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要单独排放吗

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要单独排放吗

发布时间:2021-11-07 10:31:03

㈠ 医疗废水可以与生活污水一同处理么

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传染病污水是肯定要单独收集并消版毒后才能与其他废水混合权;
2、非传染病的医院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最好能分开收集;如果不能,那么混合后的污水一律视为医疗废水。
3、主要目的是减轻负担,因为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最大区别就是病菌含量,经过消毒后的医疗废水水质与生活污水差别不大;无论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浓度均不高,容易处理,因此没必要稀释,如果稀释了反而会增加处理水量,污水站的规模虚高,花钱更多。

㈡ 医疗污水经处理能不能达到直排要求

医疗废抄水首先要考虑COD是否达到排入当地城镇管网的要求,如果没有达到就要进行初步的处理,一般医院都有化粪池,由化粪池流出来的废水经加药处理后一般都能达到COD进管网的要求。所有的医疗废水必须要进行消毒处理的,主要是防止医院的病菌流传出来

㈢ 医疗废水是怎样处理的

卫生部对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是有规定的,需要分类处理。涉及废水,处理如下回:
(答1)检验科病源体的培养基、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先在科室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按其它感染垃圾处理。
(2)传染病人(如结核病人)的痰液和检验科检查后痰液标本、污染废物,以及各科室病人的引流液、胸、腹水等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用防渗漏的专用桶盛装,送至化痰室,经高温煮沸30分钟或2000mg/L含氯消毒剂混合作用30分钟后,污水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3)放射性液体废物:产生后由专用管道排入分隔的污水池,经过降解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4)化学性废物:放射科显影液产生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定影液产生后用防渗漏的专用桶装,交回收公司处理。检验科、病理科的化学试剂、液体废物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处理。
(5)废水:医疗生活废水由排污系统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在处理站根据国家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有认证的设备和制剂进行沉淀和去害处理后排出。一般是用二氧化氯对废水进行处理排出。
注意,生产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和化学试剂的厂家是需要认证的,一定要买具备资质的。还有污水处理后应进行检测,最好是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

㈣ 医院污水是分为两部分来处理的吗分为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进入不同的两个污水处理站吗

据我了解都是共用一的污水处理站!
就包括一些传染疾病一类的细菌都是一个污水处理站

㈤ 医疗污水处理规定

国家早就颁布了医疗污水处理标准,详细请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你可以参考这份标准制定相关制度——格瑞水务

㈥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1.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㈦ 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污水的排放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标准分级
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1和1.2的规定。
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 标准值
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3 其他规定
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详细内容可以参考网络:http://ke..com/link?url=-

㈧ 医药类废水可以和生活废水合并处理吗

医药类(尤其是中间体)废水通常浓度高、成分复杂、有些B/C值偏低,引入生活污水对改善废水的可生化性和降低进水负荷有好处,建议混合后使用。

㈨ 生活污水排放是否含在排污许可证内

生活污水排放含在排污许可证内。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9)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要单独排放吗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八条(新项目排污申请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

阅读全文

与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要单独排放吗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超滤净水器市场单价 浏览:93
传祺cn95空调滤芯怎么样 浏览:218
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项目 浏览:811
怎么样拆开空气净化器 浏览:829
强压提升器的工作原理 浏览:977
饮水机怎么不制冷了灯还亮 浏览:767
净水器除水垢是什么原因 浏览:537
反渗透压差含义 浏览:42
污水带锁的井盖怎么打开 浏览:507
污水用途地埋防腐管道厂家多少钱 浏览:726
戴勒森空气滤芯怎么样 浏览:497
矿井涌水水处理工艺 浏览:741
鞍山蒸馏水厂家 浏览:482
草酸除垢剂哪里有卖 浏览:719
空压过滤器350AA表示 浏览:55
洗衣机废水怎么自动排出来 浏览:708
污水厂出水余氯标准 浏览:198
宽居空气净化器怎么样 浏览:412
污水水解速率常数 浏览:482
饮水机e2怎么回事 浏览:262