理
5.6.2 审查材料 1、 是否有抽样及抽样计划、抽样记录
2、 样品的制备记录
3、 样品的流转、处理记录是否符合程序的规定
5.6.3
5.6.4 审查材料 1、抽查抽样记录10份,检查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如有偏离是否有详细说明
5.6.5 审查材料 1、 检查委托检验协议10份,样品的接收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异常情况是否有说明
2、 询问接样人发现样品不适合时如何处理
3、 收样记录是否详细
4、 样品的存放区域是否符合样品的标识
5.6.6 审查材料 1、 样品标识的填写完整性,唯一性标识与流转单是否一致
2、 样品状态是否与检验状态一致
5.6.7 审查材料
现场检查 1、 样品保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 样品登记内容是否齐全
3、 抽查10份样品的标识及保管条件的符合性
4、 样品流转是否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5.7质量控制 5.7.1 审查材料 1、 质量结果控制程序的完整性
2、 在标准更新、人员交替、设备变化等情况下的监控记录
3、 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及实施和评价情况
5.7.2 审查材料 1、是否有质量控制结果的分析
5.8结果报告 5.8.1
5.8.2
5.8.3
5.8.4
5.8.5 审查材料 1、 检验报告的管理程序是否完整
2、 抽查30份检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和参数,检查报告的规范性、结论的准确性
3、 报告内容是否满足准则的要求
4、 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 报告对检验方法的偏离是否有说明
6、 报告结论是否准确
7、 需要时是否有不确定度的信息
8、 需要时是否有分包的信息
9、 报告的管理完整,包括任务单、流转单、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表、报告发放登记
10、 报告的唯一性标识,有无重号
5.8.6 审查材料 1、 需要时数据的传送是否安全、保密、完整、有效
2、 有无电子传送的记录
5.8.7 审查材料 1、 手册有无对报告更改的规定,是否符合准则的要求
2、 更换报告的记录
H.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文件2012年2月1日发的文件内容是什么呢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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